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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房屋稅 (House Tax) 甲、課稅實體  壹、課稅範圍( §3 )

12.  房屋稅 (House Tax) 甲、課稅實體  壹、課稅範圍( §3 )    凡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 ( 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陽台寬度突出自牆 ( 柱 ) 心起 1.5 公尺以上部分,應計入建築物面積課徵房屋稅 ) ,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 ( 附屬於應徵房屋稅房屋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者,如太平梯、電梯、中央系統冷氣機 ) ,均為房屋稅課徵之對象。 房屋稅為直轄市及縣 ( 市 ) 稅。縣應以在鄉 ( 鎮、市 ) 徵起之 收入百分之四十給該鄉 ( 鎮、市 ) ,百分之二十由縣統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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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房屋稅 (House Tax) 甲、課稅實體  壹、課稅範圍(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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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12. 房屋稅(House Tax) 甲、課稅實體  壹、課稅範圍(§3)    凡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陽台寬度突出自牆(柱)心起1.5公尺以上部分,應計入建築物面積課徵房屋稅),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附屬於應徵房屋稅房屋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者,如太平梯、電梯、中央系統冷氣機),均為房屋稅課徵之對象。 房屋稅為直轄市及縣 (市) 稅。縣應以在鄉 (鎮、市) 徵起之 收入百分之四十給該鄉 (鎮、市) ,百分之二十由縣統籌分配 所屬鄉 (鎮、市) 。

  2. 貳、課稅主體(納稅義務人)   一、房屋所有人(已辦妥房屋產權登記之所有人;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實際房屋所有人;新建房屋未經所有權移轉,以營建申請人為房屋實際所有人)。  二、設有典權者為典權人。(典權人亦稱承典人,是指承典他人的物品或房產,並一次支付出典物或房產的典價,占有他人物品或房產的使用權和收益權的單位或個人。) (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於房屋所有地時, 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負責繳納,出租者由承租人負責代繳, 扣抵房租。)  三、共有房屋為共有人。(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不為推定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代繳房屋稅超過其應負擔部分,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  四、房屋為信託財產者為受託人。

  3. 參、課稅客體     房屋現值(§5) 房屋現值之評定 一、不動產評價委員會(§9Ⅰ) 二、房屋標準價格依下列事項分別評定(§11Ⅰ): 1.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2.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3.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三、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 數予以折舊(鋼筋混凝土的房子分60年折舊),按年遞減 其價格。(§11Ⅱ)

  4. ※房屋稅=房屋現值 × 稅率 房屋現值之核計,以「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折舊率及耐用年數表」及「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評定表」為準據。 房屋現值=核定單價×(1-折舊年數 × 折舊率)×街路等級調整率(台北市分23級;100%~320%) × 核定面積 核定單價=標準單價 ×(1±各加減項之加減率)± 樓層高度之超高或偏低價 現行的房屋稅結構有很大的問題,房屋構造標準單價每平方公尺為4,580元,和市價3.2萬元嚴重偏離。 財政部已發布解釋令規定,只有新建、增建、改建的房子才調高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舊的房子依舊適用4,580元。

  5. 什麼是豪宅呢?一般而言無法明確定義,豪宅是指高總價、大坪數、優質建材、高級設施、高知名的住宅。目前許多豪宅銷售多是以高級建材、抗震、私密性及良好的維護管理等為訴求重點。什麼是豪宅呢?一般而言無法明確定義,豪宅是指高總價、大坪數、優質建材、高級設施、高知名的住宅。目前許多豪宅銷售多是以高級建材、抗震、私密性及良好的維護管理等為訴求重點。 中國大陸豪宅除了要有大的面積,坐落在最精華地段,還必須要居住者的舒適,同時能彰顯其地位,也就是具備下列特點。 1.稀缺性;2.珍貴性; 3.舒適性;4.豪華性; 5.尊貴性 。

  6. 肆、稅率(§5) 1.住家用 → 1.2%(最低)~2%(最高),徵收率(實際課 徵之稅率)1.2%。 2.非住家用 (1).營業用 → 3% (最低) ~5% (最高) ,徵收率3%。 (2).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 1.5% (最低) ~2.5% (最高) , 徵收率1.5%或2%。

