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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格资金管控、加强债务风险防范、切实降低资产负债率的若干意见. 2014 年 5 月. 一、 《 关于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资金风险管 控的若干规定 》 ( 38 条) 二、 《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国资委 20 号令解读) 三、 2014 年度债务风险、降低资产负债率目标及措施. (一)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 (二) 并购重组管理 (三) 投融资管理 (四) 规范经营行为 (五) 合同管理 (六) 资金管理基础工作 (七) 往来款项管理 (八) 内部控制管理 (九) 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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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格资金管控、加强债务风险防范、切实降低资产负债率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严格资金管控、加强债务风险防范、切实降低资产负债率的若干意见 2014年5月
一、《关于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资金风险管 控的若干规定》(38条) 二、《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20号令解读) 三、2014年度债务风险、降低资产负债率目标及措施
(一)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 (二) 并购重组管理 (三) 投融资管理 (四) 规范经营行为 (五) 合同管理 (六) 资金管理基础工作 (七) 往来款项管理 (八) 内部控制管理 (九) 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一、《38》条具体内容
1.严禁未经集团批准的前期项目发生费用支出,严禁投资未履行集团公司决策程序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1.严禁未经集团批准的前期项目发生费用支出,严禁投资未履行集团公司决策程序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规划部相关《前期工作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战略的项目一律不得纳入发展规划,不予以立项、不得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费管理办法》也规定,前期工作费的使用应纳入年度自有资金计划。 计划部《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办法》规定,未批复开工报告的基建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组织资金到位。 (一)固定资产投资管理
2.超概算的投资和资金支出必须履行集团公司审批流程,工程实际与工程设计的重大差异必须及时上报。2.超概算的投资和资金支出必须履行集团公司审批流程,工程实际与工程设计的重大差异必须及时上报。 计划部《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办法》规定,各单位应采取切实措施控制工程造价,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导致投资超过相应的控制指标。在未取得集团公司超出部分的批复前,集团公司不下达超出部分的投资及资金计划,不批复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各单位不得擅自组织资金到位和建设。 (一)固定资产投资管理
3.严禁超年度资本性预算支出,严禁超计划支出。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不得垫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往来挂账、延后入账等方式投资预算外项目。3.严禁超年度资本性预算支出,严禁超计划支出。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不得垫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往来挂账、延后入账等方式投资预算外项目。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集团公司批准下达的年度预算是根本依据。企业要强化预算的刚性,预算内事项严格按审批程序执行,不得超支,预算外事项,一律不得开支。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全面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加强全面计划执行的严肃性和约束力,原则上没有纳入计划的项目,不能安排资金支出。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统计管理办法》要求:各单位必须如实填报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一)固定资产投资管理
4、项目投产后必须按规定及时结转固定资产。4、项目投产后必须按规定及时结转固定资产。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 规定,机组试运行期满机组即视为投入生产运营。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规定,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 (一)固定资产投资管理
5、资产转让与收购必须严格履行集团公司规定的决策程序。5、资产转让与收购必须严格履行集团公司规定的决策程序。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并购管理流程规则(试行)》第九条 规定,立项请示未获批复,不得开展下一阶段工作。第十七条 规定,审查论证符合相关规定的并购,履行集团公司决策程序,未获批复不得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流程规则(试行)》第九条 规定立项请示文件审查未通过,不得开展下一阶段工作。第十七条 规定,组织审查论证符合相关规定的资产转让,履行集团决策程序,未获得批复不得开展国有产权转让工作。 (二)并购重组管理
6、在资产转让与收购过程中,严禁先定价、后评估,先交易、再评估。6、在资产转让与收购过程中,严禁先定价、后评估,先交易、再评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并购管理流程规则(试行)》第三条规定, 并购工作流程分为立项、论证、决策、实施、后评价与考核五个阶段。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流程规则(试行)》第三条 规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流程分为立项、论证、决策及实施四个阶段。 (二)并购重组管理
7、项目转让与收购必须按照集团公司规定进行尽职调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事项。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必须符合集团公司要求。7、项目转让与收购必须按照集团公司规定进行尽职调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事项。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必须符合集团公司要求。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并购管理流程规则(试行)》第十条 规定,立项请示批复后,分、子公司应聘请有关中介机构和组织系统内部专家开展尽职调查,组织中介机构开展审计评估工作,设计交易方案。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选聘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 规定,各企业在委托评估机构时,应在集团公司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内实行差额竞争选聘。重大资产重组、改制项目,由集团公司选聘。 (二)并购重组管理
