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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病理学 ( forensic pathology). 教学目的与要求:. 课程性质 :是法医学专业的主干课程。本课程需要预修组织胚胎学、解剖学、病理学等医学基础和临床各科课程作为基础。. 教学目的与要求:. 基本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和任务: 需要确定各种暴力性人身伤亡; 自然死亡中的猝死; 涉及医疗诉讼的死亡; 工、农业事故造成死亡; 其它可能涉及法律问题的伤亡等内容。 基本任务 : 为公、检、法、司等部门提供案件所需要的医学证据以及侦查线索。. 教学目的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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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的与要求: • 课程性质:是法医学专业的主干课程。本课程需要预修组织胚胎学、解剖学、病理学等医学基础和临床各科课程作为基础。
教学目的与要求: • 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和任务: • 需要确定各种暴力性人身伤亡; • 自然死亡中的猝死; • 涉及医疗诉讼的死亡; • 工、农业事故造成死亡; • 其它可能涉及法律问题的伤亡等内容。 • 基本任务:为公、检、法、司等部门提供案件所需要的医学证据以及侦查线索。
教学目的与要求: • 基本要求:从理论上掌握法医病理学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在实践以及案例讨论中把握法医病理学的基本技能。为将来进入法医学实际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教学目的与要求: • 教学方式: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的讲解,理论课和实验课相结合,结合案例讨论(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教学);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教学解剖示教(业余时间指导学生亲自动手解剖);请专家进行专题讲座。
第一章 绪 论 教学要求 1.掌握:法医病理学的概念和研究范围;法医病理学的检验对象和任务。 2.熟悉:法医病理学检验程序及鉴定书的撰写要求;法医病理学现场勘验记录及尸体检验记录;法医病理学的档案及标本管理。 3.了解:法医病理学的历史以及发展趋势;法医病理学工作人员工作条件和保护;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出庭注意事项;法医病理学工作者与新闻媒体。
第一节 法医病理学研究的范围、对象和任务 一、法医病理学的概念和研究范围 法医病理学(forensic pathology)是研究涉及法律有关的伤、残、病、死的变化及发展的规律,目的是为暴力性案件的侦察或审判提供医学证据,运用相关的医学专业知识解决有关暴力性和非暴力性死亡的死亡征象、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死亡地点、个人识别,以及致伤物的推断和确定的一门科学。 为法律的实施提供科学、公平和公正的医学证据。
法医病理学的研究范围: • ①暴力性死亡的尸体; • ②非暴力性死亡尸体; • ③涉及医疗纠纷死亡的尸体; • ④工、农生产中事故造成的中毒死亡尸体; • ⑤司法机关监护中人员的死亡; • ⑥危害公众的烈性传染病死亡的尸体; • ⑦吸毒死亡的尸体; • ⑧其它可能涉及法律问题伤亡的尸体。
二、法医病理学检验对象 • 尸体是法医病理学的检验主要对象; • 有时亦可遇见离体器官组织的检验、审查及与尸体检验有关的鉴定书及其声像资料。
尸体解剖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10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的《解剖尸体规则》(1979年9月修订)第2条规定:“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进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①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要查明死因及性质者;②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③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的《解剖尸体规则》(1979年9月修订)第2条规定:“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进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①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要查明死因及性质者;②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③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
三、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的任务 (一)确定死亡原因 (cause of death,简称死因) • 是法医病理学的首要任务。 • 死因是指导致死亡的某种具体暴力或疾病。
(二)判断死亡方式 (manner of death) 死亡方式是指导致死亡的暴力是如何付诸实施的 • 由他人实施暴力而导致的死亡称为他杀(homicide); • 自己实施暴力而导致本人死亡称为自杀(suicide); • 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因素而致死亡称意外死亡(accidental death)。
(三)推断死亡时间(estimation time of death) • 死亡时间是人体死亡的具体时间。 • 自人体死亡至尸体检验时所经过的时间称为死后经过时间。
(四)推断损伤时间(estimation time of injury) • 损伤时间是指从受伤到死亡所经历的时间。推断损伤时间亦是法医病理学研究的重点与难点。 • 推断损伤时间的基础是首先要检测是生前伤还是死后伤。
(五)推断和认定致伤物 • 致伤物推断和认定的原理: • 一是指根据损伤形态的特征,推断造成这一损伤致伤物是什么; • 二是进一步获取确定该致伤物的证据。
(六)损伤和疾病的关系 受伤者同时患有某种疾病的情况: ①在鉴定时必须明确判断其损伤与疾病有无关系。 ②若系二者联合构成死因,是损伤为主,还是疾病为主。 ③如二者有因果关系,是损伤为因,疾病为果;还是疾病是因,损伤为果。
(七)个人识别 (八)为解决医疗纠纷提供证据 (九)其它问题 ,如损伤与中毒、疾病与中毒的关系做出分析判断;案件重建等。
