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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開大學 今日學生領袖 - 明日公民領袖 之. 「法律與我息息相關」系列講座. 中國法律制度多面睇. 黃江天博士 2008 年 5 月 21 日. 內容重點:. — 中國法制特色與普通法的差異 — 中央與地方法律的制定機制 — 中國的司法制度 — 經濟發展與法律改革的互動. 法律是甚麼 ?. 信仰. 形而上. 法律. 形而下. 工具. 法律必須被 信仰 ,否則便形同虛設。 失去信仰,法律就失去了靈魂。. 法 系 (Families of Legal Systems). — 基因、血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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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開大學 今日學生領袖 - 明日公民領袖 之 「法律與我息息相關」系列講座 中國法律制度多面睇 黃江天博士 2008年5月21日
內容重點: — 中國法制特色與普通法的差異 — 中央與地方法律的制定機制 — 中國的司法制度 — 經濟發展與法律改革的互動
法律是甚麼? 信仰 形而上 法律 形而下 工具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便形同虛設。 失去信仰,法律就失去了靈魂。
法 系 (Families of Legal Systems) — 基因、血緣 西方傳統觀點: (1) 中華法系 (2) 印度法系 (3) 阿拉伯法系 (4) 大陸法系 (5) 英美法系
大陸法的由來及法理 指以羅馬法為基礎而形成的法律總稱。 “羅馬不是一天建立起來的。” 拉 丁 語 (法、意、西、葡) 日耳曼語 (德、奧、瑞、荷) 大陸法 大陸法源遠流長,公元前450年羅馬《十二銅表法》頒佈後,查士丁尼(Justinian)皇帝統治時期所編纂的羅馬法、教會法和商法。
大陸法系/民法法系(Civil Law Family) — 羅馬帝國全盛時期發展出相當完整的法制 — 公元十五世紀東羅馬帝國滅亡 — 十四世紀文藝復興→如何建立公義的法律 制度? — 市場經濟形成商業城市,如佛羅倫斯、威 尼斯 — 城市商人要求貿易依賴公平和理性法律 — 以大學的學者為主導
大陸法的特色 — 以法典(Code)為基礎 — 雖有三權分立原則,但法院只能忠實演繹法律,不能透過判例建立法律規範 — 調查式(inquisitional system)審訊程序 — 主流派:a) 法國—1804年《法國民法典》 (French Civil Code) b) 德國—1896年《德國民法典》
普通法 — 普通法(Common Law)源自英國 — 1066年諾曼第公爵威廉(英王威廉一世),征服 英格蘭後,建立皇室法院→判例→統一皇朝的法 律制度 — 普通法:指 (a) 適用於全國的普遍性法律(有別於不同風俗 而形成的地方性法律) (b) 指由判例衍生出來的法律 — 衡平法 (Equity):信託法、強制履行令、禁制令 — 十七世紀,英國海外殖民地擴張
普通法制度的特點: • 判例:每一宗判案理據蘊涵的原則就是法 律(合同法、侵權法、財產法、行政法) • 信奉三權分立,司法獨立,監察制衡行政 機關 • 無罪推定,公平審判: • 民主自由思潮,重視個人自由財產 • (4) 辯論式/對抗式審訊 • (5) 陪審團制度
中華法系 — 五千年以前有自己文化 — 成文法(春秋/公元前3000多年)、秦、漢、 隋、唐形成獨特法律,直到清末解體 — 特點: (1) 世俗非宗教系統 (2) 倫理化(引禮入法) (3) 家族本位(天下國家,本同一理) (4) 重刑輕民 (5) 諸法合體(行政刑法不分)
清末法制改革 • 年 — 鴉片戰爭 ---- 南京條約 • 1894年 — 甲午戰爭 ---- 馬關條約 • 1898年 — 戊戌變法(103天內,皇帝公佈 110 部法律) • 1902年 — 任命沈家本、伍庭芳為修律大臣, 通過日本仿照德國法律制度
為甚麼清末法制不選擇普通法? — 日本明治維新國力大增,中日歷史文化相近 — 大陸法盛行國家主義(建立中央集權) — 相近的法典編纂觀念 — 相近的思維方式:大前提(法規)小前提(案件) →推論(判決) — 相通的審判方式:糾問式,法官主導
中華民國時期 — 《六法全書》 — 《五權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 1949年1月,公告國民黨的法律法令廢除。建國前 政協決議《中國人民政協會議共同綱領》第17條 宣佈,廢舊建新,建立人民司法制度。 — 社會主義建基的思想價值,法律的作用是建立鞏固政權的手段。 — 國家權力集中於人大,實行共產黨領導。 — 不接受三權分立。 — 立法、執法、釋法的權屬於人民,人民的意願就 是人大。 — 法院有最終裁判權,但對人大通過的法律,沒有 最終解釋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别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全國人大的部份主要職能: (1)修改憲法; (2)監督憲法的實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 基本法律; (4)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 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 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 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若干人,國務委員若干人,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组成。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享有決定本級行政區域内各種重大事情的權力。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還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享有決定本級行政區域内各種重大事情的權力。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還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它的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受國務院統一領導,管理本級行政區域内的各項行政工作。
中國的法律架構 憲 法 (Constitution) 法 律 (Laws) 行 政 法 規 地 方 性 法 規、自 治 條 例 及 單 行 法 規
中國的法律體系由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七個法律門類構成。中國的法律體系由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七個法律門類構成。
立法體系 • (1) 人 大 — 制訂法律 • 常委會 — 閉會時訂法 • 國務院 — 行政法規(800多) • 地方政府 — 地方性法規 (近10,000) • 經濟特區 — 特區法規 • 少數民族區 — 自治條例 (500多) • 部 委 — 規章(每日都發佈,難以統計) • 特別行政區 — 基本法下的立法權
怎樣保證法制的統一? 《立法法》 — 明確不同層次法律規範的效力 — 立法監督制度:備案、撤銷
中國的法律解釋體制 在中國的制度設計上,法律解釋一般說來既非附屬於司法裁判權的一種活動,也非附屬於立法權或法律實施權的一種活動;它在法律上被單列為一種權力,一種通過解釋形成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一般解釋性規定的權力,而在不同的國家機關之間對這種權力的分配,則構成一種極具中國本土特色的法律解釋權體制: (1)立法解釋 (Legislative interpretation) (2)司法解釋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3)行政解釋 (Administrative interpretation)
法 律 法律本身問題 具體應用問題 圖例:↑ 或↓:指向解釋權 ↔:二者之間相衝突 ▄:不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 法律具體應用問題 司法解釋 全國人大常委解釋 (立法解釋) 國務院及主管部門解釋 (中央行政解釋) 最高法院解釋 (審判解釋) 最高檢察院解釋 (檢察解釋)
中國司法特色 — 放在人大制度中,從屬於人大 人大與其他公共權力 — 產生與被產生 — 負責與被負責 — 監督與被監督 — 黨的領導在司法中體現(政法委) 政治 — 黨政策 組織 — 司法幹部配置,交人大通過 思想 — 輿論 — 法院檢察院共同構成司法
中國的司法制度內容 • 調解制度 • 公證制度 • 國家賠償制度 • 法律援助制度 • 司法考試制度 • 司法行政制度 • 審判制度 • 檢察制度 • 偵查制度 • 監獄制度 • 仲裁制度 • 律師制度
法院架構 最高人民法院 中央 專門法院 地方法院(普通) 軍事法院 高級人民法院 省級 海事法院 鐵路運輸法院 中級人民法院 地區 森林法院 基層人民法院 縣級 水上運輸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主要職權責任包括: 1.審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規定由最高人民法 院管轄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對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不服的上訴和抗訴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2.核准死刑 : 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授權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3.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審判的基本制度 審判組織 • 公開審判 ‧獨任庭 (機密、隱私、未成年例外) ‧合議庭 • 辯護 ‧審判委員會 • 兩審終審 • 合議 • 回避 • 死刑復核 • 審判監督 • 司法協助
