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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学籍管理办法,规范学籍管理. 福建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沈国才. 2014 年 6 月 18 日. 主要内容 一、准确理解教育部 《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和我省实施意见 二、通过“全国学籍系统”规范全省中小学学籍管理 三、下阶段工作意见. 一、准确理解 《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和我省实施意见 近年来,国务院领导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快建成全国联网的电子学籍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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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学籍管理办法,规范学籍管理 福建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沈国才 2014年6月18日
主要内容 一、准确理解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我省实施意见 二、通过“全国学籍系统”规范全省中小学学籍管理 三、下阶段工作意见
一、准确理解《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我省实施意见 近年来,国务院领导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快建成全国联网的电子学籍系统。 教育部高度重视“全国学籍系统”建设工作,多次下发文件、召开启动会议和培训会、颁发学籍管理办法、建立月报制度等,强力推进,于2013年12月底实现全国联网。
(一)几个概念 1.学籍 学籍是指某个少年、儿童作为某所学校学生的身份,也是学生在该校学习的资格。学籍具有唯一性、依附性(依附学生和学校)、流动性(随学生流动)。学生和学校构成了学籍的两个基本要素。正常情况下每个学生都应拥有一个学籍,对应着某所学校。 学籍、学校、学生遵循三位一体原则。
2.学籍管理 学籍管理,是指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期间实施培养过程的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籍作为学生就读的资格,存在三个阶段。 (1)取得(学生)或建立(学校) (2)变动(升级、升学、转学、休学、复学) (3)完结(毕业、结业、肄业、注销) 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对这三个阶段的审核管理上。
3.学籍变动 含正常变动和异动。 (1)正常变动:升级、升学、毕业、结业、肄业 (2)学籍异动: ◆义务教育阶段:休学、复学、转学、死亡、失踪、恢复入学资格、出国、回国复学、其他离校; ◆高中阶段:休学、复学、转学、退学、开除、留级、死亡、失踪、恢复入学资格、出国、回国复学、其他离校。
4.学籍核办 教育部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前,教育部法制办提出:“不能增加新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所以,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所谓核办,就是对信息进行核查核实后办理,所以,这既不是行政许可,也不是行政审批。
有的同志问,“比如学校已经超大班额了还在接收学生,普通高中违规跨区接收的学生,甚至还有一些“倒垃圾”行为,即学校在考试前大批量把一些低分学生转入其他学校,这样在考试评价的“分母”做文章,人为拔高优秀率或录取率等问题要不要管。有的同志问,“比如学校已经超大班额了还在接收学生,普通高中违规跨区接收的学生,甚至还有一些“倒垃圾”行为,即学校在考试前大批量把一些低分学生转入其他学校,这样在考试评价的“分母”做文章,人为拔高优秀率或录取率等问题要不要管。 这些问题是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问题在学籍管理上的反映,必须予以规范。治理的对象是学校,而不是学生。
5.学校(机构)代码 这是所有中小学管理系统的核心和基础数据。要把学校数弄准! “全国学籍系统”不仅是基教部门管理的工具,还将成为教育事业统计的依据,因为统计是法定的,所以使用规划司的学校(机构)代码库成为必然,否则永远是两套东西。而且不仅是学籍系统,其它所有的中小学管理系统都必须以规划司的学校(机构)代码库为标准。
新设置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由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一般为计财部门)负责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填写纸质《新设置学校(机构)代码申请表》,加盖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逐级上报。我厅规划处审核汇总后,加盖公章,上报教育部核准,由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学校代码后, “全国学籍系统”中才会有帐号。 一般要经过教育部规划司、基教一司、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按教育部要求,各地教育局的基教部门、计财部门要互相配合,妥善处理好学校设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等有关业务的审批工作,与学校代码管理工作的衔接,确保“全国学籍系统”学校数据的准确性。按教育部要求,各地教育局的基教部门、计财部门要互相配合,妥善处理好学校设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等有关业务的审批工作,与学校代码管理工作的衔接,确保“全国学籍系统”学校数据的准确性。
