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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就业形势及政策方向 浙江省就业管理服务局 陈根元 2012 年5月. 大纲. 当前就业形势及政策方向. 第一部分 当前就业形势和工作重点 第二部分 现行就业法律、规章和政策 第三部分 就业政策发展方向. 第一部分 当前就业形势和工作重点. 第一部分 当前就业形势和工作重点 一、当前就业形势 二、工作重点 三、热点问题. 第一部分 当前就业形势和工作重点. 一、当前就业形势 主要特点: (一)经济下行对就业的影响明显,就业增速趋缓 (二)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总体稳定,开工时间晚于去年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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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就业形势及政策方向浙江省就业管理服务局陈根元2012年5月当前就业形势及政策方向浙江省就业管理服务局陈根元2012年5月
大纲 当前就业形势及政策方向 • 第一部分 当前就业形势和工作重点 • 第二部分 现行就业法律、规章和政策 • 第三部分 就业政策发展方向
第一部分 当前就业形势和工作重点 • 第一部分 当前就业形势和工作重点 • 一、当前就业形势 • 二、工作重点 • 三、热点问题
第一部分 当前就业形势和工作重点 • 一、当前就业形势 • 主要特点: • (一)经济下行对就业的影响明显,就业增速趋缓 • (二)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总体稳定,开工时间晚于去年同期 • (三)企业“招工难”持续缓和,低端劳动力需求有所下降 • (四)企业用工成本持续上升,派遣用工数量有所增加 • (五)特定群体的就业压力和日益加剧的结构性矛盾相互交织,就业局势更为复杂
第一部分 当前就业形势和工作重点 • 特点一:经济下行对就业的影响明显,就业增速趋缓 • 1、企业从业增长放缓 • ① 4月份企业从业仍未恢复去年底水平 • 全省企业生产经营和用工监测数据显示, 4月份全省5660家监测企业从业人数181.06万人,低于去年底的181.14万人,季度环比净减少0.09万人,环比降幅0.05%。 • ② 城镇单位从业人数增速下降 • 省统计局数据显示,1季度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比上年同期增加55万人,剔除不可比因素,实际增长6%,低于去年同期0.9个百分点。
第一部分 当前就业形势和工作重点 • 特点一:经济下行对就业的影响明显,就业增速趋缓 • 2、城镇就业小幅增加但增长基础并不牢固 • 1-4月份,城镇新增就业、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人数同比增幅分别上升6.84、2.91和11.35个百分点,但指标增幅提高主要由部分地市就业政策周期、工作力度加大等非经济性因素引起,就业增长的稳定性还不确定。 • 3、实体经济吸纳就业能力有所下降 • 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制造业等行业从业净减少现象比较明显。省统计局数据显示,1季度,我省制造业单位从业人员比上年末减少8.1万人,降幅为1.2%
第一部分 当前就业形势和工作重点 • 特点二: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总体稳定,开工时间晚于去年同期 • 1、中小企业经营困难仍然存在但企业关闭破产数量较少 • 当前我省中小企业存在着“四难”现象(融资难、盈利难、提升发展难、成功创业难),中小企业经营困难较为普遍,资金、土地、劳动力成本等要素对企业的制约较为明显,但生产经营基本正常。4月份全省企业生产经营和用工监测数据显示,部分停产、停业整顿、关闭破产、外迁企业数量合计15家,占监测企业总数的0.27%。 • 2、企业观望情绪较为明显,开工时间晚于去年同期 • 省经信委对全省5000多家的企业调查表明,今年企业开复工时间普遍晚于去年,有18.8%的企业开工时间比去年推迟,其中正月十五前后开工的企业占90%左右,低于去年同期约5个百分点;4月份全省企业生产经营和用工监测数据显示,5660家监测企业中,正常开工5645家,部分开工1家,开工率达99.75%。
第一部分 当前就业形势和工作重点 • 特点三:企业“招工难”持续缓和,低端劳动力需求有所下降 • 1、企业缺工面和缺工程度呈下降趋势 • 全省企业生产经营和用工监测数据显示,4月份缺工企业比例和调查缺工率分别回落至36.66%和3.36%,调查缺工率已连续6期下降,其中小微企业缺工面为33.5%,小于大中型企业的42.6%,但缺工程度高于大中企业0.82个百分点。 • 注:①企业缺工比例=缺工企业数量÷企业总数 • ②企业调查缺工率=缺工数量÷(企业员工总数+缺工数量) • 2、普工、技工“双短缺”现象仍然存在,普工需求有所下降 • 全省企业生产经营和用工监测数据显示,4月份企业普工需求占总需求人数的71.74%,技工占21.41%,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占6.85%。普工需求已连续4期呈下降趋势,表明节后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招工基本到位。未来影响劳动力需求结构的主要因素,是我省产业转型升级的力度和进度。
第一部分 当前就业形势和工作重点 • 特点四:企业用工成本持续上升,派遣用工数量有所增加 • 1、企业用工成本不断上升 • 省统计局数据显示,1季度,全省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同比增长12%,增幅比上年同期回落1.2个百分点,仍处较快增长阶段,其中企业单位平均劳动报酬增长最快,同比增长达到了14.4%,比上年同期下降1.3个百分点。企业中平均劳动报酬增长最快的是住宿和餐饮业,平均劳动报酬同比增长达到了28.2%。 • 2、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有所增加 • 省统计局数据显示,1季度末制造业单位劳务派遣工增加2.7万人,住宿和餐饮业劳务派遣工增加0.6万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增加0.3万人,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加0.2万人。
第一部分 当前就业形势和工作重点 • 特点五:特定群体的就业压力和日益加剧的结构性矛盾相互交织,就业局势更为复杂 • 1、劳动力总量压力出现群体性分化现象 • ① 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压力有所减轻 • 由于再就业政策力度持续加大特别是公益性岗位安置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的实施,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持续稳定在30万人左右,登记失业率逐年下降,今年1季度为3.08%,就业压力稳中有降。 • ② 农民工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有所上升 • 农民工就业压力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产业转型升级引起的结构性失业。二是经济波动引发的周期性失业。三是就业质量不高造成的摩擦性失业。深层原因在于农民工职业素质不高,技能比较单一,融入城市的制度性障碍仍然存在,不能满足农民工体面就业的诉求;高校毕业生就业难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毕业生数量逐年上升。2012年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创纪录的27万人,且历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仍有3万人左右。二是素质结构与经济需求不相匹配。三是就业观念转变滞后。
