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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政策与操作实务 安庆市中心支局 2014 年 5 月

外汇政策与操作实务 安庆市中心支局 2014 年 5 月. 2014/11/30. 1. 主要内容. 货物贸易相关政策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实务 企业应注意的事项 近期新政策. 基本分类. 经常项目:货物、服务、收益(初次)、经常转移(二次) 资本项目:外资、外债. 总量核查 分类管理 动态监测 ------- 改革以后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 企业享有的权利: 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企业出口外汇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 取消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核销管理。 企业依法履行如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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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政策与操作实务 安庆市中心支局 2014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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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外汇政策与操作实务安庆市中心支局2014年5月 2014/11/30 1

  2. 主要内容 • 货物贸易相关政策 •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实务 • 企业应注意的事项 • 近期新政策

  3. 基本分类 • 经常项目:货物、服务、收益(初次)、经常转移(二次) • 资本项目:外资、外债

  4. 总量核查 分类管理 动态监测-------改革以后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

  5. 企业享有的权利: • 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 企业出口外汇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 • 取消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核销管理。 • 企业依法履行如下义务: • 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与货物进出口应当一致。 • 按照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向银行提交相关资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 • 向外汇局进行名录登记和特定业务报告; • 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 • 完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

  6. 企业应该做些什么 • 名录登记、变更、注销 • 外汇账户信息登记 • 辅导期报告:发生第一笔业务3个月,10个工作日,外汇局通知 • 贸易信贷报告:主动性、义务性 • 重点企业监测:非现场核查、现场核查 • 部分业务须经外汇局审核

  7. 企业报告类型 • 按法规约束力分 • 义务性 • 主动性 • 按报告方式分 网上报告 现场报告 • 贸易信贷 • 贸易融资 • 转口贸易 • 辅导期 • 主体不一致 • 差额 • 其他特殊交易

  8. 贸易信贷报告 • 义务性报告范围 • A类企业 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 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 • B类企业 监管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 • C类企业 监管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 • B/C类企业贸易信贷业务准入限制:不准做就不要报告 B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业务。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及托收业务.

  9. 报告日期:30天内 • 报告修改/删除/调整:30天内,30天后 • 注意事项: • 网上报告超过期限的进行现场报告。 • 非义务性报告范围的贸易信贷可选择主动性报告。 • 报告之间的互斥:已用于贸易融资报告、差额报告的数据不可进行贸易信贷报告。 如5月1日收到预收货款,6月底出口。 5月1-30号:企业上网报告。30号之后需要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10. 贸易融资报告:网上报告 • 远期信用证业务报告 “远期”的含义:信用证承兑日期与付款日期时间间隔在90天以上 • 海外代付业务报告:90天(不含)以上 • 其他贸易融资业务报告:造成进口付汇日期迟于货物进口日期90天以上的银行所提供的信用信贷。 • C类企业贸易融资业务准入限制: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

  11. 报告日期:30天内 • 报告修改/删除/调整:30天内,30天后 • 注意事项: • 网上报告超过期限的进行现场报告。 • 90天以内的进口贸易融资可选择主动性报告。 • 表外业务报告,不包括表内贸易融资。 • 报告之间的互斥:已用于贸易信贷报告、差额报告的数据不可进行贸易融资报告。 • 参与调整用于总量核查指标计算的基础数据。

  12. 辅导期报告:现场报告 • 义务性报告: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报《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 • 管理方式:设定抽查比例,定期抽查 对于抽查范围内的企业,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① 若报告数据逐笔对应,进一步审查企业的非现场监测情况与报告数据是否相符,若不相符可将其列为重点监测企业; ② 若报告数据无法逐笔对应,进一步审查企业已报告的贸易信贷等业务数据与无法对应的辅导期业务报告数据是否相符以及不相符是否存在合理性等,若不相符且不具合理性,可将其列为重点监测企业; • 注意事项:辅导期内,比照A类企业有关各项义务性报告及主动性报告规定办理。

  13. 重点企业监测 • 配合外汇局开展非现场核查 • 配合外汇局开展现场核查

  14. 出现在重点监测企业主要原因 • 正常的业务周期:合同约定的收付汇日期、大型设备 • 业务中的异常情况:各种原因导致的不收汇、不进货。 • 贸易信贷未报告————最主要 • 代理进出口: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

