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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 7 月 21 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驳回出家人龙某起诉要求 离婚 的请求。

今年 40 岁的郑兴曾经是个出色的药材商人。 1999 年,郑在与一些不三不四的朋友的交往中染上了毒瘾。知道他吸毒后,妻子李萍苦苦相劝,郑也下过决心远离毒品,先后 20 多次到成都市及其周边的各个戒毒医院去强制戒毒,甚至还专程坐飞机到广州戒毒。为戒毒花了二三十万元,郑兴最终还是未能自拔。在 “ 吸 ” 光所有家产后,他不惜铤而走险,开始贩卖毒品,以贩养吸。 2002 年 11 月,郑在贩卖海洛因时被当场抓获。 2003 年 4 月,他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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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 7 月 21 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驳回出家人龙某起诉要求 离婚 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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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今年40岁的郑兴曾经是个出色的药材商人。1999年,郑在与一些不三不四的朋友的交往中染上了毒瘾。知道他吸毒后,妻子李萍苦苦相劝,郑也下过决心远离毒品,先后20多次到成都市及其周边的各个戒毒医院去强制戒毒,甚至还专程坐飞机到广州戒毒。为戒毒花了二三十万元,郑兴最终还是未能自拔。在“吸”光所有家产后,他不惜铤而走险,开始贩卖毒品,以贩养吸。2002年11月,郑在贩卖海洛因时被当场抓获。2003年4月,他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今年40岁的郑兴曾经是个出色的药材商人。1999年,郑在与一些不三不四的朋友的交往中染上了毒瘾。知道他吸毒后,妻子李萍苦苦相劝,郑也下过决心远离毒品,先后20多次到成都市及其周边的各个戒毒医院去强制戒毒,甚至还专程坐飞机到广州戒毒。为戒毒花了二三十万元,郑兴最终还是未能自拔。在“吸”光所有家产后,他不惜铤而走险,开始贩卖毒品,以贩养吸。2002年11月,郑在贩卖海洛因时被当场抓获。2003年4月,他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 •   判刑后,郑兴主动要求离婚,2004年5月,李萍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6月 27日经法院审理,原、被告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庭审结束后,李萍伤心地说,没吸毒前的郑兴是个十全十美的好丈夫,虽然离婚了,但自己仍会每月来看望他,希望他彻底远离毒品,争取立功减刑。郑兴则悔恨地说:“毒品不仅让我倾家荡产、家庭破裂,还使我成为罪犯,毒品害人啊!” 

  2. 2004年7月21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驳回出家人龙某起诉要求离婚的请求。 • 经审理查明,文某于1996年5月到山西五台山朝山时,与龙某相识,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并于1999年2月登记结婚,同年11月文某因宫外孕作手术。2000年3月双方一起出家,同年10月文某因怀孕离开寺庙,在家居住。龙某转到天津修行,并时常探望文某。2001年5月至11月文某两次流产。在审理中,龙某认可其自2002年4月一直与异性张某同居,期间龙某与文某没有联系。文某对此情况亦予了解,在审理中,文某表示愿包容龙某的行为,不同意离婚。 • 法院认为,龙某与文某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因龙某的行为,影响夫妻关系,龙某对此应负主要责任。在诉讼中,文某表示愿做龙某的和好工作,亦愿包容其行为,龙某应予谅解。双方的感情尚未破裂,法院不支持龙某的离婚请求。

  3. 今年74岁的林瑾与王豫 的婚姻已走过48个年头,育有一子二女。去年3月,林瑾诉至天河法院,以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王豫则不同意离。去年5月,天河法院判决不准予两人离婚。去年12月,林瑾再次起诉,称他与王豫婚后常年分居,缺乏沟通,性格不合,早已分居分食,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屋。王豫则称,感情破裂的真凶是林瑾跟儿媳关系暧昧,并提供了林瑾和儿媳在三亚、肇庆旅游的合影,一张属于林瑾、但由儿媳代办的存款底单。 为此,王豫提出,林瑾要赔偿她精神损失费5万元,另每月付给她生活费1000元。 • 法院判决:鉴于原被告已分居多年,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在林瑾再次起诉,法院依法准予。鉴于两位老人未能对共有的房产价值及归属达成协议,又都表示无力自行解决居住问题,法院没有分割房产所有权,而是判决他俩按原来分居的状态各自使用房屋。对王豫提出的“翁媳恋”的主张,法院认为她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因此她提出的一系列赔偿要求,法院没有支持。

