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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 临床病历审核问题汇总. 中日友好医院医保办 2009.6.17. 划卡实时结算. 后付制. 住院. 门诊. 拒付. 2001 年 2 月 20 日第 68 号市政府令公布. 2003 年 12 月 1 日第 141 号市政府令第一次修改. 2005 年 6 月 6 日第 158 号市政府令第二次修改. 北京市医疗保险政府令规定. 必须符合 医政 管理规定. 必须符合 药监 管理规定. 必须符合 物价 管理规定. 北京市医疗保险支付前提 :. 主要内容. 一、药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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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 临床病历审核问题汇总 中日友好医院医保办 2009.6.17
划卡实时结算 后付制 住院 门诊 拒付
2001年2月20日第68号市政府令公布 • 2003年12月1日第141号市政府令第一次修改 • 2005年6月6日第158号市政府令第二次修改 北京市医疗保险政府令规定
必须符合医政管理规定 • 必须符合药监管理规定 • 必须符合物价管理规定 北京市医疗保险支付前提:
主要内容 一、药品方面 二、诊疗项目方面 三、手术费用方面 四、医用材料方面
一、药品方面 药品说明书 医保适应症 门诊处方 住院医嘱
医保目录外药品即自费药品 • 超药品说明书范围(适应症、用法、用量及疗程) • 超医保目录适应症用药 • 违反各项相关规定(医保、物价和医政) 一、药品方面 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情况:
1.医保目录外药品即自费药品 • 10mg胸腺五肽注射剂、3000ml氯化钠溶液等目录外药品。 • 各种未进行申报和批准报销的院内自制剂。
2.超医保目录适应症用药 • 紫杉醇注射液:卵巢癌、非小细胞肺癌、乳腺癌。 注意:子宫癌等其它恶性肿瘤应签署自负协议。 • 参芪扶正注射液:肺癌、胃癌。 注意:其它癌症辅助治疗时应该签署自负协议
2.超医保目录适应症用药 • 肠内外营养剂:1.大面积及严重创伤者; 2.外科疾病伴有肠功能障碍者 (如肠瘘、短肠综合症) 3.危重病人较长时间不能进食者 如:百普力,脂肪乳,复方氨基酸 (3AA、15AA、17AA、18AA), 微量元素,各种维生素注射液。 注意:能够进食的患者; 病情平稳的出院带药; 不符合危重症的条件。
2.超医保目录适应症用药 • 多烯磷脂酰胆碱(易善复):严重肝病 (晚期肝硬化、重型肝炎、肝癌等) 注意:非严重肝病用药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事件:脂肪肝、药物性肝损害 • 重组人白细胞介素:恶性肿瘤患者使用。 注意:疑似肿瘤或超疗程应用要个人负担。
2.超医保目录适应症用药 • 塞来昔布(西乐葆胶囊):有严重胃肠道溃疡 或胃肠道出血史的 慢性关节炎。 注意:有无慢性关节炎 有无严重胃肠道溃疡及出血史 事件:颈椎病、双膝关节炎、类风湿关节炎
超医保目录适应症用药 • 更昔洛韦:巨细胞病毒感染。 注意:其他病毒病毒感染。 事件:带状疱疹 • 复方甘草酸苷:急慢性肝损伤。 注意:是否肝功能异常。事件:皮炎、湿疹、麻疹、斑秃、血管神经性水肿
2.超医保目录适应症用药 • 胸腺五肽:恶性肿瘤及乙型肝炎患者使用,费用需 由个人负担10%;其他疾病患者使用, 费用需由个人负担50%。 注意:其他免疫力低下或感染,误按10%个人负担事件:带状疱疹、单纯疱疹、扁平疣、病毒感染。 • 阿托伐他汀:动脉粥样硬化并高脂血症。 注意:是否同时满足两诊断事件:高血压病、糖尿病
3.超药品说明书用药 • 超说明书适应症用药 • 改变给药途径或非正规方法给药 • 超量、超疗程用药 • 同类药品,不同厂家,不同说明书
超说明书适应症用药 • 沙利度胺片:皮肤病治疗药, 用于治疗麻风病。 注意:治疗“再障”费用个人负担。 • 注射用法莫替丁:1.因消化性溃疡、急性应激性溃疡、 出血性胃炎引起的上消化道出血;2 .卓-艾氏综合征;3 .预防侵袭性应激反应(各种大手术 如:脑血管障碍、头部外伤、多脏器衰竭、大面积烧伤等)引起的上消化道出血; 4. 麻醉前给药预防吸入性肺炎。 注意:在无溃疡病史的急性胰腺炎等情况下使用。
改变给药途径或非正规方法给药 • 抗生素改变用药途径 - 庆大霉素注射液、利福星注射液用于膀胱冲洗、 - 铃兰欣、美平注射剂改为腹腔注射等 • 注射剂改为口服 - 康莱特注射液、脂肪乳等 • 注射剂改为雾化吸入 - 沐舒坦、糜蛋白酶注射液、庆大霉素等
改变给药途径或非正规方法给药 • N(2)-L-丙氨酰-L-谷氨酰胺注射液 说明书要求“必须与可配伍的氨基酸溶液或含有 氨基酸的输液相混合,然后与载体溶液一起输 注”,但某些定点医疗机构将该药与葡萄糖合用,不能达到用药目的,造成了药物的浪费 • 美施康定控释片阴道或肛入 • 惠尔血注射液口含漱
超疗程和超剂量用药 • 复方苦参注射液 说明书规定用量为:“肌肉注射,一次2-4ml,一日2次;或静脉滴注,一次12ml, 用氯化钠注射液200ml稀释后应用,一日一次。全身用药总量200ml为一个疗程,一般可连续使用2-3个疗程 注意:单次剂量 连续用量
超疗程和超剂量用药 • N(2)-L-丙氨酰-L-谷氨酰胺注射液: 说明书规定连续使用不能超过3周。 注意:21天的限定。 • 帕米磷酸二钠:30-60mg/次。 注意:常规用量≤60mg/次。 • 康莱特注射液:21天为一疗程,间隔3-5天后再进行 下一个疗程。