  15. 非现场监测 • 总量核查指标: 总量差额指标 =( ∑进口额+ ∑收汇额)-( ∑付汇额+ ∑出口额)(总量差额) =( ∑收汇额- ∑付汇额)-( ∑出口额- ∑进口额)(顺收顺差缺口) =( ∑进口额- ∑付汇额)+( ∑收汇额- ∑出口额)(分项差额)

  16. 非现场监测

  17. 重点企业监测 • 结果处理 • 监测指标出现较大偏离、连续偏离或相关指标反映情况相互背离的,可人工确定为现场核查企业。 • 经一段时期的持续监测后排除疑点且指标恢复正常的,可人工解除重点监测。 • B类或C类企业监管期满,综合评估正常,由监测系统自动解除重点监测。 • 暂时难以作出判断的,继续实施重点监测,密切跟踪业务进展。

  18. 现场核查 • 企业现场核查对象: • 重点监测结论中确定为“列入现场核查”的企业,主要是可疑程度较高、涉嫌金额较大、涉嫌情节严重的企业 。 • 现场核查企业通知: • (1)通过监测系统制发《现场核查通知书》; • (2)企业签收反馈:系统企业端,现场; • (3)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签收反馈的处理; • (4)企业无法联系的处理; • (5)企业数据包的下载:30天内,30天外。

  19. 需外汇局审核的业务 • C类企业 • 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 • B类企业转口贸易收>支的20% • 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超180天或无法原路退回的:原收付款人

  20. 管理措施 • 分类管理:A、B、C类企业 • 审核材料增多 • 需外汇局开立登记表 • 部分业务不得办理: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收汇条款的合同、不得办理90天以上的延付业务

  21. 罚则 • 条例43条: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 办理贸易外汇收支违反外债管理规定 • 代理进口业务、代理方未付汇且违反外债管理规定

  22. 条例48条:30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 • 未按规定提交有效单证、资料或者提交的单证、资料不真实 • 未按规定将贸易外汇收支纳入待核查户、待核查户收支超范围、相互划转 • 未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 • 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检查或核查 • 未留存相关资料或留存不全

  23. 重点提示 • 名录查询与账户主体信息查询 • 辅导期报告与贸易信贷报告 • 异常情况报告 • 注意一些不常见业务、需外汇局登记业务的办理:退汇、出口收入现钞 • 资料审核与留存:单证正本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正本或复印件

  24.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 国际收支申报范围: • ●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收入或涉外付款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即“申报主体”),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 ●涉外收付款是指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 • 涉外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 国际收支申报信息分为 基础信息 和申报信息。 申报时效性要求: 1.基础信息:第二天12点之前报送(银行)。 2.申报信息:涉外收入T+5;对外付款T+1(企业)

  25. 申报方式 纸质申报 网上申报 企业以填写纸质申报单方式申报 企业通过互联网在网上申报系统中填写申报信息

  26. 企业选择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的优势 ●企业较银行对资金性质的把握更为准确,申报更准确。 ●企业无需填制纸质单证,申报简单化,节省人力和时间。 ●企业在不同银行发生的业务能统一在互联网上完成申报操作,节省与各家银行沟通的时间,提高申报效率。 注:目前仅收入可以进行网上申报。 选择网上申报后仍可通过纸质方式申报。

  27. 企业的职责 ●纸质申报方式中,配合银行及时准备完成国际收支申报,如实告诉银行: 1. 贸易方式:如是一般贸易还是进料加工贸易或来料加工,商品名称 2. 资金性质:预收货款/预付货款,是否为贸易融资款 3. 交易对方常驻国家或地区。 • 积极开通网上申报,开通网上申报后,根据真实资金性质,及时、准备、完整的录入申报信息; • 及时告知银行企业的名称、经济类型、行业属性等要素的变更; • 积极配合所在地外汇局工作。

  28. 相关外汇管理政策 • 外商投资企业:投注差可以借用外债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的通知 •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 •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外保内贷、内保外贷 •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29. 外商投资企业年检 1、2014年外汇年检报送信息包括: • 企业基本信息表 • 2013年末资产负债表 • 2013年度利润表 • 201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统计表。 2、2014年外汇年检信息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企业可自行申报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外汇局办理外汇年检数据的报送。 企业可不向外汇局报送纸质材料,但应保证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并留存相关资料3年 以上备查。 3、报送时间:2014年6月底前。

  30. 联系电话 • 安庆外汇局: • 申报与结售汇统计:5523469 王昭 • 货物贸易:5542910 任旭 • 外资年检 :5542910 徐汉琳

  31.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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