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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 年 2 月 22 日

理顺体制 严格管理 推动地质勘探行业安全发展.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 年 2 月 22 日. 目录. 学习贯彻 35 号令. 监管职责. 主体责任. 实施意见. 行政处罚. 工作要点. 一、学习贯彻 35 号令.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基础原材料需求激增,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持续升温,地质勘探领域安全生产压力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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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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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理顺体制 严格管理 推动地质勘探行业安全发展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2月22日

  2. 目录 学习贯彻35号令 监管职责 主体责任 实施意见 行政处罚 工作要点

  3. 一、学习贯彻35号令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基础原材料需求激增,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持续升温,地质勘探领域安全生产压力凸显。 • 为加强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规范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监督,有效预防和减少地质勘探作业安全事故,国家安监总局出台了《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35号令)。 出台背景

  4. 重要意义:各区县、各部门和地质勘探单位要充分认识35号令对加强地质勘探安全管理和监督、打击非法违法勘探和建设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全面贯彻35号令,强化对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坚决打击地质勘探领域的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促进地质勘探安全生产形势的全面好转。重要意义:各区县、各部门和地质勘探单位要充分认识35号令对加强地质勘探安全管理和监督、打击非法违法勘探和建设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全面贯彻35号令,强化对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坚决打击地质勘探领域的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促进地质勘探安全生产形势的全面好转。

  5. ●实施时间: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本规定共有五章、30条。进一步明确了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法律责任。 ●适用的范围: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合本规定。其中:1.生产矿山企业的探矿活动不适合本规定2.从事煤矿勘探作业的不适合本规定(按矿产资源分类,煤矿属能源矿产)。

  6. 是指在依法批准的勘查作业区范围内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的活动。是指在依法批准的勘查作业区范围内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的活动。 地质 勘探 作业 是指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质并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 地质勘探 单位

  7. 对全国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全国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质勘探主管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 对其所属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监管职责

  8. 按35号令规定,地质勘探单位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按35号令规定,地质勘探单位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2 3 1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按照35号令的规定,按比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11项安全生产制度,并通过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保障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有效执行 地质勘探单位对本单位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三、主体责任

  9. 4 5 6 依法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切实加强企业基层基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加强野外作业管理,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野外救生和特殊生活等用品;制定野外作业突发事件等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确保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0. 8 地质勘探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所在地安监部门和地质勘探主管部门报告。 9 7 地质勘探单位的应急预案及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要及时报送所在当地安监部门及地质勘探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包括市外的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安监部门备案,并主动接受其监督检查。

  11. 实施意见 开展 安全检查 加强 日常监管 严格 行政许可 摸清 基本情况 四、实施意见

  12. 实施意见 摸清 基本情况 开展 安全检查 严格 行政许可 加强 日常监管 各区县安监局要严格按照35号令要求,摸清地质勘探基本情况,并督促其报送备案资料。同时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项目进行逐一登记,建立安全监管台账,及时掌握辖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工程项目和施工队伍等情况,并纳入日常的安全监督。

  13. 实施意见 摸清 基本情况 开展 安全检查 严格 行政许可 加强 日常监管 1.制度检查——主要检查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经费投入、现场安全管理、事故隐患整改、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预案及地质勘探项目备案等情况。

  14. 实施意见 摸清 基本情况 开展 安全检查 严格 行政许可 加强 日常监管 2.现场检查(1)钻探工程:主要检查钻机的制动、防坠、防窜、行程限制、安全挂钩、手动定位器等安全装置是否可靠;钻塔必须安装避雷设施;工作台应当有防坠、防跑、制动装置和平衡绳、导向绳、手拉绳等安全装置。(2)坑探工程:工程设计方案中是否编制安全专篇并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标志和信号,有防尘、防毒、防爆、防雷、防洪、防坍塌等安全措施;巷探应当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并采用机械通风、还应有满足探矿需要的独立排水系统。

  15. 实施意见 摸清 基本情况 开展 安全检查 严格 行政许可 加强 日常监管 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20号)的规定,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应当取得安监部门颁发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16. ●未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质勘探单位,不得从事钻探和坑探工程施工。●未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质勘探单位,不得从事钻探和坑探工程施工。 ●地质勘探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主动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 坑探工程(含深度在2米以上的探槽及浅井、平硐、斜井、竖井等)应当设有安全专篇,并报市安监局审查,建立安全专篇审查档案。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由市安监局组织专家、所在地安监局及其主管部门进行评审,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作业。 严格 行政 许可 ●地质勘探单位不得以探矿名义从事非法采矿活动;不得将其承担的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地质勘探资质的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探活动。

  17. 实施意见 摸清 基本情况 开展 安全检查 严格 行政许可 加强 日常监管 1.备案制度。各区县要制定并完善地质勘探项目属地备案制度,掌握辖区内地质勘探工程项目和施工队伍,依法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2.申请备案。区县安监局在收到地质勘探单位名录后,要主动联系企业,督促企业开展备案、培训、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服务监管工作。其中:市外地质勘探单位在我市境内从事地质勘探作业的,要向市安监局申请备案;

  18. 实施意见 摸清 基本情况 开展 安全检查 严格 行政许可 加强 日常监管 3.备案审核。区县安监部门接到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备案。4.部门协作。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建立地质勘探相关信息的通报与共享机制。

  19. 五、行政处罚 ●各区县安监局要加强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20. (一)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1.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

  21. (二)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监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 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22. (三)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3. ★有效防控一般事故,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持续实现“零死亡”目标。★有效防控一般事故,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持续实现“零死亡”目标。 ★以贯彻落实总局35号令为指导思想,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巩固年”工作为主线,以有效防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巩固事故防控成效;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职工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 总体思路 工作目标 六、2012年工作重点

  24. ★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勘单位要严格按照总局35号令的要求,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足额提取安全费用,扎实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勘单位要严格按照总局35号令的要求,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足额提取安全费用,扎实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 ★进一步强化地质勘探安全监管工作。探矿权人必须把外包地质勘探工程项目承包给具有地质勘探类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发包方和施工方必须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坑探工程必须编写《安全专篇》并报安监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工作措施 ★进一步强化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各区县安监局要认真履行部门监管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同时积极主动与本行政局域内从事地质勘探的单位进行衔接,寓监管于服务之中。

  25. ◆对一定地区内的岩石、地层、构造、矿产、地下水、地貌等地质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的工作,统称为地质勘探。◆对一定地区内的岩石、地层、构造、矿产、地下水、地貌等地质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的工作,统称为地质勘探。 ◆用钻机在地层中钻孔,以鉴别和划分地表下地层,并可以沿孔深取样的一种勘探方法。 ◆用人工或机械方式进行挖掘坑、槽、井、硐,以便直接观察岩土层的天然状态及各地层的地质结构,并能取出接近实际的原状结构土样(含地表勘探坑道、地下勘探巷道)。 名词解释 地质 勘探 钻探 工程 坑探 工程

  26. 转变观念、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 各地质勘探单位要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 安全管理,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实现安全生产。 各区县安监局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积极做好协调 和服务,为我市地质勘探单位安全发展、改善 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应急能力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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