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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管理工作 之 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 2013.11. 一、干部管理体制. 干部管理体制常用文件: 1 、中共中央组织部 《 关于重新颁发 〈 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 〉 的通知 》 (中组发 〔1980〕27 号) 2 、中共中央组织部 《 关于中央管理的干部任免工作若干规定的修改和补充通知 》 (组通 〔1982〕4 号) 3 、中共中央组织部 《 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规定 》 (中组发 〔1983〕15 号附件 2 ) 4 、 《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 (组通字 〔1991〕35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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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管理工作 之 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 2013.11
干部管理体制常用文件: 1、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重新颁发〈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的通知 》 (中组发〔1980〕27号) 2、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央管理的干部任免工作若干规定的修改和补充通知》(组通〔1982〕4号) 3、中共中央组织部 《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组发〔1983〕15号附件2 ) 4、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1〕35号 )
1.1干部管理体制概念:干部管理体制是关于干部管理机构设置、管理权限、管理原则和方法的总称。1.1干部管理体制概念:干部管理体制是关于干部管理机构设置、管理权限、管理原则和方法的总称。 1.2干部管理体制分类 1.2.1分级管理 中央和各级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逐级分工管理干部。 1984年开始,实行各级党委组织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确定管理干部范围的体制。
1.2.2双重管理 ①业务上实行双重领导,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党组(党委)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条条为主管理)。 ②业务上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党委领导为主,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协助管理(块块为主管理) 。(纪检监察、组织、宣传、统战、政法委;政法部门,但国安省以下垂直管理;审计、监察) ③两个部门双重管理,以一方为主管理。(文广新局、民族宗教局)
举例: ①垂直管理:海关、检疫、国税——中央垂直 (条条管理)国安、地税、国土——省以下垂直 ②块块管理:建设、财政、卫生、教育、 ③条条为主管理:边防检查(9市总站)、 ④块块为主管理:纪检、组织、宣传、统战、政法委;政法部门;审计、监察 ⑤两个部门双重管理: 中央:缉私局(公安部第24局,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缉私局划入中国海警局。) 地方: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民族宗教
1.2.3干部管理权限 ①含义:是指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管理干部的职权范围和责任范围。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党组)根据中央确定的原则,拟定自己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确定具体管理权限。 具体包括:录用,考核,职务任免,奖惩,调配、交流、回避,辞职、辞退 、免职、降职、退休。
②原则 各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公务员的范围一般按照下管一级原则确定自己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 中央管理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纪委主要领导)的干部;省级党委原则上管理地(厅)一级干部。部分省、区、市的县(市)党政正职也由省级党委管理。
③要求 凡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干部任免,都由该党委(党组)做出决定或提名、推荐,需履行法律或章程程序的,必须依法依章办理。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的任免,都要明确主管方和协管方的权责,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1.3任免权与管理权区别: 任免权限是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所规定的各级机关任免工作人员的职权范围,只有按此权限作出道任免决定才有效力。 管理权限主要是指各级党委按照分级分类原则确定对干部实施管理的职权范围。管理的内容除任免以外,还有确定待遇、行为约束、考察考核、提名推荐等内容。
1.4公务员管理部门 ①公务员主管部门,即县级以上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 ②各大机关工作部门(机构)的干部人事部门。
1.5公务员主管部门分工 ①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③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④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职务任免常用文件: 1、《公务员法》 2、中共中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 ) 3、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 》(中组发〔2008〕7号 ) 4、中共中央办公厅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中办发〔2006〕19号 ) 5、中共中央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中组发〔2001〕2号) 6、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办法》(粤委办〔2001〕93号) 7、中共中央 《关于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的若干规定》(中发〔1990〕2号 ) 8、中共中央 《关于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的通知 》(中发〔1984〕9号 )
2.0任职前提条件 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系统内职数使用问题 1、职数根据 “三定”核定到单位,不得随意变动; 2、系统内符合晋升条件的人员同样对待; 3、不同法人单位之间应当办理转任手续。
2.1职务任免 包括任职、免职 1、任职是指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定程序,任命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 2、免职是指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定程序,免去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
2.2公务员任职方式 1、选任制(包括由权力机关决定任命):通过选举产生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 2、委任制: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委派公务员担任一定职务。 3、聘任制:机关与所聘任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签订聘任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2.3关于公务员兼职 《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机关外兼职,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1、对公务员在机关内兼职没有作出限制。如市长兼任市委副书记,市委书记兼人大常委会主任。 2、对公务员在机关外兼职作出适当限制。如公务员不得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在机关外兼职,但必须要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3、对公务员在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兼职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55号)、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 》(粤组字〔2005〕6号)、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 问题的通知》(穗组通〔2005〕64号)
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10月份),提出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兼职不得超过1个;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 新规一:规定范围包括所有退(离)休党政领导干部。 新规二:进一步从严审批退休后到企业任职。 新规三:对兼职数量、年龄、任期做出明确要求。 新规四:兼职干部职务消费情况要报告。
附:离职后的执业禁止(《公务员法》第102条)附:离职后的执业禁止(《公务员法》第102条) 1、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2、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4公务员免职方式 1、选任制公务员:任期届满不再连任,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 2、委任制公务员: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免去公务员担任的职务。 3、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期满、机关或者公务员解除聘任合同。
