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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监督. 合肥市卫生监督所 赵晓燕 2005.3. u 医疗废物监督的概念 u 医疗废物监督的范围 u 医疗废物监督机构职责 u 医疗废物监督内容 u 医疗废物监督法律责任 u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 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 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 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包括一般性废物和少量危险性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 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 传染病病人 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 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院废物: 75-90%为 一般废物 (与家居废物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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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监督 合肥市卫生监督所 赵晓燕 2005.3
u医疗废物监督的概念 • u医疗废物监督的范围 • u医疗废物监督机构职责 • u医疗废物监督内容 • u医疗废物监督法律责任 • u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 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 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 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包括一般性废物和少量危险性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 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 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院废物: • 75-90%为一般废物(与家居废物类似) • 10-25%为医疗废物(感染性、毒性等)医院废物
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文件 卫医发[2003]287号 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三年十月十日
医疗废物分类: • 感染性废物 • 病理性废物 • 损伤性废物 • 药物性废物 • 化学性废物
感染性废物: 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 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 • 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 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 • 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废弃的血液、血清; • 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
病理性废物: 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 3、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损伤性废物 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1、医用针头、缝合针。 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 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药物性废物 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1、废弃的药品,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 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致癌性药物,如环孢霉素、环磷酰胺。可疑致癌性药物,如:丝裂霉素、苯巴比妥等; 3、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化学性废物: 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1、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 2、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消毒剂。 3、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
一、医疗废物监督概念: 医疗废物监督是指卫生监督主体对 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中 的疾病防治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 施的监督管理。
二、医疗废物监督的范围: • 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 • 传染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管理。
三、医疗废物监督机构职责 1、对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对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中疾病防治工作以及人员守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核实、处理医疗废物的举报、投诉和控告。 4、采取相应措施履行职责。 5、有权在医疗废物传播时采取即时控制措施。
四、医疗废物监督内容 1. 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2.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 3.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4.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 5.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一)人民政府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按规定组织建设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或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上级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政府主要领导人、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分。
(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任 1.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2.发现医疗卫生机构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 3.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 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三)医疗卫生机构法律责任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政府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 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 以下的罚款。
1、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未设 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2、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 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 3、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 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 生防护措施的;
4、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 5、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运送车辆未 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6、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7、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 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 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医疗卫生机构法律责任之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处 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1、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2、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3、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医疗卫生机构法律责任之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 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 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之四 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要求处置医疗 废物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36 号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8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吴 仪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一)医疗卫生机构对 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1.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 或者专(兼)职人员。 2.制定、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 度、工作流程,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 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3.制定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
4.制定、落实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 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 的应急方案 。 5.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6.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7.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7.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8.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9.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二)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职责:(二)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职责:
1.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1.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2.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3.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3.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4.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5.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6.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1.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1.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2.盛装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确保无破损、渗漏;
3.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3.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 4.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5.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5.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6.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6.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7.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8.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8.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由专门机构处置的医疗废物 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 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 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注: 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暂时贮存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
暂时贮存点要求 : 1、设专职人员负责 2、不得在露天存放 3、明显的警示标识 4、时间不能过久(2天) 5、容器绝对密封
6、远离医疗、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 7、有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8、定期清洁、消毒。 9、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五)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机构(五)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