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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感染 HIV/AIDS 相關社會資源、轉介及提高校園輸血安全.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昆明院區 莊苹. 台灣地區本國籍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依通報年齡別統計表 ( 至 99.8.31). 資料來源:疾病管制局統計資料. 學生感染愛滋病毒. 法令怎麼說 確保就學權益(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四條 :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即使檢驗 HIV+ ,檢驗單位也不應告知。. 愛滋同學需要什麼?. 被接納 平等待遇 被關懷 被理解 被尊重 被肯定 被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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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感染HIV/AIDS相關社會資源、轉介及提高校園輸血安全學生感染HIV/AIDS相關社會資源、轉介及提高校園輸血安全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昆明院區 莊苹
台灣地區本國籍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依通報年齡別統計表 (至99.8.31) 資料來源:疾病管制局統計資料
學生感染愛滋病毒 • 法令怎麼說 • 確保就學權益(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四條: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 即使檢驗HIV+,檢驗單位也不應告知。
愛滋同學需要什麼? • 被接納 • 平等待遇 • 被關懷 • 被理解 • 被尊重 • 被肯定 • 被期待
愛滋同學的支持網絡 • 自己一個人承擔 • 是否有認識其他感染者 • 家人態度:接納或排斥 • 是否有固定的醫療資源 • 是否有朋友支持 • 因應的態度是否開放 • 是否有足夠的資訊管道
現實的故事—家家上學去 • 高風險的家庭背景 • 轉學時的考量 • 家家的性格 • 校方的處置 • 那一天事情曝了光… • 事後的處理 • 家家的現況
學校可能碰到的問題 • 誰該知道 • 擔心傳染 • 擔心曝光後的處理 • 可以幫的忙 • 如何教育小朋友關心愛滋感染同學 • 轉介現有的愛滋團體及相關資源
台灣露德協會─ 愛滋全人關懷服務 • 機構資料 • 徐森杰 秘書長 • 台北露德 • 陳玟如 副主任 • 鍾采薇 社工督導 • 吳珮瑄等3位社工員 • 藍元亨等3位關懷員 • 沈伯溫 生活輔導員 • 李春暖 行政會計 • 台中露德 • 古佳蓓 社工暨組長 • 蔡黃雄 社工員 • 劉信詮 社工員 • 陳英耀 生活輔導員 • 電話: • (02)2371-1406 • (04)2229-5550 • 台北市中山北路1段2號2樓203室 • 台中市綠川東街32號12樓之11 • http://www.lourdes.org.tw • lourdes@ms42.hinet.net • 服務內容 • 支持團體(感染者、家屬) • 個案管理、輔導諮商 • 中途之家 • 感染者聯誼中心 • 醫院、居家訪視 • 監獄、看守所訪視 • 成長團體(身心靈調適) • 藥癮服務 • 聯誼暨成長活動 • 出版刊物 • 關懷愛滋教育宣導 • 大陸培訓 • 志工招募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 機構資料 • 林宜慧 秘書長 • 葉珈語、張正學 社工 • 諮詢電話 (02) 2550-5963 • 電話:(02)2556-1383 • 傳真:(02)2550-4263 • 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48號2樓 • http://praatw.org • praatw@yahoo.com.tw • 服務內容 • 電話諮詢 • 防治與權益宣導 • 提升愛滋感染者權益 • 提供侵權個案服務 • 爭取感染者基本人權 • 推動保護愛滋感染者法令 • 監督愛滋權益政策執行
台北市愛慈社會福利基金會 • 服務內容 • 附設恩典之家免費提供短期照護 • 及安寧照顧 • 出院後回家前休養 • 喘息安置 • 末期照護服務 • 醫院、家庭訪視及居家護理服務 • 愛滋寶寶照護中心(已立案) • 電話諮詢及心理諮商 • 免費匿名篩檢 • 宣導教育 • 志工培訓 • 機構資料 • 邱淑美執行長 • 楊朝琳護理長(恩典成人之家) • 林玉如護理師(恩典寶寶之家) • 電話:(02)23703579 • 傳真:(02)23315294 • 台北市中正區100公園路20巷14號4樓 • mercyh@ms42.hinet.net • http://www.aidscare.org.tw
台灣關愛之家協會 • 機構資料 • 台北、高雄(婦幼)及屏東(重症) • 負責人:楊捷 • 電話:(02)2738-9600 • (07)390-8671 • 台北市信義區嘉興街262之1號1樓 • 高雄市三民區(請與台北連絡) • Email : • harmonyhome2003@yahoo.com.tw • http://www.hhat.org/ • 服務內容 • 收容照護 • 感染者心理輔導 • 感染者用藥諮詢 • 感染者就業輔導 • 關愛諮詢熱線 • 志工培訓 • 教育宣導 • 落難外籍人士中途收容 • 愛滋婦幼及重症病患收容