第一部分 当前就业形势和工作重点 • 特点五:特定群体的就业压力和日益加剧的结构性矛盾相互交织,就业局势更为复杂 • 2、劳动力结构性短缺将会进一步加剧 • ① 中青年劳动人口比重逐步下降 • “六普”数据显示,2010年全省60岁以上年龄人口比重为13.89%,高于全国平均水平0.63个百分点。考虑到浙江常住人口中有相当数量外省流入年轻劳动力,实际上浙江人口老龄化速度高于上述公布数据。 • ② 低成本劳动力日渐稀缺 • 东部沿海城市生活成本上升、中西部崛起等因素引起部分农民工回流,低成本劳动力将日渐稀缺,“招工难”的重要原因在于企业的工资增长难以跟上劳动力成本的快速刚性上涨。 • ③ 素质型劳动力供不应求 • 省委省政府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大力发展海洋经济、服务外包、动漫、现代信息技术、创意、现代农业等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发展战略,将加大中高端制造业和服务业的人才需求,目前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各类职业资格求人倍率均保持在2以上。 • 注:求人倍率=岗位数÷求职人数
第一部分 当前就业形势和工作重点 • 结论: • ◇经济下行对就业的负面影响逐渐加深; • ◇企业“招工难”问题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 • ◇破解就业结构性矛盾任重道远
第一部分 当前就业形势和工作重点 • 二、工作重点 • (一)工作目标 • (二)重点工作 重点工作任务
第一部分 当前就业形势和工作重点 • (一)工作目标 • 省政府“十件实事” • 帮助30万名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城镇零就业家庭实现“基数归零,动态归零”。 • 省政府一类考核目标 • 城镇新增就业70万人;帮助30万名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其中就业困难人员1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 厅考核目标 • 失业保险参保净增50万人;新建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200家,安排大学生就业见习1万人;创业培训1万人。 • 截止4月份,主要考核指标完成进度均超时间进度,见下表。
第一部分 当前就业形势和工作重点 • (二)重点工作 • 1.完成省政府、省厅各项目标任务 • 2.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升级完善浙江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省本级就业分析决策系统和省本级就业门户网站建设,初步实现全省就业信息联网) • 3.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新建200家见习基地,组织1万名毕业生参加见习;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信息系统;表彰首批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 4.缓解就业“两难”问题(完善失业动态监测、企业用工监测和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分析制度,建立块状经济企业用工监测制度,加强就业形势研判;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就业服务进校园”等就业服务专项行动,推进“12580/12582求职招聘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实施“五缓四减三补贴”企业减负政策(具体内容见政策部分),稳定企业就业岗位;开展省际劳务合作,校企合作,来料加工,缓解企业“招工难”) • 5.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完善和落实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政策,继续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研究制订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标准;指导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进一步完善五大体系,做好国家级创业型城市优秀评选工作,完成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中期评估)
第一部分 当前就业形势和工作重点 • (二)重点工作 • 6.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做好失业保险扩面提待工作,制定出台失业保险稽核办法;贯彻落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拟订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方案,努力实现政策、参保范围和对象、缴费基数和比例、待遇项目和标准、基金管理和使用、业务流程和经办要求“六统一”;开展失业保险扩大支出试点暂停后续政策研究) • 7.加强基础工作建设(修订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平台建设标准和充分就业社区(村)创建标准,力争实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平台全覆盖,85%的社区、65%的村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村)标准;加强就业统计培训,建立统计人员考评表彰制度) • 8.特殊人群和地区就业工作(制订浙江省外国人就业行业、职业(岗位)管理目录 ,抓好新疆阿克苏地区大学生来我省实习工作;继续做好对口扶贫、山海协作等工作)
第一部分 当前就业形势和工作重点 • 三、热点问题 • (一)工作方向 • (二)考核指标 • (三)困难人员援助长效机制 • (四)充分就业社区(村)创建 • (五)基层平台建设 • (六)小额担保贷款 • (七)中小企业就业补助 • (八)工作经费 • (九)企业减负 • (十)创业型城市创建
第一部分 当前就业形势和工作重点 • (一)工作方向 • 胡锦涛总书记在政治局第三十二次集体学习会上的讲话: • 1、一个提法: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关系亿万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 2、二个定位:就业是民生之本,促进就业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头等大事;把促进充分就业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 • 3、五大目标:努力实现就业规模持续扩大;就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劳动者素质明显提高;失业风险有效控制;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 解读:首次将就业优先战略具体落实到个人和社会的发展目标层次;从全国角度看,扩大就业,促进充分就业仍是就业工作的第一目标,而提升劳动者素质的紧迫性甚至超过了失业风险控制,体现了“十二五”期间就业工作重心的新变化。
