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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油污染 與緊急應變 (1). 陳宜清 博士 大葉大學環境工程系 yiching@mail.dyu.edu.tw 04-8511888#2365. 96-1 普通高級中學課程「地球與環境」教師研習 新店高中 96.12.3. 臺灣的海岸環境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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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油污染與緊急應變 (1) 陳宜清博士 大葉大學環境工程系 yiching@mail.dyu.edu.tw 04-8511888#2365 96-1普通高級中學課程「地球與環境」教師研習 新店高中96.12.3
臺灣的海岸環境(1/12) • 在臺灣的院轄市、省轄市中,除了臺北市、臺中市以及南投縣之外,其餘都臨海。海岸總長約有一千五百七十六公里,其中本島約佔一千一百四十公里。如果以面積計算,每平方公里土地中,海岸線約有三十二公尺長,在世界上屬海岸較長之地區。而且由於臺灣地形狹長,任何一個地點與海岸的距離都不超過七十五公里,所以島上的活動都會影饗海洋環境,也會受海洋環境的影響。 • 近年由於土地需求日漸增加,海岸地區開發的壓力劇增,然而海岸地區是海洋與陸地交界處,兼具海陸生態體系特性,據估計它是海洋生物種類最豐富且海洋生物力最高的地區,同時具有高度敏感性與脆弱性,一經破壞,不僅難以復原,且降低生產力,更會造成嚴重環境災害。在眾多海岸資源當中,環境敏感區是最值得加以重視的。
臺灣的海岸環境(2/12) • 內政部營建署自民國76年起開始起草「海岸法」(草案),歷經10年終於在民國86年完成草案並且在6月將草案函送立法院。(…?) • 民國73~76年為止,依「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由行政院公告劃設了十二處沿海保護區,並依其資源特性細分為一般保護區及自然保護區。 • 「台灣地區海岸管理計畫」(草案) 經行政院核定通過之後將取代現在的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營建署於民國86年經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函送行政院。(…?)
臺灣的海岸環境(3/12) 台灣沿海地區自然保護區
臺灣的海岸環境(4/12) • 將海岸保護區依其保護資源特性,分為十類,並依資源自然性、資源代表性及資源特殊性,將海岸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與二級保護區。 • 一級海岸保護區禁止改變其原有狀態或使用,但依海岸保護計畫為從來之使用者或維護、管理、學術研究、公共安全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 二級海岸保護區得依海岸保護計畫為相容之使用。
臺灣的海岸環境(5/12) 海岸地區為海岸線兩側海陸相鄰之帶狀地區,包括濱海陸地及近岸海域,前者為海水或鹽分等海岸因子影響所及之陸地,後者為陸地或大陸棚上之自然或人為作用影響所及之海域。 1. 濱海陸地:以平均海水面至最近之山稜線,或至地形、植被有顯著變化之處,或至濱海主要公路、行政區界、溝渠、宗地界線明確之處為界。 2. 近岸海域:以平均海水面至等深線三十公尺,或平均海水面向海六公里處,取其距離較長者為界,並不超過領海範圍。
臺灣的海岸環境(6/12) • 台灣本島沿海地區依地形可分類為四大類: • 海域及海底 • 海積地形 • 海蝕地形 • 沿海陸地
