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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3 台灣之金融體系簡介. 一 . 台灣之金融體系簡介 - 1. 1. 金融中介機構與金融市場 – • 任何一經濟單位 ( 政府 、 企業、家庭 …) 在資金流 出與流入的控制上不可能永遠處於均衡狀態。 (1) 若當期收入 > 當期支出 資金有餘者 ( 有餘單位 ) (2) 若當期收入 < 當期支出 資金不足者 ( 赤字單位 ) • 資金一旦發生失衡 ( 有赤字時 ) 解決方法有二 : (1) 內部融通 :利用過去所保留之資金來挹注。 (2) 外部融通 :可向有餘單位借入所需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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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台灣之金融體系簡介 - 1 1. 金融中介機構與金融市場 – • 任何一經濟單位 (政府、企業、家庭 …) 在資金流 出與流入的控制上不可能永遠處於均衡狀態。 (1) 若當期收入 > 當期支出 資金有餘者(有餘單位)(2) 若當期收入 < 當期支出 資金不足者(赤字單位) •資金一旦發生失衡(有赤字時)解決方法有二: (1) 內部融通:利用過去所保留之資金來挹注。 (2) 外部融通:可向有餘單位借入所需資金。
一. 台灣之金融體系簡介 - 2 • 外部融通之方式: (1) 若有餘單位直接融通資金給赤字單位,稱為直接外部融通(簡稱直接融通、直接金融)。此時赤字單位直接 發行證券 (如國庫券、債券、股票…) 賣給有餘單位 而換取資金。 (2) 若有餘單位將資金存入金融機構,再由金融機構貸放 資金給資金不足者,稱為間接外部融通(簡稱間接融通、間接金融) 。 此時有餘單位持有之憑證如 存摺、 存單…。 •金融市場即資金融通之市場。交易標的則是各種證券(金 融工具) 。 • 金融中介機構、金融市場、以及有關之金融管理單位構 成了一國之金融體系。
一. 台灣之金融體系簡介 - 3 借據 (本票) 存單, 存摺… 金融中介機構 資金(儲蓄) 資金(貸放) ( 間接金融 ) 有餘單位 赤字單位 ( 直接金融 ) 資金 資金 金融市場(貨幣、資本市場) 證券: 證券: ( ) 短期– 國庫券、商業本 票、可轉讓定存單…長期 – 股票、債券 圖1: 外部融通方式
一、台灣之金融體系簡介 - 4 1. 金融中介機構(商議市場) 正式金融體系 貨幣市場 2.金融市場 (公開市場) 金融體系 資本市場 丙種 地下錢莊 非正式金融體系 民間互助會 融資性租賃 融資性分期付款
本國銀行、外商銀行 一、台灣之金融體系簡介 - 5 商業銀行 工業、農業、輸出入、中小企業、不動產、地方性信用 專業銀行 存款貨幣機構 (1) 金融中介機構(商議市場) 信合社、農漁會信用部 基層金融 其他 中央信託局(併入台銀) 中華郵政公司(儲匯局) 非存款貨幣機構 信託投資公司(皆已改制或被併購) 人壽、產物、再保 保險公司
一、台灣之金融體系簡介 - 6 票券金融公司、可經營票券業務之金融機構 票券市場 貨幣市場 金融業拆放市場 證交所、櫃檯買賣中心、期交所 交易場所 (2) 金融市場 (公開市場) 經紀商、自營商、承銷商 證券商 資本市場 證券投信證券投顧證券金融證券集保 證券業務事業
二、台灣之金融體系: 金融中介機構 -1 • 存款貨幣機構– 指接受存款及提供類如支票帳戶服務之機構. 在我國包括商業銀行, 專業銀行及基層金融機構。 (1) 商業銀行:依銀行法登記設立, 得經營之業務包括接 受支存、活存、定存,供給短、中期信用、辦理票 據貼現、投資有價證券、辦理國內外匯兌、簽發信 用狀、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代理收付款項等之金 融服務機構。 例如,本國一般銀行、 外國銀行在台分行 。 (2) 專業銀行: 只提供中、長期專業信用之銀行。 (依銀行法第20條規定, 銀行分為 1. 商業銀行 2. 專業 銀行 3.信託投資公司 三種)
