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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 - 開放市場 2004 年 - 《 內地與香港建立關於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CEPA) 香港 毗鄰珠江三角洲,過去 150 年一直是通往中國大陸的門戶

《 香港作為業務營運中心 》. 中國 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 - 開放市場 2004 年 - 《 內地與香港建立關於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CEPA) 香港 毗鄰珠江三角洲,過去 150 年一直是通往中國大陸的門戶 擁有專業知識、 資訊及設施,對於拓展內地龐大市場擁有優勢. 《 香港作為業務營運中心 》. ( 一 ) 為何選擇香港 ? 先說中國 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 “ 2006 年世界投資報告 ” , 中國首次位列第 17 強對外投資大國 加上中央政府 “ 走出去 ” 的戰略,香港勢必擔當中國對外的一個十分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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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 - 開放市場 2004 年 - 《 內地與香港建立關於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CEPA) 香港 毗鄰珠江三角洲,過去 150 年一直是通往中國大陸的門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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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作為業務營運中心》 中國 • 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 - 開放市場 • 2004年 -《內地與香港建立關於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 香港 • 毗鄰珠江三角洲,過去150年一直是通往中國大陸的門戶 • 擁有專業知識、 資訊及設施,對於拓展內地龐大市場擁有優勢

  2. 《香港作為業務營運中心》 (一) 為何選擇香港? • 先說中國 • 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 “2006年世界投資報告”, 中國首次位列第17強對外投資大國 • 加上中央政府“走出去”的戰略,香港勢必擔當中國對外的一個十分重要的角色

  3. 《香港作為業務營運中心》 • 再說香港 - 跳板 / 平臺 / 中介人 • 豐富的國際金融和市場推廣經驗 • 完善的國際網絡, 資訊自由流通 • 一流及完善的基建設施 • 健全的法治制度 • 世界各地的專業人才

  4. 《香港作為業務營運中心》 • 與國際級企業接觸的機會 • 借鑒外國公司成功的經驗 • 加快與國際接軌 • 優良的專業服務 • 法律 • 會計 • 金融財經 • 市場推廣等等

  5. 《香港作為業務營運中心》 • 2005年 • 232家外資/內地/台灣公司在港開業/擴展業務 • 3800家海外及內地地區總部/辦事處 • 253家內地企業來港投資,2004年只為160家,增長近6成 • 2006年上半年 • 105家內地企業來港投資,投資金額達到4億多美元

  6. 《香港作為業務營運中心》 • 香港貨幣 • 自由兌換 • 無資本限制 • 港元依照聯繫匯率制度,與美元以HK$7.8 : US$1的水平掛鈎超過20年,匯率一向平穩 • 其他主要貨幣 • 透過銀行和外國貨幣供應商以市場匯率自由兌換 • 貨幣交易和國際資金流入和流出並無限制 • 香港是世界上擁有外匯儲備最多的地區之一

  7. 《香港作為業務營運中心》 (二) 香港的稅制與稅率 • 無關稅,受全球貿易商歡迎 • 自由港 • 對貨物的進出口經營權不設限制 • 毋須向香港特區政府申請/登記 • 只需遵守4項進出口規定:- • 進口清關程式 • 進口商自行報關或委託代理代辦

  8. 《香港作為業務營運中心》 • 進口限制 (如軍火/彈藥、受管制化學品/藥物等) • 應課稅品的規定 (一般進口貨物毋須繳付進口稅、增值稅、消費稅或關稅) (只有酒類/碳氫/油類/煙草/甲醇此4類貨物在進口或在本地生產需要繳稅) • 內地企業在香港開設的公司亦享有同等權利

  9. 《香港作為業務營運中心》 • 低稅率 • 簡單稅制 • 地域來源原則徵稅 • 只有源自香港的收入才須納稅 • 居港人士源自海外的利潤毋須納稅 • 非居港人士取得于香港產生的利潤則須納稅 • 內地企業在香港設立公司後,可委託仲介機構代為處理

  10. 《香港作為業務營運中心》 • 利得稅 • 在香港經營業務而獲得利潤需要納稅 • 企業利得稅率為17.5% • 寛免措施 • 非課稅收入 - 股息毋須納稅 • 因業務而產生的開支費用列入扣除項目 • 折舊免稅額 • 業務虧損寬免 • 集團不得進行綜合報稅

  11. 《香港作為業務營運中心》 • 薪俸稅 • 在本港任職人仕均須繳納薪俸稅 • 本港薪俸稅率很低,最高只為個人入息16% • 因產生應課稅收入而招致的支出可用作扣除 • 強制性公積金供款屬扣除項目,最高可扣除港幣HK$12,000 • 免稅額 • 已婚人士免稅額 • 子女免稅額 • 供養父母免稅額等

