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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基本知识 2012 年 10 月 湖南 长沙. 讲授提纲. 一、基本范畴 二、基本制度 三、审批权限 四、报批方式及资料要求 五、审批流程 六、违法用地补办手续审批. 一、基本范畴. 1 、农用地转用 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计划和法定批准权限批准后转变成建设用地的行为,也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它体现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核心 2 、土地征收 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给予补偿的行为。征收与征用是相区别的。. 返回. 二、基本制度. 1 、用途管制制度 2 、计划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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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基本知识 2012年10月 湖南 长沙
讲授提纲 一、基本范畴 二、基本制度 三、审批权限 四、报批方式及资料要求 五、审批流程 六、违法用地补办手续审批
一、基本范畴 1、农用地转用 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计划和法定批准权限批准后转变成建设用地的行为,也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它体现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核心 2、土地征收 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给予补偿的行为。征收与征用是相区别的。 返回
二、基本制度 • 1、用途管制制度 • 2、计划管理制度 • 3、耕地保护制度 • 4、土地登记制度 • 5、有偿使用制度 • 6、征收补偿制度
1、用途管制制度 • 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明确土地使用条件,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的制度。 返回
2、计划管理制度。 • 是指国家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用途管制,通过制订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下达计划指标,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数量和规模的制度。 返回
3、耕地保护制度。 • 是指国家严格控制占用耕地,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须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或缴纳耕地开垦费委托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不得占用。 返回
4、土地登记制度。 •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确权和土地登记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审批、注册登记、确认、发放土地证书的法律制度。包括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返回
5、有偿使用制度。 • 是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在国有土地使用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在使用国有土地的过程中可从土地使用者那里获得土地经济收益。除法律规定可以实行划拨外,其他非农建设使用国有土地,须以有偿方式使用。有偿使用形式包括出让、出租、作价入股、授权经营、收缴土地使用费等。 返回
6、征收补偿制度。 • 是指国家依法依程序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时,须按标准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补偿,负责组织劳动力安置,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 返回
三、审批权限 1、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 从项目层次看: 从土地利用规划层次看: 2、土地征收审批权限 3、两者关系
从项目层次看 从项目层次看,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和省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国务院批准;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使用乡(镇)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用地的,由市州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除此以外的其他项目由省政府批准。 返回
从土地利用规划层次看 从土地利用规划层次看,长株潭衡四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由国务院分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其余城市和城镇建设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村庄、集镇(不含县城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年度计划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州政府批准,但须同时办理征收的,转用、征收一并报省政府批准。 返回
2、土地征收审批权限 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报省政府批准;市县政府没有批准征收权力。 返回
3、两者关系 农用地转用审批权属于国务院,而征收审批权属于国务院或省政府的,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权和土地征收审批权都属于省政府的,省政府批准农转用时,同时批准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权属于省政府而征收审批权在国务院的,先由省政府批准农转用后,再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 返回
四、报批方式及资料要求 • (一)分批次建设用地 • (二)圈内单个项目用地 • (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
(一)分批次建设用地 • 1、适应范围:城市(含小城镇、独立工矿区)“圈内”用地,其中包括城市统征储备用地、储备用地与项目用地混合式报批用地。 • 2、资料要求: • 3、特征:(1)按规划用途报批,可以不带项目,不需立项、环评资料和平面图,须提供开发论证报告;(2)无须填供地方案;(3)无须压矿和地灾资料。(4)主要限于园区用地和统征储备开发用地(其中园区用地和统征储备用地分别不得超出该地区年度计划的30%、15%);(2)批次数量有控制; 返回
2、资料要求 • (1)文字材料:报批单、呈报意见、一书三方案、权属汇总表、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土地开发利用论证报告、征地告知确认及听证材料、规划财政等部门意见; • (2)图件资料:勘测定界资料、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补充耕地位置图。 返回
(二)圈内单个项目用地 • 1、适应范围:城市(含小城镇)“圈内”急须开工建设的单个项目或多个项目打捆报批用地。 • 2、资料要求: (1)文字材料:报批单、呈报意见、一书三方案、权属汇总表、耕地验收文件、预审意见、立项文件、征地告知确认及听证材料、规划、财政等部门意见; • (2)图件资料:勘测定界资料、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补充耕地位置图、经审定的平面布置图。 • 3、特征: • (1)按项目报批,必须提供立项资料和平面图;(2)无须填供地方案;(3)无须压矿和地灾资料。 返回
(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 1、适应范围: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基础设施项目在城市、村庄、集镇“圈外”单独选址的(包括跨规划圈建设的道路、管线工程)、出于公共安全或防止污染而单独选址的项目。 • 2、资料要求: • 3、特征:(1)必须提供立项、初步设计和平面图;(2)必须提供环评批复和林地许可证;(3)必须填供地方案;(4)必须提供压矿和地灾资料;(5)单独选址项目不得与批次用地混和报批。 返回
2、资料要求: • (1)文字材料:报批单、呈报意见、申请表、一书四方案、预审意见、可研批复、初设批复、压矿及地灾资料、征地告知确认及听证材料、规划、财政等部门意见、补充耕地验收文件; • (2)图件资料:勘测定界资料、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涉及调规资料、补充耕地位置图、经审定的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返回