8、严禁以任何形式对系统外单位出借或拆借资金。8、严禁以任何形式对系统外单位出借或拆借资金。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融资管理办法》第七条:企业不得为个人或没有产权关系的企业融资。 9、严禁对系统外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以保理、票据承兑、信用证等形式的变相担保;对参股项目提供担保,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企业不得为个人提供担保,原则上不得为非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对参控股企业的担保额度不得超股比。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担保须严格按本办法执行,如因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而造成担保损失的,对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 (三)投融资管理
10、严禁超越权限审批借款、担保类事项。对借款、担保类事项必须按照集团公司授权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对担保、开具承兑汇票、信用证、对外开具保理承诺业务等或有负债事项,必须建立台账,保留相关单据,落实责任,及时跟踪监控,定期清理,防范或有债务风险。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融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融资是企业的重大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或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未设董事会的须经厂长(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规定,企业须指定专责负责担保管理工作,切实加强企业或有负债管理。对担保方式进行分析、选择和确认,对担保进行检查、监督,做好担保文件的存档、担保事项的变动、终止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投融资管理
11、严禁承接超出自身承受能力的质押业务,不得重复质押、虚假质押,禁止对外承诺第三方融资托盘。11、严禁承接超出自身承受能力的质押业务,不得重复质押、虚假质押,禁止对外承诺第三方融资托盘。 国资委下发《加强大宗商品经营业务风险防范紧急通知》31号文 12、严禁非金融单位进行股票、基金、掉期、委托理财等高风险投资和运作。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规定,金融衍生业务包括远期、期货、期权、掉期及其组合产品等。第五条 规定,各企业原则上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如确需利用金融衍生产品达到管控风险的目的,必须进行风险分析后逐级报集团公司同意后,经各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后办理。 (三)投融资管理
13、严禁金融企业超集团公司审批范围和额度投资和运作高风险业务。金融企业开展高风险和系统外业务要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健全内部控制流程,加强高风险业务的追踪、市场监控和预警,建立高风险业务资产保全等应急处置机制,防范投资风险。13、严禁金融企业超集团公司审批范围和额度投资和运作高风险业务。金融企业开展高风险和系统外业务要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健全内部控制流程,加强高风险业务的追踪、市场监控和预警,建立高风险业务资产保全等应急处置机制,防范投资风险。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要对重大风险、重大事件(指重大风险发生后的事实)的管理和重要流程的内部控制为重点,积极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常态化机制,强化“企业体检”制度。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企业要切实加强对衍生产品的分析和选择,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企业应于季度终了3日内向集团公司报告情况;年度终了应就全年业务情况报集团公司审查;如发生重大亏损、浮亏超过止损限额、被强行平仓或法律纠纷等事项,应在事发后1日内向集团公司报告,应急处理措施建立周报制度。 (三)投融资管理
14、严禁从事营业执照范围外或集团公司批准的营业范围外的业务。14、严禁从事营业执照范围外或集团公司批准的营业范围外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四)规范经营行为
15、严禁开展无商品实物、无货权流转或原地转库的融资性业务。15、严禁开展无商品实物、无货权流转或原地转库的融资性业务。 16、不得选择资金实力不足、资信度差的中小客户开展业务合作。严格规范大宗商品业务客户信用管理。 以上两条均依据国资委下发《加强大宗商品经营业务风险防范紧急通知》31号文 17、预付款项的经营行为必须履行严格审批程序,业务和财务部门要配合做好预付款业务过程管理。 预付款均存在未来业务开展能否顺利的隐含风险,集团公司每年决算会均严格要求落实责任、及时清理往来,目前执行情况不乐观。 (四)规范经营行为
18、签订合同、协议等必须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18、签订合同、协议等必须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合同审计办法》规定,在审计过程中,要 审查和评价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审查企业的合同是否有专门机构和专人管理;对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参与合同谈判、审查或会签及开展合同审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19、严禁签订无真实业务的虚假合同。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合同审计办法》规定在审计过程中,要审查所订立的合同是否属于企业正常的经济活动,有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企业或第三者利益,从中牟取非法收入的行为。 (五)合同管理
20、严禁未经集团公司审批签订无固定期限、无固定价格的敞口合同;严禁签订模糊交易、模糊价格合同。20、严禁未经集团公司审批签订无固定期限、无固定价格的敞口合同;严禁签订模糊交易、模糊价格合同。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合同审计办法》规定,在审计过程中,要审查合同标的是否明确,内容是否规范、齐全;审查数量和质量标准是否明确,对某些特殊的要求,是否经双方协调一致并有相应的记载;审查价款、酬金及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是否明确合理;审查违约责任及罚则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 (五)合同管理
21、严禁不按合同条件付款和超出合同约定提前付款;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和退还保证金。21、严禁不按合同条件付款和超出合同约定提前付款;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和退还保证金。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 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必须在合同(协议)中明确规定,并按照内部控制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确保每笔结算业务都合法合规。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合同审计办法》规定,在审计过程中,以重要合同为基础,审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审查未执行或者未完全执行的合同的原因,审查合同是否与招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相符,审查合同款的实际支付是否与合同中约定相符,审查合同款支付的原始凭证,核对其数量、质量、规格、型号等是否与合同、概预算、招投标文件等相符。 (五)合同管理
22、严格履行大额资金调拨与使用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和联签流程,严禁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授权、批准资金支出。22、严格履行大额资金调拨与使用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和联签流程,严禁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授权、批准资金支出。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属“三重一大”事项,并明确范围, 23、严禁审批流程不全、原始单据不全、虚假发票等的资金支付。 《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 企业支付、调度资金,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证,办理相关手续。 (六)资金管理基础工作
