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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orzando 稅務指南 2021|全方位為您解構香港公司利得稅 Par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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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orzando 稅務指南 2021|全方位為您解構香港公司利得稅 Par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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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Sforzando 稅務指南 2021|全方位為您解構香港公司利得稅 Part 1 利得稅稅率簡介 對於2018-2019納稅年度而言,香港公司利得稅(Profits Tax)稅率分為兩級:公司對應納稅利潤(最高200萬港元)支付8.25%,對高於該數字的利潤支 付16.5%。在這利得稅稅制下,公司最高可獲豁免港幣30,000元的利得稅的75%。 同樣,沒有註冊成立的公司則要為首200萬港元支付7.5%,然後向高於該數額的應稅利潤支付15 %。所有納稅人,無論是已註冊成立的公司還是未註冊成立的公司,無論其居留身份如何,均應 繳納相同的營業稅率。 大幅低於標準稅率的特殊優惠利得稅稅率適用於以下業務或收入來源: 由在香港發行的,最初到期不超過7年的債務工具產生的交易利潤和利息收入,應按優惠 稅率徵稅,即正常利潤稅率的50%,而對於那些到期日為7年的交易年及以上有資格獲得1 00%的優惠。 離岸風險再保險以優惠稅率徵稅,即正常利潤稅率的50%。 人壽保險業務按香港產生的保費價值的5%評估。 一個實體,其業務要授予使用商標、版權、專利或專有技術的權利,並應支付所收取款項 的16.5%的固定利潤稅(稅額為16.5%(對於非法人企業為4.95%或4.5%),並支付所有 相關費用)不可抵稅。如果付款的接收者是相關的離岸許可公司,則香港公司必須扣留並 移交所支付費用的4.95%。 除非船舶在香港水域或其附近經營,否則船公司的國際業務收入免稅。在這種情況下,只 有在香港賺取的那部分收入應繳納16.5%的地方稅。符合與美國雙重徵稅協議條件(Doubl e Taxation Relief)的運輸利潤在香港免征利得稅。 不論是否從香港管理和控制公司,應課稅利潤都是在香港產生的收入(從本地旅客和貨運 量的上升)佔全球收入的比例。根據許多國際飛機雙重徵稅協議,政府已同意將國外產生 的收入計入香港,而該收入在該協議下可在國外免稅。同樣,符合雙重徵稅協議條件的利 潤在當地免征利得稅。稅率為應稅利潤的16.5%。

  2. 代非居民從香港代銷的貨物的銷售應繳納營業額的1%的稅,且不作任何扣減,除非該非代非居民從香港代銷的貨物的銷售應繳納營業額的1%的稅,且不作任何扣減,除非該非 居民能出示表明其繳納的利得稅比代銷的少在這種情況下,將採用正常稅率。代銷貨物的 銷售被視為等同於建立常設機構。 經營其電影,錄像帶或錄音製品以出租用於任何電影院或電視節目的實體,應繳納的利潤 稅為稅額的16%的30%(16.5%,對於非法人企業為4.95%,對於非法人組織為4.5%)。 所有相關費用不可減稅。 香港近年發展稅制發展 2012年3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Financial Services and the Treasury Bureau)就《稅務條例》(Inland Revenue Ordinance)和《印花稅條例》(Stamp Duty Ordinance)的擬議修正案展開了為期兩個月的磋商,以促進香港伊斯蘭債券(sukuk)市場的發 展。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說,有關修訂的目的是在利得稅、物業稅和印花稅負債方面,與 傳統的回教債券相比,為普通回教債券提供公平的競爭環境。 政府提議「與英國等其他主要金融市場一樣,採取一種規定性和宗教中立的方法,因為規定性立法 規定若不特別提及伊斯蘭教法原則,香港將為實施中的市場參與者提供更大的確定性」。建議這將 覆蓋全球市場上最常見的回教債券類型,包括ijarah,musharakah,mudrabah和murabahah,並採 用三部分結構,包括發起人,債券發行人和債券持有人,作為擬議立法修正案框架的基礎。具體 而言,將引入一個新術語,稱為替代債券計劃,其中包含兩個安排- 債券安排和投資安排。前者是指債券發行人與債券持有人之間的安排,而後者是指債券發行人與 發起人之間的安排。根據上述每個安排,都需要滿足一系列基本特徵和資格條件,以使有關各方 享受適用於該安排的特殊稅收待遇和印花稅待遇/救濟。 在2012年2月宣布的2012/13年度預算中,時任財政司司長曾蔭權提議將2011- 12課稅年度的利得稅,薪俸稅和個人入息課稅的最終稅減幅為75%,每宗個案的最高賠償額為港 幣12,000元。 為了幫助降低運營成本,增強競爭力和保留工作,財政司司長還建議免徵2012- 13年度的商業登記費,並取消對本地公司徵收的資本稅,以鼓勵投資者在香港設立公司。在此之 前,由於2010/2011年預算(從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免除了1年商業登記證和1年分支 機構登記證的費用。然而,企業仍需支付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徵費。

