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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營部門與私營機構合作概覽」 研討會 政府主要的工作程序. 羅袁煥霞 效率促進組 2005 年 9 月 14 日. 最常用的比擬: 公 營部門與 私營機構合作 ~ 婚姻 不同方法 ,不同步驟. 程序概覽. 擬備 業務計劃. 尋找合適的 私營夥伴. 監 管合約. 2. 申請撥款 5. 政策及撥款批准. 撥款步驟. 簡易指引中開列的詳細步驟. 籌劃及擬備業務計劃 申請撥款 諮詢及確定用地需要 邀請提交興趣表達書 政策及撥款批准 採購及甄選 開始提供服務 付款及合約監管. 簡易指引中開列的詳細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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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部門與私營機構合作概覽」 研討會 政府主要的工作程序 羅袁煥霞 效率促進組 2005年9月14日
最常用的比擬:公營部門與私營機構合作 ~ 婚姻 不同方法,不同步驟 程序概覽 擬備業務計劃 尋找合適的私營夥伴 監管合約
2. 申請撥款 5. 政策及撥款批准 撥款步驟 簡易指引中開列的詳細步驟 • 籌劃及擬備業務計劃 • 申請撥款 • 諮詢及確定用地需要 • 邀請提交興趣表達書 • 政策及撥款批准 • 採購及甄選 • 開始提供服務 • 付款及合約監管
簡易指引中開列的詳細步驟 所開列的步驟並不一定是循序漸進,有可能是同步、間歇地又或重疊地進行
1. 籌劃及擬備業務計劃 • 確定設施/服務的需要 • 進行市場意向測試和可行性研究 • 成立專家管理小組 • 確定用地(如適用) • 擬訂核心和非核心服務規定 • 評估風險 • 擬備對應的公營部門成本 • 尋求政策批准
1. 籌劃及擬備業務計劃 尋求政策批准: • 由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在政策上確立的總體支持 • 提請政策委員會/行政會議批准下列事宜 • 用地 • 財政和人手影響 • 立法
2. 申請撥款 • 下列各項目申請撥款的程序大致相同: • 傳統工程項目 • 由政府資助的公營部門與私營機構合作項目 • 財政自給的公營部門與私營機構合作項目(通常會批出及預留一個約數款額)
2. 申請撥款 • 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出有關工程項目的財務通告(Financial Circular) ,尤其是: • 23/82, 8/2001, 11/2001, 8/2002, 1/2004, 11/2004, 2/2005 • 留意最新的財務通函(FSTBCM) 所述之安排 • 例如 6/2005 - 基本工程計劃資源分配工作
政策委員會/行政會議特准 或 撥款程序
撥款程序 * 對於一些財政自給的項目,需包括 一個猶如傳統政府資助項目的約數
丙級工程項目 撥款程序
撥款程序 有效期為三年
撥款程序 * 對於一些財政自給的項目,需包括 猶如傳統政府資項目的約數
乙級工程項目 撥款程序
撥款程序 #包括工程實地勘測、預先準備工作、詳細可行性研究及準備標書等工作
撥款程序 #包括工程實地勘測、預先準備工作、詳細可行性研究及準備標書等工作
撥款程序 • 工程金額多於$5億港元或 • 具爭議性的項目
撥款程序 需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根據財務通告2/2005中的規定詳細審批,以及與各局磋商,並考慮工程項目的優點及政府的財政負擔能力
甲級工程項目 撥款程序
獲批的工程項目預算 撥款程序 * 對財政自給的工程項目,大約的預算數目(猶如傳統政府資助的項目)將會被審批及預留
撥款程序 對於財政自給的工程項目,亦需開立一個開支分目,於有需要時批撥款項
撥款程序 基於以下考慮,確定撥款至為重要: • 提供所需資源以籌劃、開展、實施及持續發展工程項目 • 為有關投標者及政府員工確實的肯定和信心 • 由於有關工程項目仍可以傳統方式進行,已批的款項可以增強政府的議價能力 • 為工務小組委員會/財務委員會/立法會提供監管工程項目的機會
3. 諮詢及確定用地需要 同時採取的步驟包括: • 徵詢相關利益者的意見例如員工、非政府機構、區議會 • 與有關當局達成土地用途協議- 分區/重劃分區- 及早諮詢地政總署署長、律政司司長 和規劃署署長- 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4. 邀請提交興趣表達書 • 邀請私營機構提交興趣表達書(Expression of Interest) • 預先審核服務提供者的資格 意念/市場興趣 興趣表達書 提供服務的能力 資格預審
4. 邀請提交興趣表達書 • 一個/兩個步驟? • 可否在批出撥款前進行?(財務通告編號 2/2003)
5. 政策及撥款批准 • 諮詢工務小組委員會和財務委員會,並申請批准撥款 (已詳述) • 訂定詳細的商業安排,例如: - 合約年期 - 付款機制- 收入/利潤攤分方式 - 將支付的款項與收入及服務表現等 掛勾 • 由地政總署協助草擬批地條件
6. 採購及甄選 • 草擬「要求提供建議書」的文件/合約 • 敲定採購文件 • 制訂標書評估機制 • 徵求標書評估委員會的批准 • 成立標書評估小組 • 發出「要求提供建議書」的邀請 • 評審建議書 • 與投標者磋商 • 批出合約
7. 開始提供服務 • 在適用的情況下,展開建造工程 • 設施投入運作及開始提供服務
8.付款及合約監管 • 直至私營伙伴開始提供服務才需要付款! • 款項是對應於所提供的設施/服務 • 由「基本工程儲備基金」所撥款支付的金額只限用於攤銷的非經常開支 • 清楚區分“政府”與“私營機構”的收入 (《公共財政條例》訂明:政府收入必須撥入“政府一般收入帳目”內) • 管理有關合約
注意事項 • 以上於《公營部門與私營機構合作的簡易指引》開列的步驟僅屬簡介 • 還有一些中間步驟需加以確定及補充 • 部分程序是無論傳統模式及公營部門與私營機構合作方式均須採取的,例如尋求政策上的批准、申請撥款
注意事項 • 另外,步驟的次序亦會因應由籌劃以至實施項目過程中所需的資源而改變,例如:- 擬備對應的公營部門成本- 評估計劃的可行性- 尋求政策批准- 撥款批准- 徵詢員工及公眾的意見 • 思考及籌劃相對實際行動
效率促進組所提供的協助 熱線電話 : 2165 7255 電郵地址 : euwm@eu.gov.hk http://host1.ccgo.hksarg/eu/psric
下一步的工作 • 預定在六至十二個月內檢討《公營部門與私營機構合作的簡易指引》 • 諮詢內部/外界專家和實際參與計劃的部門,例如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和環境運輸及工務局 • 歡迎你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