  12. 《香港作為業務營運中心》 • 物業稅 • 物業稅是向本港土地及/或樓宇的業主所徵收的稅項 • 標準稅率為16%

  13. 《香港作為業務營運中心》 • 避免雙重徵稅協定 - 雙重徵稅寬免 • 2003年12月前,香港並無與任何國家達成避免雙重徵稅協定 • 2003年12月10日香港與比利時政府簽訂一項全面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 • 2004年1月1日在比利時生效 • 2004年4月1日在香港生效 • 協定對股息、特許權使用費及利息給予優惠的預扣稅率

  14. 《香港作為業務營運中心》 • 就航運及空運收入,香港與下列國家已簽訂有限度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 • 美國 • 英國 • 加拿大 • 德國 • 荷蘭 • 紐西蘭 • 南韓 • 以色列等

  15. 《香港作為業務營運中心》 • 《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的安排》 • 1998年2月11日兩地政府于簽訂以上安排協議 • 香港企業在內地經營國際或跨境海、陸、空運輸工具所得的收入,在內地可豁免征稅,反之亦然 • 在內地經營的香港企業,除非其盈利歸於內地的常駐機構,否則毋須在內地納稅

  16. 《香港作為業務營運中心》 • 2006年8月21日所簽訂的《新安排》 • 2007年1月1日在內地實施 • 2007年4月1日在香港實施 • 營業利潤 • 常設機構在另外一地所產生的費用可作當地扣稅作用 • 若該支出是用來支付給總機構的, 便不能作扣稅之用 • 受僱所得 • 在12個月內, 一方居民在另一地停留超過183天才可以在本來一方取得全額免稅

  17. 《香港作為業務營運中心》 • 財產收益 • 一方居民轉讓位於另一地的財所得收益, 僅需要在他所在地繳交徵稅, 但以下情況則需在另一地繳交稅款:- • 在內地公司的財產主要由位於內地的不動產所組成 • 所轉讓的股份相當於該公司至少25%的股權 • 股息 • 內地企業支付給香港居民的股息預提稅率由20%減至10% • 利息 • 內地企業支付給香港居民的利息預提稅率由10%減至7%

  18. 《香港作為業務營運中心》 • 特許權使用費 • 內地企業支付給香港居民的特許權使用費預提稅率由10%減至7% • 轉讓定價 • 關聯企業之間的轉讓定價所作出的調整 • 其中一方所作的調整而導致該地企業產生額外稅款 • 另一地的關聯企業可以就另一地的額外款申調稅款整 • 反映關聯企在另一地所需要承担的額外稅負

  19. 《香港作為業務營運中心》 • 資訊交換 • 內地與香港雙方面的稅務機關可以交換企業的資訊 • 只能用於稅務管理或稅務案件的起訴 • 不能用於任何其他目的 • 亦不得泄露給其他政府機關 《新安排》 • 加強了香港作為跨國公司進行對內地的投資和跨境融資的優先選擇地區之地位 • 降低跨地區活動產生利潤而需要繳付的稅務負擔, 鼓勵特區企業和個人與內地進行貿易

  20. 《香港作為業務營運中心》 (三)《內地與香港建立關於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 • 2004年1月1日CEPA全面實施 • 加強香港作為中國與全世界之間溝通橋樑 • 合資格的港資或外資企業及個體戶,可獲優先進入中國內地市場 • CEPA涵蓋範圍內的出口產品和服務可獲得寬減關稅的優惠待遇

  21. 《香港作為業務營運中心》 • CEPA I 第一階段 貨物貿易 • 2004年1月1日實施,給予379種香港產品零關稅的優惠 服務貿易 • 18個主要服務行業可優先進入中國市場,包括:會計、廣告、視聽、銀行、建築及房地產、會議 及展覽、分銷、貨代、保險、物流、管理諮詢、醫療及牙醫、證券、倉儲、電信及旅遊

  22. 《香港作為業務營運中心》 • CEPA II第二階段 貨物貿易 • 2005年1月1日實施 • 給予729種香港產品享有零關稅優惠 • 其中 540種香港產品由2005年1月1日起享有零關稅優惠 • 餘下的189種香港產品, 在香港投產後第二年的一月一日起,實行零關稅安排

  23. 《香港作為業務營運中心》 服務貿易 • 就18個已給予優惠待遇的服務行業,擴大其中11個服務行業的開放措施 • 新增8個服務領域包括:航空運輸、信息技術、專利代理、商標代理、職業介紹所、文娛、人才中介機構 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24. 《香港作為業務營運中心》 • CEPA III 第三階段 • 2006年1月1日,除了某些受限制或被禁止的產品以外,所有香港產品可以以零關稅出口往中國內地