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職能: • 批準逮捕 • 提起公訴 • 偵查貪污賄賂和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 • 監督偵查、審判和刑罰執行
中國人民警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 •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育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 公安機關警察的職責。 • 監問留置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延長至48小時。 • 建立督察制度,對人民警察執法守紀進行監督。 • 公安警察的職責。
按中國現行法制,公安機關可以不通過法院判決,將不夠刑事起訴的犯罪嫌疑人直接處罰。按中國現行法制,公安機關可以不通過法院判決,將不夠刑事起訴的犯罪嫌疑人直接處罰。 • 行政拘留 (最長20天) • 刑事拘留 (最長10天) • 勞動教養 (最長不超過3年) • 強迫戒毒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06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06年3月1日) •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警告 • 罰款 (最高1,000元) • 行政拘留 (最長20天) • 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 對外國人驅逐出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1994年12月20日) • 司法部下設監獄管理局 • 關押被法院判決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罪犯的場所 • 分男/女犯監督 • 未成年犯管教所 • 監獄警察與公安、交通等警察具同法地位 • 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
律師制度 司法一元化: 法官、檢察官、律師 相同價值 相同標準(2001年統一) 法律人(美國): 法官、檢察官、 律師、教授學者
經濟發展與法律改革的互動(一) — 1976年,先解放思想,再建立制度 — 1977年,第七屆人大制訂七部法律,包括刑法、刑訴法 — 1978 – 1997(重構階段),鄧小平制度建設思想→ 民族法制兩手抓 — “法治”、“人治”的爭論 — 1997 – 2007(依法治國10周年) 1999“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入憲 由“法制”到“法治”(用了20年) 2004年人大制度五十周年 黨要依法執法(以前是科學執政、民主執政) 國務院發布綱要,建立法治政府(用10年) 社會構造—和諧 —獨立、權威、公正、高效的司法
經濟發展與法律改革的互動(二) — 黨的十四大的報告是“效率兼顧公平” — 兩院報告已消失了“效率”,代之而起是“正義公平” — 2007年黨的十七大報告是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法制統一、尊嚴、權威”、“ 保證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法治政府” — 2008年國務院新聞辦發表首份《中國的法治建設》白皮書;總理《政府工作報告》中強調,繼續加強民主法制建設
將來的立法、司法面對的挑戰 — 整個國家處於改革轉型期,立法要適應穩定性 與變動性,階段性與前瞻性。 — 數量與質量 中國(229) 法國(54) 德國(203) 日本(213) — 哪些要立法?哪些不宜立法? 法律並非萬能 市場機制、行業自律、習慣規則、道德規範
司法的功能與社會公義 — 價值(利益、正義、自由、自處) — 功能 → 立法 — 配置權力 行政 — 落實 司法 — 受侵犯時獲得補償救濟 — “正義要被看到,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
公民逐漸參與立法的實例 — 2005年7月,《物權法》草案徵求稿40日內收到 11,543件公民立法建議 — 2006年3月, 《勞動合同法》草案,30日內收到 191,849件立法意見,65%來自弱勢勞動者 — 2005年9月, 《個人所得稅法》,召開立法聽證 會,由原擬定的1500元起徵點提高至1600元 — 由集權封閉型 參與、回應型立法
立法博奕 — 中國特色的“部門利益法制化” — “立法尋租” 2004年10月,公安部起草《治安管理處罰法》 草案 — 《勞動合同法》(中國立法史上迄今最為激烈的一場) 學者 勞資 工會 外商商會、國際勞工組織、外國議會 — “部門利益 “集團”、“群體”、“階層利益” — 未來軌跡:“權力 v 權力” “權利 v 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