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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規與實務研習 October 1, 2014. 適用法規. 政府採購法 ( 條文 114 條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 條文 113 條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正式通過子法 如: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相關作業規定 如: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佈法規解釋函令 教育部發佈採購相關規範函 國立陽明大學採購業務作業要點 國立陽明大學採購業務分層負責明細表. 法規概要. 政府採購法 目的: 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 公平 、 公開 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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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規與實務研習 October 1, 2014
適用法規 • 政府採購法(條文114條)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條文113條)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正式通過子法 • 如: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相關作業規定 • 如: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佈法規解釋函令 • 教育部發佈採購相關規範函 • 國立陽明大學採購業務作業要點 • 國立陽明大學採購業務分層負責明細表
法規概要 • 政府採購法 • 目的: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1 • 分類: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委任或僱傭等。 §2 • 採購原則: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6 • 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財物、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
法規概要 • 政府採購法 • 適用機關: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 §3 • 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 • 上級機關:教育部。 §9 • 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14 •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 18 • 決標原則:最低標、最有利標。 § 52
法規概要 • 政府採購法 • 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等,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26 • 流標:開標前因投標廠商家數不足三家而不予開標或無廠商投標。§48 • 廢標:開標後發現有不能決標之情事。 • 減價後最低標價仍未進入底價。 • 無法評定最有利標。
法規概要 • 政府採購法 • 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開標前發現,其所投之標不予開啟,開標時發現,不決標予該廠商,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撤銷決標、終止或解除契約:1.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2.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3.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4.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5.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6.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7.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50-1
法規概要 • 政府採購法 • 流標與廢標區別:以開標為區別之時點,開標前發現無法開標稱流標;開標後無法決標稱為廢標。 • 保留決標 • 標價高於底價:比減價3次後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金額,且不超過底價8%,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先保留決標,簽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得超底價決標,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4%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 §53
法規概要 • 政府採購法 • 保留決標 • 最低標標價偏低: • 最低標標價低於底價之80%,但在底價70%以上,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限期廠商提出說明,保留決標。
法規概要 • 政府採購法
法規概要 • 政府採購法 • 保留決標 • 低於底價70%,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限期廠商提出說明,保留決標。 註:機關如發現底價偏高造成最低標標價偏低不適用前揭規定。
法規概要 • 政府採購法 • 採購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34
法規概要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 訂定底價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53 • 工程會正式通過子法 •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6
法規概要 • 工程會發佈解釋函 • 採購金額
法規概要 • 工程會訂頒相關作業規定 • 招標期限標準 • 註:提供電子領標等標期得縮短3日,但縮短後不得低於5日。 • 重行或續行公告,未達公告金額不得少於3日,公告金額以上以不得少於7日。 • 本校採購案均提供電子領標,等標期如紅色括弧標示。
法規概要 • 本校採購業務作業要點 • 採購權責劃分 • 註:10萬元以下之採購,得免附估價單。 • 逾10萬元之採購附1張估價單及規格文件,工程採購 • 由營繕組辦理,財物及勞務採購由事務組辦理。