  25. 《香港作為業務營運中心》 • CEPA 所帶來的機遇 • 早著先機 • 符合CEPA條件的香港企業及個體戶 • 率先於內地對世貿組織訂下的開放時間表進入內地市場 • 在某些情況下,享有更多的優惠待遇。 • 例子 • 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出口首飾需繳付20%至35%的關稅 • 符合CEPA條件的香港企業及個體戶 • 可以零關稅出口首飾 (在CEPA下的零關稅進口貨品)

  26. 《香港作為業務營運中心》 • CEPA帶來的獨有優勢 • 只此香港 • 世界上沒有其他地方能享有這些優先進入內地市場及優惠關稅規則等待遇 • 香港的獨特角色 • 這個優惠組合進一步鞏固香港作為與中國內地營商最佳地點的地位 • 突顯了香港是國際貿易及商業中心的重要角色

  27. 《香港作為業務營運中心》 • CEPA下的貿易及投資促進 中央政府及香港特區政府同意在CEPA框架下的7個方面加強相互的合作: • 貿易及投資推廣 • 加速清關 • 商品檢查及隔離,食物安全及質素標準化 • 電子商貿 • 法律及規則透明度 • 小型企業與中型企業的協作 • 中藥及醫藥界的協作

  28. 《香港作為業務營運中心》 (四) CEPA框架下的“香港公司” • “香港公司”必須在香港特區註冊成立 • 至少在香港特區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3年以上 • “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 的標準有下列幾項:- • 按香港特區法律成立 • 繳納香港特區利得稅

  29. 《香港作為業務營運中心》 • 從事實質性業務的年期需3年以上,而對於從事建築及相關工程、房地產、銀行和保險業務的年期需要5年以上 • 在香港擁有或租用業務場所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其業務場所應與其業務範圍和規模相符合 • 在香港特區僱用員工所佔的比例在百份之50以上

  30. 《香港作為業務營運中心》 • 對於海外公司,由於在香港公司的定義中並没有將公司的所有權、股權結構和國籍等因素作為其標準,因此只要是符合上述的標準的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外國國籍公司或所有權公司同樣被視為 “香港公司” • 海外公司通過收購或兼併的方式取得香港一公司50%以上股權滿1年的,也可以被視為 “香港公司”

  31. 《香港作為業務營運中心》 (五) 如何在香港成立公司? 內地投資者可選擇不同的方式在香港營商。 主要的商業機構類型包括:- • 公司 • 獨資經營 • 合夥經營 • 合資經營 • 分行

  32. 《香港作為業務營運中心》 公司 • 投資者在香港可成立 • 有限公司 • 擔保有限公司 • 無限公司 • 其中以有限公司最為普遍,手續簡便,最快可在六個工作天內完成。公司在成立後或在公司註冊處登記後一個月內,必須向商業登記署登記 • 有限公司 • 私人公司或 • 公眾公司 • 股東的責任只限於其未繳股本的金額

  33. 《香港作為業務營運中心》 • 擔保有限公司 • 沒有股分資本的公司 • 股東的責任上限,相等於在公司章程中所列其同意出資的數額 • 非營利機構通常都以擔保有限公司的形式組成 • 無限公司 • 其股東的責任並無上限 • 香港很少公司以無限公司的形式經營 • 當公司清盤時,假若資產不足以抵償債項,股東有責任提供額外資產,以清付所有債項

  34. 《香港作為業務營運中心》 獨資經營 • 成立及營運相對較簡單 • 其存在並無持續性 • 獨資業務的經營者全權擁有該業務,並負責作出所有營運決定。經營者個人享有生意的所有收益,同時亦須為業務負上全部責任 • 成立手續十分簡單。最重要的步驟是根據《商業登記條例》,向商業登記署辦理登記。

  35. 《香港作為業務營運中心》 合夥經營 • 可以分為普通合夥或有限責任合夥 • 普通合夥 - 合夥人必須共同為債項及責任負責 • 有限責任合夥 - 合夥人的責任上限是其出資的數額,但必須有一個或多個普通合夥人,對債項及責任負上無限責任。 • 相對簡單且具彈性 • 它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經營或無限期經營 • 假若成立合夥經營的目的是為經營某一個特定項目,它可以在完成該項目後解散 • 必須于商業登記署登記,而有限責任合夥經營更須根據《有限責任合夥條例》登記

  36. 《香港作為業務營運中心》 合資經營 • 一個或多個相關專案而成立,而非一個持續性的經營 • 合資經營的形式包括投資入股一家有限公司,或投資入股一家有限或無限合夥經營 • 合資經營的投資各方須共同及各別為債項負責

  37. 《香港作為業務營運中心》 分行 • 外國企業如欲在香港經營,可以分行形式登記註冊。分行與其總公司為同一法人 • 成立分行須受《公司條例》第XI部規管。外國企業必須在香港有一辦公地址,並授權一名代表負責業務。獲授權代表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律師事務所或專業會計師事務所,但必須為香港居民 • 分行必須在開業後一個月內,向商業登記署登記