24、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和预算使用、调度资金,企业各项收入,包括各种补贴、返还、奖励等,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24、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和预算使用、调度资金,企业各项收入,包括各种补贴、返还、奖励等,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现金调度管理办法》规定,审定的周现金流预算是企业每日安排资金的唯一依据,各企业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周现金流量预算调度和使用现金,要做到“有预算没钱不能花,有钱没预算也不能花”。 25、各单位必须及时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清理未达账项。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规定。“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月度终了,企业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六)资金管理基础工作
26、严禁超限额预留和坐支现金。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规定,企业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并由其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必须在当天或次日上午解缴银行,现金支付应从库存现金余额中支付或从银行提取,不得从企业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坐支)。 (六)资金管理基础工作
27、严禁以应收和预付款的名义绕开上级监管列支超预算、超合同的支出。27、严禁以应收和预付款的名义绕开上级监管列支超预算、超合同的支出。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办法》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全面计划管理办法》均有要求,财务也要求及时进行往来清理。 28、严格落实往来款项清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如到期不能收回,必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企业财务通则》企业应当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评估客户信用风险,跟踪客户履约情况,落实收账责任,减少坏账损失。 (七)往来款项管理
29、严格备用金管理,规范支出范围和额度,及时清理,严禁违规使用,长期拖欠不还。29、严格备用金管理,规范支出范围和额度,及时清理,严禁违规使用,长期拖欠不还。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规定 ,备用金核算差旅费、零星采购款和定额周转金,大额采购款在预付账款 核算;备用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和挪用,在出差返回单位或零星采购等任务完成后,必须按规定期限向财务部门办理报销和结算。 30、加强超期应收(预付)款项追索,及时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企业财务通则》要求落实收账责任,减少坏账损失。 (七)往来款项管理
31、严格规范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岗位责任,严禁多头管理,权责不明。31、严格规范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岗位责任,严禁多头管理,权责不明。 多头管理造成扯皮、管理盲区、责任无法认定,都属于财政部等五部委制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集团公司相关制度要求没有落地,本质上是职责界面不清,权责不明、责任不落实,应当通过编制内部管理手册,使全体员工掌握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等情况,明确权责分配,正确行使职权。任何事项管理,都要明确第一责任人(部门)。比如应收、预付账款,与业务相关联应该由业务部门牵头,与资金流相关联的,财务部门应负第一责任。 (八)内部控制管理
32、严格授权管理,“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过决策后,被授权人方有权签署相关文件。一般事项必须履行审核流程后,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32、严格授权管理,“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过决策后,被授权人方有权签署相关文件。一般事项必须履行审核流程后,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企业建立内控岗位授权制度和内控批准制度,进行授权审批控制,各单位根据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的规定,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重大的业务和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八)内部控制管理
33、严格关键岗位人员管理。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岗位分离的原则。财会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岗位任职资格。严禁使用临时工从事财会等关键岗位工作,如会计、出纳等岗位。33、严格关键岗位人员管理。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岗位分离的原则。财会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岗位任职资格。严禁使用临时工从事财会等关键岗位工作,如会计、出纳等岗位。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建立内控责任制度和重要岗位权利制衡制度,进行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员工持证上岗管理规定》规定,系统内员工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或资格后,方可上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八)内部控制管理
34、严格证照、印章、票据、密码、密钥等重要资料管理。各类印鉴、证照以及重要单据要专人保管,使用要严格履行审批流程。要建立保管与使用台账,严禁丢失。34、严格证照、印章、票据、密码、密钥等重要资料管理。各类印鉴、证照以及重要单据要专人保管,使用要严格履行审批流程。要建立保管与使用台账,严禁丢失。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规定,出纳人员保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空白支票,必须存入保险柜,不得随意存放。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债券等)应办理托管,其变现只能通过银行转账至企业账户,禁止提现。严格执行支票管理规定,履行请领、签发、使用、保管、核销手续,设置有关支票登记簿及时登记。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采用网上银行结算的单位,不得由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电子证书。 (八)内部控制管理
35、必须定期进行合同、业务、账务与实物对账、实地盘点和检查,确保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 财产保护控制要求各单位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 (八)内部控制管理