臺灣的海岸環境(7/12) • 海域及海底 (1)珊瑚聚落與珊瑚裙礁:本省北部及東部海岸有零星分布,屏東縣之海岸則呈連續分布; (2)沙質海底(包括礫質海底):細沙質海底主要分布在西海岸淡水河口至屏東縣枋寮間,以及東北海岸頭城至蘇澳之閒。粗沙質及礫質海底分布在東北角海岸、蘇花海岸、花東海岸及恆春半島東方之海岸。
臺灣的海岸環境(8/12) • 海積地形 (1)海灘:海灘因沉積物質顆粒粗細,可分為沙灘及礫灘兩種。沙灘普遍見於本島西部海岸,北部、東北部、東部及南部海岸亦有局部發育。典型之礫灘可見於北海岸石門附近、西南海岸楓港附近、花東海岸等地。 (2)沙洲:沙洲地形在台灣西部隆起海岸線附近常見,以嘉義沿海之沙洲群發育最好,尤其東石外海之外傘頂洲最為突出。 (3)沙嘴與沙堤:沙洲由灣口之一端伸向海洋,稱為沙嘴。沙嘴大抵只在河口出現,沙嘴繼續伸長成為沙堤,有時沙堤可以封閉整個河口或灣口,被封閉之河川便成為沒口溪。
臺灣的海岸環境(9/12) • 海積地形 (4)潟湖:沙洲與陸地間之水面,稱為潟湖。本島之瀉湖集中分布在嘉義縣、台南縣、高雄縣及屏東縣等西南沿海地區。 (5)潮汐灘池:沿海潮間帶之平緩泥沙池,稱為潮汐灘地或海埔地。潮汐灘地主要分布於西部沿海。 (6)沙丘:灘沙因風積作用,常在濱線後方或沙洲上形成沙丘帶。沙丘除遍布於本省沿海沙洲群上之外,並在本島北部、東北部、南部及西部海岸可見。
臺灣的海岸環境(10/12) • 海蝕地形 (1)海蝕崖:海岸受波浪侵蝕而成之陡崖,稱為海蝕崖。本省之北海岸、東海岸最為常見,尤以蘇花海岸最為普遍。 (2)海蝕洞:波浪淘洗海岸岩石,遇到脆弱易崩或節理發達之處,常在濱線之高度沿著脆弱地帶深入侵蝕,造成海蝕溝或海蝕洞。北海岸、蘇花海岸、花東海岸偶有出現。 (3)海蝕平台:海崖經波浪長期淘洗沖刷後逐漸崩退,形成和海平面近乎同高度之平坦石台,這種地形就稱之為海蝕平台。最常見者在本省北海岸金山至宜蘭之間,花蓮縣、台東縣海岸亦有斷續之分布。
臺灣的海岸環境(11/12) • 海蝕地形 (4)海階:海蝕平台或海底因陸地上升或海水面下降而露出海平面,成為一平緩而略向海洋傾斜之階地,稱為海階。大屯火山群周緣地帶,和美至三貂角一帶以及花東海岸都有分布。 (5)海蝕岩柱或顯礁:海岬因受海浪激烈侵蝕作用,外側部分岩體脫離陸地成為海中石柱,稱之為海蝕石柱或顯礁。本省沿海分布甚少,僅偶見於北海岸、東海岸及墾丁海岸。
臺灣的海岸環境(12/12) • 沿海陸地 (1)陸地邊緣帶:與沿海水域緊鄰之陸地,稱為陸地邊緣帶或岸陸。其陸上界線與「沿海地區」之界線相同。 (2)沿海集水區:海岸地帶有直接流入海域之溪流,它們之集水區稱為沿海集水區。 (3)天然河道:原始、蠻荒,以及具觀賞或遊憩性之河流及其兩岸土地。 (4)沿海濕地:沿海地區經常被水淹沒之地區,稱為沿海濕地。包括鹽水沼澤、淡水沼澤、河口、泥沼及河灘等。
海洋污染的危機 • 海洋面積約占地球表面積的四分之三,在未來人類的食物來源中,海洋生物資源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自從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將專屬經濟海域正式列入後,各國紛紛劃定所轄專屬經濟海域,限制別國在範圍內的經濟活動,是故各國對自已臨近海域資源之保護,更為重要。台灣四面環海,居住環境都處臨海不遠地帶,人們與海洋之關係十分密切。 • 由於人類毫無節制的開發,所製造出來的污染問題,不僅危及人類在陸地上的生存,也使浩瀚的海洋變成一個超大型垃圾場。
海洋污染源(1/4) 海水遭受污染物侵害有: • 來自陸上的污染-陸地上人類生活之廢棄物,農業、工業生產過程中所排放之廢料,經由溝渠、河川注入海洋。 • 來自船舶的污染-海上運輸工具,所載運之油料洩漏,或污水傾倒注入海洋者;核能動力船舶,或載運核能廢籿之船舶,輻射物質外洩進入海洋者。 • 來自傾倒廢棄物的污染-人類將工業的污染廢棄物,或其他污染性物質,經由運輸工具運至海洋中傾倒而形成。
海洋污染源(2/4) • 來自大氣的污染-從事核爆試驗所產生之輻射塵,透過大氣進入海洋而造成污染。 • 來自海床探勘與開採的污染-從事大陸礁層或海床之探測及開採時,因處置不當、設備不周、意外致使油、天然氣、泥漿外洩,或進行採礦時,產生大量微粒物質、泥漿,都會造成海洋污染。
