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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田五红 联系电话: 18908652029 2012 年月 9 月 12 日. 《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 解 读. 2012 年 4 月 16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颁发了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 的通知 》 (中办发 〔2012〕14 号),发布了 《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 (以下简称 《 条例 》 )。. 一、新公布 《 条例 》 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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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田五红 联系电话:18908652029 2012年月9月12日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解 读
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颁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发布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颁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发布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一、新公布《条例》的变动
《条例》的发布,标志着党政公文合二为一,这是我国党政机关的一件大事,这不仅是法定公文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形式上的重要体现,也是公文处理手段逐步科学化的客观需要;对于促进党政机关办公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和提高工作效率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条例》的发布,标志着党政公文合二为一,这是我国党政机关的一件大事,这不仅是法定公文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形式上的重要体现,也是公文处理手段逐步科学化的客观需要;对于促进党政机关办公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和提高工作效率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一、新公布《条例》的变动
201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范》(GB/T 9704-2012)。 公文的字体、字号、版式等,要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一、新公布《条例》的变动
201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范》(GB/T 9704-2012)。 公文的字体、字号、版式等,要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一、新公布《条例》的变动
2012年1月,省厅印发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文件格式规范》(鄂土资党函〔2012〕1号),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及省委办公厅的要求,对党组文件格式版型及规范进行了调整。2012年1月,省厅印发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文件格式规范》(鄂土资党函〔2012〕1号),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及省委办公厅的要求,对党组文件格式版型及规范进行了调整。 一、新公布《条例》的变动
2012年8月22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国土资源部公文处理实施细则》。2012年8月22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国土资源部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一、新公布《条例》的变动
按照厅领导的批示,省厅办公室下发了《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公文公文格式逐步调整的通知》,同时正在起草《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公文处理实施办法》。按照厅领导的批示,省厅办公室下发了《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公文公文格式逐步调整的通知》,同时正在起草《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公文处理实施办法》。 一、新公布《条例》的变动
1.公文处理的概念更加科学。《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条例》中按照公文办理的工作流程将公文办理工作概括为“拟制、办理、管理”三个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环节,简洁明了,“拟制”包括了“起草、审核、签发”三个环节(《办法》中隶属于发文办理),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至公文办理范畴。1.公文处理的概念更加科学。《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条例》中按照公文办理的工作流程将公文办理工作概括为“拟制、办理、管理”三个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环节,简洁明了,“拟制”包括了“起草、审核、签发”三个环节(《办法》中隶属于发文办理),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至公文办理范畴。 (一)变动的七个特点
2.公文的种类更加丰富。原《办法》中规定公文种类为13种,新《条例》中规定公文种类为15种,增加了“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和“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 (一)变动的七个特点
