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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大利 1988 刑事訴訟改革初探

義大利 1988 刑事訴訟改革初探. 司法院刑事廳. 壹、前言. 西元 1988 年義大利國會通過了新的刑事訴訟法,並於 1989 年 10 月 24 日開始實行。 將義大利的刑事司法系統由傳統的職權進行,往當事 人進行大幅修改,是歐洲大陸法系國家第一個和平採用當 事人進行制度的國家。 憲法法庭一連串判決,與刑事訴訟新制所要推動的當 事人進行主義的基本原則背道而馳→刑事司法體系走回職 權進行的老路→實務運作的結果,新制與舊制沒什麼大差 別。. 義大利國會為了貫徹刑事司法體系當事人進行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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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大利 1988 刑事訴訟改革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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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義大利1988刑事訴訟改革初探 司法院刑事廳

  2. 壹、前言 西元1988年義大利國會通過了新的刑事訴訟法,並於 1989年10月24日開始實行。 將義大利的刑事司法系統由傳統的職權進行,往當事 人進行大幅修改,是歐洲大陸法系國家第一個和平採用當 事人進行制度的國家。 憲法法庭一連串判決,與刑事訴訟新制所要推動的當 事人進行主義的基本原則背道而馳→刑事司法體系走回職 權進行的老路→實務運作的結果,新制與舊制沒什麼大差 別。

  3. 義大利國會為了貫徹刑事司法體系當事人進行化的義大利國會為了貫徹刑事司法體系當事人進行化的 基本精神,於1999年11月修改義大利的憲法,直接在憲 法中納入當事人進行主義的精神,明定強化被告對質詰 問權的保障。→國會在2001年再度修改刑事訴訟法的相 關規定以因應新憲法保障被告刑事基本權的精神。

  4. 貳、修法背景及原因 1930年代法西斯政權的遺跡—羅哥刑事訴訟法 (Codice Rocco) (以控制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為價值) 一、修法背景 pretrial inquisitorial phase ↗ (簡式偵查),由檢察官負責 pretrial phase 偵查程序 ↘ pretrial examination phase (正式偵查),由偵查法官 (investigative Judge)負責 (秘密偵查)

  5. 1947年義大利國會通過憲法 1963年刑事訴訟法研究會向國會提出刑事訴訟法草案 (提出當事人進行的想法,但未立法成功) 1965年至1972年憲法法院連續以幾個判決 加強偵查程序被告權利的保護 但被告在偵查中的權利仍未有進一步的保障 1974年國會授權政府起草刑事訴訟法

  6. 1978年政府提出修法草案 因恐怖活動猖狂,修法活動無疾而終 1987國會再度授權政府起草刑事訴訟法 1988年義大利國會通過了新的刑事訴訟法 往當事人進行主義的方向邁進 1989年10月24日開始實行

  7. 二、修法原因 義大利從傳統的職權進行的國家,突然改採當事 人進行制度,有些人或許認為難以理解,一般認為的 原因有下列二者: (一)義大利想建立一個公平、公正、公開的刑事司法 體系,以彰顯義大利已成為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 現狀,並且切斷過去刑事司法體系秘密偵查的臍 帶。 Q:許多職權進行的國家也有公開法庭,例如法 國及德國,當事人進行主義可以達到改革的 目的?

  8. (二)義大利希望以有效率的刑事司法制度來解決案件(二)義大利希望以有效率的刑事司法制度來解決案件 量膨脹、審理嚴重遲延的問題。 Q:當事人進行主義必然會比職權進行主義有效 率? 當事人進行主義是協商制度不可或缺的先決 條件?

  9. 參、義大利式的刑事當事人進行主義 一、混合制的義大利刑事訴訟制度--以傳統大陸法系 的職權進行為基礎,引進英美法系的當事人進行 元素。 義大利的刑事訴訟改革,雖然是朝向當事人進行 的精神邁進,但仍保存了職權進行主義的相當特 性,茲列舉如下: (一)被害人的程序參與權 義大利的犯罪被害人得透過律師參與程序,並可 以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然而,美國大部分的州 到現在也僅允許被害人參與量刑程序,透過律師 被害人積極參與審判程序並非英美國法的傳統。

  10. (二)未分離事實認定與量刑程序 英美法系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的國家,事實認定與量 刑是二個不同的程序且有不同的證據法則。在義大 利認定事實與量刑並未區分不同的程序。法庭的證 據調查對被告有著雙重的重要戰略影響,可能同時 影響事實認定與量刑。 (三)人民參與審判的程度不同 義大利並無意引進陪審團制度,人民參與審判在義 大利僅限於重大犯罪,例如叛國、謀殺或綁架案件 。在這些案子中平民(6人)參與職業法官(2人)的審 判,這種混合參審的模式在法國、德國等其他大陸 法系國家也可發現。 (四)檢察官的定位問題

