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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介绍 2007 年 12 月 31 日. 应纳税所得额. 主要内容 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重要原则; 二、计算公式的变化; 三、以资产负债观为基础的收入总额的确定; 四、税前扣除的基本框架和特殊规定;. 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重要原则. (一)纳税调整原则;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 (三)真实性原则; (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五)实现原则. (一)纳税调整原则. 也称税法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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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 • 主要内容 • 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重要原则; • 二、计算公式的变化; • 三、以资产负债观为基础的收入总额的确定; • 四、税前扣除的基本框架和特殊规定;
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重要原则 • (一)纳税调整原则; •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 • (三)真实性原则; • (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 (五)实现原则
(一)纳税调整原则 也称税法优先原则 •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税法第21条) • 2、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遵循会计准则与惯例。 • 3、也是申报纳税的基本方法。 申报表设计:会计利润±纳税调整 纳税调整按准备金、折旧等分类,既不需要、也不可能将差异分解到会计核算的各个科目中。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概念 条例第9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什么是“属于当期”?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时点应当以与之相关的经济权利和义务是否发生为判断依据。1.什么是“属于当期”?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时点应当以与之相关的经济权利和义务是否发生为判断依据。 • 2.“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只是为了与收付实现制区别,但有时现金的收付与权责的发生是同步的,也不能认为不按现金的收付确认收入和费用就是权责发生制。 • 3.交易事项发生后,与其相关因素均应在当期确认,否则不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事项必须有明确规定。 • 4.要正确区分预提费用和准备金。预提费用是与已确认收入相关联的:产品保修费等;准备金是与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状况相关联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
(三)真实性原则 • 1、真实性原则是与权责发生制密切相关的原则。 企业应当提供证明收入、费用实际已经发生的适当凭据。 实际发生≠实际支付;应当确认≠取得发票 • 发票是收付款的凭据=收付实现制,与企业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配比费用可能存在时间差。 企业在年度申报纳税时,某些支出可能按权责发生制属于当期应该扣除,但由于没有付款,暂时没有取得发票
2、真实性原则应用应考虑: • (1)企业有的业务无法取得发票或不需要发票的情况; 比如,向某些其他事项核算都很准确的五星宾馆,也可能从集贸市场采购餐饮物资; 再比如,进口免税物资。 • (2)取得不合格发票、甚至假发票的情况。
3、按照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任何合理支出未扣除,都不能得出应纳税所得额。3、按照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任何合理支出未扣除,都不能得出应纳税所得额。 • 因此: • (1)在日常征管中,要允许纳税人使用诸如合同、支票等作为适当凭据对某些项目支出申报扣除;也可能针对某个、或某些项目进行核定,当然为鼓励使用发票,核定时可从严把握。 • (2)在税务稽查时,即使没有发票,也要基于自由裁量权的合理界限对各项必要支出进行合理核定,特别是企业的支出是有形的。否则不能确定税额,不能定性。
(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 反避税条款遵循的重要原则:对交易事实的评价必须根据诚实信用的经济和商业实质进行判断,而不是法律形式。该原则主要针对的是人为或虚假的交易,表面看来具有某种商业目的,但实际仅具有税收的动机。 • 会计基本准则第16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五)实现原则 • 实现原则 •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虽然是基于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学意义上的所得概念,但为了便于征管,同时必须以“交易”实现或完成为前提。 • 在涉及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涉及大规模资产交易的企业重组时,要考虑所得实现甚至纳税必须的现金流问题(因为企业重组中涉及的资产交易量大,许多交易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没有变现要纳税人,可能阻碍这类交易的发生,因而,从经济意义上分析是无效率的)。
二、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比较 • 新税法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税法第5条) • 原内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国税发[2006]56号)
新税法: •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 -各项扣除额(小于零即为亏损)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老税法: •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 -各项扣除 -以前年度亏损 -免税所得
三、基于资产负债观的收入总额 • (一)收入总额的框架 • (二)税法与会计关于收入的比较 • (三)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一)收入总额的框架 • 1、收入总额是综合所得税制的重要起点 • 税法第6条明确了收入总额的概念: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 各国公司税法关于收入总额的概念,体现综合所得税的特点,有利于公平税负
2、基于资产负债观的所得计算公式: • 收入或所得=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分配-投资 (1)收入或所得是一定纳期期间经济利益的流入:净资产增加 (2)收入包括各种来源和各种方式:销售商品、劳务,甚至捐赠;境内外;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 (3)净资产增加而又不属于收入的:投资 (4)不征税或免税收入要法律列明。
其中,货币性收入包括现金、存款、应收帐款(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其中,货币性收入包括现金、存款、应收帐款(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 • 非货币性收入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及有关权益。 • 货币性收入主要是以公允价值计价的金融资产;非货币性收入条例第13条要求以公允价值计价。 特别规定公允价值是市场价格
(二)税法与会计关于收入的比较 1、收入确认基本原则趋同 •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流转税关于收入的确认强调取得发票,还是基于已经取消的老的基本会计准则(1993)流转税关于收入的确认强调取得发票,还是基于已经取消的老的基本会计准则(1993) • 收入确认是非常形式化的规定:商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已取得货款或取得货款凭据。进一步又区分不同结算方式,比如托收承付、委托代销等。 • 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务中强调发票的取得,收付实现 • 不符合结算方式多样化的新情况:售后回购 售后租回
2、税法与会计准则、制度关于收入确认的主要差别:2、税法与会计准则、制度关于收入确认的主要差别: (1)合同明确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延期收款的 (包括分期收款销售); (2)会计上不能采用完成百分比法核算的长期合同(建造合同和长期劳务合同); (3)利息、租金; (4)长期股权投资 (5)按公允价值计价的金融工具和投资性房地产
(2)长期合同: • 长期合同符合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条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应按完工百分比法。这与税法规定完成工进度相同 • 完工进度的确定 已完工作的测量 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提供长期合同的工程或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 提供长期合同的工程或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 • 已发生成本能够收回,按成本确认收入,不产生利润 • 已发生成本预计无法收回的,不确认收入,形成损失 税法规定:提供工程或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均应按 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3)利息、租金 • 条例18条: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会计上对持有至到期的投资(债券)、贷款和应收帐款都采取实际利率法 • 19条: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会计上出租人应采用直线法将收到的租金在租赁期内确认为收益,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则应采用比直接法更系统合理的方法。
(4)长期股权投资 • 会计上对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以下、又没有活跃市场报价的股权投资采取成本法; 对重大影响和共同控制的联营、合营采取权益法 对公允价值计价的股权投资直接确认损益。 • 税法基本类似成本法,不按公允价值计价。
