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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局 2005 年4月20日 知识产权保护 为有意向投资欧洲的中国公司提供的简要说明 演示人:康培添 Patrick Cantrill 伟理宸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负责人

广州知识产权局 2005 年4月20日 知识产权保护 为有意向投资欧洲的中国公司提供的简要说明 演示人:康培添 Patrick Cantrill 伟理宸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负责人. 知识产权部门. 沃克 •莫里斯是英国一家知名的商务法律公司 (www.walkermorris.c n ) , 它拥有近 8 00 名员工。其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于1992年成立,现已发展成为伦敦以外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中的最大的知识产权业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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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局 2005 年4月20日 知识产权保护 为有意向投资欧洲的中国公司提供的简要说明 演示人:康培添 Patrick Cantrill 伟理宸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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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广州知识产权局 2005年4月20日 知识产权保护 为有意向投资欧洲的中国公司提供的简要说明 演示人:康培添 Patrick Cantrill 伟理宸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负责人

  2. 知识产权部门 • 沃克•莫里斯是英国一家知名的商务法律公司(www.walkermorris.cn),它拥有近800名员工。其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于1992年成立,现已发展成为伦敦以外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中的最大的知识产权业务部门。 • 该部门在2003/2004年版的英国权威的法律指南《Chambers》中被评价为“…无以伦比的…”,在2004/2005年版中被评价为“…优秀的品质…”。 • 该部门提供真正的无缝隙、一站式服务,能够为国内外企业的诉讼和非诉知识产权事务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咨询。

  3. 主题范围 • 知识产权概要 • 在英国保护知识产权的途径 • 民事法院 • 刑事赔偿 • 贸易标准部门 • 政策 • 海关和进出口规定

  4. 知识产权概要

  5. 知识产权概要(1) 保护无形资产 知识产权是保护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法律主体,它是保护发明、创造和声誉的基础。 安全的堡垒 知识产权是限制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的有效堡垒,它的价值正在于其给予所有者的独占性。 全球化 知识产权可以促进国际贸易,成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桥梁。就此而言,中国于2004年取代了美国而成为日本最大的贸易合作伙伴。

  6. 知识产权概要 (2) • 国际适用范围 (1) • 世界知识产权体系正是一个国际间合作的典型范例。它促进了世界贸易和经济的发展。虽然通常知识产权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国内,但其中的大多数权利都得到了许多有效制定的国际条款和公约的支持。这些条款和公约可以帮助这些权利的所有者在绝大多数国外司法管辖区内得到与当地权利相同的权益保障。 • 例如,中国已经成为了以下成员: • 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该公约允许国外专利申报可以回溯12个月,同时已注册的设计和商标申请可以回溯6个 月

  7. 知识产权概要 (3) • 国际适用范围 (2) • 1992年加入《伯尔尼公约》。该公约允许申请人特别是中国公民(包括 计算机编程人员)在英国和其他成员国的法院判决前即寻求补偿。目前其成员国总数为156个。 • 1994年加入《专利合作条约》。该条约允许申请人通过向当地的相关机构进行一次国际申请即在所有成员国中获得相同的权利。目前参加该条约的国家有 123个。 • 1995年加入《马德里协议》。该协议允许成员国集中在WIPO申报一系列的国家注册事项。另外,自2004年10月1日起,该协议允许在国际申请中将整个欧盟作为一个整体。

  8. 知识产权概要 (4) • 专利 • 在PCT国家(例如中国)申报后的12个月内在英国申报时, 可以回溯到较早申报的日期。这无须在欧洲发生业务。任何 发明的所有者都可以申请 • 专利自申请之日起可以持续20年,这样可以用于限制“不知 情侵权者”,即不知道该发明和专利的人员 • 专利可以限制采用相同技术的不同设计,这关键在于被告的 产品或过程是否符合专利声明中的说明。 • 在英国不会对专利侵权做出刑事处分

  9. 知识产权概要 (5) • 外观设计 (1) • 保护新设计是指: • “整个或部分产品独特的外观,特别是产品或其装饰的轮廓、外型、颜色、形状或质地” • 保护期限最长25年 • 在英国不会对注册或未注册外观设计的侵权行为做出刑事 处分 • 中国公司应当考虑注册外观设计,因为未注册的设计权只有当设计首先在欧洲范围内销售或者设计人或设计委托人的居住地为欧洲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

  10. 知识产权概要 (6) • 外观设计 (2) • 符合新颖规则 – 如果已经公开,只要申报发生在12个月以内,那么申请人仍然可以申报。 • 申请可以回溯到《巴黎公约》申报前的6个月。 • 欧共体外观设计 • 在2003年,欧盟采用了欧共体范围的注册外观设计权,它与欧盟内单一国家的外观设计权体系共同使用。 • 注册相对快捷并且费用较低,只需要一次申请。一旦批准后,所有者就获得了可以在欧盟所有25个成员国内行使的统一专有权。

