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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D 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与 R&D 统计 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石林芬 2012.2.28. 我国是一个正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转型的发展中国家,也是一个正在向全面实现工业化迈进的技术输入国。为达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我们必须实现有限领域技术的跨越式发展,走新型工业化的道路。企业的 R&D 活动正是我国实现有限领域技术跨越、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重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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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D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与R&D统计 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石林芬 2012.2.28
我国是一个正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转型的发展中国家,也是一个正在向全面实现工业化迈进的技术输入国。为达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我们必须实现有限领域技术的跨越式发展,走新型工业化的道路。企业的R&D活动正是我国实现有限领域技术跨越、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重要支撑。我国是一个正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转型的发展中国家,也是一个正在向全面实现工业化迈进的技术输入国。为达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我们必须实现有限领域技术的跨越式发展,走新型工业化的道路。企业的R&D活动正是我国实现有限领域技术跨越、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重要支撑。
据统计,2009年,我国企业R&D经费支出4248.6亿元,比上年增长25.6%,占全国的比重为73.2%,已成为R&D活动的主体。虽然近几年我国企业R&D投入的规模增加较快,但是与发达国家比较,仅为美国的1/9、日本的1/4。2009年我国企业的R&D活动主要集中在试验发展领域,占97.9%,而探索与发现新知识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微乎其微。据统计,2009年,我国企业R&D经费支出4248.6亿元,比上年增长25.6%,占全国的比重为73.2%,已成为R&D活动的主体。虽然近几年我国企业R&D投入的规模增加较快,但是与发达国家比较,仅为美国的1/9、日本的1/4。2009年我国企业的R&D活动主要集中在试验发展领域,占97.9%,而探索与发现新知识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微乎其微。
投入强度也仍然较低,2009年我国工业企业R&D经费占增加值的比值仅为3.1%,而主要发达国家制造业企业的这一比重通常在6~8%左右,美国的这一指标值为8.9%,日本为7.8%,法国为6.6%,德国为6.5%,英国为5.5%。相比之下,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处于起步阶段,技术创新能力还不强。投入强度也仍然较低,2009年我国工业企业R&D经费占增加值的比值仅为3.1%,而主要发达国家制造业企业的这一比重通常在6~8%左右,美国的这一指标值为8.9%,日本为7.8%,法国为6.6%,德国为6.5%,英国为5.5%。相比之下,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处于起步阶段,技术创新能力还不强。 • 2008年世界企业R&D经费排序,跨国公司微软80亿美元,排第一,占中国的1/6。 • 美国的5家公司:微软、通用汽车、辉瑞制药、强生、福特汽车R&D之和达395亿美元,超过中国全部企业(353亿美元)总和。
2008年国税发116号文 • 2008年国税发116号文进一步完善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细则, • 一是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必须是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包括查账征税和核定征税财务核算健全的企业;
二是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的研发活动做了更为严格的限定,限定只有R&D活动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优惠,通常意义上的技术开发活动并不全是R&D活动;二是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的研发活动做了更为严格的限定,限定只有R&D活动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优惠,通常意义上的技术开发活动并不全是R&D活动;
三是规定企业从事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可按其支出额的150%在税前加计扣除;三是规定企业从事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可按其支出额的150%在税前加计扣除;
四是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四是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 10 背景概述116号文要点及分析1)适用对象 2)研发活动的定义 3)研发费用的范围 4)其他研发方式
背景概述 • 116号文的颁布显然对这些林林总总的文件规定进行了统一,从加计扣除的适用对象、研发活动的具体定义、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不同的研发方式(如合作开发、委托研发、集团集中研发)的执行办法、加计扣除的财务核算、加计扣除的税收管理等方面,对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问题做出了系统而详细的规定。
116号文要点及分析 • 1)适用对象 2)研发活动的定义 3)研发费用的范围 4)其他研发方式
1)适用对象 • 116号文颁布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适用范围为“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随着两税合一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颁布和“居民企业”概念的引入,116号文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精神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适用范围相应调整为“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由此可见,非居民企业被排除在了该优惠政策之外。
2)研发活动的定义 • 116号文之前的相关文件并没有对企业从事的哪些研究开发活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作出明确规定,通常的理解是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活动都可以视为符合规定的研发活动。
㈠ 研究开发项目有关技术参数(标准)优于或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世界)性行业协会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测定科技“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技术、产品”等技术参数(标准); • ㈡ 研究开发项目有关获得新知识、创造性的运用新知识以及技术的实质改进是企业所在技术(行业)领域内被同行业专家公认的、有价值的进步。 • ㈢ 研究开发项目应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活动的目的(创新性)、计划投入资源(预算),研究开发活动形成最终成果或中间性成果,如专利等知识产权或其他形式的科技成果。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㈠ 企业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经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 ㈡ 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活动; • ㈢ 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活动; • ㈣ 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活动; • ㈤ 软件复制和无源代码的程序编制活动; • ㈥ 其他非研究开发活动。