2011年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已建立了学校代码库更新机制,代码库随时更新,只要地方走完了规定的流程,代码管理系统就会赋码,赋码以后学籍系统就可以调用。2011年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已建立了学校代码库更新机制,代码库随时更新,只要地方走完了规定的流程,代码管理系统就会赋码,赋码以后学籍系统就可以调用。 代码库的对外发布有两种,一种是以新的行政区划为依据,每年9月发布一次,另一种是对外发布,每三个月一次。
我们现在就是要推动把准确的数据,如学籍管理系统的数据作为统计的依据,但还有不少工作要做,如提高数据的质量。今后的统计将不再是层层报数,而是直接从系统提数。实现这样的目标,需要基教部门和计财部门共同努力。我们现在就是要推动把准确的数据,如学籍管理系统的数据作为统计的依据,但还有不少工作要做,如提高数据的质量。今后的统计将不再是层层报数,而是直接从系统提数。实现这样的目标,需要基教部门和计财部门共同努力。 目前数据质量还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人不全、人不准、数不全、数不准。
6.学籍号(个人标识码) 这是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及编码规则为学校人员统一编制、全国范围内唯一、终身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个人标识码共19位,由1位类型码和18位公民身份号码或个人标识自编码构成。
正式学籍号的基本表示形式: (1)有公民身份号码的,为 “G+18位身份号码” (公安) (2)暂无公民身份号码的,为 “J+18位个人标识自编码” (教育) ,自编码编码规则与身份证号的相同
“个人标识码”后18位首选为“公民身份号码”,只有学校人员为外籍或中国公民暂无公民身份号码、原公民身份号码不可用时,才可使用“个人标识自编码”。“个人标识码”后18位首选为“公民身份号码”,只有学校人员为外籍或中国公民暂无公民身份号码、原公民身份号码不可用时,才可使用“个人标识自编码”。
临时学籍号的基本表示形式: “L +18位参照身份证号编码规则所生成的号码” (临时)(6位学校所在地区划码+8位出生日期+4位随机码)。 目前存在三个问题: 一是少数学生没有身份证号码,全国学籍号是J(教育)+身份证号编码规则所生成的号码;
二是当地户籍管理部门为其编发的身份证号不符合身份证号编码规则,但这个身份证号确实是公安部门编发的,此种情况学生将来的学籍号为G(公安)+身份证号;二是当地户籍管理部门为其编发的身份证号不符合身份证号编码规则,但这个身份证号确实是公安部门编发的,此种情况学生将来的学籍号为G(公安)+身份证号;
三是学生有身份证号,但录入系统的是错的,这些就是需要公安部认证后各地需要处理的问题学籍之一,目前提供身份证号后查不到的大多是此种情况,说明我们各地录入的数据质量有问题。三是学生有身份证号,但录入系统的是错的,这些就是需要公安部认证后各地需要处理的问题学籍之一,目前提供身份证号后查不到的大多是此种情况,说明我们各地录入的数据质量有问题。 这些错误的身份证号待各地纠正后才能配发全国学籍号,学籍号的生成规则是G(公安)+正确的身份证号。
7.学籍辅号 我省2007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中的学生“学号”作为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的重要信息,改为“学籍辅号”,原编列规则略作调整,由学校编列,以利于基层学校管理并与全国学籍系统对接。
1.小学学生学籍辅号用13位数编列,其中第一位数表示学段代码(小学为1),第二、三位数表示入学年度,第四、五位数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县(市、区)代码,第六、七位数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代码(由各县自行编排),第八、九位数表示学校代码(由各县自行编排),最后四位数表示由学校确定的学生顺序代码。如晋江安海第一中心小学学号:1.小学学生学籍辅号用13位数编列,其中第一位数表示学段代码(小学为1),第二、三位数表示入学年度,第四、五位数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县(市、区)代码,第六、七位数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代码(由各县自行编排),第八、九位数表示学校代码(由各县自行编排),最后四位数表示由学校确定的学生顺序代码。如晋江安海第一中心小学学号: 1 13 19 10 29 0001 原X 13 19 10 29 0001
初中、高中学生学籍辅号用11位数编列,其中第一位数表示学段代码(初中为2,高中为3),第二、三位数表示入学年度,第四、五位数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县(市、区)代码,第六、七位数表示学校代码;最后四位数表示由学校确定的学生顺序代码。如:晋江一中:初中、高中学生学籍辅号用11位数编列,其中第一位数表示学段代码(初中为2,高中为3),第二、三位数表示入学年度,第四、五位数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县(市、区)代码,第六、七位数表示学校代码;最后四位数表示由学校确定的学生顺序代码。如:晋江一中: 2 13 19 01 0001、3 13 19 01 0001 原:C 13 19 01 0001、G 13 19 01 0001
(二)《办法》中的一些基本关系和总体思路 1.基本关系 (1)《办法》与“全国学籍系统”的关系。 《办法》 :基础、支撑、规则; 学籍系统 :落实、方式、工具。 (2)纸质学籍档案与电子学籍档案的关系。现实与未来。