愛之希望協會 • 服務內容: • 陪伴、就診、訪視及轉介 • 電話諮詢 • 協助匿名篩檢 • 宣導活動 • 外展衛教工作 • 刊物發行 • 網站服務 • 培訓志工 • 高雄監獄訪視 • 南部感染者支持團體 • 機構資料: • 張瑞玲主任 • 電話:(07)550-0225 • 傳真:(07)550-1335 • 高雄市鼓山區804龍文街25號2樓 • http://www.lovehope.org • lovehope@seed.net.tw
台灣世界快樂聯盟協會 • 機構資料: • -理事長:張麗玉 • -電話:08-779-9821轉8393 • -傳真: 08-7784416 • -地址: 屏東縣屏東市古松西巷716號- brenda57123@hotmail.com • - http://www.hiv.org.tw/hiv/ • 服務內容 • 諮商輔導 • 監獄訪視 • 資源轉介 • 就業服務 • 衛教宣導
經濟補助 • 愛滋機構 • 高雄愛之希望 (協助轉介、連結資源) • 露德協會急難救助款(以開案服務對象為限) • 政府社福資源 • - 各地社會局 • - 社會福利中心 • 一般性社福機構 • 慈濟基金會(各區分會) • 各大醫院社福室 • 富邦、蘋果日報慈善基金會 • 更生保護會 • 慈善或公益基金會
中途之家 • 恩典之家(台北) • 對象:出院返家前三個月喘息、末期個案、愛滋寶寶 • 條件:病歷摘要及社工或護理人員評估 (愛慈專用轉介表、巴氏量表) • 關愛之家(台北、高雄、屏東) • 對象:均可 • 露德協會(台北、台中)─減害理念 • 對象:身體功能可自理、三個月為期 • 條件:經露德社工評估,並願意配合訂定個管計劃者
就業協助 • 各地區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 • - 對象:均可 • - 自行前往、機構轉介 諮商資源 • 地區諮商中心、心理衛生中心 • - 對象:均可 • - 自行前往、機構轉介
治療性社區 • 希伯崙全人關懷協會(高雄) • 對象:可收藥癮愛滋感染者 • 條件:先與楊梅的希伯崙連絡 • 耕心家園(桃園) • 對象:女生藥癮愛滋感染者
戒癮資源 • 晨曦會—愛滋戒毒輔導村(02-22317744) • 台中更生團契(04-23582940) • 屏東沐恩之家(07-7230595) • 花蓮主愛之家(03-8260360) • 趕路的雁全人關懷協會(02-86263466) • 歸回團契(02-82458515) • 希伯崙教會(楊梅);更生團契台南區會 • 草屯療養院:茄荖山莊 • 苗栗為恭醫院 • 嘉南療養院 • 高雄凱旋醫院
愛滋高危險群 疾管局籲勿捐血 (中央社記者陳麗婷台北16日電)疾管局資料顯示,去年1到6月捐血中心檢出新愛滋感染者有46名,其中明知自己是高危險群卻仍捐血者有15名,有3名想透過捐血檢驗。疾管局呼籲為了輸血安全,應尋求匿名篩檢管道。 因有高危險族群,會透過捐血來篩檢自己是否感染愛滋。疾管局副局長林頂今天上午接受中央社訪問表示,根據疾管局愛滋病監測通報顯示,2009年1月到6月捐血中心篩檢出46名新愛滋病毒感染個案,其中有4名通報後失聯,其餘42名訪視面談發現,竟有15名知道自己是高危險群(危險性行為)卻仍捐血,有3名想利用捐血檢驗是否感染愛滋,有27名自認為不是高危險群。 2009年1月到6月捐血中心篩檢出愛滋陽性率為10萬分之4.88,比2008年同期10萬分之2.52高,但都有被捐血中心檢驗攔下來,未發生輸血感染情形。 資料來源:99.06.16中央社報導
背景-國內輸血感染愛滋情形 • 自1987年通報第一例輸血感染愛滋病毒個案,累計至今計21名(存活10人;死亡11人) • 造成輸血感染之捐血人,計15名(2起無資料,未納入) • 危險因子 • 同性間或雙性間性行為者:11名;異性間性行為者:3名;靜脈注射藥癮者:1名 • 當次捐血年齡 • 18歲:1名;20-29歲:9名;30-39歲:3名;40歲以上:1名;不詳:1名 • 性別:均為男性 • 職業別: • 商:2名;軍:2名;服務業:3名;學生:2名;工:3名;無業:2名;醫院行政人員:1名
歷年移送案件現況 • 總計移送3案 • 第一例: • 林姓民眾於2003年與陌生女子發生一夜情,並於2003年12月23日前往醫院就醫時向醫師表示,是否可利用捐血篩檢HIV,醫師已告知不行,並當場開立檢驗單,該民眾仍於2003年12月24日前往捐血中心捐血,造成受血者感染 • 2004.5衛生署依「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15條及刑法第284條移送地檢署偵辦 • 審理結果:無證據證明被告主觀上「明知」自己已感染HIV,並故意去為捐血之行為,是被告所為即與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15條之構成要件不符,獲不起訴處分。 • 被告捐血行為實有過失,觸及刑法過失致重傷罪,屬告訴乃論,受血人王姓民眾不願提出告訴,而另一名受血者已自縊身亡,且生前亦未提出告訴,故本案終結,不得再議 • 審理期間1年
第二例: • 邱姓民眾於發生危險性行為後,在2006年至捐血中心,並於捐血登記表上簽名且進行捐血,導致張姓民眾感染愛滋病毒 • 2006.06衛生署依「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15條及刑法第284條移送地檢署偵辦 • 審理結果:依條例第15條並無處罰過失犯之規定,且本案尚無其他具體事證足任期於該次捐血已知自己感染愛滋,不符合條例中刑罰規定之構成要件,以不起訴處分 • 審理期間5個月 • 第三例: • 林姓民眾2010.04通報感染愛滋病毒,感染危險因子為男性間性行為者,而曾於2010年1月至捐血中心捐血,並於捐血登記表上簽名且進行捐血,導致李姓民眾感染愛滋病毒 • 2010.08衛生署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及「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移送地檢署偵辦
全國HIV感染(含母子垂直感染疑似個案)含本土及境外移入病例地理分布(2008/01/01 – 2010/08/31)
因為有了您,世界會更好! 疑似愛滋病針扎諮詢專線 1922 (0988381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