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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帝富藝術資產公司 Motif Art Management. 藝術品相關稅制介紹. Ⅰ 、基本概念. 藝術品係屬動產 1. 民法第 67 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規定 : 所謂之財產係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2.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規定 ( 作為遺產時 ): 不計入遺產總額 : 四 . 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 ,經繼承人向主管機關登記者。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 、物品轉讓時 ,仍需自動申報補稅。 藝術品價值的認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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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帝富藝術資產公司Motif Art Management 藝術品相關稅制介紹
Ⅰ、基本概念 藝術品係屬動產 1.民法第67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 所謂之財產係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2.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規定(作為遺產時): 不計入遺產總額:四.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機關登記者。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需自動申報補稅。 藝術品價值的認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 動產中珍寶、古物、美術品、圖書及其他不易確定其市價之物品,得由專家估定之。 藝術品交易稅源掌握 1.交易資金流程查核勾稽 2.相關繼承人檢舉或相關利益人之檢舉 3.有紀錄之拍賣交易查核勾稽
Ⅱ、個人綜合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 • 居住者-以結算申報方式完稅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個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183天者。 • 非居住者-以就源扣繳方式完稅
Ⅱ、個人綜合所得稅 課稅範圍: 原則-屬地主義(所2) 例外- 1.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需列入(兩案人民關係條例24) 2.(但香港及澳門所得不列入,香港澳門關係條例28) 3. 最低稅負制海外所得課稅民國99年(西元2010年)開始課徵
Ⅱ、個人綜合所得稅 個人最低稅負制之稅基:基本所得額(基本稅額條例§12) 基本所得額= (一)綜合所得淨額 +(二)境外來源所得 +(三)特定保險給付 +(四)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交易所得 +(五)非現金捐贈扣除額 +(六)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部分 +(七)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之減免所得與扣除額
Ⅲ、海外所得課稅方式 1、制度說明: 最低稅負制最晚99年(西元2010年)將個人的海外所得納入計算基本所得額中,如何在海外所得納入稅基中以前,先讓海外所得實現,避免錯失節稅時機,再者,如何因應99年以後產生之海外所得問題,避免個人所得稅壓力驟升。 2.風險: 當年度海外所得超過新台幣100萬元,且適用最低稅負制者,須面臨申報海外所得之壓力。 申報海外所得衍生海外資產揭露之風險
Ⅲ、海外所得課稅方式 最低稅負制(Alternative Minimum Tax;AMT) 一般所得稅額≧基本稅額者 依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 一般所得稅額<基本稅額 另就一般所得稅額與基本稅額之差額繳納所得稅,應補繳稅額不得以投資抵減稅額減除
境外所得未課稅 海外所得納入 2011/1/1 2009/4/1 2010/1/1 實現海外所得,將成本墊高。 海外所得課稅 2011/5 申報2010年之綜所稅 了解自己目前資產配置狀態。 Ⅲ、海外所得課稅方式 時點說明