(3)强化学籍管理与方便家长的关系,既不能导致家长让孩子随意转学,又要方便家长转学。(最短转学12小时,广东—河南,现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及时审核的问题)(3)强化学籍管理与方便家长的关系,既不能导致家长让孩子随意转学,又要方便家长转学。(最短转学12小时,广东—河南,现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及时审核的问题)
2.总体思路 一是省级统筹,属地管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是基础教育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 二是“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目前一些地方对学籍的取得、变动、丧失、恢复、完结等方面的管理不够规范,出现了一人多籍、人籍分离、有人无籍等问题,需要及时处理。
为确保中小学生学籍的唯一性,《办法》规定了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就要为其建立学籍,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唯一性,终身不变。学籍号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同时规定: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为确保学籍内容真实、及时记录学生基本信息和学习情况,也为了确保学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数据更新的及时性,防止出现学生在原学校“不辞而别”,在新学校无从登记和无法统计,确定了“籍随人走”原则。为确保学籍内容真实、及时记录学生基本信息和学习情况,也为了确保学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数据更新的及时性,防止出现学生在原学校“不辞而别”,在新学校无从登记和无法统计,确定了“籍随人走”原则。
三是动态监管,全程跟踪。学籍管理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全面、全程记录学生的成长经历。为全面记录学生的成长情况,《办法》立足促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战略主题,设计了学生学籍档案基本内容。三是动态监管,全程跟踪。学籍管理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全面、全程记录学生的成长经历。为全面记录学生的成长情况,《办法》立足促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战略主题,设计了学生学籍档案基本内容。
我省根据全国学籍系统要求和基层实际,对新生花名册、学生增加(减少)情况登记表、转学申请表、休(复)学申请表、毕业生花名册等表格的内容和样式进行调整。我省根据全国学籍系统要求和基层实际,对新生花名册、学生增加(减少)情况登记表、转学申请表、休(复)学申请表、毕业生花名册等表格的内容和样式进行调整。 学校学籍档案除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外,还应包括新生花名册、学生增加(减少)情况登记表、毕业生花名册。学校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为完整记录学生的成长过程,《办法》规定了学籍变动,包括正常变动(升级、升学)和非正常变动(转学、休学、复学、出境、辍学、死亡)处置的办法和流程。为完整记录学生的成长过程,《办法》规定了学籍变动,包括正常变动(升级、升学)和非正常变动(转学、休学、复学、出境、辍学、死亡)处置的办法和流程。
为兼顾基础教育阶段的各类学生,《办法》覆盖了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的情况,还考虑了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问题。为兼顾基础教育阶段的各类学生,《办法》覆盖了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的情况,还考虑了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问题。 总之,《办法》力图构建跨地域、贯穿基础教育各学段、动态监管、全程跟踪的综合体系。
3.几个重要问题。 (1)关于《办法》的适用对象。根据教育事业统计,《办法》确定了适用对象,即所有由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和其他成人教育学校另有规定,不适用本办法,通过“学籍异动/其他离校”处理。对于残疾学生和转入工读学校的学生,考虑到家长担心孩子可能受到歧视,本着尊重家长意愿、保护学生利益的原则,根据主管部门意见和一些地方现行的做法,采取变通方式,即规定学籍可保留在原学校。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和其他成人教育学校另有规定,不适用本办法,通过“学籍异动/其他离校”处理。对于残疾学生和转入工读学校的学生,考虑到家长担心孩子可能受到歧视,本着尊重家长意愿、保护学生利益的原则,根据主管部门意见和一些地方现行的做法,采取变通方式,即规定学籍可保留在原学校。 《办法》中的学校分类及其他指标解释均依据教育事业统计。
(2)关于“借读生”问题。为应对学生流动,近年来,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在学籍管理用了 “借读生”的概念,高中不允许,全国其他地方也有。这次,教育部特别强调,“借读”一词的存在,不符合基础教育管理发展方向,也是造成一人多籍的原因。
因此,《办法》没有采纳“借读生”概念,而是要求按照学生实际就读学校及时转接学籍。因全国学籍档案样式和信息项目一致,借读和正式学生不应再有区别。因此,《办法》没有采纳“借读生”概念,而是要求按照学生实际就读学校及时转接学籍。因全国学籍档案样式和信息项目一致,借读和正式学生不应再有区别。 • 已经过主管教育局审核同意接收的借读生,在实际就读学校建立学籍。