  4. 三十岁出头的王先生,于2000年初经人介绍与有过不幸婚史的张女士相识,经过双方一段时间的了解,终于走进了婚姻的殿堂。由于张女士有过婚史,曾与前夫生育过子女,生产后便响应国家号召做了节育手术,离婚后也没有将节育环摘除。再婚后,王先生急于想生育自己的子女,可张女士始终没有将节育环摘除,以致两人结婚3年多仍然没有孩子。王先生实在无法忍受妻子的这种行为,便以妻子拒绝怀孕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 •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并未产生重大的矛盾,离婚原因系双方对待生育子女问题上有不同的态度。现女方在这个问题上已经同意了原告的要求,故双方的矛盾已经得到了解决。双方在其他问题上并不存在分歧,只要两人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加强沟通和信任,婚姻关系可以维持。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离婚的请求。

  5. 孙某和王某均系巩义市回郭镇柏峪村人,1989年经人介绍认识,1990年登记结婚。妻子孙某诉称,1993年丈夫王某与他人发生争吵后引发精神病。多年来,病情不见好转,家庭生活日益贫寒,王某还经常对自己又打又骂,故请求法院判令离婚。 • 丈夫王某则辩称,二人感情一直很好,且一直在一起生活。自己的精神病也早已治好,从来没有打骂过妻子,因此不同意离婚。 •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出现了一些矛盾,但只要双方能珍惜夫妻感情,和好仍有可能。故依法判决驳回妻子孙某的离婚请求。

  6. 王某无意中发现妻子李某 从短信内容看,发送短信的人与李某的关系非同一般。再翻阅以往的短信,王某发现手机内储存着好几条情爱短信,而且都是同一个号码发出的。 经询问,李某说这是单位一个女孩子开的玩笑,不必当真。但王某按照短信发出的号码,将电话打过去,接听的是一个男人。王先生据此认定妻子李某有外遇 • 在法庭上,李某不承认自己有外遇,也不同意离婚。对于手机短信内容,她解释说是男同事开玩笑过了头,自己因为不会使用短信功能,所以该短信内容没有删除。同时,不希望男同事出庭做证,怕事情张扬出去,自己在同事中无法相处。 • 法院审理后认为,手机短信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其证据效力相对较弱。因为手机号码完全可能被人误发或恶作剧,仅凭几条情爱短信,并不能说明妻子红杏出墙,王先生又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因此,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7. 2002年3月,原告马伟(男)与被告邓华(女)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次年9月23日,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当日,妻子邓华气愤不已,独自一人到医院实施了堕胎手术。丈夫马伟得知后,以妻子未经其同意擅自堕胎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一万元。 • 法院经审理认为,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生育权为双方共有,双方应共同行使这一权利,任何一方单独处分都是对相对方生育权的侵害。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堕胎,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并造成原告精神损害。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一万元。

  8. 原告杨某与被告周某于1995年10月登记结婚,次年4月生一子。1997年2月,杨某与周某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杨某携家中4万多元存款及有价证券离家出走。在周某从单位下岗,生活极度贫困的情况下,杨某多次拒绝给付子女生活费,并从1997年10月至今,先后4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周某离婚。2003年1月24日,杨某因犯遗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赔偿儿子经济损失8460元。杨某在服刑期间,提出了对妻子的第四次离婚诉讼。原告杨某与被告周某于1995年10月登记结婚,次年4月生一子。1997年2月,杨某与周某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杨某携家中4万多元存款及有价证券离家出走。在周某从单位下岗,生活极度贫困的情况下,杨某多次拒绝给付子女生活费,并从1997年10月至今,先后4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周某离婚。2003年1月24日,杨某因犯遗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赔偿儿子经济损失8460元。杨某在服刑期间,提出了对妻子的第四次离婚诉讼。 •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杨某长期拒绝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触犯了刑律,在社会上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原告在行使法律赋予其离婚权利时,又故意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抚养子女的义务,违背了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如法院支持杨某的诉讼请求,必将对被告的合法权益和儿子的健康成长带来严重的损害。 遂作出了不准离婚的判决。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9. 王军(男)与张英均为纳溪农村居民,于1999年结婚,婚后王军发现张英有很多缺点,且双方经常发生矛盾,遂产生与张英离婚的念头,王军唯恐张英不答应,便和其母亲商议确定,将其父母修建的房屋六间一并由张英所有,王军之母只留一间居住(王军之父已死亡),死后该间房屋也归张英所有。张英也不愿和王军继续在矛盾中生活,双方遂于2003年4月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内容完全是王军母子二人商量的意思的反映,随即,王军外出打工。2004年2月王军之母去世,王军从外地奔丧回到纳溪并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原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协议(此时,该房产只有王军才有继承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王军的主张是否予以支持,产生不同意见。王军(男)与张英均为纳溪农村居民,于1999年结婚,婚后王军发现张英有很多缺点,且双方经常发生矛盾,遂产生与张英离婚的念头,王军唯恐张英不答应,便和其母亲商议确定,将其父母修建的房屋六间一并由张英所有,王军之母只留一间居住(王军之父已死亡),死后该间房屋也归张英所有。张英也不愿和王军继续在矛盾中生活,双方遂于2003年4月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内容完全是王军母子二人商量的意思的反映,随即,王军外出打工。2004年2月王军之母去世,王军从外地奔丧回到纳溪并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原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协议(此时,该房产只有王军才有继承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王军的主张是否予以支持,产生不同意见。

