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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殘疾權利列入教育議程: 殘疾事務委員會守則及 《 2001 年特殊育需要與殘疾法案》

把殘疾權利列入教育議程: 殘疾事務委員會守則及 《 2001 年特殊育需要與殘疾法案》. 《 2001 年特殊育需要與殘疾法案》. 特殊教育 需要安排. 殘疾歧視責任. 規劃責任. 把殘疾列入教育議程 – 一些主要訊息. 政府實行 DRTF 報告中對教育所作出的主要建議和致力令所有兒童及年輕人有受教育、爭取成績的做法受到廣泛歡迎。 約150萬名兒童持有報告,但僅15%小學和7%中學屬於完全無障礙。. 把殘疾列入教育議程 – 更多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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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殘疾權利列入教育議程: 殘疾事務委員會守則及 《 2001 年特殊育需要與殘疾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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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把殘疾權利列入教育議程:殘疾事務委員會守則及《 2001年特殊育需要與殘疾法案》

  2. 《 2001年特殊育需要與殘疾法案》 特殊教育 需要安排 殘疾歧視責任 規劃責任

  3. 把殘疾列入教育議程 – 一些主要訊息 • 政府實行DRTF報告中對教育所作出的主要建議和致力令所有兒童及年輕人有受教育、爭取成績的做法受到廣泛歡迎。 • 約150萬名兒童持有報告,但僅15%小學和7%中學屬於完全無障礙。

  4. 把殘疾列入教育議程 – 更多挑戰 • 僅40%年16-17歲的年輕有殘疾人士達GSCE A至C級或相等程度,而非殘疾的16-17歲學生則有56%達同等程度。 • 失業和倚靠福利金生活的殘疾人士比非殘疾人士多七倍。 • 在殘疾事務委員會進行的教育調查中,有81%受訪者認為殘疾應是所有學生課程中的核心組成部分。

  5. 把殘疾列入教育議程 – 家長及學生怎麼想? • 學校是兒童的自然社會…是他們長大成為公民和過“成人生活”的途徑 [家長] • ‘我想過活 – 有女朋友,有工作,有自己的家 – 僅此而已,但我先要受教育,我希望我的學校說,你全部都能做得到!’ [學生]

  6. 特殊教育需要及殘疾法案第一部分特殊教育需要綱要特殊教育需要及殘疾法案第一部分特殊教育需要綱要 • 加強接受普通教育的權利 (修訂1996年教育法案第 316 條) • 有關普通教育的假設視乎家長的看法及其他兒童的有效教育 • 需要提出證據,證明已作出甚麼努力去取錄有殘疾學生和何以這樣做不可行

  7. 特殊教育需要及殘疾法案第一部分 (續)… • 地方教育局規定要作出安排,向家長提供意見及資料及解決分歧 (家長夥伴服務及調解) • 學校可要求進行法定評估及若兒童接受特殊教育必須通知其家長

  8. 殘疾的定義 • ‘若兒童的殘疾會妨礙他/她使用一般提供予同區地方當局學校的同齡兒童所使用的教育設施者,即屬有學習困難的兒童.’ [1981/93/96教育法案] • ‘若某人的身體或智力殘障對他/她執行日常活動的能力產生重大且長期的不良影響者,即屬有殘疾人士’。 [1995殘疾歧視法案]

  9. 殘疾歧視責任 特殊教育 需要支援 規劃責任 無障礙 環境 助 設施 及 服務

  10. 殘疾歧視責任 特殊教育 需要支援 規劃責任 無障礙 環境 助 設施 及 服務 免受歧視

  11. 免受歧視 誰受保障?甚麼保障? 有殘疾的學生及準生 學校生活的每個層面: 收生,教育,拒絕取錄 學校的‘負責組織’

  12. 保障免受歧視 2 大責任: * 不得給予較差待遇*要作出合理調整

  13. 甚麼是“較差待遇”? • 用以鑑別 ‘較差待遇’ 的測試是究竟有殘疾學生的待遇是否較 ‘另一名沒有殘疾的學生 ’差 • ‘較差待遇’ 必須與 ‘他/她的殘疾有關的原因 ’ 有關

  14. 合理調整是要: • - 確保無重大的不利 • 在測試中用作比較的學生必須為沒有殘疾 • 可能有 ‘充分理據’ 不需作出特定的調整

  15. 無障礙 環境 免受歧視 助 設施 及 服務 保障免受歧視: 輔助設施及服務 改良環境/調整課程

  16. 合理調整:需要考慮的因素: - 程度 - 資源 - 成本 - 實用性 - 特殊教育需要的提供 - 健康與安全 - 其他學生的利益

  17. 更改外在環境特徵 • 規劃責任規定要更改外在環境的特徵。環境特徵包括: • ‘處所內任何屬於建築設計或建築或這些大廈的進出口或通道 ;裝修 ;傢具 ;設備或材料及任何外在元素…不管是臨時的或永久的。’

  18. ‘Tom White 案’ • Clitheroe Grammar School 因拒絕讓其學生Tom White前往德國參加學校水上活動而被裁定歧視該學生罪名成立 • 學校被批評拒絕讓Tom White 參加該旅程因為學校沒有風險評估政策,以及沒有向 Tom的醫生諮詢意見。

  19. 未來責任: 三 ‘股’ ‘規劃責任’ • - 增加無障礙的環境 • 改善課程供有需要學生就讀 • 提供資料

  20. 其他責任與職責 • 地方教育局的 ‘剩餘責任’ 涵蓋一切政策 (如: EYDCPs, 交通,體育,文化,預算授權政策等) • 保密權利 • 使人受害

  21. 解決糾紛 • 向家長夥伴服務索取資料及徵詢意見 • 在地方層面作出調解/解決糾紛 • 殘疾權利委員會 – 調解服務 • 特殊教育需要及殘疾審裁處

  22. 合作夥伴:健康/社會服務策略性聯盟 • 多部門合作 – 無障礙及全納教育需要健康與社會服務維持強力的合作關係 • 發揮政府其他部門工作的影響力至最大 (the NSF – 現把有殘疾兒童列為優先,Quality Protects)

  23. ‘望水晶球’ • 令更具全納特性的全國課程發揮出最大的影響力 • ‘增值’ 與學校進步 – 承認無障礙及全納教育的進度 • 公民議題 (夥伴與參與)

  24. 從成就中學習… • 許多全納學校顯示出所有 學生都有好成績! • 成功的學校令到全校有改變和發展 – 例:全納指數 • 各服務及各界別的重要聯盟 – 少不了家長與學生!

  25. 下一步 殘疾歧視 特殊教育 需要支援 規劃責任 殘疾事務委員會實務守則 規劃指引 特殊 教育 需要 綱要

  26. 聯絡殘疾事務委員會 • 殘疾事務委員會的求助熱線和個案工作服務的聯絡方法如下: • 08457 622 633 或電郵至: Enquiry @ drc-gb.org • 殘疾事務委員會網站:www.drc-g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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