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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管理的有关情况 2014-3-19 应参会人员要求,仅为各协会规范分支机构 管理作以参考。. 一、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的情况 共有 2119 个社会组织 : 其中:社会团体: 1868 个 基金会: 184 个 民办非企业单位 : 67 个 分支、代表机构和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9472 多个 ● 分支机构 9117 多个 ●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151 个 ● 代表机构 204 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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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管理的有关情况 2014-3-19 应参会人员要求,仅为各协会规范分支机构 管理作以参考。
一、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的情况 共有2119个社会组织 : 其中:社会团体:1868个 基金会: 184个 民办非企业单位: 67个 分支、代表机构和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9472多个 ● 分支机构9117多个 ●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151个 ● 代表机构204多个 (不含涉外社会组织,数据截至目前)
(一)发挥的积极作用 • 分类管理 • 集中优势 • 反应迅速 • 累积社会资本
(二)相关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 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2001年民政部下发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 1999年民政部下发的《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 • 社会团体、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
(三)分支代表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 1、社团条例十九条规定:社会团体的分支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2、《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规定,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的基本性质——非法人组织 1、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缔约能力、诉讼能力、责任能力 2、未经授权,不得发展会员,收取会费。 发展的会员属社团会员,收取的会费归社团所有 开展工作,社团可以给予经费支持 不同于“承包费”、“管理费”、不能有保底收入。 3、无基本存款帐户。 4、无章程,有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二、分支机构的设立标准和原则 (一)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 分会:按行业、领域、人群特点设立,多适用于行业协会商会 • 专业委员会:按学科、专业设立,多适用于学术性社团, • 工作委员会:按工作项目设立 •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社团利用政府部门资助及个人定向捐赠、社团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门用于符合社团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基金。 1、数额:100万;50万; 2、捐赠协议与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业务相符; 3、是基金会的分支机构的主要形式; 4、注销、更名时财产的处置——依据《公益事业捐赠法》,应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二)代表机构 • 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 置的代表 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所交办事项的机构。 • 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 从严控制——防止变相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三)办事机构 • 社会团体内部设立的承办社会团体日常事务的机构,是社会团体执行机构的日常工作部门。 • 总部化、人员专职化、日常服务机构。
1、必须设在社团住所之内。 • 2、负责人应由社团的专职工作人员担任。 • 3、设立办事机构,应考虑社团专职工作人员的数量,如5人以下,设3个,5-10人的,设5个;超过10人的,每增加5人,再增设一个办事机构。 • 4、范围:办公室、秘书处、财务部、人事部、宣传部、信息部、培训部、咨询部、国际部、经批准的党的工作机构。
三、分支代表机构的有关要件 • 积极要件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办法》第四条: 1、规范的名称 2、固定的住所 3、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消极要件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办法》第六条 1、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团内部); 2、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3、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4、业务与该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5、活动范围超越该社会团体设定的活动地域的; 6、其他情形。
程序要件 1、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 2、涉及政府有关部门职能的 “评价”、“预警”、“评估”、“表彰”、“标准化”、“管理”、“鉴定” →要先经授权或接受委托 3、涉及除业务主管单位以外部门职责的 →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统一标准,控制总量 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尽量按照一个标准,如行业标准、学科标准、职业标准、工作对象标准、问题标准等。 另外,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过多,会给管理带来很大难度。 • 与业务主管单位、有关职能部门、行政相对人要进行有效沟通
四、登记备案审查中的常见问题 (一)名称不规范 (二)超出业务范围 (流通类与生产类;学术类与行业类) (三)“营利” 倾向 “营销”、“融资”、“金融”、“投资” ,须与业务范围密切相关 社会团体可以依法在工商登记设立经营性实体机构,但禁止设立营利性分支机构,营利活动不属于社会组织的业务范围 (四)交叉重复设置
(五)负责人超龄等问题 主任委员 参照社团负责人的相关规定,不得超龄 党政领导干部兼职,履行干部管理权限,不包括名誉职务 会员制可选举产生,但应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代表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 决定 • (六)分支机构更名,无承接关系 • (七) 注销分支机构,原证书、印章丢失
五、分支机构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注意的事项五、分支机构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注意的事项 • (一)存在的问题: • 1、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缺乏有效的监控和管理; • 2、社团将分支机构承包出去,向分支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 3、违反名称管理规定,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未冠以社会团体的名称,或以未经登记的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 4、违规行为严重;
5、挂靠现象严重; • 6、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 7、分支机构设置不合理; • 8、私设三级机构。
(二)注意事项 • 社团如果对分支机构管理失控,出现的任何责任,最后承担责任的主体都是社团本身。这就要求社团必须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必须制定自己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对分支机构的人事、财务、重大活动开展都做出明确的规定。
(三)常见的财务管理问题 • 1、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 2、没有设立银行账号,财务设在挂靠单位的分支机构。 • 3、独立发展会会员,并收取会费的问题。
六、常见的监管措施 (一)社团自身加强对分支代表机构管理的制度和执行建设 • 1、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文本; • 2、具体行而有效的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人事、财务、住所); • 3、印章和证书的管理; • 4、新旧交替,适应形势,对于生命力已经丧失的机构可以积极采取注销机制。
(二)登记管理机关 • 加强对 “评估”、“年检”、“执法”结论的使用 • 首先,社会组织自身建设的情况直接影响着其分支机构开展活动的水平。对于疏于管理 、运转失灵的社会组织设立分支机构,要充分论证,加强监管,防止出现主体贫弱、细节发达的情况,对于成立于特定历史时期的分支机构,或者业务萎缩、运转不规范、交叉重复设置的分支机构,应引导社团及时注销。
其次,近年来,“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行业协会评估机制已经形成。民政部已对128个全国性行业协会进行了评估。评估工作是对社会组织基础条件、组织建设、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的全面考察,也是分支机构审批管理的重要参考。其次,近年来,“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行业协会评估机制已经形成。民政部已对128个全国性行业协会进行了评估。评估工作是对社会组织基础条件、组织建设、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的全面考察,也是分支机构审批管理的重要参考。
根据《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的规定,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的规定,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 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 未经批准,擅自开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 • 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分支、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根据《社团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社团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 的有关精神和要求
(一)明确了落实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行政审批项目的各项要求。(一)明确了落实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行政审批项目的各项要求。 • (二)对社会团体自行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进行规范。 • (三)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