第一部分 当前就业形势和工作重点 • (一)工作方向 • 陈加元副省长在缓解就业结构性短缺文件上的批示: • 1、现在主要矛盾是招工难,劳动力结构性短缺,还是就业难,就业结构性短缺? • 2、解决招工难,是鼓励企业继续无限制低成本使用低端劳动力,还是支持鼓励企业提高劳动力成本、劳动力素质和劳动力结构,进而提高企业产品结构、技术结构和效益结构? •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是单纯帮助企业缓解招工难,还是逐步转向加强就业和社保服务助推企业转型升级,真正实现依靠科技进步和劳动力素质提高。我意还是要把重心放在后者。 • 解读:省委省政府要求就业工作重心从解决低端劳动力的充分就业问题和中小企业的“招工难”问题向帮助企业提升劳动力素质、促进企业转型升级转变,反映了当前我省失业压力可控,转型升级所需素质劳动力匮乏的现实。
第一部分 当前就业形势和工作重点 • (二)考核目标 • 1、政府工作考核体系中就业份量不足。目前省政府对各市政府一类考核指标中只有城镇登记失业率,而将城镇新增就业、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困难人员再就业等就业指标列入为民办实事考核范围,按一定系数折算成一类考核分数进入百分制政府目标考核体系。 • 2、劳动参与率考核指标问题。《关于调整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浙组[2011]46号),将劳动参与率列为考核指标,分值2分,劳动参与率数据由统计局提供。劳动参与率=全社会从业人员占劳动年龄人口的比重。 • 3、和谐劳动关系指数(浙委[2011]23号)。考核指标分成政府职能部门工作情况(60分-53.89分,第五名)、企业法律法规执行情况(20分-15.99分,第七名)、劳动者满意度(20分-14.75分,第一名)三个部分。其中政府职能部门工作情况部分(100分)中包括了城镇登记失业率(3分)、城镇新增就业(2分)、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2分)、基层工作平台建设(2分)、净增失业保险参保数(2分)、再就业培训(3分)、创业培训(2分)、技能鉴定(2分) • 注意:尽管劳动参与率作为考核指标具有较大的局限性,但如该项工作落到就业部门,各地要加强与统计部门的沟通,做好与兄弟县(市、区)数据间的比较和衔接。
第一部分 当前就业形势和工作重点 • (三)困难人员援助长效机制 • 1、援助期限偏短问题。目前大部分地市执行三年基本,最长不超过五年的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但各地普遍反映,期满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政策享受较难,部分地区出现了人员上访事件。 • 2、政策诉求不断上升。部分地市享受政策就业困难人员待遇要求不断提高,有的要求与在职职工一样享受探亲假、劳保福利甚至公积金等待遇,造成当地财政不堪重负,特别是当前经济下滑背景下,各地财政普遍吃紧,各地要做好长效援助和可持续之间的平衡。
第一部分 当前就业形势和工作重点 • (四)充分就业社区(村)创建 • 1、创建标准的完善问题。目前省里正在就完善充分就业社区(村)创建标准草拟指导性意见,原有考核标准硬指标偏少,预计新出台的标准将会更加具体化,各地可根据实际做好本地化的准备工作。 • 2、充分就业社区(村)创建工作层次的提升问题。目前杭州、宁波等地已开展了充分就业县(市、区)创建工作,如何完善和提升充分就业创建工作,是否开展充分就业县(市、区)创建?省里还未作出决定。
第一部分 当前就业形势和工作重点 • (五)基层平台建设 • 1、今年实现全覆盖目标问题。2011年,全省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平台覆盖率已分别达到95%、98%、99%和97%,各地可对照全省平均水平把握工作进度,同时可根据当地行政村机构合并实际,采用农村社区的形式推进平台建设。 • 2、保持基层平台相对独立性问题。各地要结合纪委便民服务中心等兄弟部门基层服务平台建设实际,加快平台建设工作进度,但要注意保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的相对独立性,要在站所中挂出自己的牌子。 • 3、平台建设的路径选择。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发挥创新精神,积极探索基层平台建设的新路子。玉环市通过政府协调的形式,抽取社区经济合作社收益的5%作为工作经费,推动社区基层平台建设。
第一部分 当前就业形势和工作重点 • (六)小额担保贷款 • 《关于建立小额担保贷款补偿机制的通知》(浙财社字[2006]111号规定: • 1、小额担保贷款损失代偿省级补助政策。对各地财政分担的小额担保贷款损失,省财政按不低于90%的贷款回收率确定担保贷款损失代偿,其中:对衢州、丽水、舟山及所辖县(市、区),泰顺县、文成县、永嘉县、苍南县、平阳县、洞头县、磐安县、武义县、三门县、仙居县、天台县、淳安县等欠发达县和海岛县省补助60%,对金华市(含所辖区,下同)、安吉县、桐庐县、临安市、建德市、长兴县、兰溪市、浦江县、临海市等9个市县省补助50%,对富阳市、嘉善县、海盐县、海宁市、平湖市、桐乡市、德清县、新昌县、诸暨市、上虞市、嵊州市、东阳市、永康市、玉环县等14个市县省补助40%,对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温州市、台州市、绍兴县、乐清市、瑞安市、义乌市、温岭市等经济发达市县省补助30%,其余的损失代偿由各市县承担。 • 2、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省级补助政策。各地要按照《浙江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发放的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给予财政贴息。省对各地的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给予补助,其中:对衢州等欠发达地区给予90%的补助,对金华等9个市县给予70%的补助,对富阳等14个市县给予50%的补助,对杭州等经济发达市县给予40%的补助。
第一部分 当前就业形势和工作重点 • (七)中小企业就业补助 • 1、政策的授权性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对毕业年度内本省籍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就业的补助政策。 • 2、补助的必要性问题。部分地区提出:现在是转型升级时期,对落后淘汰型中小企业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就业补助,不利于产业转型升级。我们认为:本条政策规定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各地可结合转型升级制定适合当地的就业补助办法;落后淘汰型中小企业包括了部分可以实施产业转型升级的企业,鼓励高校毕业生进入该类企业工作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和转型升级。
第一部分 当前就业形势和工作重点 • (八)工作经费 • 1、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工作经费问题。就业援助员、劳动保障协理员已被列入公益性岗位指导目录,如在岗位上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可以享受社保补助和公益性岗位补助政策。 • 2、村级平台工作经费问题。《关于加强农村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站建设的意见》(浙人社发[2010]276号)规定:农村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站的人员、工作经费,以政府购买服务成果的方式解决,从就业专项经费中列支。工作经费根据对农村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站的年度考核情况,由各地财政用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当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对新建的农村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站,当地财政应根据实际给予一次补助,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名安排。