3)研发费用的范围 •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㈠ 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 ㈡ 直接投入。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㈢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 ㈣ 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㈤ 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 ㈥ 无形资产摊销。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㈦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㈧ 其他费用。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 以上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按照现行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116号文同时取消了“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的开放性规定,将研发费用的范围严格的限定在列举的八类费用中。而且,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需从总研发费用中扣除。
虽然116号文件采取了从严的口径规定适用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但是对属于直接研发费用范畴的未列举费用也有可能被允许适用加计扣除。另外,116号文件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虽然116号文件采取了从严的口径规定适用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但是对属于直接研发费用范畴的未列举费用也有可能被允许适用加计扣除。另外,116号文件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因此,企业应针对研发费用设立独立的财务账簿,正确归类,并保存相应财务资料以备主管机关查验。根据我们的经验,大型研发活动往往比较容易确认其活动范围,但对于生产密集型企业,由于研发项目多,而单个项目费用可能较小,将企业研发活动与生产经营完全区分有一定困难。在实践中企业为了符合要求需要花费的成本有时甚至会高于申请成功而享受的税收优惠。因此,企业应针对研发费用设立独立的财务账簿,正确归类,并保存相应财务资料以备主管机关查验。根据我们的经验,大型研发活动往往比较容易确认其活动范围,但对于生产密集型企业,由于研发项目多,而单个项目费用可能较小,将企业研发活动与生产经营完全区分有一定困难。在实践中企业为了符合要求需要花费的成本有时甚至会高于申请成功而享受的税收优惠。
4)其他研发方式 • 116号文件对其他形式的研发活动也进行了规范: 委托研发活动:116号文明确了“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共同合作开发: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尚待明确和需要关注的事项 • 1)审批制或备案制 • 2)委托开发及受托开发的相关问题 3)合作开发的费用分担 • 4)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报送 • 5)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 6)集团集中开发和费用分摊
1)审批制或备案制 • 116号文出台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经历了从审批制简化为备案制的过程。116号文对于该税收优惠政策究竟是适用审批制还是备案制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说明。根据我们和有关部门的沟通,税务机关可能仍然保留备案的方式。这意味着企业需依赖内控机制,完善自身财务制度,使研发费用的归集更加明细化。由于自行评估必须依赖企业自身完成,如果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资料以支持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请,该申请很可能被有关政府部门拒绝,从而无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由此可见,建立并完善内部财务管理机制对于公司而言至关重要。
2)委托开发及受托开发的相关问题 • 若委托方为境外公司而受托方为境内公司,则根据116号文有关委托开发的规定,应由委托方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但境外公司作为非居民企业并不适用116号文;所以简单的按116文件执行可能导致无一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情形,这将有悖国家鼓励境内研发活动的政策精神
116号文同时规定“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合作开发的费用分担 • 116号文规定,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所谓“合作各方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究竟是指各方实际支付的研发费用还是按照合作开发协议应当承担的研发费用?在实际支付和应当承担的研发费用不一致的情况下,合作各方如何进行费用的归集?
4)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报送 • 116号文规定,企业在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对于“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的具体内容,116号文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5)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 116号文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但鉴于116号文为国家税务总局单独发布的一项税收法规,因此对于“政府科技部门”并没有明确的指定。在实践中,特别是在企业研发活动失败而无法拿到有关部门的鉴定时,企业很可能会因拿不到有关鉴定意见书而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
6)集团集中开发和费用分摊 • 116号文规定,对于集团公司集中开发的研发项目所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依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并需提供相关协议或合同以及研发项目立项书、研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虽然116号文对于如何合理分摊研发费用给出了原则性的指引,但该文件并未对具体的分摊办法给出详细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于成本分摊有相对详细的说明,在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相关企业可以据此参照执行。
结论 39 综上所述,116号文件对于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进行了明确和统一,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仍会存在实际操作问题。我们理解通常各地方税务局将会发布相关文件进一步细化对116号文件的操作性规定,所以建议企业申请加计扣除时考虑以下步骤:
40 关注当地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基层文件规定; 针对本企业具体情况和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向税务专家咨询并和当地税务局沟通 衡量申请该优惠政策将发生的成本与节税效果以便进行决策; 进行税务筹划,比如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通过对研发活动起止时间的界定对研发费用进行更有效地归集等,从而及时、充分地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书编写提纲 • 一、立项依据 • ㈠ 国内外现状、水平和发展趋势 • ㈡ 项目研究开发目的和意义 • ㈢ 项目达到的技术水平及市场前景
二、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 • ㈠ 项目主要内容及关键技术 • ㈡ 技术创新点(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世界)性行业协会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若颁布相关技术参数或标准,应提供。)
㈢ 主要技术指标或经济指标 • 三、研究开发方法及技术路线 • 四、现有研究开发基础 • 五、研究开发项目组人员名单 • 六、计划工作进度
1. 科技活动范围 定义:与所有科学技术领域中科技知识的 产生、发展、传播和应用密切相关 的系统的活动 范围: 定义:R&D;科技教育与培训;科技服务 国际统计:R&D,其他科技活动(部分国家) 我国统计:R&D;R&D成果应用;科技服务
科技活动分类与界定 1. 关于科技活动的范围 2. R&D与其他科技活动、生产活动的区别 3. R&D的分类
1. 科技活动范围 科技经费和人员等统计方法: 排除法:从总量中排除非科技内容(生 产经营、医疗、工程设计、教 育培训、后勤支持) 识别法:逐项判断出属于科技的内容 排除与识别相结合:
2. R&D与其他科技活动、生产活动的区别 (1) R&D (重点) (2) R&D成果应用 (3)科技服务 (4)生产活动
(1)研究与发展(R&D) 定义:为增加知识的总量以及运用这些知 识去创造新的应用而进行的系统的、 创造性的工作 特征: 目的:增加知识或新的应用 表现:新颖性 性质:创造性 方法:科学方法(事实-分析 -推论 -验证-结 论)
(1)研究与发展(R&D) 判断准则:根据目的 是否直接为R&D目的 是否具有创造性和新颖性: 新:知识新或应用的新 新? 以前没有,或科技方面明显改进 变化原因:本活动的结果 例如:平板电视机的技术变化,工程设计变化 注意:通常所说的“新产品、新工艺”不一定新
(1)研究与发展(R&D) 例: 地球形状与地球重力分布规律研究 目的:揭示规律,属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