3.公文要素做出了调整。《条例》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18个公文格式要素),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同时,对涉密文件、紧急公文、联合行文、公文标题等有了明确的规定:涉密文件要标注份号,紧急公文标注“特急”“加急”,联合发文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公文标题应标明发文机关,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公章等。3.公文要素做出了调整。《条例》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18个公文格式要素),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同时,对涉密文件、紧急公文、联合行文、公文标题等有了明确的规定:涉密文件要标注份号,紧急公文标注“特急”“加急”,联合发文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公文标题应标明发文机关,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公章等。 (一)变动的七个特点
4.行文规则上做了具体规定。《条例》中规定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并要提出倾向性意见;“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向下级机关行文也有明确的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4.行文规则上做了具体规定。《条例》中规定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并要提出倾向性意见;“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向下级机关行文也有明确的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一)变动的七个特点
5.文件签发程序更加规范。《条例》规定“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办法》只对上行文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5.文件签发程序更加规范。《条例》规定“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办法》只对上行文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一)变动的七个特点
6.公文办理环节更加简明。 收文办理环节增加了“承办”和“传阅”环节,对“承办”和“传阅”环节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发文办理环节减少为四个,将“起草”、“审核”、“签发”环节划归到“公文拟制”部分了,“用印”划分到“印制”部分了。 (一)变动的七个特点
7.公文管理环节更加严格。 第七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第三十二条对“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也做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 (一)变动的七个特点
1.公文的种类有增减。关于公文的种类,《行政》有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13种;《党务》有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14种;《条例》有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15种。《条例》比《行政》增加了决议、公报2种;比《党务》增加了命令(令)、公告、通告、议案4种,减少了指示、条例、规定3种。1.公文的种类有增减。关于公文的种类,《行政》有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13种;《党务》有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14种;《条例》有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15种。《条例》比《行政》增加了决议、公报2种;比《党务》增加了命令(令)、公告、通告、议案4种,减少了指示、条例、规定3种。 (二) 《条例》与《行政》、《党务》的对比。
2.公文的格式变化较大。 从组成公文的要素来看,《行政》17个,《党务》16个,《条例》18个。《条例》比《行政》增加了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比《党务》增加了附件说明、附注、页码,减少了主题词。三份文件相比,不同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二) 《条例》与《行政》、《党务》的对比。
(1)发文机关标志。《条例》:“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行政》:“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不同之处:一是“标识”,现称为“标志”;二是原来不加“文件”二字,现可以加,也可以不加;三是以前联合行文几个单位的名称都要排,把主办单位排在前面,现在是可以单独使用主办机关名称。 (二) 《条例》与《行政》、《党务》的对比。
(2)标题。对标题内容的要求《条例》、《行政》 、《党务》基本一致,只是《行政》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而《条例》、《党务》均无此要求。言下之意是:以后党政公文的标题根据需要可以加标点符号。 (3)发文机关署名。《条例》:“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党务》与此相同;《行政》对此没有规定,在实际行文中都不署名,只加盖公章。以后必须署名。 (二) 《条例》与《行政》、《党务》的对比。
(4)印章。《条例》:“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党务》:“除会议纪要和印制的有特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外,公文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行政 》:“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不同点主要是《条例》没有把会议纪要(《条例》称“纪要”)列入不需加盖公章的情形和文种,也就是说以后的纪要也需要加盖公章。 (二) 《条例》与《行政》、《党务》的对比。
(5)主题词。《条例》对公文的“主题词”要求已经取消,这是现代信息技术进步的结果。(5)主题词。《条例》对公文的“主题词”要求已经取消,这是现代信息技术进步的结果。 (6)其它方面。《条例》取消了“印刷份数”的要求,增加了“页码标注”的要求。用纸格式上,条例统一为A4。版记由三号字改为四号字。 (二) 《条例》与《行政》、《党务》的对比。
3.行文规则有补充。《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是新要求,“下级机关的请求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这是为了杜绝不负责任的做法。3.行文规则有补充。《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是新要求,“下级机关的请求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这是为了杜绝不负责任的做法。 4.收文办理程序更加完善。《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七款新增明确的答复要求,“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文的格式按《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二) 《条例》与《行政》、《党务》的对比。
