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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 1644 - 1840 )

第十一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 1644 - 1840 ). 学习要求:了解清朝立法的成就;清朝律例关系;清朝满人的司法特权。 重点难点 : 清朝的法律内容与满人的司法特权特权. 本章主要内容 一、清朝立法概况 二、清朝法制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三、清朝的司法制度. 清朝疆域. 一、清朝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1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2 、参考保留本民族习惯法 (二)入关前的立法概况 《 禁单身行路令 》 《 离主条例 》. (三)入关后的立法活动 1. 大清律及附例 2. 各院部则例 3.《 大清会典 》 4. 少数民族地区单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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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 1644 - 1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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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十一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1644-1840) • 学习要求:了解清朝立法的成就;清朝律例关系;清朝满人的司法特权。 • 重点难点:清朝的法律内容与满人的司法特权特权

  2. 本章主要内容 • 一、清朝立法概况 • 二、清朝法制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 三、清朝的司法制度

  3. 清朝疆域

  4. 一、清朝立法概况 • (一)立法指导思想 • 1、“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 2、参考保留本民族习惯法 • (二)入关前的立法概况 • 《禁单身行路令》 • 《离主条例》

  5. (三)入关后的立法活动 • 1.大清律及附例 • 2.各院部则例 • 3.《大清会典》 • 4.少数民族地区单行法规 • 《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回疆则例》;《钦定西藏章程》;《西宁青海番夷成例》;《苗疆事宜》;《台湾善后事宜》;

  6. 二、法律内容及其特点 • (一)刑事立法的重要变化 • 1、反逆重罪扩大化 • 2、继续沿用“奸党罪”条款 • 3、加重对强盗行为的处罚:江洋大盗条款 • 4、运用“文字狱”手段惩罚“思想异端 • 5、刑罚制度:迁徙枭首充军刺字发遣枷号凌迟戮尸

  7. (二)旗人特权的维护 • 1、政治上:满官缺、蒙古官缺、汉军官缺、汉官缺。任官制度与“官缺制” • 2、经济上:旗人的“皇粮”制度清初的“圈地”对与旗地、旗产的保护; • 3、司法上:满洲贵族享受“八议”、减等罚俸、革职等优待;普通旗人:军流徒免发遣;免刺字

  8. (三)经济立法的主要内容 • 1.赋役立法 • 废除“辽饷”、“剿饷”、“练饷” 等“三饷”, “摊丁入亩” • 2.工商立法 • 废除明朝匠籍制度,将匠户编入民籍,提高了商人的社会地位。但是继续实行官营禁榷制度外,还以法律禁止或限制民间私自采矿,并由户部和工部广泛设立征税关卡,高额盘剥工商业者的经营活动。 • 3.海外贸易立法 • 禁海令与迁海令

  9. (四)行政立法的主要内容 • 1.行政管理体制 • (1)中央:“乾纲独断” • 内阁、军机处、六部 • (2)地方:省、道、府、县 • 2.职官管理制度 • 在职官选任方面,清朝仍以科举取士为正途,每三年一考,分乡试、会试、殿试三级 • 在职官考核方面,清初沿用明朝的考满法。 • 在职官监察方面,清朝基本沿袭明制,中央仍以都察院为监察机关,长官为左都御史

  10. 三、司法制度 • (一)司法机关体系 • 1.中央司法机关 • 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 2.地方司法体制 • 省督抚、省按察司、府、县(厅、州) • 3.特殊司法机构 • 宗人府负责满族宗室贵族诉讼案件 • 内务府慎刑司负责内务府所辖上三旗及宫廷太监等人笞杖刑诉讼案件 • 步军统领衙门负责普通满人笞杖刑案件

  11. (二)会审制度 • 1、三司会审:是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会同审理重大案件 • 2、九卿会审:是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及通政使等九卿会同审理死刑或监候等特别重大案件 • 3、秋审:是对各省移送刑部的监候案件的会审制度,每年八月入秋后开始 • 4、朝审:在秋审前一天,对京师刑部在押死囚进行会审复核,称为朝审。它与秋审基本相同,但需将囚犯解至现场审录。 • 5、热审: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审录关押在京师各狱的笞杖罪囚,或免释,或减等,或保释,称为热审。 • (三)监狱提牢制度

  12. 清代刑具木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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