(3)关于转学问题。转学是最常发生的学籍异动,涉及公平、流动儿童、控辍保学等问题。我们将转学细分为三个阶段,即确定接收学校、办理学籍转接、接续学籍档案。(3)关于转学问题。转学是最常发生的学籍异动,涉及公平、流动儿童、控辍保学等问题。我们将转学细分为三个阶段,即确定接收学校、办理学籍转接、接续学籍档案。
关于办理学籍档案转接,《办法》做出了具体时限规定;没有规定具体转接方式,电子学籍档案转接由网络自动完成,纸质学籍学籍档案转接,转出学校应采取稳妥方式进行。《办法》要求转入学校在原档案基础上接续学籍档案。关于办理学籍档案转接,《办法》做出了具体时限规定;没有规定具体转接方式,电子学籍档案转接由网络自动完成,纸质学籍学籍档案转接,转出学校应采取稳妥方式进行。《办法》要求转入学校在原档案基础上接续学籍档案。 关于转学时是否需提供纸质材料盖章的问题。基教一司领导意见,在系统中审核就相当于盖章,所以要求转变观念,简化流程。我省将逐步过渡,待时机成熟时再取消纸质材料盖章。
(4)关于控辍保学问题。控辍保学仍是我们当前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水平面临的重要任务。《办法》以有利于各地开展控辍保学工作为着眼点,进一步细化了《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要求:(4)关于控辍保学问题。控辍保学仍是我们当前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水平面临的重要任务。《办法》以有利于各地开展控辍保学工作为着眼点,进一步细化了《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要求:
一是规定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并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将其学籍分类管理。一是规定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并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将其学籍分类管理。 二是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三是在转学流程中,也特别要求有转学意愿的学生先确定接收学校方可办理转学手续,所以转学是转入学校发起。三是在转学流程中,也特别要求有转学意愿的学生先确定接收学校方可办理转学手续,所以转学是转入学校发起。 四是为使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了解辖区内学生流动情况,规定省直管学校、设区市直管学校每学期要将学生转入转出情况报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是在保障措施中也规定不及时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要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五是在保障措施中也规定不及时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要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5)关于几个重要的时间要求: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6)关于学籍信息安全。学籍信息作为一种资源,存在安全问题。必须保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信息资源免受各种类型的威胁、干扰、破坏和盗用。(6)关于学籍信息安全。学籍信息作为一种资源,存在安全问题。必须保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信息资源免受各种类型的威胁、干扰、破坏和盗用。 要高度关注!
《办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6)关于学校违反规定有关行为。 ◆“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指学校凭空杜撰学生,或学生存在但个人基础信息、信息变更或学籍变动不真实。 ◆ “不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指学生在某校就读,学校应该但没有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 “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指学校出于某种主观故意,对符合转学条件的转学申请不予审核、不为学生转出学籍档案或拖延办理超出规定时限的行为。
二、通过“全国学籍系统”规范全省中小学学籍管理二、通过“全国学籍系统”规范全省中小学学籍管理 我省从2007年12月起在全国较早推进中小学生学籍联网管理,注重强化系统的统计、管理、服务和共享等功能,有力促进各地规范学籍管理,提高学校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去年根据教育部要求,经过慎重研究,我省及时停用自建系统,转用“全国学籍系统”,现进展顺利,成效明显 。
1.健全完善我省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各地和学校将省建系统中的学生学籍信息顺利导入“全国学籍系统”,补充其他信息,目前已建立全省完整的435.6万名中小学生学籍信息,此数据比我省教育事业统计数据436.5万名少0.9万名(2010年为9万多名,各地要认真比对,原则上同一时间点两个统计口径的数据应一致。(昨天系统中的数据为431.2万名,略有减少)1.健全完善我省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各地和学校将省建系统中的学生学籍信息顺利导入“全国学籍系统”,补充其他信息,目前已建立全省完整的435.6万名中小学生学籍信息,此数据比我省教育事业统计数据436.5万名少0.9万名(2010年为9万多名,各地要认真比对,原则上同一时间点两个统计口径的数据应一致。(昨天系统中的数据为431.2万名,略有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