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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規 概要 2 補充講義. 產基會採購專業人員訓練班 講師:林炳坤 102.07.28. 講師簡介. 學歷證照: 交大碩士 (書卷獎) 、 高考一級、土木技師、交通技師 (榜首) 、中華民國採購管理協會認證採購管理師、政府採購法專業人員進階資格 、 種子教師 、政府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師資 主要經歷: 1. 省公路局點工 、鼎漢顧問公司規劃師。 2. 交通部國道新建工程局約聘工程師。 3. 交通部路政司技士。 4. 台北捷運公司助理工程師。 5. 法務部總務司技正(政府採購法種子教師) 、天一土木建築補習班兼任講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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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規概要2補充講義 產基會採購專業人員訓練班 講師:林炳坤 102.07.28
講師簡介 學歷證照: 交大碩士(書卷獎)、高考一級、土木技師、交通技師(榜首)、中華民國採購管理協會認證採購管理師、政府採購法專業人員進階資格、種子教師、政府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師資 主要經歷: 1.省公路局點工、鼎漢顧問公司規劃師。 2.交通部國道新建工程局約聘工程師。 3.交通部路政司技士。 4.台北捷運公司助理工程師。 5.法務部總務司技正(政府採購法種子教師)、天一土木建築補習班兼任講師。 6.唐榮公司企管部經理、營建部經理、董事會主任秘書、鋼鐵廠代廠長(模範員工)。 7.台北縣瑞芳風景區管理所規劃建設組組長。 8.衛生署基隆醫院總務主任。 9.國立傳統藝中心副研究員。 10.台大醫院採購組長。 11.宜蘭縣政府資訊室(採購稽核委員)。 12.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現職) 林炳坤 http://www.wretch.cc/blog/linin168 信箱:lin168393@gmail.com 電話:05-2593900#500;0936-080235 著作:政府採購最有利標實例精解,李嵩茂律師審訂,2012/02/第3版,永然文化出版
課程補充講義綱要 1.政府採購法令的基本訴求 2.招標文件常見的問題類型 3.履約常見重要議題 4.結語
我國政府採購市場概述 • 政府採購市場: • 全國各機關逾10萬元採購 • 97年度總案件數計191,591件,總決標金額逾1兆2,942億元。 • 98年度採購總案件數計204,484件,總決標金額為1兆2,844億元。 • 99年度總案件數計198,880件,總決標金額為1兆3,657億元 • 100年度總案件數計184,861件,總決標金額為1兆4,783億元(中央佔1.18兆) • 101年度總案件數計180,387件,總決標金額為1兆9,534億元(中央佔1.030兆;另中油原油、天然氣及燃料油採購0.63兆) (vs.中央政府總預算: 民國99年度總預算歲出1.71兆元;民國100年度總預算歲出1.77兆元,民國100年度總預算歲出1.94兆元,) 。
政府採購的重要性 • a.「政府採購」每年約1.5兆台幣,約佔台灣GDP10%~15%,是中央與地方各級政府最大宗支出,也是國內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 a.當前各級政府最重要的預算資源,越來越多是透過政府採購方式,委託給民間廠商辦理,因此,採購績效直接決定施政績效。 • b.預算資源就是政府最重要的資源,既然「政府採購」是公部門最主要的支出項目,當然就是最重要的公共事務之一 b.換句話說,透過政府採購所執行的預算,等於是把公部門績效與民間廠商直接掛勾,政府採購當然是國家的重要課題。
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委員會於97年12月9日正式會議通過我國加入WTO政府採購協定(GPA)案,我國於98年成為GPA第41個簽署國。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委員會於97年12月9日正式會議通過我國加入WTO政府採購協定(GPA)案,我國於98年成為GPA第41個簽署國。 預估未來外國對我國廠商開放之政府採購市場,每年折合新台幣約12兆,有利我國廠商開拓國外市場。 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自98年7月15日對我國生效,GPA適用機關辦理適用GPA之採購,應符合GPA規定,包括刊登英文摘要公告、延長等標期、允許GPA會員廠商投標、招標文件內容不得限制競爭等 (98年6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800271620號 函) 適用GPA門檻金額:(請參閱次頁)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我國簽署GPA附件一~附件三 比較表 註:SDR換算NTD會依幣值調整,實務辦理標案時再確認之