  10. 原告郭霞与被告胡军1997年3月在广东打工时相恋。1998年,两人开始了同居生活。2001年1月31日,郭霞与胡军终于走进了婚礼的殿堂。2月2日,他们来到吉水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在例行婚检过程中,胡军被查为肝功能健康带菌。尽管结婚证拿到手了,但郭霞却一直怀疑丈夫患有肝炎,心中耿耿于怀,从此不再与丈夫同房。2001年5月份,郭霞离开胡军独自外出打工,且一直分居生活。2004年2月2日,她以夫妻分居时间长,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丈夫胡军离婚。 •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霞与胡军自由恋爱多年后自愿结婚,婚姻基础好,婚后夫妻感情也较好,只要原告对被告的肝功能检查情况有个正确的认识,并珍惜多年来建立的深厚感情,其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好的,于是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11. 1995年春,原告杨根与被告周美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0月登记结婚,次年4月生一子。杨根、周美珍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一度夫妻关系尚可。1997年2月,杨根、周美珍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杨根携家中4万多元存款及有价证券离家出走,至今不归,当时儿子只有10个月。同年5、6月份,周美珍从单位下岗,其与儿子仅靠每月90元的生活费(后增至104元、160元)维持生活。此间,周美珍多次要求杨根给付子女生活费,均遭杨根拒绝。从1997年10月至今,杨根先后4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周美珍离婚。因杨根不作为,2003年1月24日,周美珍的儿子以杨根犯遗弃罪要求给付抚育费为由向法院提起控诉。法院以杨根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赔偿儿子经济损失8460元。 • 杨根在服刑期间,提出了对妻子的第四次离婚诉讼。杨根诉称,我与被告分居多年,已第四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周美珍则辩称,告杨根提出离婚完全是为了逃避抚育子女的责任, 请求法院不要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2. 家住上犹县东山镇的张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4年登记结婚。婚后次年生下一男孩后,青春年少的妻子李某耐不住农村的清静与寂寞,独自外出赴广东打工。由于李某长相不错,她很快在广州一家贸易公司谋得一份职务。不久,在与另一家公司的业务往来中,李某与风流倜傥的钟某(已婚)相识,两人随即坠入爱河,并一次次地逾越了雷池。动情的李某在感觉到幸福和陶醉的同时,竟将这一段婚外畸情中细致隐秘的经历详细地记入了日记并珍藏于家中,不料却被整理家务的丈夫张某在无意中发现。张某一气之下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家住上犹县东山镇的张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4年登记结婚。婚后次年生下一男孩后,青春年少的妻子李某耐不住农村的清静与寂寞,独自外出赴广东打工。由于李某长相不错,她很快在广州一家贸易公司谋得一份职务。不久,在与另一家公司的业务往来中,李某与风流倜傥的钟某(已婚)相识,两人随即坠入爱河,并一次次地逾越了雷池。动情的李某在感觉到幸福和陶醉的同时,竟将这一段婚外畸情中细致隐秘的经历详细地记入了日记并珍藏于家中,不料却被整理家务的丈夫张某在无意中发现。张某一气之下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 日前,江西省上犹县法院审理了这起奇特的离婚案,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破裂,依法判决支持了丈夫的离婚请求。