  11. 二、西元1988年義大利刑事訴訟法主要的修法內容二、西元1988年義大利刑事訴訟法主要的修法內容 偵查階段(the preliminary investigation) 義大利此次修法,將通常刑事訴訟大至分為三個階段: 預審階段(the preliminary hearing) 審判階段(the trial) 此外,並設計了迅速結案的特別程序(special procedure)。

  12. 刑事訴訟程序流程圖 (一)偵查階段 6個月內 偵結 警察 受理 案件 檢察機關 受理登記 發 動 偵 查 報告 檢察官 (48小時) 向審核法官 聲請延長辦 案期限至1 年6月,例 外2年 檢察官發現犯罪 或接獲告訴、告發 ▲廢偵查法官改設審核法官:(gip, giudice per le indagini preliminary)負責監督偵查機關的作為,以確保犯罪嫌疑  人之權利,受到應有的保護,將檢察權與司法監督權區分。

  13. 察 官 調 查 完 畢 為不起訴處分(a judgement of dismissal,無確定力, 檢察官如發現新證據,仍可 聲請起訴) (1) 聲請 審核 法官 為不 起訴 處分 准 許 罪證 不足 駁 回 繼續偵查 或命令起訴 ▲憲法第112條起訴法定主義

  14. (二)預審階段(迅速簡易的書面審理) 檢 察 官 調 查 完 畢 起訴裁定,進入審判程序 (2) 將所有卷 宗送預審 法官聲請 起訴裁定 證據 充分 駁回起訴之聲請 ▲預審法官(gup, the giudice dell’udienza preliminare, the preliminany hearing judge)

  15. 預審程序的特點: 1.被告及其辯護人可在預審法官決定前要求閱卷。 2.預審法官於決定前應開庭讓雙方陳述意見。 3.預審法官得調查其他證據,有權要求檢察官變更控 訴內容。 4.在採卷證不併送的情形下,如果當事人認為法官應 該得到更多的資訊,當事人可在預審程序中提出聲 請,由進行預審程序的法官決定是否准許。

  16. 預審程序有三個目的: 一、選擇案件進入審判程序,使審判程序法官的工 作量得到合理的控制,提高司法程序效率。也 就是由gup擔任守門員的角色。 二、被告及其辯護人可以利用此一程序來了解檢察 官所掌握的全部卷證,讓被告有機會提出對他 有利的證據,以避免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此功 能對於無罪的被告特別有意義。 三、讓被告有進行量刑協商及其他特別程序的機會。

  17. (三)審判階段:法官與當事人二造權利關係的移轉(三)審判階段:法官與當事人二造權利關係的移轉 1.原則上採卷證不併送,以審判程序為調查證據的重心。

  18. 2.當事人負舉證責任,行交互詰問制度,保障被告的對質 詰問權。

  19. 3.嚴謹證據法則

  20. 就審判程序而言,雖然義大利的新刑事訴訟法採用了當事人進行主義的精神,但仍在下列方面保留了職權進行的色彩:就審判程序而言,雖然義大利的新刑事訴訟法採用了當事人進行主義的精神,但仍在下列方面保留了職權進行的色彩:

  21. (四) 迅速結案的特別程序 迅速結案的特別程序 為了加速案件的進行, 省略預審程序的特別程序 取代審判程序 的替代方案 直接 審判 立即 審理 處刑 命令 認罪 協商 簡式 審判

  22. 在義大利簡式審判對於迅速結案佔重要地位,檢察官聲請直接審判或立即審判之案件,被告仍得聲請轉換為簡式審判,以達減刑的目的。檢察官若不同意進入簡式審判程序,案件就不能進入簡式審判程序,但檢察官必需陳述理由,法官若認無正當理由者,仍可減輕被告宣告刑至3分之1。在義大利簡式審判對於迅速結案佔重要地位,檢察官聲請直接審判或立即審判之案件,被告仍得聲請轉換為簡式審判,以達減刑的目的。檢察官若不同意進入簡式審判程序,案件就不能進入簡式審判程序,但檢察官必需陳述理由,法官若認無正當理由者,仍可減輕被告宣告刑至3分之1。

  23. 肆、義大利新刑事訴訟法評析 一、當事人進行與職權進行的價值衝突 (一)傳統大陸法系職權進行的刑事司法系統認為法院 有責任給當事人一個正確的判決。(二)法庭三方關係的轉變過大,短期內難以適應。(三)被告未委任辯護人時,法官為維持公平正義而依 職權介入。

  24. 二、義大利式認罪協商制度未能發揮應有的效能二、義大利式認罪協商制度未能發揮應有的效能 (一)大陸法系的職權刑事司法系統認同犯相同之罪 有相同量刑背景者,依法應為相同之處遇。 (二)對於起訴裁量權的看法不同,認罪協商與起訴 法定原則(mandatory compulsory prosecution) 的理念衝突。 (三)義大利擔心協商制度會影響刑事司法系統的獨 立性。 (四)擔心被告進入協商的壓力將侵蝕憲法無罪推定 的精神。 (五)案件遲延過多,對被告而言,拖延也可能是一 件有利的事。