海洋污染源(3/4) 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 ◆ 海洋放流管排放廢污水 ◆ 海岸放流口排放廢污水 ◆ 沿岸廢棄物堆置或處理場排洩污染物質 ◆ 輸送油及化學品之設施損壞或意外致排洩 ◆ 船難致排洩燃料油或所載物品 ◆ 探採油礦之設施損壞致排洩 ◆ 未經核可之海洋棄置行為 ◆ 末經核可之海上焚化行為 ◆ 任意傾倒或排放污染物質至海域(或海洋) ◆海域工程因意外致排洩污染物質
畜牧廢水 垃圾滲出水 工業廢水 市鎮污水 海洋污染源(4/4) 資料來源: IMO 2003年調查結果 大氣傳輸33% • 農地逕流 • 社區逕流 • 工業活動 • 施工活動 • 遊憩活動 非點源污染 海洋棄置10% 陸上污染源44% 海域工程1% 船舶污染12%
海洋污染之背後 (1/2) • 根據世界海洋油污染調查結果顯示,許多表面上似乎還沒有受到污染的外海,事實上也隱藏著污染的危機。油膜正沿著世界各主要運油路線,向更廣大的海洋擴展中。科學家指出,海域有機物質污染物一般分為生物性耗氧量、總油脂、碳氫化合物以及農藥等。海水的生物性耗氧量如果超過百萬分之三,就會造成海水缺乏氧氣,影響生物生態平衡,甚至引起生物的突變或是水中生物死亡。如果總油脂含量高,會造成海水缺氧,也容易引起水中生物死亡。 (摘自「海洋生病了」,陳鎮東,1999)
海洋污染之背後 (2/2) • 從目前的情況看,遭受船舶、大氣、海床探勘與開採、陸上的威脅;再加上人口的增加、過度的捕撈、海岸的退化以及氣候的變化等等,都會對海洋產生不利影響,甚至還會影響生物的生態平衡,造成水產資源的嚴重損失;另傾倒海域之廢棄物,本身若含有重金屬或是放射物質,蓄積在水生物體內,而當人類食用時,則會造成急性或慢性病變。 • 國際環保組織綠色和平,早於1999年8月12日便發表報告指出,許多家庭用品,像清潔劑、油漆,以及香水、電腦、殺蟲劑等,內含化學物質,不僅對海洋造成污染,靠海維生的人類及動物也受到波及。科學家曾經在鯨魚的胃裡,發現有毒人造化學物質。未來這些有機污染原還可能進入食物鏈,經由母乳餵食影響人類。 (摘自「化學物質污染,北極生態與海洋變色」,鄭先祐,1999)
海洋污染防治法(1/4) •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九00二六0四一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六十一條。 • 第一條:為防治海洋污染,保護海洋環境,維護海洋生態,確保國民健康及永續利用海洋資源,特制定本法。 • 有害物質:指依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所定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所指定之物質。 ** 除放射性物質外,共分為八類如下: (一)爆炸物、(二)氣體、(三)易燃液體、(四)易燃固體、(五)氧化劑與有機過氧化物、(六)有毒與傳染性物質、(七)腐蝕性物質、(八)雜項危險物質。 • 第八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視海域狀況,訂定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
海洋污染防治法(2/4) 海域環境分為甲、乙、丙三類,其適用性質如下: 一、甲類:適用於一級水產用水、二級水產用水、工業用水、游泳及環境保育。 二、乙類:適用於二級水產用水、工業用水及環境保育。 三、丙類:適用於環境保育。