对欠发达地区,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 3、企业用工监测经费问题。列入就业专项资金预算(宁波);《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1]80号)规定:对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培训、档案代管以及就业失业动态监测等工作可以政府购买服务成果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一部分 当前就业形势和工作重点 • (九)企业减负 • 1、政策执行现状。目前全省除宁波、绍兴、湖州(宁波700多万元;绍兴2800多万元;湖州320万元)有从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中支出减负费用外,其它地市处于观望状态。 • 2、主要问题。目前财政部、人社部仍未出台失业保险扩大试点范围的后续规范政策,企业减负政策费用从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经费支出缺乏政策依据。 • (十)创业型城市创建 • 1、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人社部从原来达标入围转变为从合格城市中选优入围,创建压力明显增大。目前各创建城市正按人社部要求开展选优准备工作。 • 2、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参照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标准,制订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考核标准,主要以五大体系为基础,结合各地创办个私企业和带动就业现状,简化考核体系,下半年进行全省中期评估。
第二部分 现行就业法律、规章及政策 • 第二部分 现行就业法律、规章及政策 • 一、法律法规与文件 • 二、主要政策 • 三、就业促进法 • 四、社会保险法 • 五、就业专项资金 • 六、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政策
第二部分 现行就业法律、规章及政策 • 一、法律法规与文件 • (一)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范性文件 • (二) 省委、省政府文件 • (三) 省级部门文件 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二部分 现行就业法律、规章及政策 • (一)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范性文件 • (1)《就业促进法》 • (2)《劳动合同法》 • (3)《社会保险法》 • (4)《失业保险条例》 • (5)《劳动合同实施条例》 • (6)《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 (7)《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 (8)《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 • (9)《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 (10)《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25号) • (11)《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 • (12)《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 • 16号) • (13)《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5号) • (14)《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2号)
第二部分 现行就业法律、规章及政策 • (二)省委省政府文件 •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 •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24号) • (3)《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0〕141号) • (4)《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浙委〔2011〕23号) • (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1〕61号) • (6)《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64号) • (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132号)
第二部分 现行就业法律、规章及政策 • (三)省级部门文件 • (1)《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省财政厅 省人力社保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杭银发〔2008〕257号) • (2)《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社保厅 省教育厅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浙科发计〔2009〕161号〕 • (3)《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社保厅关于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担任专职社区工作者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民基〔2009〕178号) • (4)《省人力社保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63号) • (5)《省人力社保厅 省财政厅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101号)
第二部分 现行就业法律、规章及政策 • (三)省级部门文件 • (6)《省人力社保厅 省教育厅 省卫生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0〕98号) • (7)《关于加强农村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站建设的意见》(浙人社发〔2010〕276号) • (8)《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80号) • (9)《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0〕352号) • (10)《关于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省级财政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财社〔2011〕63号) • (11)《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1〕80号) • (1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36号) • (1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37号)
