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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相关政策解析 2012-10-15. 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劳务和财产行为税科. 第一部分 营业税 概念及特点. 营业税概念 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货物和劳务税。 营业税特点 (一)以非货物营业额为征税对象 (二)按行业大类设计税目税率 (三)计算简便,征收成本较低. 第二部分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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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相关政策解析 2012-10-15 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劳务和财产行为税科
第一部分 营业税概念及特点 营业税概念 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货物和劳务税。 营业税特点 (一)以非货物营业额为征税对象 (二)按行业大类设计税目税率 (三)计算简便,征收成本较低
第二部分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才构成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才构成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 (1)应税行为必须发生在境内; • (2)应税行为必须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 (3)必须是有偿或视同有偿提供应税行为; • (4)向他人提供,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要点一:应税行为必须发生在境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劳务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境内”: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境内”: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国际运输劳务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国际运输劳务是指: •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 3.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 •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0〕8号)
【要点二:有偿提供应税劳务】 • 1.不包括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2.注意“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也缴纳营业税 •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财税[2009]111号文,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所列四种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分别是: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同时,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根据财税[2009]111号文,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所列四种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分别是: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同时,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
【要点二:关于转让无形资产境内外行为的界定原则】【要点二:关于转让无形资产境内外行为的界定原则】 • 本条规定,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以及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的属于境内行为。 • 理解这条规定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两点: • (1)对转让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强调的是受让方是否在境内,即如果受让方属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则转让无形资产行为属于境内行为;反之为境外行为。 • (2)对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关键在于所转让的土地是否在境内,如果土地在境内属于境内行为,反之属于境外行为。
【要点四关于销售或者出租不动产境内外行为的界定原则】【要点四关于销售或者出租不动产境内外行为的界定原则】 • 本条规定,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根据这一规定,判定销售或者出租不动产行为是否属于境内行为,其关键在于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是否在境内,如果不动产在境内属于境内行为;反之,如果不动产在境外,就属于境外行为。
扣缴义务人 (一)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第三部分 营业额问题 •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建筑业差额征税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三)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个人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四)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上述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上述纳税人包金融单位、非金融单位及个人。
(五)混合销售:《细则》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五)混合销售:《细则》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混合销售征税问题 • 《细则》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境外再保险人应就其分保收入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并由境内保险人扣缴境外再保险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依据: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七款)
兼营业务营业额的确定 • 1.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 2.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 3.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非正常价格的营业额的确定 •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 (3)按下列公式核定: •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我区的成本利润率:交通运输业7%;建筑业8%;金融保险业10%;邮电通信业10%;文化体育业10%;娱乐业15%;服务业10%;转让无形资产10%;销售不动产10% (桂地税发[2010]2号)
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 娱乐业我区已调整:从2011年1月1日起,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为5%;其他娱乐项目营业税税率为10%。《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0】4号)
应纳税额的计算 •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 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营业额发生当天或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事先确定,1年内不得变更)。
第五部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六部分 纳税地点 • 新条例规定营业税纳税地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营业税纳税地点的特殊规定 细则第二十六条 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扣缴义务人缴税地点确定 •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 但下列情况除外:建筑业、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销售、出租不动产的扣缴义务人应向工程劳务发生地及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第七部分 纳税期限 •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除金融保险业、非居民纳税人常驻代表机构有明确规定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外,其余无明确规定) •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八部分 起征点 •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当月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 广西区自2012年5月1日起,按期纳税的,由月营业额5000元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房屋租赁等财产性收入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抵免营业税政策 • 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可抵免税额=(价款/1+17%) X 17%。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依据:财税〔2004〕167号第二条)
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 • 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对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进行了分别核算,如已分别核算,则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纳税人在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依据: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
祝大家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201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