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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方法、債法(合同法)現代化、債務不履行 第一次講題 ( 2013.3.6 ) 王 澤鑒 臺灣大學名譽教授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客座教授. 內容介紹 (一) 民法的學習、教學研究 壹 民法學習 一 、 民法在法律體系上的地位 二 、 法秩序價值理念的體現及實踐 三 、 法律人的基本思維能力 貳 兩岸民法發展 一 、 兩岸民法 二 、 臺灣 80 年人格權的發展 三 、 分析說明. 內容介紹 (二) 叁 學習民法的經歷 一 、 經歷臺灣民法 50 年的發展 二 、 傳統向民法教學研究 三、 70 年代後民法的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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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方法、債法(合同法)現代化、債務不履行法學方法、債法(合同法)現代化、債務不履行 第一次講題 (2013.3.6) 王澤鑒 臺灣大學名譽教授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客座教授
內容介紹(一) • 民法的學習、教學研究 • 壹 民法學習 • 一、民法在法律體系上的地位 • 二、法秩序價值理念的體現及實踐 • 三、法律人的基本思維能力 • 貳 兩岸民法發展 • 一、兩岸民法 • 二、臺灣80 年人格權的發展 • 三、分析說明
內容介紹(二) • 叁 學習民法的經歷 • 一、經歷臺灣民法50年的發展 • 二、傳統向民法教學研究 • 三、70年代後民法的變遷 • 四、寫作與學習 • 五、研究方法 • 肆 學習民法的一些建議 • 伍 本課程的目的、內容及講教方法 • 陸 第二次講題(請求權基礎)預習問題,研讀 • 人格法相關部分講義
二、法秩序價值理念的體現及實踐 • 1.人性尊嚴 • 2.人格自由 • 3.自由平等 • 4.誠實信用 • 5.公平正義
三、法律人的基本思維能力 • 1.爭議解決 • 2.法律適用 • 3.體系構成 • 4.理念思考
二、臺灣80 年人格權的發展 • 第一項 年代記事 • 臺灣現行法上人格權的價值理念及保護機制,歷經長達80年的發展,益臻完善,並面臨新的課題,特以年代及重要事項,列表如下:
三、分析說明 • 1.百年民法(1911-2013) • 歐陸法的繼受 • 社會變遷、本土化 • 法律的科學化(Verwissenschaftlichung) • 2.臺灣民法的發展 • 百年持續不斷累積成長的私法秩序 • 1987年代民主憲政改革對民法發展的影響 • 民法修正 • 私法憲法化 • 實踐與理論的協力
三、分析說明 • 3.大陸民法的發展 • 民法與社會主義公有制市場經濟體制的變遷 • 婚姻繼承:傳統封建社會的革命 • 民法通則:民事權利宣言 • 合同法:市場經濟的發展與國際接軌 • 物權法:物權的概念(產權制度)私有財產的保護,公有制的改革 • 侵權責任法:人民私權的保護 • 4.兩岸交流 • 交流與合作 • 共同為民法而奮鬥
一、經歷臺灣民法50年的發展 • 二、傳統民法教學研究
三、70年代後民法的變遷 • 1.德國法的繼受 • 教學研究方向 • Seminar(討論會) • Übung(案例研習) • 判例學說 • 法學方法論(Methodenlehre) • 2.日本法應受重視 • 3.英美法的影響 • 4.比較法與本土化
四、寫作與學習 • 1.請求權基礎的法律思維 • 2.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 • 3.教科書及專著
五、研究方法 • 1.法釋義學 • 2.比較法 • 3.案例研究
肆、學習民法的一些建議 • (一)重現法條:徹底把握法律條文,及掌握法律解釋適用的方法 • (二)研讀教科書建立概念體系 • (三)閱讀論文及法院判決,尤其是評釋法院判決的論文。(您讀過哪些論文?)特別是精讀爭論性的論文(如崔建遠與韓世遠教授關於合同解除法律效果性質的爭辯——您讀過嗎?) • (四)來回於法條、教科書、論文集法院判決之間,形成綜合研究及設例的能力 • (五)認真撰寫案例研習及研究報告,共同討論 • (六)培養法律人的基本能力 • 法律思維(legal resonning) • 論證能力 • 想像力
伍、本課程的目的、內容及講教方法 • (一)探討法學方法的重要課題,尤其是請求權基礎、法律解釋適用及比較方法論 • (二)以債法(合同法)現代化觀察私法區域化及全球化的發展趨勢 • (三)運用法學方法分析討論債務不履行(違約責任)的基本問題
陸、第二次講題(請求權基礎)預習問題,研讀2012年春季學期人格法相關部分講義陸、第二次講題(請求權基礎)預習問題,研讀2012年春季學期人格法相關部分講義 • (一)閱讀關於請求權基礎的資料 1.拙著:法律思維與請求權基礎(北京大學出版社) 2.Medicus,請求權基礎,陳衛佐、田士永、王洪亮、張雙根譯(2012,法律出版社) • (二)甲在某大學校園擺設咖啡自助販賣機器,乙投入兩個一元硬幣購買咖啡,咖啡出來後,該兩個硬幣因機器操作失靈而跳出,乙見四周無人,取走該兩個硬幣。試問甲對乙得主張何種權利。(請於第二次上課前寫成簡要書面報告)
陸、第二次講題(請求權基礎)預習問題,研讀人格法相關部分講義陸、第二次講題(請求權基礎)預習問題,研讀人格法相關部分講義 • (三)甲、乙簽訂有效傢俱買賣合同,約定甲應於2012年1月5日交付一套沙發,乙應於收貨後三天內支付價款2萬元。2012年1月5日,甲要求乙先付款方願交貨,乙不允,故甲未能於該日交付該套沙發,乙因此受有損失500元。問:(1)甲是否有權請求乙先支付價款?(2)乙是否有權請求甲交付該套沙發(移轉其所有權)?(3)乙是否有權請求甲賠償損失?(此為華東政法大學金可可教授所提供的民法案例研習課程作業)
陸、第二次講題(請求權基礎)預習問題,研讀人格法相關部分講義陸、第二次講題(請求權基礎)預習問題,研讀人格法相關部分講義 • (四)甲出賣某車給乙,價金十萬元。雙方履行後,乙發現該车系嚴重的泡水車。試說明乙對甲得主張何種權利?並就此例建構大陸合同法違約責任的體系及請求權基礎,並以簡圖表示之。 • (五)請求權基礎的規範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