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 likes | 451 Views
劳动工资统计业务培训 2013 年报和 2014 年定期统计报表解读. 2014 年1月. 一、基层表的变化. (一) 年报 表号 一套表单位 “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 年报表号由原来的102-1,变为有602-1。 季报 表号没有变化,仍然为202-1. (二) 年报 指标 “ 单位负责人(71) ” 后面加了备注 “ 单位负责人(中层及以上)(71) ” “ 一般管理人员( A09) ” 后面加了备注 “ 一般管理人员(中层以下)( A09) ” 平均工资相关指标已全部去掉 “ 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平均人数(48) ” 改为
E N D
劳动工资统计业务培训2013年报和2014年定期统计报表解读劳动工资统计业务培训2013年报和2014年定期统计报表解读 2014年1月
一、基层表的变化 (一)年报表号 一套表单位“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年报表号由原来的102-1,变为有602-1。季报 表号没有变化,仍然为202-1
(二)年报指标“单位负责人(71)”后面加了备注“单位负责人(中层及以上)(71)”“一般管理人员(A09)”后面加了备注(二)年报指标“单位负责人(71)”后面加了备注“单位负责人(中层及以上)(71)”“一般管理人员(A09)”后面加了备注 “一般管理人员(中层以下)(A09)”平均工资相关指标已全部去掉“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平均人数(48)” 改为 “从事主营业务活动的从业人员平均人数(48)” 单位数指标的代码由(51)改为(52) 增加指标“从事主营业务活动的从业人员期末人数(51)”
(三)季报指标 删除了“其中:单位负责人(71)” 单位数指标的代码由(51)改为(52) 删除了补充资料一“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平均人数(48)” 删除了补充资料二“总承包和专业承包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其中:工程技术人员(41) ,其中:一级建造师(42) ”、“劳务分包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其中:现场施工人员(47) ”
二、统计原则 人员统计要执行 “谁发工资谁统计(劳务派遣人员除外)”的原则。 法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应由实际用工单位统计,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发放工资
三、指标解释 (一)填报注意的两个问题 从业人员 工 资 期末人数(人) 时点数 平均人数(人) 时期数 时期数 工资总额(千元) 平均工资(元) 时期数
(二)重点指标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指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单位中 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 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举例 : 某企业2011年12月31日当天有一人请病假没上班,出勤的从业人员有100人,其中10个人12月31日合同到期,双方不再续签,则该单位年末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为 100+1-10=91(人)
非全日制用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且其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从业人员,且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的人员。不包括:不定时工作制人员,如:老师,编辑等不坐班人员。非全日制用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且其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从业人员,且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的人员。不包括:不定时工作制人员,如:老师,编辑等不坐班人员。
在岗职工 : 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本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一年以上病假除外),仍由本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岗职工还包括: (1)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 (2)处于试用期人员; (3)编制外招用的人员; (4)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在岗职工不包括:本单位使用的且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的劳务派遣人员,应统计在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指标中。
劳务外包人员: 企业根据自身在生产过程的实际情况,把非核心的、辅助性的、季节性强的、不定期生产的生产环节或是生产线外包出来,由专业公司负责组织人员按计划和指标进行生产,这样的人员称为劳务外包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和劳务外包人员统计原则 劳务派遣人员: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工资,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 劳务外包人员:人数及其工资由派出劳务的单位负责统计,而不是为哪个单位干活就由哪个单位统计,不同于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外包人员的区别 举例一:本单位的保洁人员,虽然在本单位工作,但是单位与保洁公司之间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务派遣合同,因此这些人员不在本单位统计,而应由保洁公司统计。类似情况还有单位的室内绿植管理人员等。 虽然劳务外包人员与劳务派遣人员都在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但是劳务外包人员的具体工作是不由实际用工单位管理和组织的,而劳务派遣人员则完全由实际用工单位管理和组织。
举例二:建筑业企业的施工人员,如果是整建制通过劳务外包公司雇佣的,这些施工人员虽然在建筑企业工作,按统计原则,这些施工人员由劳务外包公司统计,而具体用工的建筑业企业不予统计。举例二:建筑业企业的施工人员,如果是整建制通过劳务外包公司雇佣的,这些施工人员虽然在建筑企业工作,按统计原则,这些施工人员由劳务外包公司统计,而具体用工的建筑业企业不予统计。 如果是自行招用的临时人员、农民工和非个体工商户的工程队,这些人员应由建筑企业统计为在岗职工; 其他从业人员:指本单位中不能归到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此类人员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相应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 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平均人数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 注意:年度、季度、月度的平均人数不得用 期末人数替代,要根据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 根据报告期不同分为: (1) 月平均人数 (2)1-本季平均人数 (3)年平均人数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与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平均人数 的区别---统计原则不同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按谁发工资谁统计(劳务派遣人员除外) 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平均人数:按实际拥有的、与主营业务活动高度相关的人员数