(一)上报:对符合要求的用地申请,县、市国土局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报批资料,在报同级政府批准后通过登陆远程报件系统直报省审批,在省厅受理前市(州)国土局应出具备案意见表。(一)上报:对符合要求的用地申请,县、市国土局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报批资料,在报同级政府批准后通过登陆远程报件系统直报省审批,在省厅受理前市(州)国土局应出具备案意见表。 (二)审批: 1、受理:报批资料经报件系统接收后自动分发厅规划、耕保、地籍、用地处经办人员进行初审,初审全部通过的予以受理并发送受理通知书,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受理并通过报件系统退回报件单位。 2、审查:由规划、耕保、地籍处负责人对已正式受理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由用地处经办人员汇总上述处室意见,提出综合审查意见。 3、复审:由建设用地处负责人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综合审查意见进行审定,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决定。 五、审批流程
4、决定:由厅领导进行审定;视情况组织召开会审会议;对符合条件、标准的,签署通过审查的意见;否则,签署不同意的意见;须报省政府领导审核,签署同意呈报的意见。 • 5、办结:由政务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审核结果予以办结,对签署同意意见的,通过远程系统通知缴费,待费用缴清发放审批单,并同时抄送市(州)国土资源局;对签署不同意意见的,予以退卷。 • (三)实施:用地经批准后,由当地政府依法实施征地拆迁,落实补偿安置,对划拨方式供地的,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划拨决定书;对出让方式供地的,依法组织出让,签订出让合同。
六、违法用地补办手续审批 1、办理对象: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等用地手续时,凡发现土地违法行为的,须依法进行处理;未经依法处理的一律不得受理建设单位呈报的用地报件或组织报批。 2、办理条件: (1)违法用地行为已依法查处并处罚执行到位; (2)已出具《违法用地办理用地报批手续通知书》,并报省厅执法监察总队签署同意办理意见; (3)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安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面积规模符合集约节约用地的要求; (4)严格履行拟征地报批程序,补偿标准合法,安置保障措施可行。
3、办理程序 • (1)实地查看。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当地土地执法监察机构应当实地查看现场,并填写《现场查看记录表》。 • (2)告知停办。土地执法监察机构查实土地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同级或下级土地审批职能机构发出《土地审批及土地登记停办单》和《现场查看记录表》,告知停止办理有关手续。 • (3)通知补办。对存在的违法用地行为,执法监察机构应依法依规严格查处。查处处罚到位后,由县级以上土地执法监察机构填写《违法用地办理用地报批手续通知书》,并签署意见,报省厅执法监察总队审核。 • (4)依法报批。省厅执法监察总队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凭《违法用地办理用地报批手续通知书》依法依程序组织报批。
4、材料要求: 违法用地确需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的,须附送如下违法案件处理材料: • ①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 ②涉及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的,附行政处分决定文件或行政处分建议书或土地犯罪案件移送书; • ③涉及处以罚款的,附罚没收据复印件; • ④违法用地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通知书。
5、几点规定: (1)发现存在土地违法行为并通知停办后,拒不停止办理的,所办手续无效,并依法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对土地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到位即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按非法批地处理。对违法用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 • (2)土地违法案件依法查处后,单位和个人拒不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仍继续违法用地的,视为新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从严查处。 • (3)对存在土地违法行为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 下一步
附件一: • 土地审批及土地登记停办单 • ( )年第 号 • : • 经查, • 有涉嫌土地违法行为,请停止为该单位办理土地审批及土地登记手续。 • 年 月 日 返回
现场查看记录表 返 回
违法用地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通知书 编号: 返回
七、临时用地审批 • 1、临时用地适用范围:工程项目的材料堆场、运输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地下其他工程,进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采石、挖砂、取土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为选择建设地址对土地进行勘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因从事经营性活动需要搭建临时性设施或者存储货物临时使用土地的;其他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
2、临时用地审批权限: ①临时使用基本农田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②临时使用其他耕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③临时使用其他土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④临时用地在10以内且不改变地形地貌的,免办批准手续。
3、临时用地期限: • 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较长的,一般不超过3年。临时用地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于用地期满15日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4、报批资料要求:需报省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①建设单位申请临时用地的报告;②市(州)、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③临时用地呈报表;④土地权属者的书面意见或临时用地使用合同;⑤临时用地补偿方案;⑥土地复垦方案;⑦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⑧临时建筑平面布置图;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⑩规划、林业等有关部门意见。
5、几点规定: • ①临时用地应当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一般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须经省厅组织现场勘查后,按程序报省批准; • ②临时用地者应当按照批准文件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超出批准范围和约定用途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③临时用地期满后,临时用地必须在期满之日起1年内,清除废弃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八、改变用途审批 • 1、审批对象和范围:对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在批文有效期内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且未实施供地的,应当在供地前报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机关批准改变用途。 • 2、审批条件。向省申请改变用途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 ①原经省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③改变用途申请已经城乡规划部门同意;④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审批单仍在有效期内。
3、审批规定: • ①申请改变用途采取以县、市政府行文请示,批准机关行文批复的形式进行;②批准改变用途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③改变用途导致新增费等报批规费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补缴;④批准改变用途后,县、市政府应及时按批准的新用途实施供地。
4、资料要求: • ①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请示报告; • ②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 ③原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单及报件资料; • ④涉及变更项目的,须提供变更项目的立项文件和设计文件。
讲课完毕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