(三)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 新税法第五条规定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概念,并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不同,从根源上和性质上,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获得的收入。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纳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如国债利息收入等。
1、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条例第26条明确,上述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 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 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 1、有商业实质、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视同销售; • 2、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以及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 • 3、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不再视同销售; • 将资产货物、劳务等用于国外分支机构,应视同销售
会计与税法规定比较: 1.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会计与税法规定相同 2.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无法取得的 会计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
四、税前扣除的基本结构和特殊规定 • (一)税前扣除的基本结构 • (二)税前扣除的特殊规定
(一)税前扣除的基本结构 • 1、基本结构 • (1)一般肯定条款:税法第八条,确定了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合理性原则 (2)特殊否定条款:税法第十条等,规定不得扣除范围。 股东个人费用不得在公司扣除; 体现社会经济政策; 资本性支出不得一次性扣除。 (3)特殊肯定条款:规定特定费用支出扣除的方法和限制条件
2、扣除条款相互关系: • (1)对同一事项:特殊肯定条款优先于特殊否定条款,两者都优先于一般概括条款。 • (2)没有特殊肯定、否定条款,概括肯定条款是扣除的基本原则。 示例:资本性支出不得扣除、固定资产按规定折旧、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支出可以扣除
3、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除应纳税所得计算的总的原则外,3、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除应纳税所得计算的总的原则外, • (1)相关性原则,税前扣除必须从根源和性质上与收入相关(收入相关性) 税法第8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合理性原则:符合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条例第102条: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所得税待遇的项目,优惠项目应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合法性原则 非法支出不能扣除 罚款、税收滞纳金、政治捐款一般都不允许扣除;贿赂支出和秘密支付不允许扣除.
配比原则: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配比原则: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 确定性原则: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 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前者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后者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应当分期扣除或计入有关资产成本;
4、相关要求: • 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 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年度全部收回和部分收回时,应计入当期收入; • 有些费用必须符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 有些费用必须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等)
(二)扣除项目的特殊规定 • 1、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 • 合理的工资、薪金; • 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 • 住房公积金; • 按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 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 • 不需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 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 • 同业拆借利息支出; • 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 汇兑损失; • 符合标准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 •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 • 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 • 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 •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缴纳的保险费 •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费用;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费用; •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分摊的境外总机构的费用(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 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相关条件,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
2、不允许扣除的支出 •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 企业所得税税款; • 税收滞纳金; •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税法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 赞助支出; •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 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 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可以扣除) •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 •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3、工资薪金支出与职工薪酬 条例第34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 • (1)原则:与取得职工服务相关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其他支出均按实际发生数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支出,包括: 构成工资总额的各组成部分:与国家统计局口径一致 职工福利费 “五险一金”:医疗、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和住房公积金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非货币性福利:如以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 解除劳动关系补偿:辞退福利
(2)确认和计量原则 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受益对象,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全部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辞退福利除外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负债金额,区别情况处理: 有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按照规定标准计提 • 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缴纳的“五险” • 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 应向工会部门缴纳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 2
非货币性福利的处理方法 • 以自己生产的产品作为福利:按FV确定计入成本或费用的金额,销售成本的结转、相关税费等视同正常销售;以外购商品作为福利的,按照公允价值根据受益对象计入成本或费用 • 无偿向职工提供住房或租赁固定资产:根据应计提折旧或应支付租金,计入资产成本或费用 • 提供给职工整体的非货币性福利,根据受益对象计入成本或费用,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 • 会计规定:为取得职工服务而授予的权益性工具或以权益性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如股份期权、股票等 • 分以股份结算、以现金结算两种方式
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分类 •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对职工或其他方最终要授予股份或认股权等 • 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对职工或其他方最终要支付现金
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 • 等待期:从授予日至可行权日之间的期间 • 可行权条件:服务年限或业绩条件。业绩条件分为: • 市场条件:如目标股价 • 非市场条件:如产品销售增长率 • 处理原则 • 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 • 对职工股份支付的价值确定 • (1)权益结算股份支付:应按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 • 允价值计量,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 (2)现金结算股份支付:应按资产负债表日当日权 • 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认成本费用和相 • 应的应付职工薪酬,每期权益工具公允价值变动 • 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