36、明确各级单位董事会、管理层及相关部门的风险管控责任,重视发挥法律专业人员对业务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审核把关作用。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各单位要结合业务特点和内部控制要求设置内部机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各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职能。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系统各企业应加强对重大决策、经济合同、企业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工作,建立相应的法律审核制度和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防范法律纠纷的发生。 (八)内部控制管理
37、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20号令)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详见《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20号令) (九)内部控制管理
38、各单位要建立经营及资金风险突发事件的多部门联动应急处理机制,发现问题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隐瞒不报资产损失的,经查实后,要严肃追究瞒报人员责任。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重大事项必须及时报告,如有迟报、漏报或隐瞒不报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追究相应的责任。 (九)内部控制管理
2003年国资委组织开展了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清查处理了以前年度形成的各类资产损失。从资产损失形成的原因分析看,多数是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或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的损失。2003年国资委组织开展了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清查处理了以前年度形成的各类资产损失。从资产损失形成的原因分析看,多数是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或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的损失。 为此,2008年10月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追究办法》)明确规定,央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未正确履责致损失将被追究责任。 二、国资委20号令解读
(一)出台《追究办法》的目的 通过制度和责任约束尽力减少违反国家规定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形成的损失。 一是通过明确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工作职责以及责任追究的范围与程序,使得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章可循。 二是通过明确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形成的损失要依法追究责任,有助于层层落实资产经营管理责任。 三是通过明确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资产损失需追究责任的各类情形,推动企业切实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建章建制,改进管理和堵塞漏洞,规范经营行为,努力防范和减少经营管理中的资产损失,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二、国资委20号令解读
(二)资产损失认定 •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资产损失认定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 1.一般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较小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 2.较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者在企业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 3.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巨大或者在企业及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4.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巨大并影响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或者在国际、国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国资委20号令解读
(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划分根据相关人员的职责范围,资产损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4种。1.直接责任---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资产损失起决定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划分根据相关人员的职责范围,资产损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4种。1.直接责任---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资产损失起决定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 2.主管责任---企业部门主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主管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 3.分管领导责任--企业分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分管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 4.重要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国资委20号令解读
5.未建立内控管理制度或者内控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企业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企业分管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6.子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其上级企业相关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分管领导责任或者重要领导责任。 7.因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企业其他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8.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者少报资产损失的,总会计师或者企业分管财务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9.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除按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比照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四)资产损失责任处罚 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 1.经济处罚是指扣发绩效薪金(奖金),终止授予新的股权。 2.行政处分是指警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等。 3.禁入限制是指在1至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企业聘用或者担任企业负责人。 以上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国资委20号令解读