海洋污染防治法(3/4) • 第十條:為處理重大海洋污染事件,行政院得設重大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專案小組;為處理一般海洋污染事件,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得設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工作小組。 為處理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行政院「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行政院台九十環字二二三二九號函核定;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院臺環字第0930043751號函修正核定。 • 各縣市政府及港務局分別訂定其「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
海洋污染防治法(4/4) • 第三章 防止陸上污染源污染 • 第四章 防止海域工程污染 • 第五章 防止海上處理廢棄物污染 • 第六章 防止船舶對海洋污染 • 第七章 損害賠償責任 *船舶對海域污染產生之損害,船舶所有人應負賠償責任。 *船舶總噸位四百噸以上之一般船舶及總噸位一百五十噸以上之油輪或化學品船,其船舶所有人應依船舶總噸位,投保責任保險或提供擔保,並不得停止或終止保險契約或提供擔保。 *外國船舶因違反本法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於未履行前或有不履行之虞者,港口管理機關得限制船舶及相關船員離境。但經提供擔保者,不在此限。
海岸油污染的發生 (1/4) • 一般而言,溢油或洩油(Oil Spill)的來源有下列數種: (一)故意卸油(Deliberate Discharges):如船上壓艙油、水、生活廢水之排放但此狀況愈來愈少。 (二)意外釋出(Accidental Releases):船舶猛烈碰撞船艙溢油這些意外洩油可能發生在海口近岸處、進出港口、船舶靠岸停泊等。 (三)合法的卸油(Regulated Discharges):油由油管的一端輸送至另一端有時也會因為人為操作之疏忽產生洩油事故。 (四)人為的錯誤(Human Error):意外的洩油無所謂意外,都是人為的錯誤,故必須控制人為的疏忽。
海岸油污染的發生 (2/4) 油輪運輸中造成溢油之主因比例
海岸油污染的發生 (4/4) • 台灣位於東亞海運交通要衝,近年來海上交通頻繁,尤其兩岸開通之趨勢將無法避免,海上漏油污染意外事件於未來可能經常發生。據統計,一艘普通油輪約可攜帶約十至二十萬頓的原油。油輪發生意外的地點以離海岸五十浬內之海域最為頻繁,對於海岸資源之衝擊機會相當高。 台灣港口間航行船舶的預期洩油頻率(陳彥宏,2002) **「阿瑪斯號貨輪」擱淺洩油事件僅1,150MT燃油外漏(約接近超大型 ),但位處於生態保護區而被重視。
刻赤海峽油輪翻覆 生態災難籠罩 • 2007.11.11,連接黑海與亞速海的刻赤海峽遭強風暴襲擊,計有12艘俄羅斯、烏克蘭和格魯吉亞等國船隻在刻赤海峽及附近海域失事或遇險。 • 裝載約4000噸原油之俄羅斯「伏爾加內夫特139」號油輪船體斷成兩截,大約1300噸原由已洩漏進入黑海和亞速海之間的刻赤海峽。目前刻赤海峽12公里長的海岸已被污染,3萬隻海鳥已死亡。環境保護組織稱,這一地區的海洋生物將面臨嚴重後果,要恢復刻赤海峽的生態環境可能需要10年的時間。 最新
台灣重大油污染事件(1/3) • 過去台灣海域已累積四百多件油污染事件,平均每年發生二十多次油污染排放事件。 • 1977年 布拉哥油輪於基隆外海漏油15000噸。 • 1988年 水瓶之光號巴拿馬貨輪擱淺於澎湖西嶼鄉大池外海。 • 1990年 東方佳人號於野柳外海擱淺漏油。 • 1993年 巴拿馬籍大衛號於七美外海擱淺漏油。 • 1993年 雲騰號在澎湖白沙鄉屈爪嶼擱淺漏油。 • 1994年 中苓二號油駁船沉沒。 • 1999年 阿曼輪擱淺油污染。 • 2001年 阿瑪斯號重燃油污染墾丁龍坑海域。 • 2005年 7月油污漂進蘭嶼漁人社區污染珊瑚礁海岸。 • 2005年 7月蒙古籍貨輪偷排廢油於綠島外海,為國內首度查獲處以罰鍰。 • 2005年10月桃園外海一艘裝載苯化學品之韓國籍Samho Brother號貨輪遭碰撞後沉沒。 • 2006年12月宜蘭蘇澳外海一艘馬爾他籍水泥貨船吉尼號在約2海浬處擱淺,船艙破裂導致漏油嚴重。 ….
