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 likes | 278 Views
2012 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内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赵红卫. 一、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险种有哪些?. 1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注: 参加以上两个险种享受有关政策补助后,如为低、五保户等特殊人群或遇患大病还可享受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政策。. 二、 2012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调整内容. 1 、险种称谓调整: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 调整为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E N D
2012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内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赵红卫
一、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险种有哪些? •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 注:参加以上两个险种享受有关政策补助后,如为低、五保户等特殊人群或遇患大病还可享受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政策。
二、201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调整内容 • 1、险种称谓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调整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主要原因是参保对象的不断扩大,由原来单纯的农村户籍人员扩大到非农户籍,实行了制度的全覆盖、政策全覆盖。我市的所有城乡居民可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自愿的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均筹资额及个人交费金额。2、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均筹资额及个人交费金额。 • 201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均筹资额由2011年的425元(含健康体检15元)提高到550元(含健康体检15元),参保对象个人交费也由120元提高到150元。预计2012年临安市财政将出资1.04个亿投入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
3.扩大参合对象 • 非本市户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本市就读,且其父母一方已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学龄前儿童和中小学生。参保人员全额缴费,不享受政府财政补助
4、门诊补助比例调整 • 1、临安市内乡镇卫生院门诊费用补助由25%提高到30%,其中中草药、部分中医诊疗项目补助由30%提高到36%;(临安市内、外其他医疗机构门诊补助标准不变) • 2、年最高补助额1000元调整为符合医保报销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6000元 。
5、住院补助比例调整 • 1、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标准按医院等级进行区分。 • 2、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可报费用800元以上补助由45%提高到55%,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为当地城乡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报费用800元以上补助由35%提高到45%;在二级医院住院可报费用600元以上补助由60%提高到70%,在其他医疗机构(临按市内乡镇卫生院)住院可报费用300元以上补助由60%提高到70%。
3、0-14岁儿童患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6个病种市内、市外住院可报费用800元以上补助由70%提高到80%。 • 4、平产、剖宫产住院费用实行定额补助:平产由500元/人提高到600元/人、剖宫产由800元/人提高1200元/人(不包括农村孕产妇专项补助500元/人)。 • 5、住院补助年最高补助额由8万元调整为符合医保报销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15万元。
三、2012年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内容三、2012年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内容 • 1、城镇职工普通门诊医疗政策的调整 • (1)提高城镇在职职工普通门诊基金支付比例。将城镇在职职工普通门诊由原来的转外在三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由先个人总额自理5%再支付60%提高为65%;二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由60%提高为70%;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基金支付由60%提高为73%。
(2)提高城镇退休(退职)人员普通门诊基金支付比例。将城镇退休(退职)人员普通门诊由原来的转外在三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由先个人总额自理5%再支付65%提高为70%;二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由65%提高为75%;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基金支付由65%提高为78%。(2)提高城镇退休(退职)人员普通门诊基金支付比例。将城镇退休(退职)人员普通门诊由原来的转外在三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由先个人总额自理5%再支付65%提高为70%;二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由65%提高为75%;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基金支付由65%提高为78%。
(3)降低城镇退休(退职)人员普通门诊起付标准。将城镇退休(退职)人员普通门诊起付标准由原来的800元降低为600元。(3)降低城镇退休(退职)人员普通门诊起付标准。将城镇退休(退职)人员普通门诊起付标准由原来的800元降低为600元。 • (4)提高城镇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将城镇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由原来的5000元提高为2万元。
2、城镇职工住院医疗政策的调整 • (1)减少住院起付标准次数和降低住院起付标准。住院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三级医疗机构的第一次800元、第二次400元下降为一次800元;二级医疗机构的第一次800元、第二次400元下降为一次6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第一次600元、第二次300元下降为一次300元.
(3)取消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30万予以取消,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不设额度限定。(3)取消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30万予以取消,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不设额度限定。
3、下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 • 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连续缴费年限由原来的22年下调为20年,使我市的职工医保最低连续缴费年限与杭州市本级和各周边县(市)相一致。
四、医疗困难救助政策调整内容 • 1、提高城镇职工医保部分参保人群医疗救助标准 • 持有效期内《特困证》、《低保证》的城镇职工参保人员的困难救助标准,将基金支付由原来的40%起分段累计救助提高为50%起按比例分段累计救助。
2、提高和调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群医疗救助标准2、提高和调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群医疗救助标准 • (1)提高农村低保、“五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和精神病患者及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城镇低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特困人员救助标准,将基金支付由原来的20%起分段累计救助提高为按50%救助
(2)调整规定病种患者和相当于军残一等以上重伤的住院治疗对象的救助标准。将住院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医疗费个人承担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基金救助由原来的20%起分段累计救助调整为按30%救助。(2)调整规定病种患者和相当于军残一等以上重伤的住院治疗对象的救助标准。将住院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医疗费个人承担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基金救助由原来的20%起分段累计救助调整为按30%救助。 • (3)调整因患其他疾病人员的医疗救助标准。将住院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以上的基金救助由原来的20%起分段累计救助调整为按30%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