政府採購協定 100年度已決標適用GPA案件統計表採公開方式辦理統計表 100年度已決標適用GPA案件採公開方式辦理外國廠商得標統計表
最有利標案件決標金額下降又回升 馬政府再鬆綁 35,000 2,500 馬政府鬆綁 30,000 蘇貞昌改革 2,000 25,000 決標件數 1,500 20,000 15,000 1,000 10,000 500 5,000 決標金額億 0 0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年度 99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1,050 1,015 2,011 1,712 2,380 1,396 1,154 1,079 1,264 1,296 決標金額 11,981 14,439 27,004 27,459 32,111 決標件數 30,354 27,292 30,935 35,513 39,118 各年度最有利標決標統計趨勢圖 10
最有利標的走向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九九○○○九二八三○號 • 主旨:為利各界瞭解如何依據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辦理文化創意採購,避免一律採「最低標」決標,影響採購品質,茲提供可行方式如說明,請參考。 • 說明:(節錄) • 三、機關以最低標決標辦理文化創意採購之原因,除圖其作業程序較為簡便外,亦有可能係受到行政院95年3月為減少機關辦理最有利標之弊端,所提出「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之指示所影響,此情形於行政院98年4月停止適用上開指示後,已有明顯改善。 • 四、我國與先進國家之採購法,都以程序規範為主,只要各機關依法行政,並於招標文件內明確訂定需求條件、成果目標,並善用採購法規定的彈性機制辦理招標,相信政風、審計、上級及檢調機關不會刻意刁難。本會鼓勵各級公務員及其主管,勇於任事,建構發揮創意之環境,以提升施政成效。
主題: 機關首長在政府採購最有利標法定權限之演變 民國95年蘇貞昌任行政院長對最有利標改革措施 工程會 學者專家資料庫 輸入條件系統自動篩選外聘委員名單並依序邀請 機關首長難以掌握外聘評選委員名單
民國99年馬政府在法令上前所未有的鬆綁 a. 機關可由資料庫自行挑選委員建議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機關首長可以掌握外聘評選委員名單 工程會 學者專家資料庫 b. 外聘委員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建議名單限制 機關首長對外聘評選委員名單決定權更大 註:以上圖示係比較差異處,原系統自動篩選功能仍保留,但不強制採用
政府採購常用「罰責」在逼迫廠商 • 以國際童玩節或花博會…等類似之大型活動為例,主要的展演活動雖然大部分採用最有利標 • 但在執行面上,催促廠商履約的規定,談的幾乎都是「罰責」面,普遍缺少「績效提高」的正向誘因 • 這樣機制下,廠商多以「最低成本」完成合約,不會主動積極把履約成果作到最好 • 政府採購如果廠商都是上述的履約心態,當然對政府績效有非常不利的影響,很難有效提高國家競爭力!
政府採購很需要創新 a.政府採購程序經常被批判為綁手綁腳,妨礙採購效率及品質。政府採購制度除了形式上做到程序的公平性,真得乏善可陳嗎? b.現代的地球村,世界各國競爭激烈,不進則退。政府是國家最大的市場客戶,穩定的需求者,政府採購實質牽動著國家產業發展特性。
探討 • 準用最有利標決標案件辦理展覽活動,若訂定節省展覽空間經費較機關原編預算達20%以上,得以減省經費之半數作為廠商獎勵性報酬,是否合適? • 同上,若訂定參觀人數達一定標準值,可給予廠商契約總價金10%之獎勵性報酬,是否妥適?
獎勵性報酬 •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 第十三條設計競賽優勝者須於獲選後提供製作成品服務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得依其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前項獎勵性報酬之給付方式如下,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訂明:一、屬服務費用降低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之一定比率。 二、屬實際績效提高者,依契約所載計算方式給付。前項第一款一定比率,以不逾百分之五十為原則;第二款給付金額,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 (準用最有利標各項子法均有類似規定) 國家體制效率不足,則再努力也是枉然
政府採購其實比較著重興利 政府採購法第一條及第六條,提到政府採購法的立法宗旨,強調的公平、公開的程序,效率及品質的目標,以及追求公共利益與公平合理,並沒有特別強調「防弊」。 政府採購法第一條及第六條第一項至第二項條文規定: 第一條 「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 第六條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採購有可能沒有差別待遇嗎?何謂正當理由?