台灣重大油污染事件(2/3) • 1977年滿載了三萬噸原油的科威特籍「布拉哥」(Borag)油輪於基隆外海漏油事件,是台灣海洋史上最嚴重的一次,漏油高達1萬5千噸,為墾丁阿瑪斯號的15倍,不但整個基隆港海面被重油覆蓋,基隆市、台北縣、宜蘭縣總計近70公里長的沿海均遭污染,至今野柳仍看得到漲潮黑線的遺跡。 • 大量的漏油迅速在北部海岸擴散,波及的區域包括野柳、萬里、大武崙、和平島、基隆港等地,不但造成海洋生物嚴重受害,附近的海洋及海岸生態都受到損害。
台灣重大油污染事件(3/3) • 1990年巴拿馬籍貨輪「東方佳人」(Oriental Lady)自基隆駛往香港途中,在野柳東澳漁港附近擱淺,船體斷裂造成五百噸燃油外洩。洩出原油污染了野柳及龜吼一帶之海岸,包括養殖之九孔池等,對當地的海岸生態再次造成衝擊。 • 但因這次規模較小,污染海岸長度有限,故並未受到媒體與政府之關注。
2001年1月15五日晚,三萬五千噸的希臘籍阿瑪斯貨輪,從印度運載六萬噸鐵砂欲往大陸南通,因引擎故障,而在鵝鑾鼻東方約一公里海域發生觸礁擱淺海難。發生海難時海象惡劣,該船發出國際求救後,由海巡署恆春中隊冒著風浪趕往救援,順利將船上二十二名船員救起,其中一名船員在跳船時受傷,經送醫醫治無大礙。2001年1月15五日晚,三萬五千噸的希臘籍阿瑪斯貨輪,從印度運載六萬噸鐵砂欲往大陸南通,因引擎故障,而在鵝鑾鼻東方約一公里海域發生觸礁擱淺海難。發生海難時海象惡劣,該船發出國際求救後,由海巡署恆春中隊冒著風浪趕往救援,順利將船上二十二名船員救起,其中一名船員在跳船時受傷,經送醫醫治無大礙。 阿瑪斯輪觸礁擱淺時,船上有六萬噸鐵砂、約一千噸重油和約五百噸的柴油,因恆春半島冬季常盛吹落山風,海象惡劣,阿瑪斯輪觸礁擱淺後因船破於15日開始發生油料外洩,外洩的重油及柴油隨著黑潮海流漂向鵝鑾鼻海域而發生油污染。
緊急應變期(1月20日至2月4日) • 由於受油污染之海岸地區交通不便,且龍坑地區地形特殊,人員進入困難,且油污卡在珊瑚礁潮溝、潮池及沾污珊瑚礁,清除不易。 • 本事件發生期間,適逢東北季風期,落山風強勁,導致海象惡劣,海上作業困難。 • 環保署持續與中油公司討論所有可能協助處理之方式,惟中油所有船隻無法靠近希臘籍貨輪,且該貨輪本身已無動力,中油表示無能力協助清除處理油污。
油污清理期: • 2月3日止船東僱請之救難船共抽取船上燃油217.6噸。 • 由於船公司改善狀況不甚理想,2月5日環保署赴墾丁組成專案小組,與專家研商最有效處理方法。 • 2月6日由環保署正式成立跨部會應變小組,邀集內政部(營建署、墾管處、警察隊)、 交通部(花港局、高港局)、國防部、海巡署(第六岸巡總隊、第十四海巡隊) 、農委會(漁業署、林務局) 、中油公司、縣環保局、鎮公所等,分別就相關事項詳細規劃各項工作進度及後續應辦事宜。 • 2月9日各部會開始進駐後,依所分配任務協調各部會執行,並積極與當地民眾溝通,化解阻力。
90年2月5日 岸邊除污情形:
岸邊油污清除 比較圖 後 前 90年2月27日 90年7月18日