关于公开形式。公开形式应按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在“版记”上面增加公开形式的内容,公开形式分“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三种。关于公开形式。公开形式应按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在“版记”上面增加公开形式的内容,公开形式分“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三种。 (二) 《条例》与《行政》、《党务》的对比。
(一)请示与报告。 “请示”和“报告”都是上行文,是行政机关公文使用频率较高且容易混淆的文种。常见的问题主要有:将“请示”文种用“报告”文种呈送上级机关,请求上级机关批复(答复),这样就容易贻误工作。因此,在撰写“请示”和“报告”时,要特别注意二者之间八个方面的区别。 1.作用不同。“请示”是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答复上级讯问,报送文件、物品等。 二、几种常用文种的区别
2 .内容不同。“请示”是本单位无力无权解决或按规定须上级批准之后才能实施的事项;“报告”是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比较重大的工作或向上级机关建议,须上级机关知道的事项。 3 .容量不同。“请示”应一文一事;“报告”可多事一报,但不得夹带请示的事项。 4 .时间不同。“请示”应事前行文;“报告”可在事前、事中、事后行文。 5 .范围不同。“请示”一般只主送一个上级机关,不得多头主送或越级主送;“报告”可以主送几个相关的上级机关,其他上级机关也可以抄送。 二、几种常用文种的区别
6 .处理不同。上级机关收到下级的请示后,应及时批准、批复(答复),是办理件,下级应在收到上级批复(答复)后才能实施;上级机关收到下级的报告后,主要是了解情况,可以不答复,下级不用等待上级答复。 7 .篇幅不同。“请示”的篇幅比较短,一般不超过1500字;“报告”的篇幅相对较长,但一般不超过3000字。 8 .结束语不同。“请示”在结束时用“特此请示”、“特此请示,请批示”、“请审示”等;“报告”一般不用“专此报告”、“特此报告”(以前常用,现取消)。 二、几种常用文种的区别
(二)请示与函。 “函”是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的公文。“函”可分为商函、询答函、请批函(请求批准函、审批函)。“函”在公文往来中使用比较广泛,其主要作用有两个方面:一是不相隶属的同系统部门之间询问和答复工作;二是请求平行或不相隶属的职能部门批准有关事项,不能用“请示”或“报告”,应使用“请求批准函”,即“某某单位关于请求批准某某事项的函”。 二、几种常用文种的区别
(二)请示与函。 在公文撰写中,容易出现“请求批准函”误认为就是“请示”或“报告”文种,在与平行或不相隶属的机关行文时使用“请示”或“报告”,是欠妥的。“请示”与“请求批准函”有严格的区别,主要有: 1.类型不同。“请示”是上行文;“请求批准函”是平行文。 2 .主送机关不同。“请示”的主送机关是具有领导、指导关系的上级;“请求批准函”的主送机关是平行或不相隶属的职能单位。 二、几种常用文种的区别
(二)请示与函。 3 .内容范围不同。“请示”是请求批准、指示;“请求批准函”是请求批准某项职能事项。 4 .行文语气不同。“请示”的用语应尊敬上级机关;“请求批准函”应互相尊重。 6 .办复方式不同。“请示”的事项由上级机关批复下级机关;“请求批准函”的有关批准事项由受文单位复函(审批函)。 二、几种常用文种的区别
(三)报告与总结。 “报告”是上行文,其主要作用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等。“总结”不是公文文种,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拟稿人将工作总结作为公文文种行文,如在带有工作总结性的公文标题中用“某某单位2012年XX工作总结”等,这样的标题是不对的。其实,工作总结就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可直接使用“报告”文种,主送上级机关(可多头主送),抄送有关机关。如将上述公文标题改为“某某单位关于2012年XX工作情况的报告” 。 二、几种常用文种的区别
(四)意见与建议。 “意见”是对重要的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的公文文种。可用于上行文、平行文和下行文。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作为平行文,提出的意见供受文单位参考;作为下行文,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这里着重谈谈作为下行文的“意见”文种。在实际工作中,部分拟稿人往往将“工作打算”、“工作安排”和“工作计划”作为公文文种行文,如:“某某单位2013年XX工作打算”或“工作安排”、“工作计划”等,都是欠妥的。“工作打算”、“工作安排”和“工作计划”不是公文文种。可直接使用下行文的意见文种,规范的标题应为“某某单位关于2013年XX工作的意见”。 二、几种常用文种的区别
(五)通告与通知。 “通告”是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的公文文种,其主送对象是不确定的。如:“某某单位关于XX的通告”。 “通知”是批转下级机关、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 二、几种常用文种的区别
1.发文机关名称与落款名称应保持一致。 2.决定、意见、规定,可在标题下应加发文日期。 3.用发文字号代替文件名称。如:“关于××字〔2011〕第×号文的批复”,这类标题的事由,除极少数熟悉标题中所述文件的内容的人外,其他人是不能明白的。 4.附件放在公文版记后。公文版记包括印发机关名称、印发时间等,应放在印制公文最后一页的尾部。附件应在公文版记之前。“附件”字前空两格;附件名称后没有标点。 5.请示、报告等上行文中,公文尾条中标注“2012年9月12日印发”。因为是上行文,所以应标注“2012年9月12日印”而不是“印发”。上行文应有签发人。 6.“妥否,请批复”后没有标点符号,应有句号。 三、公文处理中的几个常识问题
7.数字使用不规范。应该用阿拉伯数字的用了汉字,如“20世纪90年代”错成“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应该用汉字的用了阿拉伯数字,如“党的十八大”错成“党的18大”。在发文机关署名后标识成文日期时,应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如:“2012年9月12日”。正式公文成文时期必须将年月日标示完整。不能将月日写成“分子式”,如把1月1日写成“1/元”或“1/1”。7.数字使用不规范。应该用阿拉伯数字的用了汉字,如“20世纪90年代”错成“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应该用汉字的用了阿拉伯数字,如“党的十八大”错成“党的18大”。在发文机关署名后标识成文日期时,应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如:“2012年9月12日”。正式公文成文时期必须将年月日标示完整。不能将月日写成“分子式”,如把1月1日写成“1/元”或“1/1”。 8.印章位于正文的右下方,应上不压正文,下不压日期。 9.文章层次标识:第一层次是一、二、三;第二层次是(一)、(二)、(三);第三层次是1.、2.、3.;第四层次是(1)、(2)、(3)。 10 .文章一级标题不能用标点符号;二、三、四级标题,一般用标点符号,可与正文相连。 三、公文处理中的十个常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