  7. 房屋如果原供公司使用,若因租約期滿、提前解約或中斷租房屋如果原供公司使用,若因租約期滿、提前解約或中斷租 約,改為住家使用時,請趕快申請按較低之住家用稅率課徵, 稅率相差1.5 倍。 房屋稅是按月計算的,只要在當月15 日以前申請變更為住家 用,當月份就可以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若在當月16 日以後 申請,次月份才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 ※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使用,可以其實際使用面積,分 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但非住家用房屋的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1/6。

  8. ※淹水1天可以免繳1個月房屋稅 因為房屋稅的減免是按照實際淹水日計算,30天以下,以30天計算,換句話說,只要淹水1天,房屋稅就可以免稅1個月 符合條件 不論是地震、風災、土石流或火災⋯⋯等造成房屋毀損,房屋稅也因毀損程度的不同,有不同的減免: 1.房屋受災害面積 5 成以上的房屋,房屋稅全免。 2.受災害面積為 3 成以上不及5成的房屋,房屋稅減半徵收。 3.淹水不論多深,房屋稅按淹水日減免,至少減徵1個月。 節稅偏方 1.災害發生後立即照相存證。 2.要在災害發生30日內向稅捐處提出申請。

  9. 伍、減免範圍 一、公有房屋免徵房屋稅(§14)(如:各級政府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之 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公立學校、醫院、社會教育學術研究機構 及救濟機構之校舍、院舍、 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府配供貧民 居住之房屋) 二、私有房屋 1.全免(§15Ⅰ)(如: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完成財團 法人登記者,其供校 舍或辦公使用之自有房屋;業經立案之私立 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直接供 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 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 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住家房屋現值在新 臺幣十萬元以下者。 ) 2.減半(§15Ⅱ)(如: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受重大災害,毀損面 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

  10. 乙、稽徵程序  一、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 (§7)  二、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其開徵日期由省 (市) 政府定之。(目前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圴須按月比例計課,未滿一個月者不計。(§12) 丙、處罰規定  一、納稅義務人未依第七條規定之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 (§16)  二、納稅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18)

  11. 13. 契稅(Deed tax) 甲、課稅客體  壹、課稅範圍(§2)    不動產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為直轄市及縣 (市) 稅,縣應以在鄉 (鎮、市) 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鄉 (鎮、市) ,百分之二十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 (鎮、市) 。  貳、課稅主體(納稅義務人) 1. 買賣  → 買受人 (§4,由買受人申報納稅) 2. 典權  → 典權人 (§5) 3. 交換  → 交換人 (§6) 4. 贈與  → 受贈人 (§7,由受贈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 5. 分割  → 分割人 (§8) 6. 占有 → 占有不動產依法取得所有權之人(§9)

  12. 參、課稅客體(§13) 契價 肆、稅率(§3) 1. 買賣  --- - →  6 % 2. 典權  --- - →  4 % 3. 交換  --- - →  2 % 4. 贈與  --- - →  6 % 5. 分割  --- - →  2 % 6. 占有  --- - →  6 % 伍、減免範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契稅: (§14)   一、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

  13. 二、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二、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 三、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 四、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 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

  14. 乙、稽徵程序   一、申報契稅(§16) 1.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 (§16 I ) 2.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 (§16 II ) 3.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16 III ) 4.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16 IV )

  15. 5.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三十日為申報起算日。 (§16 V )   二、發單 1.主管稽徵機關收到納稅義務人契稅申報案件,應於十五日內審查完竣,查定應納稅額,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 (§18 I ) 2.主管稽徵機關對納稅義務人所檢送表件,如認為有欠完備或有疑問時,應於收件後七日內通知納稅義務人補正或說明。 (§18 II ) 3.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核定繳款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繳納。 (§19 )

  16. 丙、處罰規定  一、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報金。但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 (§24)  二、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繳納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不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前條之怠報金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25)  三、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之罰鍰。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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