  25. 三、義大利憲法法庭和國會的戰爭 (一)憲法法院宣告具當事人行主義精神的證據法則違憲 1.1992年憲法法庭第24號判決—擴充證人審判外陳述的 證據能力。 刑事訴訟法第195條第4項規定證人出庭時就犯罪有關 的事實所為陳述係引述法庭以外他人的傳述,該先前 傳述者有必要出庭作證。簡言之,這是傳聞法則禁止 採用法庭外陳述替代證人當庭陳述的規定。比較特別 的是,刑事訴訟法第195條第4項禁止在偵查程序蒐集 證據的警員以證人的身分出庭重述該法庭外的陳述。 這條規定的理由是禁止重要證人在警察局的證述直接 在法庭被採為證據。

  26. 1992年憲法法庭第24號判決宣告刑事訴訟法第195條第4 項違憲,認為該條規定缺乏合理正當的理由,忽視了法 庭發現真實的價值。憲法法庭認為為求真實的發現,法 院應將犯罪發生時究竟發生何事的法庭外陳述列入發現 事實的參考,憲法法院並認為刑事訴訟法對於傳聞例外 的限制過多。 上開1992年憲法法庭第24號判決使得1988年新刑事訴訟 法立法者要區分審前調查程序跟審判程序的努力破功, 偵查卷中的很多卷證資料透過詰問承辦警員進入了法庭 ,傳喚法庭外陳述者出庭作證變成一個選項而非必要的條件。

  27. 2.1992年憲法法庭第254號判決—承認共犯審判外陳述的證據 能力。 1992年憲法法庭第254號判決是第2件憲法法院打擊新刑事訴訟法當事人進行主要架構的另一重要判決。這個判決是有關新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共犯(accomplice)於審判中出庭作證主張保持沈默時,其於警局的陳述,不得採為證據之規定,本條禁止檢察官引用該共犯法庭外之陳述作為被告不利之證據。為了發現真實,義大利憲法法院認為呈現在法庭上的證據資料愈多愈好,而承認共犯法庭外陳述的證據能力。 本判決加上第24號判決,我們可以得到一個結論,那就是偵查中對被告不利的資料大部分可以在審判中使用,偵查卷重新在審判程序取得重要主導的地位。雖然新刑事訟訴法採卷證不併送及嚴謹的證據法則,試著限制偵查卷在審判庭中的價值,但憲法法庭的上開判決似乎要拆掉新刑事訴訟法中當事人進行的重要支柱。

  28. 3.1992年憲法法庭第255號判決 1992年憲法法庭第255號判決所要處理的問題在於新刑事訴 訟法第500條第3項證人審判庭以外的陳述,是否可以當作 證人法庭上不一致陳述的彈劾證據?本案證人在偵查中之 陳述與審判中全部或一部不一致,依新刑事訴訟法第500條 第3項,此時證人審判外之陳述不能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證 據,只能做為彈劾證人證詞可信性的彈劾證據。但這個原 則有2個例外,第1是檢察官或警察於搜索時證人時所為的 審判外陳述,第2是證人於犯罪當場被查獲時所為的審判外 陳述(因為這些審判外陳述被認為本質上可信,他們通常 都是第一次調查時當場所做,類似於美國聯邦證據法當場 感覺的陳述present sense impressions或受驚嚇的陳述 excited utterances之傳聞例外)。憲法法庭認為新刑事 訴訟法第500條第3項不合理阻礙真實之發現,違憲。

  29. (二)義大利國會的正當程序改革 1.義大利1992年憲法法判決後,刑事訴訟法的改變→修 正第500條。(黑手黨暗殺執法人員的背景) 2.1997年刑事訴訟法上開被宣告違憲的第513條修正及 該條在憲法法庭的命運→憲法法庭1998年第361號判 決。(最後一根稻草) 3.國會決定修憲加入當事人進行主義的精神。 憲法第111條包含了保障被告提出反證的權利、公平 法官的權利、合理審判期間的權利、對質詰問證人的 權利及正當程序的權利。 ---「正當程序改革」(due process reform) 4.修正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以符合憲法第111條的原則。

  30. 四、被告缺乏有效的實質辯護 五、義大利刑事司法系統的阿基里斯腱(Acilles’Heal) 義大利的檢察官是廣義的司法官。 1988年新刑訴雖要求檢察官負舉證責任,但檢察官 的人事制度並未同時修正,對檢察官而言,並無任 何改變的壓力。 an accuser with no passion, and a judge with no neutrality.

  31. 伍、 結 語

  32. 敬 請 指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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