最有利標是馬總統的政策-也會影響採購法令 • 華人企業領袖的二十堂課 • 作者 / 馬英九/ 連戰/ 王建煊/ 斌郝龍/ 陳長文/ 周功鑫/ 嚴長壽/ 劉育東/ 白崇亮/ 呂學錦/ 林垂宙/ 吳重雨/ 李家維 • 《史記》中陸賈與漢高祖的對話 • 陸賈說:「從戰馬上可取天下;但能從戰馬上治天下嗎?」 • 戰馬上取天下,是靠硬實力(hard power);但治理天下,是靠軟實力(soft power)。
呼應:贏在軟實力 •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 • 相關子法 • 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價差優惠補助辦法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獎勵或補助辦法 • 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認列費用或損失實施辦法 • 行政院工程會網頁: • 99.01提高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 • 99.05「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 • 100.03「善用政府採購法辦理藝文採購」作業手冊 • 100.08「資訊服務評選項目及配分」 • 100.09「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
與國家政策有關的政治議題探討 • 馬政府為了提提昇國家軟實力,提倡最有利標 • 獎勵性報酬,應該是鼓勵民間廠商厚植軟實力非常好的策略~建請馬總統參考 • 只有總統、最上位者說要做,大家才會配合,什麼困難才有辦法克服~但,我們最要克服的困難,竟然是對國人的人格有信心,以及懂得尊重人格 國家體制效率不足,則大家再努力也是枉然,會輸在起跑點 21
圖利的刑事責任 Vs.正當商業利益 • 刑法第131條規定: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貪污治罪條例
受賄的刑事責任 貪污治罪條例
法定公務員 中華民國 刑法第10條(摘錄)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貪污治罪條例 第 2 條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採購法的刑責條文 • 第 87 條(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 第 88 條(受託辦理採購人員意圖私利之處罰) • 第 89 條(受託辦理採購人員洩密之處罰) • 第 90 條(強制採購人員違反本意為採購決定之處罰) • 第 91 條(強制採購人員洩密之處罰) • 請留意以上各條文皆明訂「未遂犯罰之」。 • 第 92 條(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採購人員都是上上之選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第六條 採購人員應廉潔自持,重視榮譽,言詞謹慎,行為端莊。 探討:最佳對象~採購人員? 難得也有好康的! 第十四條 採購人員操守堅正或致力提升採購效能著有貢獻者,其主管得列舉事實,陳報獎勵。
政府採購的法律性質 • 法務部見解:88.08.02法88律字第029742號函及92.03.03法律字第0920005479號函示略以,行政程序係以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行為為限。採購法有關之採購行為,應依採購法及其子法之規定判斷之,似不生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問題。 • 工程會見解:89.08.17(89)工程法字第89023471號函略以:依採購法規定所為之決定(如不予開標決標、履約違約處置等),是否應依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處分之相關程序辦理(如處分書製發、陳述意見及聽證、行政處分效力等)…,採購行為屬私經濟行為,非屬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1項規範之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 招標、審標及決標爭議採異議申訴,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類似公法之救濟程序;訂約後之履約、驗收爭議採調解或仲裁,類似私法之救濟程序,以致政府採購行為被解讀為“雙階理論”。 • 結論:採購之招標、審標及決標行為是否為機關執行公權力之行為,各界仍有不同之論述,而採購爭議之處理於採購法第6章已明定其救濟程序,毋寧將採購行為之定性與救濟程序切割開來分別處理,不失為務實之作法。
政府採購契約範本第一條(摘錄) (三)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 1.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2.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機關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招標文件如允許廠商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並經機關於審標時接受者,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 3.文件經機關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4.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 5.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四)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應依公平合理原則解釋之(以機關解釋為準?)。