「吉尼號(Tzini)在蘇澳外海漏油事件」(1/3) • 2006年12月24日清晨,一艘馬爾他籍水泥貨船吉尼號(Tzini)在宜蘭蘇澳外海約2海浬處擱淺,船艙破裂導致漏油嚴重,預估已洩漏的100餘噸油污,波及附近七、八座定置漁場,而蘇澳附近約九公里長海岸線也可見黑色浮油。 • 另外,由南澳到北方澳的珊瑚礁是全台灣除了墾丁之外最豐富的,覆蓋率高達59%,其中只南方澳豆腐岬一帶,軟硬珊瑚就上百種,有鹿角、桌孔、扇形等珊瑚,敏感生態受到威脅。 • 環保署估算至入夜前,已污染東北海域九公里,估算漏油量約在百噸以下。且因風浪太大,攔油索效果有限,部分重油越過攔油索擴及岸邊,所幸天氣較冷,重油凝固以致擴散有限。
「吉尼號(Tzini)在蘇澳外海漏油事件」(2/3) • 此次環保署除啟動東區聯防體系協助應變,另協調熟悉當地海象及油污應變作業的中油蘇澳油庫以及台塑石化龍德作業區緊急支援應變機具及人員,算是結合民間力量協助止漏及洩漏油污攔堵清除工作; • 而為了顧及漁場,不能使用分散劑,而是直接以人力利用吸油棉清除工作。而另一項人為疏失是,當船難發生、貨輪漏油後,船長未能立即採取佈放攔油索等任何應變措施,而之後吉尼號也在未經核准的情況下,還被船東委託的亞洲船務公司將船體拉到蘇澳港外海,令情況雪上加霜;所幸在這過程中並未造成二度傷害。
阿瑪斯號事件之求償(1/3) • 談判: • 環保署率各界專家遠赴挪威跨國求償,我方與該輪之船東責任互保協會就部分項目達成賠償協議,由船方及其責任保險人賠償油污清除費用新台幣6千1百多萬元,林木復育費用新台幣180萬元、船東並依我國海商法之規定於其責任限額內賠償我方船舶移除費用美金2,455,993元(約新台幣8,473萬餘元)。 • 惟雙方對生態及經濟損害之賠償金額認知差距過大,而宣告談判破裂。
阿瑪斯號事件之求償(2/3) • 判決: • 環保署代表我國政府就生態及經濟損失等向該輪之船東及船東責任互保協會(Gard)起訴求償。挪威 Arendal地方法院於93年11月1日起至11月18日止開庭審理。 • 判決如下: • Gard及阿瑪斯號船東負有損害賠償責任。 • Gard及阿瑪斯號船東應賠償中華民國美金28萬8889元(約合新台幣953萬3337元)及自2003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中華民國應分擔 Gard及阿瑪斯號船東訴訟費用334萬892挪威克朗(約合新台幣1670萬4460元),並支付法院3萬4300挪威克朗(約合新台幣17萬1500元)及由法院決定之之專家法官費用,以及前述款項至實際付款日止之遲延利息。
阿瑪斯號事件之求償(3/3) • 結果:台灣贏了面子卻輸了裡子 • 這場跨國官司,台灣有贏有輸,贏的部份,船東應付給台灣950萬,輸的部份,台灣需負擔雙方的訴訟費1600萬。我國海洋環境造成嚴重傷害,結果我國還要倒貼700萬。 • 這次判決之所以對我國不利,是因為舉證薄弱、證據不足。台灣請求的珊瑚復育、漁業復育、稅收損失和觀光收入損失,法院並不認同。只有已經實際支出的監測費用,對方要付給台灣。 • 就阿瑪斯號油污案與國際間相關公約而言,由於阿瑪斯號並非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中所稱適格的船舶,假設個案準據法為公約締約國的法律,也不會有適用該公約的餘地。 • 我方以「中華民國」出庭,而挪威法院也受理了,顯然中華民國在國際上被視為國家,至少已經有了案例可循。
本部份課程結束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