  11. 知识产权概要 (7) • 外观设计 (3) • 以下情况不可注册 • 没有特殊功能的外观设计 • 其他类似产品共有的外观设计 • 违背国家政策或公序良俗的外观设计 • 注册(包括作为英国和欧盟外观设计的注册)可以授予所有者 • 专有使用该设计和类似设计的权利 • 防止其他人员未经授权使用该设计的权利

  12. 知识产权概要 (8) • 商标 (1) • 任何可以将公司或产品与竞争对手区分开来的标志都可以注册。可以通过一次欧盟注册商标申请在欧盟所有25个成员国内得到相同权利。 • 商标的侵权行为包括: • (i)与注册商标相同、并且用于类似产品或服务的标志 • (ii)与注册商标类似、用于类似产品或服务、并且可能造成混淆的标志 • (iii)与注册商标类似(即使用于非类似产品或服务)、造成对注册商标的不当利用或侵害其明显特征或声誉的标志

  13. 知识产权概要 (9) • 商标 (2) • 商标申请者无需在申报前正在英国使用其标志(但是为使其有效,必须在注册的5年内使用它),只要有使用该标志的正当目的即可。申请可以根据《巴黎公约》回溯到较早的日期。 • 可能会对那些为使自己或他人获利或使他人损失而采用与已注册的英国或欧盟商标相同或易被混淆的标志的人员做出刑事处罚。 • 最高刑罚为10年有期徒刑和不封顶的罚款。另外,警察可以无需许可证即逮捕涉嫌此类犯罪的人员。

  14. 知识产权概要 (10) • 商标 (3) • 未注册的商标当受到仿冒侵权时受到自动保护,但是原告必须通过实际的英国内贸易来证明其声誉,并且证明相关公众可能会受到欺骗而相信被告的业务与原告业务相关 • 不会对未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做出刑事处罚,除非使用此类未注册商标可能会构成贸易说明法案中的“虚假说明”(其最高刑罚仅为2年有期徒刑)。

  15. 知识产权概要 (11) • 著作权 (1) • 保护原创作品 • 来自《伯尔尼公约》签约国的公司和个人可以通过英国法院要 求对发生在英国境内的侵权行为进行赔偿 • 无需注册 • 范围仅涉及故意盗版 • 自1989年起,著作权实际上已经从工业设计领域中被排除。

  16. 知识产权概要 (12) • 著作权 (2) • 具体的著作权作品包括但不仅限于: • - 技术图纸、手册等 • - 用计算机制作的作品 • - 视频和其它音频等形象化作品 • - 照片 • - 计算机程序 • 与商标侵权相同,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对那些知道且应当知道其在业务过程中制造、进口、持有或提供盗版或盗版设备的侵权人进行刑事处罚

  17. 知识产权概要 (13) • 其他权利 • 民事赔偿可以适用于那些违反保密义务而泄露商业机密的人员或滥用机密信息的人员。 • 不可注册的数据库权利于数年前在欧洲范围内被采用,它用于补充可能的数据库版权保护,只有当数据库的所有者中至少有一人的居住地为欧洲的情况下才适用。

  18. 在英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方法

  19. 保护机制 (1) • 民事法院 (1) • 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官组成了四层法院体系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即当地法院、高级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上议院)。 •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此类民事案件的处理速度得到了很大的改进,例如商标、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侵权案件可以在5个 月以内完成审理,而专利权侵权案件则可以在8个月以内完成审理。 • 与德国和其他一些欧洲国家不同,英国的民事法庭允许在提起侵权诉讼的同时对涉案的知识产权提出无效申请。若该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则可作为辩护理由。

  20. 保护机制 (2) • 民事法庭 (2) • 审理过程以索赔信的发出为开始。在特殊情况下,法庭可能会在开始前命令被告提供其活动的证据和/或做出临时禁令以限制被告在判决未做出前继续从事其可能涉嫌的侵权行为。 • 原被告双方必须提供其所持有的、对其不利和有利的全部文档。

  21. 保护机制 (3) • 民事法庭 (3) • 在法院许可的情况下,一方可以被允许进行实验、引用专家证据和/或(在混淆商标案件中)调查报告。 • 如果当法院判决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权利时,赔偿金问题将会被单独处理。 • 需要注意的是,与美国和欧洲其它地方不同,民事审判中获胜的一方通常可以要求败诉的一方支付大部分的法律费用(通常>80%)。 • 非英国公民在英国境内参与或从事侵权行为可能会被作为共同被告处理。