二、台灣之金融體系: 金融中介機構 - 2 • 專業銀行之類別: <1> 工業銀行:提供工業信用, 以供給工、礦、交通 及其他公用事業所需中、長期信用為主要業務。例: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台灣工業銀行。 <2> 農業銀行:提供農業信用,以調劑農村金融及提供 農、林、魚、牧之生產及有關事業中長期信用。 例: 原中國農民銀行(己併入合庫)、合作金庫及台灣土地銀行提供類似信用。 <3> 輸出入銀行:提供輸出入信用,協助拓展外銷及輸 入國內所需工業設備,原料等中長期信用。 例: 中國輸出入銀行。
二、 台灣之金融體系: 金融中介機構 - 3 <4> 中小企業銀行:供給中小企業信用,協助改善生產 設備及財務結構,健全經營管理。87年以前有8家中 小企業銀行,目前僅剩台企;其他有改制為商銀(北企、竹企經多次整併,目前為永豐銀及渣打銀),花企及東企被存保接管後分別由中信銀及荷銀標得。 <5>不動產信用銀行 :提供不動產信用,以供給土地開 發、都市改良、社區發展、道路建設、觀光設施及 房屋建築等中長期信用。 例: 台灣土地銀行亦可歸 入此類。 <6>國民銀行 :提供地方性信用, 供給地區發展及當 地國民所需短、中期信用。目前並無國民銀行設 立,但農漁會信用部及信合社等基層金融機構為現 在提供地方性信用之機構。
二、台灣之金融體系: 金融中介機構 - 4 (3) 基層金融機構– 包括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等地域 性色彩相當濃厚之機構。 信用合作社: 為社員組織,資金主要來自社員存款。 資金 運用則限定對社員之生產性及生活上之正當需 要貸款。 農、漁會信用部:吸收會員存款,對會員辦理放款。
二、台灣之金融體系: 金融中介機構 - 5 • 2. 非貨幣機構– (1) 中華郵政公司(儲金匯業局): 辦理郵政儲金與匯兌業務,原為交通部郵政總局 (郵匯局) ,業務則受財政部監督。 92年1月民營化 改為中華郵政公司。 主要業務: 郵政儲金 (存款、定期、劃撥) 、簡易壽 險、匯兌。 其吸收之郵政儲金轉存央行及其他行庫,或購公 債、國庫券、央行之NCD及金融債券等有價證券。
二、台灣之金融體系: 金融中介機構 - 6 (2) 信託投資公司: 係以受託人地位按照特定目的,收受、經理及運 用信託基金與經營信託財產,或以中間人地位從 事與資本市場有關特定目的投資的金融機構。 民60年開始有信託投資公司成立 (共8家) 。 近年來由於相繼改制為商業銀行。例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一信託改為國泰(世華)銀行。最 後被中央存保公司接管有中聯、亞洲2家信託 投資公司(前者於96/10/02由國泰世華銀行標得, 後者於97/10/07由渣打銀行標得)。
二、台灣之金融體系: 金融中介機構 - 7 (3) 保險公司: 係依風險分散原則,將可能發生之損失,透過保險 而由多人共同承擔。 資金來源-要保人之保險費。 資金運用-存放銀行, 購買政府債券, 不動產投資 及擔保放款。 類別: <1> 人身保險: 包括人壽、 健康及傷害保險。<2> 產物保險: 包括火險、海險、陸空險、責任險、 及其他財產保險。<3> 再保險: 民61年成立中央再保險公司,承受國內外 財產、人再保險轉分、保險業合作、互 惠、委託等事項。其他財政部指定辦理之 保險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