法規概要 國立陽明大學採購業務分層負責明細表
採購流程 • 申購 • 申購單位請先上網連結政府電子採購網,查詢採購標的是否共同供應契約商品。 • 辦公室用事務設備、資訊設備、辦公場所用品、車輛暨交通設備、人力資源、保險、圖晝暨教育用品、藥品衛材等大都有共同供應契約商品,若規格、功能符合需求,應以共同供應契約下訂採購。
採購流程 • 共同供應契約商品 • 選擇符合需求之廠牌型號及供應商,在電子採購網填寫請購單,列印後併同學校申購單經簽核程序後由事務組下訂。為永續利用資源達到環境保護目的並達成綠色採購比率,辦公室用文具紙張用品、設備及電器類等指定商品,請務必選購「可回收、低污染、省資源」之環保標章商品。 • 若共同供應契約商品規格不符合需求或自行詢價較低,填寫「不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申請書」依本校採購權責劃分規定核批後,視採購金額自行購置或送事務組辦理。
採購流程 • 非共同供應契約商品 • 採購金額10萬元以下者,簽請申購單位一級主管核定後,自行向價低廠商購置並自行核銷。 • 逾10萬元者,備妥規格文件,事務組據以製作招標文件,經核定後上網公告採購。 •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案:事務組會事先簽准若投標廠商未達3家時,當場改為限制性招標,以比價或議價辦理。 •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第1次公告投標廠商未達3家流標,第2次公告則無投標廠商家數限制。
招標流程 申購單位確認預算 擬訂採購標的規格 廠商報價 會計系統線上請購 申購單及規格文件送保管組 編列財產(用電加會營繕組) 申購單及規格文件送事務組 事務組隨機分案 採購承辦人員檢核規格文件 製作招標文件 簽陳總務處 會簽會計室 校長核定 約定開標時間 電子採購網公告 等標期 開標 審標 決標 訂約 履約管理(交貨、安裝、功能 測試) 驗收 付款 保固 保固期滿結案
注意事項 • 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計算方式: • 分批辦理採購依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認定之;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採單價決標者,依預估採購數量所需金額認定之。 • 採購之驗收:有初驗程序者,初驗合格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2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無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3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注意事項 • 申購單位應確認預算類別(業務費、設備費),會簽保管組編列財物類別,涉及用電須會簽營繕組後送事務組辦理。 • 採購標的規格應明確完整且不得限制競爭。若屬特定廠商提供之財物或勞務須採限制性招標,應填寫限制性招標理由書敘明理由經校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 開標時申購人務必親自出席審查規格並建議底價,避免發生履約規格爭議,惟不得於開標前與特定廠商議定價格。
注意事項 • 評審擇符合需要廠商、評選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廠商之採購案,開始評審/選前,委員名單應保密。 • 請審慎規範採購標的規格及交貨條件,決標後不得任意變更。 • 自行攜帶機器設備出國維修,務必於出口時申報聲明送出維修,避免運回時繳交關稅。 • 管制藥品、毒性化學物質、放射性物質及設備、生物材料、危險性設備(第一種壓力容器、鍋爐),應向環安中心依有關規定核備後購置。
注意事項 • 各單位需向國外原廠直接採購 • 10萬元以下之採購簽奉核准後自行墊款或辦理借支購置,免稅令會簽事務組協助辦理。 • 逾10萬元之採購,檢附申購資料並簽陳敍明外購原由送事務組辦理。 • 付款採貨到付款或預開信用狀,若先付款(電匯)後出貨,申購人須切結承擔貿易風險。 • 分別辦理: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分別辦理採購,不屬分批辦理。
注意事項 • 各單位同一會計年度使用之耗材、試劑等總金額逾10萬元,請備妥規格文件,由事務組辦理採購,簽訂開口合約,分批交貨,分批付款。 • 及早提出申購:採購案送達事務組後,承辦同仁須察查確定申購單位所定規格沒有限制競爭,製作招標文件、會簽會計室,經校長核定後上網公告,等標期、合理交貨期,交貨後安裝功能測試,國產貨品約需45~60天,進口貨品約需90天,交貨期太短易引起廠商異議、申訴,反而延宕採購期程。
採購錯誤態樣 • 意圖規避法規之適用分批辦理採購 • 抄襲特定廠商之規格資料 • 履約期限過短 • 非特殊或巨額採購卻規定特定規格 • 過當的資格 • 規定之資格與履約能力無關 • 規定廠商取得ISO9000系統認證 • 圖簡化採購程序及縮短時程,逕採限制性招標議價 • 非依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10萬元以下之採購,未考慮廠商報價之合理性,逕以報價購置
驗收及財產管理 • 財產:單價10,000元以上,使用期限2年以上。 • 物品(非消耗品):單價未達10,000元,使用期限2年以上。 • 消耗品:使用期限未達2年。 • 10萬元以下小額採購由使用單位驗收,逾10萬元採購由採購單位會同保管組、監辦單位及使用單位辦理驗收,依其性質填寫財產增加單或物品增加單。
驗收及財產管理 • 財產物品標籤:保管組依據會計室彙集之財產、物品增加單建立財產、物品帳,列印財產、物品標籤後到場黏貼,複核廠牌、型號等資料。 • 查詢:登入本校單一入口,點選「個人財產查詢系統」可線上查詢個人經管財產物品資料。 • 財產物品盤點:每年至少盤點1次。 • 財產減損: • 使用已屆年限加1年,毀損、不堪使用、無法修復或修復不經濟者,才能依程序減損。
驗收及財產管理 • 已達可申請減損年限,仍可繼續使用,不得辦理減損。 • 填寫財產減損申請單,奉核後保管組列印財產減損單派員前往查看、拍照。 • 物品報廢: • 使用已屆年限,毀損、不堪使用、無法修復或修復不經濟者,才能依程序報廢。 • 已達可申請報廢年限,仍可繼續使用,不得辦理報廢。 • 填寫物品報廢單,廢品逕送保管組庫房變賣。
驗收及財產管理 • 財產、物品未達報廢年限因毀損、不堪使用需報廢,申請人敘明理由檢具照片簽奉學校核可後陳報教育部核轉審計部核定。 • 報廢財物應辦理標售,各單位仍應妥為保管,俟決標後會同保管組點交廠商。 • 財物移動:財產、物品的使用單位及保管人有變更時請填寫財物移動單,財產、物品請務必分開填寫。
驗收及財產管理 • 財物移交:同仁於退休或離職應辦理財產、物品移交,遺失依殘值賠償,已達報廢年限者以最後一年殘值賠償。 • 採購墨水匣、碳粉匣等電腦耗材控管:應填寫「採購及使用碳粉匣、墨水匣等電腦耗材紀錄表」送保管組登錄。 • 因教學或研究計畫需要與合作單位間相互支援儀器設備時,無論借入或借出皆需簽奉學校核可,並簽訂契約。
驗收及財產管理 • 購買電腦配備(記憶體、燒錄機、光碟機等)時,應於申購單上載明內接式、外接式,是否可單獨使用,外接式請填寫財產或物品增加單,內接式請於申購單上填列原財產、物品編號以辦理原財產增值或附屬設備登記。 • 落實資安避免機關資料外洩,電腦、伺服器及硬碟等資訊設備報廢,應澈底移除資料,並依資通中心公告的時間,將硬碟送交資通中心勘驗。報廢筆記型電腦硬碟拆卸困難,逕將整台筆電送交資通中心進行硬碟銷毀作業。
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