如有爭議,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優先適用順序及其重要性 • 實務研討:依工程會頒契約範本第一條(次頁),招標及契約文件優先適用順序是否明確?是否須以“逐項列舉文件名稱”方式,明定各文件優先適用順序? • 參考作法: • “契約條款”建議採逐項列舉方式,明訂文件優先順序。例:各種招標文件及契約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其適用依下列優先順序:開標紀錄、契約條款、招標公告、投標須知、標單、規格文件、聲明書。除以上所列舉外,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 附帶說明: • 產生爭議時,上開作法較可遵循。此外,招標文件份量較多、時程較趕時,也可將注意力放在較重要之文件。 • 易忽略或要強調的重要條文,若擔心廠商忽略,建議可於優先順序高之招標文件重複列舉,尤其投標須知投標廠商必看,重複條列清楚儘量避免爭議,可節省民間資源及行政成本。 • 依民法第217條實務判例,“契約不明確時,應對契約提供者作不利益解釋”之原則,建議予以重視並納入契約
採購規格 第二十六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探討:政府採購只能買到符合國家標準的次級品,是這樣嗎? 31
採購資格規格綜合研討 實務研討:(採購法26條執行注意事項之”審查作業”) 辦理藥品採購,由於廠商須有藥商資格,藥品也須出具藥品許可證,是否適合以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 承上,機關以內部品質作業規定,審定廠商藥品是否符合規格標準,若有對取得衛生署藥品許可證之藥品判定為不合格之情事,是否符合法令規定? 32
問題:抄襲特定廠商規格(如次頁),如加註“或同等品”字樣,是否即可符合採購法令規定?問題:抄襲特定廠商規格(如次頁),如加註“或同等品”字樣,是否即可符合採購法令規定? 33
被抄襲廠商規範 34
採購規格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 第二點:招標文件所定供不特定廠商競標之技術規格,應以達成機關於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須者為限。如有採購較佳之功能、效益或特性等之標的之必要,宜採最有利標決標或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三點: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在目的或效果上有無限制競爭,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其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可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35
採購規格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 第六點規定:「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其未能符合機關採購需求,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標準(例如JIS、ACI、ASTM等)或訂定較嚴之規格者,應擇下列方式之一審查後再行辦理:…」 審查機制: (一)自行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二)開會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召開審查會議,並得邀請專家學者、規劃設計者與會協助。 (三)委託審查:委託專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審查,並得召開會議,邀請專家學者與會。 前項技術規格,其有審查前例者,得免重複為之。
(1)採購規格及招標方式-最低標、異質最低標、限制性招標及最有利標(1)採購規格及招標方式-最低標、異質最低標、限制性招標及最有利標 • A、B、C三廠商供應設備比較如下: • 問題一:如何可達成採購最優設備之目的? • 問題二:用最低標有沒有可能達成上述目的? • 問題三:能否採用限制性招標? • 問題四:若採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單位或採購單位提出?
異質最低標-細則64-2 • 第六十四條之二 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訂定評分項目、各項配分、及格分數等審查基準,並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採評分方式審查,就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總平均評分在及格分數以上之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 • 依前項方式辦理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分段開標,最後一段為價格標。 • 二、評分項目不包括價格。 • 三、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之組成、任務及運作,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之規定。
限制性招標之提出單位 • 細則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欲達成採購最優設備之比較 註: 1.異質最低標應注意異質性要夠低,否則,如造成評分差異過大的廠商(如71分vs. 95分)比價,恐有不公。 2.細則63條較少被使用,雖未列入比較,但具有可行性。
(2)幾項採購需求與實務探討 • 問題一:能否採購到需求單位人員偏好使用或習慣使用的儀器設備?(例如:前案例之B廠商設備) • 問題二:儀器設備如果有維修需求或耗材使用需求,應否訂定搭配的採購條件? • 問題三:針對上述情況,如果有人質疑採購流程圖利廠商,承辦人有什麼要特別留意的?