  38. 《香港作為業務營運中心》 (六) 來港就業申請簽證 僱主要申請外地人才或員工來港就業,便需要向香港入境事務署作出有關申請,所要辦理的手續如下:- • 填妥入境署的有關申請表格 • 提交一系列有關申請人(即海外員工)的資料, 包括:- • 旅遊戶照副本 • 有關工作經驗的相關証明副本

  39. 《香港作為業務營運中心》 • 申請人其有關學歷及証書副本 • 申請人過往在港的居住証明 • 申請人的服務合約或聘任書副本, 需要資料包括其受聘職位的詳細資料, 如薪金, 其他福利及受僱之時間等等 (受僱薪酬條款) • 申請人前僱主的推薦信

  40. 《香港作為業務營運中心》 • 僱主所要提供的一係列文件:- • 公司註冊證書副本, 商業登記証副本及公司組織章程副本 • 僱主的經濟狀況証明 (包括入息稅申報表, 營業損益表或利得稅申報表) • 公司僱員名單列明各僱員的職位和薪金, 包括本地僱員及現任或過往從海外招聘的外地僱員名單 (亦需申報他們在入境署的檔案/參考編號)

  41. 《香港作為業務營運中心》 • 有關申請人工作或其工作責任的詳細資料描述及解釋為何需要此一職位空缺 • 以信件形式解答為何此一職位不能在本地作招聘及不能在本地由具備相關經驗及學歷的人仕擔任 • 如現時公司已聘請了有關的外地員工, 要作出合埋解釋為何公司需要更多的有關外地員工之原因 • 如所要聘請的外地員工是要接替現任的僱員, 需要提供有關僱員的個人資料及住址 • 公司有否計劃在未來聘請更多的外地員工

  42. 《香港作為業務營運中心》 (七) 鄺家賢律師事務所之專業服務 本行成立於1991年,為社會各階層服務已有15載,而本行所提供之專業服務包括:- • 中國投資 • 我們熟識中國的法律制度及其文化之專業知識

  43. 《香港作為業務營運中心》 • 國際投資 • 代表客戶處理跨國與跨境的法律糾紛 • 在閣下商談合約時率先提供法律意見 • 知識產權 • 處理訴訟性或非訴訟性之知識產權個案,包括與商標、設計註冊、專利、版權、商業機密及技術、以及與電腦軟件及互聯網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及授權使用等事宜

  44. 《香港作為業務營運中心》 • 合併收購 • 在中國內地進行合併收購是進攻中國巿場之新興模式 • 合併收購前之調查及談判 • 合併收購文件審核 • 合併收購後之管理架構重組、員工安排等事宜 • 確保企業發展的連接性與完整性,以達致最高的效益 • 資產重組 • 代表國內外金融機構、債權人及債務人,在清算、取消債務或重組公司債務之過程中,為客戶追回資產及制訂最有效的債務重組方案 • 我們亦就買賣公司資產或股權,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45. 《香港作為業務營運中心》 • 資訊科技 • 提供與資訊科技有關的法律服務 • 網上訂立合約 • 電子交易 • 互聯網資料保密 • 電腦軟件版權保護 • 非法佔用網址名稱等事宜的法律解決方案 • 法律顧問 • 代表個人及公司客戶,以全面、實效、經濟的法律方案為其解決各種法律問題,包括合同法、土地法、公司法、婚姻法、勞工法等等 • 我們亦以年聘形式為各公司及團體,例如業主法案團體及工貿商會等,擔任法律顧問

  46. 《香港作為業務營運中心》 (八) 鄺家賢律師事務所 公司法律伙伴計劃 (Company Legal Partner Package) 全面性一站式的公司法律伙伴計劃 (Company Legal Partner Package) 只需HK$3,888.00,一年內便可享有本所提供之專貴法律顧問服務,其中包括:- • 無限次電話查詢 • 無限次網上查詢 • 無限次會見律師(諮詢時間需要經雙方安排後決定)

  47. 《香港作為業務營運中心》 而本所之其他專項法律服務包括:- • 草擬法律文件 • 審核法律文件 • 代表訴訟案件 • 代表商業合約談判及簽訂 • 商標、外觀設計及專利註冊 • 於國內設立新公司 • 於國內設立辦事處 • 申請政府牌照 • 所有樓宇買賣及租務事宜 • 其他法律服務

  48. 《香港作為業務營運中心》 本所資料 • 鄺家賢律師事務所 • 主任律師 : 鄺家賢律師 • 電話 : 3110 0718 • 地址 : 香港會議展覽中心新翼博覽商場地下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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