第二部分 现行就业法律、规章及政策 • 二、主要政策 • (一)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政策 • 1.政府投资项目带动就业 • 把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重要内容,鼓励和引导生产性企业提前招工,允许按工程费用一定的比例计列所招人员岗前培训费用,纳入项目投资估算与概算。 • 2.社保补贴 • 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为3年。高校毕业生见习期满被单位录用的,可补缴见习期的养老保险,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除外)可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 凡用人单位安置被征地农民,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其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0%,可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费用从土地出让金或征地调节资金中列支,具体办法由各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第二部分 现行就业法律、规章及政策 • 3.培训补贴 • 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当地确定的培训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 • 4.小额贷款 • 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招用人数,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劳动密集型物业服务小企业,执行30%和15%的规定)。 • 5.免税政策 •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招收符合财税〔2010〕84号规定条件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每年4800的额度,在相应期限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享受期限为3年。
第二部分 现行就业法律、规章及政策 • 6.鼓励科研项目聘用高校毕业生 • 科研单位为高校毕业生提供科研辅助岗位的,毕业生在参加项目研究期间的相关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期满后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的,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 7.高校毕业生见习补助制度 • 见习期限6个月到1年,见习期间,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其中政府补贴原则上不低于总补贴额的50%。见习单位要为见习生缴纳综合商业保险,其费用可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共服务窗口,可以推出适量的见习岗位供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见习。
第二部分 现行就业法律、规章及政策 • 8.中小企业就业补助 • 有条件的地方对毕业年度内本省籍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且工资收入相对偏低的,每年可给予个人一定标准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 9.基层就业补助 • 对毕业年度内本省籍高校毕业生到社区(村)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补助,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 10.欠发达地区就业优惠政策 • 对到省内欠发达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
第二部分 现行就业法律、规章及政策 • 11.“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 • 困难中小企业定义:一是符合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要求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先进制造业(包括循环类经济、节能环保型企业)、电子信息业、对外贸易和现代物流业等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中小企业;二是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中小企业;三是生产经营暂时困难但有望恢复的中小企业。具体享受帮扶政策的范围及条件,由各地结合本地产业结构和企业状况确定。 • 五缓:允许困难中小企业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12年度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 四减:2011年,集中减征困难中小企业1个月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集中减征工作统一安排在2011年12月份执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征。 • 三补贴:对困难中小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补贴资金然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两项补贴执行期限至2012年底,补贴期限:2011年最长不超过3个月,2012年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当地促进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两项补贴中的一项。困难中小企业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促进就业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第二部分 现行就业法律、规章及政策 • (二)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政策 • 1.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 • 对登记失业人员、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城乡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根据规定享受5-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可享受不超过2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从业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就业困难人员和城镇复退军人,由当地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借款人,从事微利项目的,据实全额贴息,从事其他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 • 2.减免税收 •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具体包括三类人员: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第二部分 现行就业法律、规章及政策 • 3.