問題一:能否採購到需求單位人員偏好使用或習慣使用的儀器設備?問題一:能否採購到需求單位人員偏好使用或習慣使用的儀器設備? • 小額採購: • 可逕洽廠商辦理採購 • 未逾公告金額: • 未達公告招標辦法2-1-2,敘明理由簽請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定(有被質疑風險) • 未達公告招標辦法2-1-3,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如未經取最有利標評審,則具有被質疑風險;但如採參考最有利標,可能買到A) • 公告金額以上: • 除異質最低標有可能買到B廠商設備外,很難買到B廠商設備 註:事業單位有22-1-15可審慎採用,但要留意係“生產線”需求,而非只是“偏好”
問題二:儀器設備如果有維修需求或耗材使用需求,應否訂定搭配的採購條件?問題二:儀器設備如果有維修需求或耗材使用需求,應否訂定搭配的採購條件? • 採購某設備,每年尚需購置耗材及維修: • 甲案、以設備之「購入成本最低」方式招標 • 乙案、應綜合考量所採購設備購入成本,以及使用年限內耗材與維修成本之合計最低者 • 問題一:何者較佳? • 問題二:如何達成? • 參考採購契約要項:五十三條及五十四條
採購契約要項第五十四條 五十四、採購標的於使用期間有由原供應廠商提供維修服務之必要者,其第一年使用期間之維修服務,以附於採購標的合併招標決標為原則,並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調整該一年使用期間。 前項維修服務契約應訂明廠商須提供服務之事項、標價及價金給付方式。 第一項維修服務,有於使用期間長期洽原供應廠商提供維修服務之必要者,得於契約訂明廠商每年提供此一服務之費用上限及廠商不得拒絕提供維修服務。 第二項服務事項,得包括定期維護保養、零配件供應或故障修理等。 延伸問題: 1.應附幾年維修合併採? 2.設定每年維修上限,會不會綁標? 3.適合的招標決標方式為何?
生命週期成本 例:印表機購入成本及每年耗材比較 註:暫不計利率,預估三年報廢
問題三:針對上述情況,如果有人質疑採購流程圖利廠商,承辦人有什麼要特別留意的?問題三:針對上述情況,如果有人質疑採購流程圖利廠商,承辦人有什麼要特別留意的? • 例如:因為規格需求,採限制性招標與A廠商議價,A廠商當然【有利可圖】才會承作。請問,機關有沒有圖利A廠商? • 最重要一定要釐清,規格裁量之目的係為了滿足機關需求,而非為了讓廠商得到不法利益 • 廠商縱有獲利,乃參與政府採購之正當利益,而非不法利益 • 參與規格決策人員,切勿涉及期約或收賄 • 敏感性課題,以集體決議方式達成程序正義
(3)契約變更、同等品及替代方案 招標文件註明「某甲品項得使用廠牌A、廠牌B、廠牌C或同等品」字樣,並規定得標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應於審標時,向機關提出。針對某甲品項: (1)廠商如提出擬採用廠牌D之同等品,應提出何種資料供機關審查? (2)承上,機關應如何審查? (3)列舉之廠牌與未列舉廠牌使用上有無差異?
同等品法令 • 採購法26條執行注意事項 八、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必須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時,應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其所列廠牌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所列廠牌僅供廠商參考,不得限制廠商必須採用。 (二)所列廠牌目前均有製造、供應,容易取得,價格合理,能確保採購品質,且無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 (三)所列廠牌之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均屬相當。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有不符合前項第二款情形者,得依本注意事項第十三點規定辦理。 九、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之廠商及其人員,如有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二條之罪之嫌者,應送檢調單位查處。
同等品法令 • 採購法26條執行注意事項 十、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並規定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其經審查非同等品者,為不合格之廠商。 (二)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並規定得標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得於使用同等品前,向機關提出,及機關審查同等品所需時間。 廠商提出同等品時,應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比較表等相關資料,以供機關審查。其經審查為同等品者,方得使用。 十一、同等品係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並得予以檢驗或測試。廠商得標後提出之同等品,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原要求或提及者為低,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至於與同等品有關之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相關項目,如係另列一式計價者,依同等品金額與原契約金額之比率扣減之。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為高,應以原契約價金為準,不得加價。
同等品法令 • 採購法26條執行注意事項 十二、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應擇下列方式之一審查之: (一)自行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是否為同等品。 (二)開會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召開審查會議,並得邀請專家學者、廠商代表、原設計者與會,以確認是否為同等品。 (三)委託審查:委託原設計者、專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審查確認是否為同等品。審查時得召開會議,邀請專家學者、廠商代表、原設計者與會。 前項審查結果,其非同等品者,機關應敘明原因書面通知廠商。第一項同等品有審查前例者,得免重複為之。 十三、機關同意廠商依採購契約要項第二十一點辦理者,其審查程序,得比照前點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