  13. 家住重庆市万州区分水镇的魏某与付某于2002年3月9日结婚。婚后,付某一直不愿生育子女,便经常背着丈夫偷偷吃避孕药。2002年8月22日,还未经魏某同意擅自在乡卫生院作了人工引产手术。魏某知道此事后非常气愤,而妻子付某却称,不愿早生是为了先学手艺,脱贫致富。但丈夫魏某却有早生孩子早得福的传统观念。为此,夫妻意见不统一,常为学艺与生儿育女之事争吵不休。魏某忍无可忍,一纸诉状将妻子告到法院,要求与付某离婚。家住重庆市万州区分水镇的魏某与付某于2002年3月9日结婚。婚后,付某一直不愿生育子女,便经常背着丈夫偷偷吃避孕药。2002年8月22日,还未经魏某同意擅自在乡卫生院作了人工引产手术。魏某知道此事后非常气愤,而妻子付某却称,不愿早生是为了先学手艺,脱贫致富。但丈夫魏某却有早生孩子早得福的传统观念。为此,夫妻意见不统一,常为学艺与生儿育女之事争吵不休。魏某忍无可忍,一纸诉状将妻子告到法院,要求与付某离婚。 • 日前,经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终于言归于好,并达成2004年生育孩子的协议。

  14. 舒城县城关镇伏虎村的孙先平诉称,她与被告凌勇系夫妻关系,1988年11月24日婚生一男孩,取名凌卫华,1994年11月4日生次子孙凌。因与丈夫产生矛盾,在怀第二个孩子时,孙先平就回舒城县娘家生活。经亲友调解,两人于1995年正式分居。1996年凌勇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1年5月被提前释放,同年6月,凌勇将户籍迁到舒城与妻子孙先平并户,但双方仍分居生活,自此凌勇便不知去向。2001年8月,凌勇因在外摔断了腿突然回家,孙先平的父亲将他送到舒城县医院治疗,谁知在治疗中途凌勇离开医院去向不明,直到2001年农历腊月29日才回家过春节。2002年正月初十,凌勇再次突然离去,至今下落不明。孙先平遂以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准予离婚。舒城县城关镇伏虎村的孙先平诉称,她与被告凌勇系夫妻关系,1988年11月24日婚生一男孩,取名凌卫华,1994年11月4日生次子孙凌。因与丈夫产生矛盾,在怀第二个孩子时,孙先平就回舒城县娘家生活。经亲友调解,两人于1995年正式分居。1996年凌勇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1年5月被提前释放,同年6月,凌勇将户籍迁到舒城与妻子孙先平并户,但双方仍分居生活,自此凌勇便不知去向。2001年8月,凌勇因在外摔断了腿突然回家,孙先平的父亲将他送到舒城县医院治疗,谁知在治疗中途凌勇离开医院去向不明,直到2001年农历腊月29日才回家过春节。2002年正月初十,凌勇再次突然离去,至今下落不明。孙先平遂以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准予离婚。 • 庭审中,被告凌勇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15. 25岁的刘强(男)于2002年12月经人介绍与陈梅(女)相识并恋爱。2003年6月1日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两月,陈梅向刘强说出自己婚前已与他人生有一子,现在亲戚家寄养的事实,并请求刘强同意接回抚养。刘强闻言震怒,认为自己上当受骗,夫妻由此开始纠纷不断。刘强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梅离婚并返还婚前陈梅向其索要的8000元彩礼。 •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陈梅违反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原则,故意隐瞒婚前生育史,具有过错,是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同时,双方结婚时间较短,被告索取的彩礼应当返还。

  16. 现年49岁的原告王女士系郑州市某单位职工。1978年9月27日,王女士与郑州某厂职工王先生结婚,并于次年有了儿子王某。由于婚前王女士对王先生了解较少,婚后才发现王先生有酗酒恶习。王女士经多次劝说王先生戒酒,但屡屡遭到王先生的打骂。为此王女士从1998年起到其妹家居住了5年。王女士认为,王先生有酗酒恶习,致使家中一贫如洗,两人没有继续生活下去的必要,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现年49岁的原告王女士系郑州市某单位职工。1978年9月27日,王女士与郑州某厂职工王先生结婚,并于次年有了儿子王某。由于婚前王女士对王先生了解较少,婚后才发现王先生有酗酒恶习。王女士经多次劝说王先生戒酒,但屡屡遭到王先生的打骂。为此王女士从1998年起到其妹家居住了5年。王女士认为,王先生有酗酒恶习,致使家中一贫如洗,两人没有继续生活下去的必要,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 诉讼中,原告王女士提供了郑州市中心医院2003年11月17日的出院证一份,其上载明被告王先生身患多种疾病,包括酒精性肝硬化。

