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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法 & EEIS 系統簡介. 本法重要的名詞定義. 一 、 環境 ( 環境基本法第 2 條 ) 係指影響人類生存與發展之各種天然資源及經過人為影響之自然因素總稱,包括陽光、空氣、水、土壤、陸地、礦產、森林、野生生物、景觀及遊憩、社會經濟、文化、人文史蹟、自然遺蹟及自然生態系統等。. 本法重要的名詞定義. 二 、 環境教育 (本法第 3 條) 指 運用教育方法 ,培育國民瞭解與環境之倫理關係,增進國民保護環境之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促使國民重視環境,採取行動,以達永續發展之公民教育過程。. 本法重要的名詞定義. 三、 環境教育時數 (本法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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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重要的名詞定義 一、環境(環境基本法第2條) 係指影響人類生存與發展之各種天然資源及經過人為影響之自然因素總稱,包括陽光、空氣、水、土壤、陸地、礦產、森林、野生生物、景觀及遊憩、社會經濟、文化、人文史蹟、自然遺蹟及自然生態系統等。
本法重要的名詞定義 二、環境教育(本法第3條) 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與環境之倫理關係,增進國民保護環境之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促使國民重視環境,採取行動,以達永續發展之公民教育過程。
本法重要的名詞定義 三、 環境教育時數(本法第19條) 適用對象: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 十之財團法人,所有員工、教師、學生4小時 以上環境教育。 當年度工作或在學未滿三個月、因公派駐國外或其他特殊原因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不計入總數(細則第10條)。 投保勞工保險、軍人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者(細則第10條)。
本法重要的名詞定義 四、環境教育時數實施方式及內容: (本法第19條) 以環境保護相關之課程、演講、討論、 網路學習(文官e學苑)、體驗、實驗(習) 、 戶外學習、參訪、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 應選擇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
提報相關資料: • 1.每年1月31日前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101年始申報)。 • 2.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12月31日前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100年需執 行,101年始申報)。 • 3.應於翌年1月31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中 • 央主管機關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 • (101年始申報)。
EEIS系統簡介 網址:http://eeis.epa.gov.tw/front/ ˇ刊載最新資訊 環境教育課程範例 表單、操作手冊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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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 告 完 畢 敬 請 指 正 讓我們一起為地球環境而努力 12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