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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 2008 年度国土资源 信息发布会. 兰州市国土资源局. 一、关于推行兰州市国土资源信息发布制度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本次信息发布会发布的主要内容。 三、近期各家媒体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 2.1 今年全市用地指标. 2008 年全市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1000 公顷. ( 单位 : 公顷 ). 2.1 今年全市用地指标. 二○○八年全市土地利用计划. 2.2.1 房地产供地计划. 房地产供地计划 ( 按来源分 ). 2.2.2 划拨供地情况(1-6月). 2.2.3 协议出让供地情况 (1-6 月 ) 续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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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2008年度国土资源信息发布会 兰州市国土资源局
一、关于推行兰州市国土资源信息发布制度有关情况的说明。一、关于推行兰州市国土资源信息发布制度有关情况的说明。 • 二、本次信息发布会发布的主要内容。 • 三、近期各家媒体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
2.1今年全市用地指标 2008年全市新增建设用地总量1000公顷 (单位:公顷)
2.1今年全市用地指标 二○○八年全市土地利用计划
2.2.1房地产供地计划 房地产供地计划(按来源分)
2.2.4 2008年度第三批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情况
2.4.1地价总体水平 2007年兰州市城市地价综合表 2007年兰州市各类城市用地地价比值 元/㎡
2.4.2地价整体增长情况 与2006年相比,2007年兰州市城市地价呈小幅上升趋势,地价综合增长率(平均值)为1.15%。其中,商业地价平均增长率为1.11%,居住地价平均增长率为1.71%,工业地价平均增长率为0.63%。
2.4.3地价与相关经济指标及房价协调情况 • 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19.24%-居住地价增长率1.71%=低17.53百分点 • 兰州市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12.5%-居住地价增长率1.71%=低10.79百分点 • 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增长率7.68%-居住地价增长率1.71%=低5.97百分点 • 地价÷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100%=19.37%
2.4.4兰州市与其它城市地价整体状况比较 各地城市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 各地城市地价平均综合增长率 各地城市地价 元/㎡
2.5矿产资源情况 • 一、兰州市矿产资源概况 • 截至2007年底,我市已发现的矿种有48种,约占全省所发现矿种156的三分之一。除水气外,全市已发现各类矿产地(矿区或矿井)172处。兰州市矿产资源具有如下特点: • (一)非金属矿产资源储量丰富且品位高,为本市优势资源 我市已发现非金属矿种22个,产地70余处,尤其以水泥用灰岩、冶金用石英岩等资源储量较大,其中石灰岩保有储量约2.1亿吨,约占全省的四分之一,石英岩探明储量约1500万吨,占全省的三分之一左右. • (二)可开发利用的金属矿产探明量较小 目前已发现主要金属矿种10余个,只有皋兰县石青硐铜铅锌多金属矿具开采价值,属小型矿床。其它矿产地均存在矿体规模小、矿石品位低、有害杂质含量高、分布零散等问题,资源潜力不足。 • (三)能源矿产以煤炭为主,基本可满足需求 全市已发现煤炭产地20处,其中中型煤矿区2处,小型3处,主要有窑街、海石湾、阿干镇、大有、水岔沟等处。全市资源储量总计约3.9亿吨,按现在的年开采量400万吨估算,可开采约100年左右,基本可满足需求。 石油资源,只在海石湾-河口盆地中发现工业油流,还有待进一步进行勘探;油页岩产地只在窑街矿区与煤共生,属中型矿床,由于经济效益差和加工技术问题,尚未开采利用,随着煤矿的采掘,损失贫化现象严重。 • (四)地热资源具有很大潜力 兰州断陷盆地已发现有大涝池-观音寺、兰石厂-兰铁西站地热异常孔、七里河地热勘察井,盆地西缘有药水沟和龙王沟温泉、红门寺地热异常孔和东段胡家河湾地热异常孔。现有种种迹象表明,兰州市具有很大的地热资源潜力。我市目前已经开发利用七里河区和城关区九州地热资源,榆中地区地热资源正在勘查工作中。
2.5矿产资源情况 •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 已开采的矿种已有煤、铜、地热、石灰岩、石英岩、方解石、矿泉水、建筑用花岗岩、天然石英砂、建筑用砂、砖瓦用粘土等二十多种。 • 探矿权发证16家。 • 采矿权发证259家。 • 2004年从业人员22986人,年产矿石量1086万吨,工业总产值69412万元,年利税8434万元; • 2005年从业人员17889人,年产矿石量1011万吨,工业总产值75957万元,年利税总额8948万元; • 2006年从业人数21926人,年产矿石量1173.22万元,工业总产值90341万元,年利税总额11999万元; • 2007年从业人员19865人,年产矿石量1151.49万吨,工业总产值90557.99,年利税总额20107万元。 • 四年共计产矿石量为4421万吨, 工业总产值32亿元。 • 三、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情况 矿产资源规划是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 • 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我市已于2005年编制完成了《兰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 •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要求,我市积极开展第二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目前已经完成了《兰州市第二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并已经提交省国土资源厅。并按照程序采取邀标方式确定了规划编制单位,将于近日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2.6.1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 •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相关规定; •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相关规定; •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2.6.1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 (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土地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土地等别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2.6.2兰州市现行的基准地价 兰州市现行的基准地价是在1997年的土地价格成果基础上,以土地级别更新成果为依托,以市场交易资料为依据,设定2001年01月01日为评估基准期日,参考级差收益测算结果,采用租金剥离法、成本逼进法、收益还原法、剩余法等评估方法,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公式进行样点地价的测算,并按照样点数加权求和的方法求算出的基准地价。 兰州市基准地价范围是:东到桑园峡包兰铁路桥,西至宣家沟口,南到皋兰山头营村,北至甘肃铝厂,总面积约221.22km2。 土地开发程度设定为七通一平,即供水、排水、道路、供电、通讯、供热、供气,一平指场地平整。 法定土地使用权最高出让年限: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
2.6.4土地收购补偿金标准(合同预约收购土地使用权)2.6.4土地收购补偿金标准(合同预约收购土地使用权) • (一)收购原行政划拨用地,支付给被收购方的土地收购补偿费根据原用地性质,按下列公式分别计算: • 1.原用地为工业用地: • 土地收购补偿费=工业用途基准地价×90%+(出让成交价款-工业用途基准地价)×40% • 2.原用地为居住用地: • 土地收购补偿费=居住用途基准地价×80%+(出让成交价款-居住用途基准地价)×40% • 3.原用地为商业用地: • 土地收购补偿费=商业用途基准地价×70%+(出让成交价款-商业用途基准地价)×40% • 4.若上述出让成交价款等于或低于相应基准地价的,土地收购补偿 • 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 土地收购补偿费=出让成交价款×原用地性质相应的返还比例 • (二)收购有偿出让用地,支付给被收购方的土地收购补偿费根据原用地性质,按下列公式分别计算: • 1.原用地为工业用地: • 土地收购补偿费=工业用途基准地价×90%+(出让成交价款-工业用途基准地价)×40%+被收购方实际缴纳的剩余出让年限土地出让金 • 2.原用地为居住用地: • 土地收购补偿费=居住用途基准地价×80%+(出让成交价款-居住用途基准地价)×40%+被收购方实际缴纳的剩余出让年限土地出让金 • 3.原用地为商业用地: • 土地收购补偿费=商业用途基准地价×70%+(出让成交价款-商业用途基准地价)×40%+被收购方实际缴纳的剩余出让年限土地出让金 • 4.若上述出让成交价款等于或低于相应基准地价的,土地收购补偿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 土地收购补偿费=出让成交价款×原用地性质相应的返还比例+被收购方实际缴纳的剩余出让年限土地出让金 • 5.若上述出让用地财政已按规定返还出让金的,按上述公式计算后,由财政负责扣除实际返还的出让金金额。
2.6.4土地收购补偿金标准(现金收购土地使用权)2.6.4土地收购补偿金标准(现金收购土地使用权) (一)收购原行政划拨用地,支付给被收购方的土地收购补偿费根据原用地性质,按下列公式分别计算: 1.原用地为工业用地: 土地收购补偿费=工业用途土地评估价×85%+(出让用地规划用途土地评估价-工业用途土地评估价)×35% 2.原用地为居住用地: 土地收购补偿费=居住用途土地评估价×75%+(出让用地规划用途土地评估价-居住用途土地评估价)×35% 3.原用地为商业用地: 土地收购补偿费=商业用途土地评估价×65%+(出让用地规划用途土地评估价-商业用途土地评估价)×35% (二)收购有偿出让用地,支付给被收购方的土地收购补偿费根据原用地性质,按下列公式分别计算: 1.原用地为工业用地: 土地收购补偿费=工业用途土地评估价×85%+(出让用地规划用途土地评估价-工业用途土地评估价)×35%+被收购方实际缴纳的剩余出让年限土地出让金 2.原用地为居住用地: 土地收购补偿费=居住用途土地评估价×75%+(出让用地规划用途土地评估价-居住用途土地评估价)×35%+被收购方实际缴纳的剩余出让年限土地出让金 3.原用地为商业用地: 土地收购补偿费=商业用途土地评估价×65%+(出让用地规划用途土地评估价-商业用途土地评估价)×35%+被收购方实际缴纳的剩余出让年限土地出让金 4.若上述出让用地财政已按规定返还出让金的,按上述公式计算后,由财政负责扣除实际返还的出让金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