  17. 2003年11月10日上午,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法院审理了一特殊离婚案。因新婚妻子系两性人而怒诉于法院的刘某,其离婚诉请获得了法院的支持。经调解,两人当庭达成了离婚协议。 • 刘某(男)与李某(女)均系滨州人。2003年春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10月10日,两人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婚前检查已由强制改为自愿,两人均没有选择婚检即办理了登记。2003年10月23日,这对新人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洞房花烛之夜,丈夫刘某却惊异地发现,自己的新婚妻子原来竟是两性人。一怒之下,他当晚将妻子送回家中,并于次日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18. 曹某与丈夫傅某于2001年1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傅某外地公司,曹某探亲期间,发现丈夫行为异常,夫妻间关系由此变得紧张起来,双方经常发生吵闹。为了维持夫妻感情,消除疑虑,傅某与曹某于协商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如有一方出现道德品质问题,背叛另一方或有婚外情等行为,应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费35万元。事隔不久,曹某在家中偶然发现丈夫与别的男子发生同性恋关系的照片数张,即责问傅某,傅某承认自己与其他男子有同性恋关系。曹某不能容忍丈夫的不忠行为,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曹某与丈夫傅某于2001年1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傅某外地公司,曹某探亲期间,发现丈夫行为异常,夫妻间关系由此变得紧张起来,双方经常发生吵闹。为了维持夫妻感情,消除疑虑,傅某与曹某于协商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如有一方出现道德品质问题,背叛另一方或有婚外情等行为,应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费35万元。事隔不久,曹某在家中偶然发现丈夫与别的男子发生同性恋关系的照片数张,即责问傅某,傅某承认自己与其他男子有同性恋关系。曹某不能容忍丈夫的不忠行为,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 诉讼期间,原告曹某提出,傅某 违反了《夫妻忠诚协议》,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要求与被告傅某离婚,并赔偿原告曹某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费35万元。被告傅某 承认与别的男子有同性恋关系,但认为这种关系并不违反《婚姻法》的规定,也没有严重伤害原告曹某的夫妻感情,因而不同意原告曹某提出的离婚请求,更不同意赔偿原告曹某损失费35万元。

  19. 妻子在分娩期间,丈夫却趁机追求另一位小姐并确立了恋爱关系当这位丈夫想抛妻弃子时,法院及时给了这位妻子一个公平的说法。 • 现年28岁的刘某经自由恋爱于2001年10月与汪某女士结婚,婚后第二年妻子怀孕了。就在妻子生育期间,刘又以未婚青年的身份追求王小姐,两人很快坠入爱河。接下来的日子,刘某不仅丝毫不承担一个丈夫及父亲的责任,反而在外租房与王同居。今年6月,刘在与妻子汪女士“协商”离婚没有结果,于是干脆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与妻子离婚。法院查明真相后,根据法律规定,做出了不准离婚的判决。

  20. 静安区人民法院日前为这对结婚仅半年的夫妻办理了离婚手续。 • 这位胡姓新娘来自山东青岛,她与上海的丈夫叶某由亲友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后,双方于今年1月24日在青岛市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新娘随夫来到上海居住。 • 今年入夏以来,上海遇上罕见的连续高温天气,使来自北方海滨城市的胡某实在无法忍受。8月6日,胡某经过慎重考虑,向法院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她诉称:“上海连日高温,酷暑无法忍受,本人强烈要求回青岛居住,为避免因分居两地而引起矛盾,故提出离婚。”法庭审理中,丈夫叶某认为胡某如果再和他相处一段时间,会适应上海的气候,但若胡某坚持要离婚,他不想对胡某更多的伤害而同意离婚。

  21. 王某与孔某于2000年结婚,起初夫妻尚算恩爱。2001年,丈夫孔某经不住诱惑,先后数次嫖娼,不久隐约感到自己身体不适,遂怀疑自己得了性病、艾滋病,经多家医院检查,均未发现异常,但孔某仍疑虑重重,偏执地认为自己患不治之症,将不久于人世。随着时间的推移,孔某的精神异常逐渐加重,行为怪异,家人遂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住院两天后,孔某从医院逃回了家,并用榔头将妻子王某头部砸成重伤。王某经抢救脱险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孔某离婚。 • 江苏泰兴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同时,还了解到孔某家族多人有精神病史。