(五)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范围 《追究办法》对于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需追究责任的界定了10大类50种情形。包括采购、销售、资金管理、投资、担保、资产转让和改组改制、资产保管维护、内控建设、信息披露等环节。 1.采购产品、服务 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的;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支付预付款项的;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的;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虚报、瞒报物资(劳务)采购价格的;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其他情形。 二、国资委20号令解读
(五)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范围 2.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的;擅自压低价格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擅自提供赊销信用或者超出信用额度、期限提供赊销信用的;应收账款未进行及时催收、对账,以及对异常应收款项未及时追索或者未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的;签订虚假合同,提供虚假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情形。 3.资金管理和使用 未按照规定使用、调度资金的;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的;违规拆借资金的;因资金管理不严,发生贪污、失窃、携款潜逃等事件的;支票等票据丢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从事理财业务的;未及时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清理未达账项的;现金未及时入账、留存现金超过核定限额或者私存私放资金的;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五)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范围 4.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 未履行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的;对投资项目未进行必要、充分可行性研究论证的;越权审批或者擅自立项扩大投资规模和生产经营规模的;未履行规定程序超概算投资的;对投资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未按照规定进行非主业投资的;其他情形。 5.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 违规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的;风险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的;资金来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业务的;违规买卖本企业股票、债券的;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未经授权擅自决策的;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五)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范围 6.保证、抵押、质押 违规进行保证、抵押、质押的;对担保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未经授权擅自为其他企业及个人提供担保的;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 7.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 企业管理层转(受)让资产或者产权(股权),主导制订改制方案、指定中介机构、确定转让、收购价格的;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干预或者操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造成鉴证结果不实的;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造成审计、评估结果不实的;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分给其他单位、个人的;未按照规定进场交易(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超越规定权限,擅自转让资产或者产权(股权)的;在企业资产租赁或者承包经营中,以不合理低价出租或者发包的;以不合理低价或者无偿转让资产、主要业务的;其他情形 。
(五)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范围 8.资产保管维护 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实物资产保管不当、维护不善,造成非正常毁损、报废或者丢失、被盗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9.信息披露 未按照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或者披露已发生的资产损失,导致企业严重账实不符、会计信息失真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0.内控建设 因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内部控制执行不力等其他情形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2014年集团公司面临的债务风险防控形势(一)2014年集团公司面临的债务风险防控形势 • 1.资产负债率高企,属于国资委重点监控企业。 • 2.资产负债率已经成为限制投资的天花板和红线。 • 3.融资形势持续紧张,债务风险压力大。 • 4.资产规模大,资产负债率降低难度加大。 • 5.股权结构不合理,吸引小股东投资困难。 三、2014年度债务风险管控、降低资产负债率目标及措施
(二)2014年债务风险管控、降低资产负债率目标(二)2014年债务风险管控、降低资产负债率目标 • 1.负债率目标 • 2014年资产负债率确保控制在86%以内,较2013年降低0.87个百分点以上,争取控制在85%以内。 • 各二级企业确保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2014年资产负债率考核值,争取完成资产负债率指标奋斗目标。 • 2.债务风险防控目标 • 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全局性债务风险,不发生大面积资金链断裂,不发生对集团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债务风险事件。
(三)债务风险管控、降低资产负债率工作体制(三)债务风险管控、降低资产负债率工作体制 • 1.各分子公司要成立债务风险管控、降低资产负债率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 2.要下达管控目标,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分解落实分子公司各部门、各单位责任,监控方案落实情况。 • 3. 加大对所属基层企业资产负债率指标考核。 • 4.对所属高负债企业进行债务风险分类管理。加强对高负债子企业分类管理。
(四)债务风险管控、降低资产负债率工作的具体措施(四)债务风险管控、降低资产负债率工作的具体措施 • 1.各企业要完成4月调整后的年度利润确保值,争取完成力争值。 • 2.基建项目投资在年度计划的基础上压缩,杜绝违规开工、往来挂账、延后入账、建设单位垫资建设等变相预算外大中型基建项目。 • 3.抓紧清理代垫资金或出资建设送出线路,年内确保代垫资金收回。 • 4.大唐国际、桂冠、新能源等上市公司争取发行优先股,争取引入权益资金。 • 5.加快引入法国电力等战略投资者和社会资本,增加净资产15亿元以上,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电源和非电项目。
(四)债务风险管控、降低资产负债率工作的具体措施(四)债务风险管控、降低资产负债率工作的具体措施 • 6.落实小股东资本金到位。落实存量项目小股东未到位资本金,确保新增项目小股东资本金按期同比例到位。 • 7.加强还贷管理,确保完成归还贷款212亿元以上,有条件的企业要多还贷。 • 8.加强资金集中,全面实施资金调度,扩大资金内部融通,减少对外负债规模。 • 9.加大内外部往来款项清理。制定应收(预付)款项催收计划,及时清理、回收各项应收款项,确保应收电热费同比不增长和非电应收账款年底余额降低。 • 10.优化库存,清仓利库,电煤保持安全库存,煤炭企业降低库存,减少备品备件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