超疗程和超剂量用药 • 其他容易超剂量药品 - 注射用奥扎格雷钠 - 血塞通注射液 - 参芪扶正注射液 - 七叶皂苷钠 - 水乐维他 等。 • 特别是抗生素容易超量、超疗程使用
出院带药问题 • 医疗保险问题解答六规定出院带药原则不得超过7日、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14天)量。(不是15天) • 检查中发现出院带药问题常见: • 出院带药超量,如华法林超量60片(最小包装10片);出院带药医嘱执行两次,合并出院带药量最多45天量,药品近30种;为肾移植术后参保人员带抗排异治疗药品达50天量等 • 非适应症用药:住院期间未使用的药品,且无相应适应症,但出院带药中发生
其他药品问题 • 住院期间需用住院中心药房没有的药物 时,不得发生门诊取药,可写临时购药申 请单、药库购药证明;或者提前联系转 院。
二、 诊疗问题-基本原则 • “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文件”有的、且医保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的项目,可以记帐。 • “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文件”没有的项目,必须要有物价的批件,才可以收费。 • 向市医保管理部门报批申请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等待正式批文。
改变物价计费单位 • 违反物价收费规定 • 挂靠收费 • 多收费 • 缺少记录、医嘱与清单不符 二、诊疗项目方面
1.改变物价计费单位 • “负压吸引”收费标准为6元/日,但个别定点医疗机构违反物价规定,按次收费,住院33天共收152次(即多收6×(152-33)=714元)。 • 搭桥术中使用的钛夹不按实际个数收费,需按整包装计费。
2.违反物价收费规定 •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库修改及增补内容(七)﹥的通知》(京医保发[2004]45号)明确规定:超薄细胞检测(TCT):150元/人次, 限二级以上(含)医疗机构妇科使用。但个别定点医疗机构对男性患者检测后向医保申报。 • “抗群体抗体”限肾移植术前使用,个别定点医疗机构对肾移植术后的病人进行此项化验并申报。
3.挂靠收费 • 个别定点医疗机构对“尿液”、“腹水”行病理检验,按活体组织病理诊断收费。经研究,“尿液”、 “腹水”不属于活体组织,因此不能按活体组织病 理诊断收费。 • 个别定点医疗机构行超声引导下胸腔穿刺,按超 声引导下手术(60分钟内 150元/人次)+胸腔 闭式引流术(156元/例)收费,而物价规定胸腔 穿刺不属于手术项目,应按超声引导下穿刺、定 位收费。
4.多收费 •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 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八)﹥的 通知》(京医保发[2005]53号)明确规定:血液 透析收费包含血液透析整个过程中发生的全部 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如使用低分子肝素等 替代肝素的药品,不能单独收取费用。但个别 定点医疗机构仍违反规定对肝素另收费。
5.缺少记录、医嘱与清单不符 • 定点医疗机构仍然存在缺少报告和医嘱与清单不符的情况,特别是理疗科治疗项目没有记录情况较为普遍。 • 干化学血糖快速测定记录次数少于收费次数。 • 放疗记录缺失。 • 放疗费用不按实际发生记费,将出院后的门诊放疗记到住院费用中。 • 收取心电监护费用无心电监护记录。 • 大换药收费与医嘱不符,多收2次。
重复收费 • 违反物价规定 三、手术费
1.重复收费 • 人工髋关节置换术,已收取手术费用1186元,同时又收取髋关节松解术749×30%。 • 经椎弓根脊柱内固定术按例(406元/例)收费后,同时按所用螺钉数每个加收30%(如所用6个螺钉,共收手术费406+406×6×30%=1136.8元)。 • 术前已明确诊断 “子宫肌瘤”,在收取“子宫全切术”费用733元,同时又收取“开腹探查术”437×30%=131.1 元。
2.违反物价规定 • 多功能监护和多导联心电图的电极费、呼吸机和透析的管路费都不能够单独加收。 • 导管科目前只有标测电极、管状窦电极、 RFCA大头电极可以收费。 • 根据物价规定,在行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时对自身血管进行取材,“自身血管取材术”是按例收费(499元/例),而个别定点医疗机构按所取血管的数量(即根数)进行收费,不符合物价规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 物价规定“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支架植入”按1500元/人次收费,但个别定点医疗机构按植入支架个数收费,即一次植入3个支架,按1500元×3收费。
四、医用材料费问题 • 诊疗项目“留置针穿刺”包含留置针专用贴膜,部分医疗机构重复收取贴膜费用 • 医疗机构行腹腔置管引流术,由于物价没有收费标准,因此所需的相关一次性材料也不能向医疗保险申报,如:腹腔(胸腔)置管引流收取中心静脉导管费用医保不予支付。 • 各种穿刺术若一次不成功,用了多套材料,最终只能收取一次穿刺材料费。
大型材料费自费部分要有签字 • 大于或等于500元的一次性材料费。如:PTCA中支架、导管、吻合器等。 • 人工器官。如: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等。 注意:介入治疗材料必须要有条形码和使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