  22. 只因家庭琐事,夫妻发生纠纷,妻子一怒之下竟擅自做了流产。丈夫遂以妻子行为侵犯自己生育权为由索赔10万精神抚慰金。10月28日,经四川泸县法院调解,夫妻双方达成协议,由妻子补偿丈夫人民币1275元。 • 詹琳和左刚于2002年7月经人介绍相恋,在缺乏了解的情况下草率于同年11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性格各异,为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03年2月,詹琳一怒之下搬回娘家居住,并在没有告诉丈夫左刚的情况下,将已怀孕两个多月的胎儿流产。左刚对此大为不满,于9月以妻子擅自流产侵犯了自己生育权为由,将妻子告上法院,要求离婚并索赔精神抚慰金10万元。

  23. 张女的丈夫王某与李女之间有婚外同居关系,并因此逐渐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张女无奈欲起诉与王某离婚,并依据婚姻法规定向王某索赔精神损失。但张女一直苦于搜集不到王某与李女有婚外同居关系的证据。某日中午,张女假称到外地出差,当晚回家发现王某与李女一起睡在自己家的床上,当即拍了照。 • 事后张女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与王某离婚,并要求王某赔偿自己因丈夫有外遇所受到的精神损失一万元。王某同意离婚,称已与李女认识一年多时间,但否认其与李女之间有婚外同居关系,并称张女捉奸拍照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应作为认定其与李女有婚外同居关系的事实依据。 • 问:本案中的证据能否使用?

  24. 文阿公今年83岁,尤阿婆也已年届七旬,老两口都是湖南人,1953年由媒人介绍认识并结婚。尤阿婆说,他俩的婚姻是父母包办,没有感情基础。1972年,她曾向法院提出过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如今,他们虽然年老,儿孙满堂,彼此仍然无法沟通。尤阿婆抱怨,文阿公经常打骂她,还说“打老婆天经地义”。 尤阿婆还指责文阿公私自拿走了一笔共同存款,并带回了老家。   • 对于尤阿婆的说法,文阿公声称大部分不是事实,只承认偶尔打过架。他认为,夫妻之间,“床头打架床尾和”,并没有影响夫妻关系。文阿公说,自己已经80多岁了,尤阿婆也近七旬,不离婚可以互相照顾,坚决不同意离婚。

  25.   陈强与李惠同年出生,今年40岁。夫妻时常发生吵打,有时为了一点买酱油的钱也会发生争吵,两人的感情逐渐恶化。从去年5月起,李惠为了躲避丈夫陈强,回到娘家居住。一个月后,陈强以妻子与他分居为由到法院起诉离婚。但过了几天,陈强后悔自己的冲动行为撤了诉,他耐心地去叫李惠回家,却遭到拒绝。几次遭拒后,陈认为自己受到了污辱,当年8月29日、9月6日及9月19日,他分别三次用“小字报”的形式在附近公开侮辱、诋毁李惠及其家人,辱骂他们是“不要脸的东西”和“没人要的东西”。“小字报”中还公开宣称李惠有生活作风问题等等,在当地造成了一定的影响。2002年9月19日,李惠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一个月后经萧山区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   • 然而,李惠始终无法抹去停留在心头的阴影,经常做恶梦,2002年12月30日,李惠及家人以陈强侵害名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2.5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26. 2001年10月,因夫妻关系不和,陈某起诉妻子成某要求离婚。该案在法院审理期间,成某获悉丈夫在受害人张某租赁的南汇区航头镇地区的某房屋内后,便邀自家亲戚王某等3男3女到该房屋“捉奸”。成某等人进屋后,拍摄了张某和陈某同睡一床的照片。 •   然后,同去的3名男性将陈某围住,成某还打了张某的耳光,并按住张某不让她起床。王某剥去了张某的内裤,张某用毯子遮盖自己的身体,在与成、王两人的争执过程中,臀部外露。 •   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成、王两人因为对她的侮辱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成某的证据能否为法庭采用?本案应如何处理?

  27. 1996年,岳某因生病,其家人认为结婚能为其带来好运气,好身体,为了冲喜,即。为岳某和李某定下这段姻缘,岳也觉得李心地善良,时间不长,双方就进行结婚登记,但双方没有举行婚礼,没有在—块共同居住,也没有购置任何家产,更不要说什么夫妻感情。从1996,年至今,一年也只谋一、两次面,甚至岳在后两年一直躲着李不见面,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李某遂于2002年 11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解除其与岳的婚姻关系。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解除了这段不幸婚姻。 • 问;法院的处理是否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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