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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新条例 ( 2003 年修订)介绍. 教务处 2003 年 8 月. 修订原则. 根据校党委 常委会( 2002 年 12 月 23 日)关于 “ 加强学分制教学过程管理,由教务处拟订修改有关管理条例 ” 的决定 教育部学生司关于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稿) 》 ( 2002 年 7 月 25 日修订稿) 沪水大(学)字 [2002] 第 106 号文 《 上海水产大学学生擅自离校处理的规定 》 2002 年 12 月 6-7 日招生、就业工作总结暨专业建设发展规划研讨会的会议精神.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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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新条例(2003年修订)介绍 教务处 2003年8月
修订原则 • 根据校党委常委会(2002年12月23日)关于“加强学分制教学过程管理,由教务处拟订修改有关管理条例”的决定 • 教育部学生司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稿)》(2002年7月25日修订稿) • 沪水大(学)字[2002]第106号文《上海水产大学学生擅自离校处理的规定》 • 2002年12月6-7日招生、就业工作总结暨专业建设发展规划研讨会的会议精神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 入学: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不报到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 新生体检:按国家招生规定和体检标准进行复查 • 交费、注册: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 基本学制:四年 • 提前毕业:在拟毕业学期的前一学期末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报教相关职能部 门核准后,列入当期毕业生计划 • 延期毕业:第八个学期的开学初提出申请交纳学籍管理费,学分尚未修满者还需交纳相关费用,在延长期内实行走读,不享受生活补贴、奖学金等一切待遇, 不参加操行评定和先进评比
第三章 选课、听课 • 自主选课:学生根据专业教学计划,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学习进度;明确第2-4学期的选课不得低于16学分(其中第一学期课程由教务处统一预置) • 强调听课:对缺勤超过三分之一学时(或随机抽查3次不到者),教师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成绩按零分记载。 • 强调交费、注册:学生必须履行上学交费(包括学费、重修费等)的义务,否则不得参加选课。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 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形式 • 缓考:因病、因事或考试时间冲突等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考试者,办理缓考,无故擅自缺考者,成绩以零分记载 • 重考:考试课程成绩不合格且在30分以上(包括30分)者参加,考核合格者,成绩记为60分 • 重修:成绩在30分以下、重考不及格者均应重修或另修;考查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只能重修或另修;第一学年、第二学年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必须于第六学期(含)前完成重修;重修成绩按实记载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 考核成绩的记载方式: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取消二级制 • 成绩复议:学生如对成绩有异议,可在开学初申请成绩复议 • 全学程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重修课程的学分和成绩覆盖原来的课程的学分和成绩 • 绩点计算: ∑(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
第五章 免听与免修 免听 • 申请条件:重修课程与其他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或因某种客观原因而无法重修) • 程序:开课的两周内通过班主任或辅导员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和任课老师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第五章 免听与免修 免修: • 申请条件:学生对所选的某门课程(如英语、计算机等)已达到其教学要求,可申请参加该门课程的免修考试,成绩按实记载,给予学分。 • 程序:下学期某门课程要求免修,可在学期末选课结束后,向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和课程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经批准参加免修考试。 • 免修考试时间:每学期第1周周末
第五章 免听与免修 不得申请免听与免修: • “两课”、体育课、实验课(或含有实验、实习的课程); • 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六章 辅修 校内辅修: • 目前开设情况: 人文:日语、法律 经贸:金融学、工商管理、会计学、国际贸易 • 管理办法:详见《上海水产大学关于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的规定》 跨校辅修: • 对象:一年级学生 绩点≥2.5 • 报名时间:每年6月 • 管理办法:详见海市东北片普通高校合作办学的相关规定http://202.120.223.159
第七章 重选专业 对象:一年级学生 必要条件: • 修满并获得原专业第一学年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及学分,平均绩点达到2.5以上; • 能认真遵守《学生手册》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品学兼优,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 操作程序: • 每年12月:公布重选专业实施方案、相关咨询活动 • 次年6月:报名 • 次年7月:重选专业考核、录取
第八章转专业与转学 转专业: •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 入学未满一学年或超过三学年(含)以上者; • 已转过专业者; • 委培生、定向生、保送生、实践生; • 无正当理由者。 • 理由: •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八章转专业与转学 转学: •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 高考成绩和入学后的学习成绩不符合转入学校的要求; • 由专科转入本科; • (受纪律处分)应作退学处理者; • 无正当理由。 • 具体办理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创办企业或因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3、自费出国留学; 4、自愿参军者; 5、学校认为须休学者。 • 休学期限:由“一学年”改为“一学期” • 复学:应在休学期满一个月前提出申请。 • 休学、复学的具体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退学 因为成绩原因: • 在第一学期至第七学期中的任一学期,所选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包括重修课程)经考核(包括重考)后未取得其中四分之一学分者,予以退学 • 在第一学期至第四学期中的任一学期,所选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包括重修课程)经考核(包括重考)后未取得其中二分之一学分者,予以淘汰警告;累计两次者,予以退学
第十章 退学 • 无论何种原因(含休学)在校学习期间,累计超过其学制 两年者(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除外); • 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复查不合格者; • 保留学籍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 未注册超过学校规定时间者; • 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连续超过10天(按自然天数计)或一学期累计超过20天者; • 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或患有其他疾病以及意外伤残不能再继续学习者; • 须休学而拒不休学者; • 本人申请退学,家长签署同意者。
第十一章 毕业、学位 •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凡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该专业该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上海水产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各项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 对列入当年毕业生计划、经审核未能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 对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无论何种原因,毕业、结业、肄业证书或学位证书遗失一律不予补发,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十一章 毕业、学位 • 结业生:离校时若未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从入学之日起六年) 内申请重修(重考),或补做实验、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毕业要求后,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职能部门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换发证书的落款日期为换发时间。 • 因绩点未达要求而未获学位者: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从入学之日起六年) 内申请重修(重考),或补做实验、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全学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7以上,补发学位证书,落款日期为换发时间
第十二章 附则 • 本条例从2003年9月起对2001级及其以后各级本科生施行。 • 爱恩学院为国际合作办学学院,其学籍管理条例另行制定。 • 本条例由校长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凡与本条例相抵触之条文均以本条例为准;凡本条例未提到的学籍管理的其它事宜,均按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和精神执行。
高职学籍管理条例 • 本科生:学分制 高 职:学年制 • 本科生:重考、重修 高 职:补考 • 本科生:实行淘汰警告、退学 高 职:实行留级、退学
第六章 留级、退学 • 留级:一学年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4门者。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水平的课程,允许免学,成绩有效。 • 退学:一学年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7门者;
第七章 毕业 • 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或毕业时最后一学期的课程考核不及格而未达到留级门数者,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补做)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经补考(补做)仍不及格者以后不再补考(补做); • 历年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规定留级门数者),学校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安排重新修读,修读不及格者,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如无时间安排,则学生可在毕业前提出申请,给予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发给毕业证书;补考仍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以后不再补考。学生如不提出“毕业前补考”的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学生手册》(2003年) 涉及教学管理的相关文件: • 上海水产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 上海水产大学关于学生教学实习工作的规定 • 上海水产大学学生实验及考核暂行规定 • 上海水产大学学生考场规则 • 上海水产大学本科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