Ⅲ、海外所得課稅方式 CFC制度說明-美國制度(台灣可能採用) 申報境外受控制公司 CFC(Information Return of U.S. Persons with Respect to Certain Foreign Corporations) (1)若美籍個人因擔任美國境外之公司董監且持股超過10%,或單純因持股超過10%,而對該境外公司掌握一定之控制權時,應於每年申報所得稅時一併呈報該狀況。 (2)年度中任何一個時點持有受控外國公司之控制權: • 持股超過50% • 個人多層控股,每層皆超過50%,最終層之外國公司亦視為受控之外國公司。 例如:甲個人持股A公司51%之股權,A公司擁有B公司51%之股 權,B公司擁有C公司51%之股權,C公司擁有D公司51%之 股權。 則D公司亦為受控之外國公司。 藉此,美國IRS得以掌握個人海外投資控股情形,與資產異動狀況。
Ⅴ、個人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 Q:買賣藝術品是否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在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交易之增益(所8)
Ⅵ、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主體與客體 納稅義務人 • 營利事業 • 固定營業場所 課稅範圍
Ⅶ、遺產及贈與稅 98年1月23日總統公佈施行之遺產及贈與稅重大修正
Ⅷ、藝術品之所有權取得及移轉 • 藝術品取得時所涉稅負 -藝術品來源為國外進口:關稅、營業稅代徵 -藝術品已在國內:原則上取得者無稅負 • 藝術品移轉時所涉之稅賦 1.買賣 A.出賣人為創作者:出賣者之執行業務所得之綜合所得稅 B.出賣人非創作者:出賣者之財產交易所得之綜合所得稅 C.出賣人為營利事業或基金會: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 2.贈與 贈與人:贈與稅 3.繼承 遺產稅
Ⅸ、稅務查核風險 • 國稅局審查架構
Ⅸ、稅務查核風險 • 國稅局的選查對象 • 全年財富增減10%以上的納稅義務人,且申報所得不相當者。 • 房屋與土地申報移轉案件,屬於25歲以下子女置產,或在二等親之間財產移轉者。 • 同筆土地1年以內2次移轉,第2次移轉的買受人與前次出售人的姓氏、住址雷同,而移轉現款在500萬以上者。 • 因繼承或受贈取得農地,未連續從事農業耕作5年。 • 蒐集房屋貸款資料,了解借款資金用途流向。 • 土地徵收補償費領取者,會追查資金流向。 • 歷年綜合所得異常變化者(含分離課稅的利息所得異常) • 被檢舉漏報贈與稅案件。 • 當年度薪資成長幅度不高,但財產較以往急遽增加者。
Ⅸ、稅務查核風險 • 無薪資所得,但擁有數10萬元以上利息所得者。 • 無固定收入,但擁有3棟以上房屋者。 • 未滿25歲,金融機構存款超過500萬元;25歲到30歲之間,金融機構存款超過1,000萬元者。 • 特定人士(醫生、補習班)或知名演藝人員等。 • 假交易真贈與,例如先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子女,再用現金買回來;或先贈與公設地,再用建地跟子女交換;甚至先贈與大部分的公設地和小部分的建地給子女,再用小部分的公設地和大部分的建地交換回來等情形,均會按實質課稅原則課徵贈與稅。
Ⅸ、稅務查核風險 • 個人帳戶短期內已連續以現金方式提領存款者,銀行通報洗錢防治中心,而被列為個案選案者。 • 購買外幣轉匯到子女在國外的銀行帳戶。 • 第二代回國不久,名下財產大量增加者。 • 財稅資料中心所列管的『特定族群財產查稅檔』,包括: • 上市公司董監事及其第二代。 • 擁有大筆土地或財產的高齡企業主。 • 高額利息所得者。 • 未成年擁有巨額存款或財產。 • 每年刷卡金額與所得申報有顯著不相當者。 • 股權 / 有價證券大量轉讓者。 • 股權低價或分次轉讓與下一代。 • 巨額資金匯出之追查。
ⅩⅠ、藝術品資產配置實務操作鐵三角 藝術專業團隊: 而藝術品的買賣其專業門檻極高,如把藝術品作為資產配置的選項,投資人需透過藝術專業團隊的諮詢,才能依上述的配置考量選定獲得率高、流通率好、變現能力強、可保值、增值空間大且符合投資年限的藝術品。 律師: 律師透過法律條文的簽訂與證明,讓資產明確化,確認其歸屬。律師更可就其專業,就法人法、組織法、所得稅法以及財產繼承法等法規以及境內外交易、資金之轉移與配置等操作細節,分析整理出對客戶最為有利之資產管理方式。面對較為複雜之金融產品與條文簽訂,律師也可就其專業與賣方洽談可能條件。 會計師: 配合律師的專業,會計師則可將資產予以計量與計價,確認和管理資產的價值,並且在交易過程中所產生的資產流動、比例配置與稅賦繳納等過程中,確保一切合法合度。若能同時搭配理財專員就投資報酬率作分析,判斷最有利的配置方式、投資時間、投資額度以及購買何種商品最能節省稅賦,將對客戶在規劃資產配置時有莫大的助益。
ⅩⅠⅠ、案例研討 • 奇美企業-許文龍 • 財團法人台南市奇美文化基金會的成立是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社會的回饋,奇美實業公司年度的部份盈餘,捐贈基金會作為奇美博物館典藏經費,完全用於蒐購藝術品及推廣藝文活動。基金會於民國66年,在董事長許文龍的指示下成立,明定宗旨為「創造、追求幸福的人生」。 奇美集團創辦人許文龍先生(右二)及奇美集團董事長廖錦祥先生(右三)視察奇美博物館庫房(資料來源:http://www.chimeimuseu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