平均人数的计算原则 公休日与节假日的人数应按前一天的人数计算 对新建立不满整月的单位(月中或月末建立),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其建立后各天实有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期日历日数求得,而不能除以该单位建立的天数 平均人数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举例:月平均人数计算 1.某单位3月28日建立,每天从业人员人数如下: 28日20人,29日20人,30日22人,31日22人。 3月份平均人数:(20+20+22+22)/31=2.7≈3(人) 注意:计算平均人数要四舍五入. 错误的填写:如果用31日时点人数22人替代,两者相差19人。 2.某工厂2月末在岗职工人数为1880人,3月人员变动情况如下:3月3日3名职工退休,工资已发,12日新招合同工30名,报到上班,25日辞退13名合同工,工资已付。3月在岗职工平均人数= (1880*2+(1880-3)*9+(1877+30)*13+(1907-13)*7)/31
举例:1-本季平均人数计算 某公司从业人员各月平均人数如下:1月40人,2月20人,3月26人,4月40人,5月43人,6月52人。 二季度季报 1-本季平均人数为: (40+20+26+40+43+52)/6=36.8≈37(人) 错误的填写:如果用6月平均人数52人替代,两者相差15人
举例:年平均人数 某公司2011年9月成立,各月从业人员月平均人数如下:9月6人,10月15人,11月15人,12月18人。 2011年全年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6+15+15+18)/12=4.5≈5(人) 注意:应该用12个月不能用4个月!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国统办字[1999]106号《关于印发1999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中规定,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统计为工资的都应纳入工资统计。包括在岗职工劳动报酬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劳动报酬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劳动报酬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劳动报酬,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劳动报酬总额的计算范围。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劳动报酬。
在岗职工报酬总额的构成 在岗职工报酬总额从构成角度分解为四部分: 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 工 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报酬总额不包括人员的病假、事假等情况扣款,单位在填报在岗职工报酬总额四项构成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对应项目。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包括以下项目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贴费、工会文教费、探亲路费等;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支付给聘用或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
5.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5.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6.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仅指非本单位组织,在业余时间进行讲课或写作所得报酬);6.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仅指非本单位组织,在业余时间进行讲课或写作所得报酬); 7.出差伙食补助费、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2.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3.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注:在岗职工劳动报酬总额的统计,除以上13项内容的费用外,其余均计入劳动报酬总额的范围。因此在计算劳动报酬总额时,只考虑某项开支是不是职工的劳动报酬,不考虑其经费来源和支付形式。也就是说,只要是职工的劳动报酬,其费用不论是由工资科目开支的,还是工资科目以外的经费开支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都应计入劳动报酬总额统计。注:在岗职工劳动报酬总额的统计,除以上13项内容的费用外,其余均计入劳动报酬总额的范围。因此在计算劳动报酬总额时,只考虑某项开支是不是职工的劳动报酬,不考虑其经费来源和支付形式。也就是说,只要是职工的劳动报酬,其费用不论是由工资科目开支的,还是工资科目以外的经费开支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都应计入劳动报酬总额统计。
专业指标--应付职工薪酬的概念 应付职工薪酬: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项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财务帐上工资总额与应付职工薪酬区别 项目不同工资总额是无论计入工资科目还是其他科目,只要符合劳动报酬性质的都应统计在工资总额中;应付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单位负担的五险一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会计帐反映的位置不同工资总额主要是应付职工薪酬本年借方累计发生额中的部分数据;应付职工薪酬是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全部数据
602-1表单位数 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统计原则上以填报基层年报表(602-1表)的单位作为计算单位数的依据。目前有些地方的工资统计报表仍然采用由主管部门整体上报,例如县教育局将全县范围内的所有中小学统一报到当地统计局,该指标主要针对这种情况设置。单位需要填报本报表数据所包括的法人单位个数。
四、 2013年年报、2014年定报工作要求 1.完善台账程序。人力资源管理和工资统计信息系统软件将进一步完善,仍旧作为一个工具提供给大家使用,以提高源头数据质量。单位要做到通过电子台帐汇总出来的工资总额要与劳动报酬有关的会计科目借方累计发生额全部数据之和相等. 2.完善数据审核条件。2013年报、2014定的审核条件将重新进行梳理、整合、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