四、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应有的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四、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应有的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 1.树立良好的敬业精神 一方面要有吃苦耐劳,发扬不怕脏、不怕臭的精神; 另一方面时时要有证据意识,对能作为重要证据的检材和标本及文字影像资料,如尸检记录、照片等都要妥善保存;尸检取得的器官组织要用足量的固定液固定。
四、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应有的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四、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应有的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 2.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05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307条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应有的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四、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应有的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 3.培养科学思维方法 归纳法 演绎法
第二节 法医病理学的发展 一、我国古代法医病理学检验的发展及成就 宋慈所著《洗冤集录》,其英译名是“Instruction to Coroners”。 宋代关于验尸的法令,验尸的方法与注意事项,尸体现象,各种机械性窒息,各种钝器和锐器损伤,古代交通事故,高温致死,尸体发掘,猝死等。 二、国外古代法医病理学
三、近代法医病理学 1.近代人体解剖的发展对医学和法医学的贡献 2.组织病理学推进了法医病理学的发展
第三节 法医病理学检验、文书档案及标本管理第三节 法医病理学检验、文书档案及标本管理 一、现场勘验 1.案情调查 2.现场勘查 犯罪现场调查(crime scene investigation)的基本原则是在20世纪初由Edmond Locard提出来的。“每一次接触都会留下痕迹”。
Edmond Locard于1910年辞去了在里昂大学的法医学教授职务,办了最早的一个警察技术室。1912年在郭班的案件里把他的犯罪现场调查理论用到了实践中。郭班是里昂的一名银行职员,被指控以扼颈的手段谋杀了他的情人,但他有明显的不可动摇的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 Edmond Locard采集了被告指甲里的一些刮擦碎屑,并在显微镜下进行鉴定。他发现碎屑的表面沾有死者使用的同一种粉红色的扑粉。面对这一证据,郭班全盘供认了。 CASE CLOSED
3.尸表检查 死人不会说话,但尸体会说话。
第三节 法医病理学检验、文书档案及标本管理第三节 法医病理学检验、文书档案及标本管理 二、尸体检验记录 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在尸体解剖时或解剖完毕应作尸解记录,注明解剖的时间、地点、解剖人、照相人、在场人;详细记录解剖的步骤及所见。 尸体解剖是法医病理学鉴定的基础 。
第三节 法医病理学检验、文书档案及标本管理第三节 法医病理学检验、文书档案及标本管理 三、法医病理学检验鉴定应注意的问题 1.尸体剖验应系统全面 2.尸体检查观察要详尽 3.判断病变要确切 4.正确提取检材
第三节 法医病理学检验、文书档案及标本管理第三节 法医病理学检验、文书档案及标本管理 三、法医病理学检验鉴定应注意的问题 5.尸体剖验记录要详实 6.拍摄照片要清晰 7.认真采用辅助检验 8.鉴定意见应有科学性、公正和公平 9.尸检标本保存
第三节 法医病理学检验、文书档案及标本管理第三节 法医病理学检验、文书档案及标本管理 四、法医病理学鉴定书 • 《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 (2002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司发通[2002]56号)
2绪言: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单位; (2)委托日期; (3)委托事项; (4)鉴定对象; (5)送检材料; (6)鉴定日期; (7)鉴定地点。
3资料摘要:系对委托书附件(如:司法机关立案卷宗、书证复核材料、旁证材料)、口述材料(如被告人供述、当事人陈述)等的摘要。所有摘要均需注明出处,重点摘录有助于说明鉴定(检验、书证审查、咨询)结果的内容,引用材料应客观全面。 (1)案情摘要:一般情况下都需要; (2)病史(伤情)摘要、书证摘要:常见于法医临床学和法医病理学专业; (3)被鉴定人概况、调查材料摘要(要制作询问笔录):常见于司法精神病学专业。
4检验过程:检验过程是司法鉴定文书的核心,其检查和测试结果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 (1)检材处理和检验方法:经典方法只列方法名称,新方法须具体说明。 (2)检查和测试所见:指通过肉眼、各种技术测试方法、专用设备等,观察、检查或检测到的客观事物的真相。有关专业内容举例: 法医病理学鉴定:如尸表检验、尸体解剖、显微病理学观察、组织化学检查、病原学检查、毒物化验、物证检验、其它特殊检验等(现场勘验记录、尸体解剖记录等可以单列); 法医临床学鉴定:如体格检查、专科检查、临床辅助检查等;
6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书证审查意见、咨询意见):根据客观事实检查的结果和说明之理由,得出有科学根据的结论(或意见)及其依据。 7结尾: (1)在文书的最后签署司法鉴定人(检验报告人、书证审查意见说明人、咨询意见说明人、补充意见说明人、复核鉴定人、重新鉴定人)的技术职务,并签名。 (2)在司法鉴定人签名处加盖相应的司法鉴定章(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章、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章、司法鉴定咨询意见章)。 (3)在司法鉴定专门机构名之后写上文书的制作日期。 8附件:包括图、照片、音像资料、退还的检材和参考文献等。
第三节 法医病理学检验、文书档案及标本管理第三节 法医病理学检验、文书档案及标本管理 五、法医病理学档案及标本管理 1.档案管理 2.标本管理
第四节 法医病理学工作者的培训、工作条件与保护第四节 法医病理学工作者的培训、工作条件与保护 一、法医病理学工作者的培训 (一)国外法医病理学者的培训 (二)我国法医培训情况
第五节 法医病理学鉴定人出庭作证 (一)鉴定人以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出庭作证 我国的专职法医学鉴定人分属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单位在编人员;当法医学鉴定人以诉讼参与人的身份检验鉴定和出庭作证时,其鉴定活动仅代表其本人,而不代表某一机关,他们仅是某一机关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