  22. 保护机制 (4) • 民事赔偿:临时禁令 • 如果法庭认为在公审进行过程中对被告进行限制是维护正义的最佳行为,那么法庭就可能会颁布临时禁令。原告必须证明: • 其案件较为重大;并且 • 将会由于被告的行为受到严重损失并且最终判决无法补偿,例如原告正在破坏价格和供应安排,或销售损害原告声誉的劣质产品。 • 同时原告必须同意如果审判最终未能证明被告侵犯了它的权利时对被告做出补偿。

  23. 保护机制 (5) • 民事赔偿:未经通知的禁令 •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法院认定原告的案件重大并且被告可能会销毁证据,法院可能会命令被告允许原告的法律小组在独立律师的监督下进入被告的场所搜查和提取相关证据的副本(“搜查和查封命令”)。如果被告可能会挥霍其资产,无须对被告做出警告,法院可以直接颁布命令要求被告与其开户银行设定特定的提款限额并且不得处理其资产(“资产冻结令”)。 • 这些命令通常在审理开始阶段颁布,但都是暂时性的,并且很少颁布。

  24. 保护机制 (6) • 民事赔偿:最终禁令 • 如果原告在审判时成功证明被告确实做出了侵权行为, 并且该知识产权仍然有效和存在并且不属于任何强制许 可期限内,那么法院就会做出此类命令。法院会要求被 告不得继续从事其侵权行为。 • 如果不遵守此禁令或法院的其它命令,可能会导致藐视 民事和刑事法庭的一方受到无限额的罚款以及监禁处罚 ,直到被告决定遵守为止。

  25. 保护机制 (7) • 赔偿金 • 在判定原告胜诉后,根据被告所造成的销售或利润损失进行评估。原告可以要求赔偿被告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如果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销售其他产品造成了有害的影响,原告也可以要求这些附加损失的赔偿。 • 实施 • 藐视法庭审判 • 执行被告资产 • 查封判决对应的被告的各类未来收益 • 清算或破产处理

  26. 保护机制 (7) 不严重的著作权和商标侵权诉讼会首先由地方法院审理,该法院仅具有有限的罚款和关押的权利,而严重的侵权则由皇家法院直接审理。 自诉 · 任何人都可以根据有关著作权和商标权的法律规定以及联邦反盗版或商业软件联盟等相关规定进行自诉 · 通常由公审主管进行审理 · 通常用于法院由于难以处理或不适合处理而不予受理的案件

  27. 保护机制 (8) 交易标准官员 英国的每个地区都有交易标准机关。自1994年起,他们除了负有进行交易说明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义务外,还被授予了进入场所调查、获取相关文件以及对商标(不包括版权)侵权起诉的权利。他们无权进行逮捕,所以通常需要警察的配合。 警察 警察有权调查可疑的商标侵权和刑事犯罪,包括在持有搜查许可令的情况下强制进入相关场所进行逮捕、搜查和(在限定情况下)拘留嫌疑人。警察完成调查后,则由皇家检控部门决定是否进行起诉。

  28. 保护机制 (9) • 刑事赔偿的优点 • 可能比民事赔偿更具有威慑力 • 审理费用由检控人承担而非知识产权所有者承担,虽然 所有者可能会被要求帮助进行起诉 • 有逮捕和执行搜查的权利 • 根据《犯罪处理法案(2002)》的规定,被告可能会被没收个人资产

  29. 保护机制 (10) • 民事赔偿的优点 •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无需证明被告具有为使自己获利或损害他人利益的主观故意。 • 在民事审判中的举证责任要少于刑事审判中“证据确凿”的要求。在民事审判中,只需要根据可能性平衡原则证明被告做出了侵权行为即可。 • 知识产权所有者在案件占有主动权。 • 有权要求禁令或赔偿金的补偿。而在刑事审判中则没有这些权利。 • 要求被告提供其所持有文件的义务要远远大于刑事审判中被告的义务

  30. 海关和进出口规定

  31. 海关和进出口规定 (1) 英国海关对进口到英国的货物,如果怀疑其侵害了外观设计、商标、著作权和(新增的)专利权时,则完全有权对其进行检查和没收。另外,在欧洲范围内还有一个体系,即一旦收到知识产权所有者的申请,欧盟范围内的海关就会对货物进行监控。 根据内国的法律,海关有权查封平行进口货物,即在欧盟以外地区生产且不计划在欧盟范围内销售的货物。

  32. 海关和进出口规定 (2) 申请英国和其它欧盟海关监控货物的费用并不十分昂贵,并且根据TRIPS的规定,知识产权所有者无须抵押任何具体的资金或任何形式的有价证券,但是他们可能需要补偿海关由于查封而发生的管理费用。 一旦查封后,如果进口商无法证明货物的合法性,那么海关就会开始进行没收处理,没收后会对货物进行销毁。 海关有权将制造商、进口商、委托人的名称以及所查封货物的性质和数量通知给知识产权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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