  3. 在2010/2011年預算中,稅務局還澄清了部門解釋和實施說明第43號中「中央管理和控制」的含義,在2010/2011年預算中,稅務局還澄清了部門解釋和實施說明第43號中「中央管理和控制」的含義, 以解決業界對離岸管理委員會董事的居留要求的擔憂資金申請免征利得稅。 為鼓勵工商界購買更多電動汽車,混合動力汽車和其他環保型商用車輛,財政司司長還在2010/11 年度預算中決定將環保型汽車資本支出的稅收減免從72%加速至100資本支出的百分比。稅務(修 訂)(第3號)條例已在2010年6月18日刊登憲報。財政司司長在2010/11年度財政預算案中,建議 將對債務工具產生的利息收入的利得稅寬減範圍擴大至涵蓋到期的債務工具期限少於三年。 另一項2010/11年預算措施擴大了購買專利權和工業知識的稅收可抵扣資本支出的現行製度,以涵 蓋註冊商標,版權和註冊外觀設計,以促進企業更廣泛地應用知識產權和發展創意產業。 關於知識產權,根據香港現行的稅收安排,企業用於購買專利權和工業專有技術的資本支出可從 利得稅中扣除。於2011年3月9日提交立法會的一項法案旨在修訂《稅務條例》,以針對版權產生的 資本支出提供這樣的稅收減免(從購買之年起,連續五年連續直線擴展),註冊外觀設計和註冊 商標。它還將取消目前適用於購買專利權和工業知識所產生的資本支出的稅收減免的在香港使用 條件。這些增強措施也適用於建議的版權,註冊外觀設計和註冊商標的稅收減免。 詳述香港利得稅 利得稅是根據《稅務條例》向公司實體、合夥企業、信託和獨資企業的「應評利潤」徵收的,利得稅亦 是根據「屬地原則」徵收的,也就是說,決定貿易收入是否需要繳納香港利得稅的是收入的來源, 而不是實體的居民或非居民身份。 屬地原則是指只有符合以下三個先決條件的收入才需要在香港繳納利得稅: 該實體必須在香港進行貿易 收入必須來自這種貿易 收入必須在香港產生或來自香港 實體的居民或非居民身份與該收入在外國司法管轄區是否免稅的事實無關。特別行政區有預先的 稅務裁決,並特別贊成和建議就利得稅而言,交易收入是否被視為在岸和應稅或離岸和免稅的問 題。

  4. 就利得稅而言,「收入來源」一直被定義為實質上產生收入的業務的地理位置,但稅務局的《實務說就利得稅而言,「收入來源」一直被定義為實質上產生收入的業務的地理位置,但稅務局的《實務說 明第21號》,增加了更精確的標準。 如果公司在香港設立辦事處,但該辦事處並不是在香港境內產生利潤,則該辦事處本身並不會導 致公司需要繳納利得稅。 談判和執行合同的地點。一個關鍵的標準是合同談判和簽署的地點。就利得稅而言,如果賣方在香 港以傳真或電話方式談判的銷售合同,而談判不需要在香港以外的地方進行,則有關收入被視為 香港來源收入。同樣地,如果合約是在香港以外的㆞方議定和簽訂,而所售貨品並非來自香港境 內,則就利得稅而言, 任何收入均不被視為香港來源收入。這通常是通過利用一家離岸公司來實現的,該公司在香港重 新註冊為外國公司,但其董事仍然是非居民,並在離岸司法管轄區談判和執行合同。 利得稅重要概念:徵收及豁免利得稅的常見情況 預訂中心:如果香港實體只是一個預訂中心,即它並不談判或起草銷售協議(在國外進行),而 只是根據指示開具發票、經營銀行賬戶和保存交易的會計記錄,那麼就利得稅而言,這種交易的 收入不被視為香港來源收入。 股票和證券:在香港的證券交易所買賣股票和證券所獲得的收益,在利得稅上被視為香港收入( 假設該實體需要就此類活動繳納利得稅)。 跨境陸路運輸:如果乘客或貨物通常是在香港提貨,則跨境陸路運輸的收入被視為香港來源收入 。 貸款:就利得稅而言,在香港司法管轄區內提供給借款人的貸款利息被視為香港來源收入,在香 港貸款人手中應予徵稅,而在外國司法管轄區提供給借款人的貸款利息則不被視為香港來源收入 ,因此不應徵稅。 更多關於公司利得稅的資訊,請查閱《Sforzando 稅務指南 2021|全方位為您解構香港公司利得稅 Par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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