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 对登记失业人员、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退役士兵、残疾人、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服务业的高校毕业生,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 4.社会保险补贴 • 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经人力社保部门核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部分 现行就业法律、规章及政策 • 5.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 • 对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班学生)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资金扶持、跟踪帮扶等“一条龙”服务。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补助。 • 6.创业补助和场租补助 • 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各类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各地可根据实际,给予一定资金的创业补助。我省高校毕业生从事现代科技、创意、文化等现代服务业及现代农业创业的,可给予一定的专项创业补助,对各类城乡创业人员,可给予一定期限的场租补助。
第二部分 现行就业法律、规章及政策 • 7.公益性创业辅导补助政策 • 各地要把高校毕业生创办中小企业的创业辅导作为公益性服务,对提供创业辅导成效突出的机构,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和奖励,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 8.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园优惠政策 • 对认定为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园的,其多层标准厂房的租赁收入及占地,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9.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补助政策 •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建设给予一定补助,所需资金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
第二部分 现行就业法律、规章及政策 • (三)就业竞争力提升政策 • 1.职业介绍补贴 • 登记失业人员、城乡就业困难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退役士兵,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服务后就业人数申请补贴。 • 2.岗位补贴 •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人数给予适当额度的岗位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 3.技能鉴定补贴 • 登记失业人员、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创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未能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二部分 现行就业法律、规章及政策 • 4.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 • 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经培训后未就业的,可给予一定生活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补助费用从土地出让金或征地调节资金中列支,具体办法由各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 5.高校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补助 • 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高职)以上学历,年龄35周岁以下,在省内直接从事农林种植和养殖业生产经营工作的本省籍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可给予5000元或1万元的就业补助。
第二部分 现行就业法律、规章及政策 • (四)加强培训提升劳动力素质政策 •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 对登记失业人员、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退役士兵、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人群,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 2.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 因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以及为培养紧缺工种技能人才而组织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其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先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给予适当补助,但最多不超过当年该用人单位职工教育经费实际支出的30%。 • 3.对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的生活补助 • 组织其参加6-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除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外,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月直接拔付学员本人。
第二部分 现行就业法律、规章及政策 • (四)加强培训提升劳动力素质政策 • 4.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补助 • 经当地政府或县以上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共同批准,符合我省经济转型升级需要的紧缺工种实训项目开发经费、公共实训基地实训设备购置经费和职业培训信息化经费可在就业专项经费中列支。公办职业院校参与职业培训,其场地、设施设备使用等费用可计入培训成本。 • 5.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政策 • 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进行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第二部分 现行就业法律、规章及政策 • (五)登记失业人员就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