2.5选任制公务员 含义:选任制公务员是指按照法律和有关章程规定选举担任公务员职务的公务员。 范围:①中国共产党机关、②人民代表大会机关、③国家元首、④行政机关、⑤审判机关、⑥检察机关、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机关、⑧民主党派机关,八大机关均有。
2.5.1中国共产党机关选任制公务员(依党章) ①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 。 ②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 。 ③乡镇、街道(工作)委员会书记、副书记;乡镇、街道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2.5.2人民代表大会机关选任制公务员(依法律)2.5.2人民代表大会机关选任制公务员(依法律) 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 。 ③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 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
2.5.3国家元首(依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2.5.4行政机关选任制公务员(依法律) ①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 ②全国人大决定任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③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 :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④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决定任命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2.5.5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律) 选任制公务员 人大选举:最高法院院长、 最高检察院检察长; 地方各级法院院长、 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长; 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根据本级法院院长提请,任免本级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根据本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免本级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
2.5.6政协机关选任制公务员(依章程) ①政协全体会议选举:本级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②政协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本级委员会的副秘书长;决定本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2.5.7民主党派机关选任制公务员(依章程) 选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主席(主任委员)、副主席(副主任委员)
2.6委任制公务员职务任免 1、含义:委任制公务员职务任免,是指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确定任用或者免职人选,委派其担任一定职务或者免去其担任的一定职务。 2、范围:①中国共产党机关、②人民代表大会机关、③行政机关、 ④审判机关、 ⑤检察机关、 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机关、 ⑦民主党派机关,七大机关均有。 而且数量比选任制公务员多得多。
2.7委任制公务员任职情形 ①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②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 ③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④转任、挂职锻炼的; ⑤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⑥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2.8委任制公务员任职程序 ①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 ②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 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④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问: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任职,能否任科长、副科长? 答:不可以任科长、副科长,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录用只能是“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转正任职也只能是按照录用的职位任职。
2.9委任制公务员免职情形 ①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 ②降低职务的; ③转任的; ④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 ⑤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⑥退休的; ⑦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2.10委任制公务员职务自然免除: 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②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 ③被辞退的; ④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有其他规定的。 一般认为下列情形的,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①在同一机关晋升同一序列非领导职务的; ②在职公务员死亡的。
问:某公务员连续2年考核被定为不称职等次,被单位辞退,人事部门是否需要对其免职?问:某公务员连续2年考核被定为不称职等次,被单位辞退,人事部门是否需要对其免职? 答:职务自然免除,可不办理免职手续。
2.11委任制公务员免职程序 ①提出免职建议; ②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 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④按照规定履行免职手续。
2.12任职时间计算 1、选任制公务员任职时间: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2、委任制公务员任职时间: ①由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党组)决定任职的,自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②由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2.13任用方式与职务的关系(以广州市部分职务为例)2.13任用方式与职务的关系(以广州市部分职务为例)
2.14公务员任期制度 1、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①中国共产党的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会委员;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会委员; ③乡镇、街道(工作)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每届任期五年。
2、根据《宪法》规定: ①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②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③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④最高法院院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⑤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不属于公务员)。
3、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 ⑥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五年。 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 4、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5、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中办发〔2006〕19号)规定:5、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中办发〔2006〕19号)规定: ①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 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 ③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 每个任期为5年。
2.15任职试用期制度 1、适用范围 非选举产生的司厅局级及以下领导职务: ①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②人大、政协工作机构(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③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④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⑤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适用本规定。 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中非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参照执行。
2、其他事项 ①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发出试用任职通知时计算。 ②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 ③考核不合格的,应免去试任职务,不能延长试用期。 ④正式任职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2.16公务员聘任制 适用范围:①专业技术较强的职位;②辅助性职位。限制: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管理方式:合同管理。 争议处理:人事争议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