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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ing Public in Overseas Stock Markets 中国公司境外上市

Going Public in Overseas Stock Markets 中国公司境外上市 . Allied World Economics & Technology Office (Aweto) 联盟世界经济技术办公室 Friday, August 8, 2014. 中国企业美国上市回顾 2004年海外IPO企业数量行业分布 、 融资额行业分布 中国政府对境外上市的态度 为什么要上市? 在美国上市对中国企业的挑战(上市的不利因素) 上市要考虑的一些事项 谁到哪里上市 选择境内或境外上市 股市的信息浑浊程度 中国股票在不同股票市场上的市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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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ing Public in Overseas Stock Markets 中国公司境外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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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Going Public in Overseas Stock Markets中国公司境外上市 Allied World Economics & Technology Office (Aweto) 联盟世界经济技术办公室 Friday, August 8, 2014

  2. 中国企业美国上市回顾 2004年海外IPO企业数量行业分布、融资额行业分布 中国政府对境外上市的态度 为什么要上市? 在美国上市对中国企业的挑战(上市的不利因素) 上市要考虑的一些事项 谁到哪里上市 选择境内或境外上市 股市的信息浑浊程度 中国股票在不同股票市场上的市盈率 香港股市的问题 美国股市的优点 如何上市 反向兼并(买壳上市) 壳公司 反向兼并的好处和注意事项 买壳上市最大的风险 反向兼并前后的融资 IPO首次公开募股 承销 内地企业如何到NASDAQ上市 SB2 “小企业发售” 发行证券的成本 美国三大证券交易所上市标准 中国企业境外上市具体步骤 内地企业如何到NASDAQ上市 海外离岸壳公司 上市审计和Due Diligence 上市律师 SEC审查的程序 香港上市 存托凭证 上市的成功与失败 公司价值评估 现金流折现法或净现值 内部报酬率 投资回收期 投资回报率 上市后的运作 Table of Contents 目录 联盟世界经济技术办公室 Aweto

  3. Go Public as A Chinese Company直接上市

  4. 境外直接上市 • 境外直接上市是指直接以拟上市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证券主管部门申请发行的登记注册,并发行股票或其它衍生金融工具,向当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交易。 • H股:中国企业在香港联合交易所(HKSE)发行股票并上市。 • N股:中国企业在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发行股票并上市。 • S股:中国企业在新加坡交易所发行股票并上市。 • 通常,境外直接上市均采用IPO(首次公开募股发行)的方式进行。 • 境外直接上市的主要困难在于: • 国内与境外法律不同,对公司的管理、股票发行和交易的要求也不同; • 造成境外直接上市程序复杂,需要经过境内、境外监管机构的严格审批,成本较高。 联盟世界经济技术办公室 Aweto

  5. 《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 境内企业申请境外上市已经不需要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进行推荐了,股份有限公司只要符合境外上市条件的,均可自愿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境外上市申请,报中国证监会审批,按1999年7月14日证监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条件如下: • 符合我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 • 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 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俗称“456”要求); • 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 • 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联盟世界经济技术办公室 Aweto

  6. 公司申请境外上市须报送的文件 • 申请报告。填写境外上市申报简表。 • 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公司境外上市的文件。 • 境外投资银行对公司发行上市的分析推荐报告。 • 公司审批机关对设立股份公司和转为境外募集公司的批复。 • 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决议。 •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的确认文件、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文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批复。 • 公司章程。 • 招股说明书。 • 重组协议、服务协议及其它关联交易协议。 • 法律意见书。 • 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盈利预测报告。 • 发行上市方案。 • 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联盟世界经济技术办公室 Aweto

  7. 境内企业申请到境外直接上市的申请及批准程序境内企业申请到境外直接上市的申请及批准程序 (一)公司在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出发行上市初步申请(如向香港联交所提交A1表)3个月前,须向证监会报送上面所列的(1)至(2)文件。 (二)证监会就有关申请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以及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规定会商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 (三)经初步审核,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函告公司是否同意受理其境外上市申请,同意受理的须抄送财政部、外经贸部和外汇局。 (四)公司在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交的发行上市初步申请5个工作日前,应将初步申请的内容(如向香港联交所提交A1表)报证监会备案。 (五)公司在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出发行上市正式申请(如在香港联交所接受聆讯)10个工作日前,须向证监会报送上述上面所列的(4)至(14)文件,一式二份。证监会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批复。经批准后,公司方可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 联盟世界经济技术办公室 Aweto

  8. 采用上述方式上市,均应注意以下事宜 (一)到香港创业板上市,上述审批及申请过程均由保荐人代表公司进行。香港联交所认可的创业板上市保荐人方可担任境内企业到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如保荐人有违规行为或其他不适当行为,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受理该保荐人代表公司提出的上市申请。 (二)证监会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请的公司,须在境内外中介机构确定后,将有关机构名单报证监会备案。 (三)公司须在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及发行上市情况总结报证监会备案。 (四)公司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联盟世界经济技术办公室 Aweto

  9. 海外直接上市所存在的问题 • 境外直接上市完成后,公司其仍属中国法人,必须无条件地适用中国法律,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由于中国外商投资等法律相对于英美公司法尚有差距,因此,对公司法律乃至中国法制的投资安全性的考虑,往往影响国际投资人对企业投资的判断。这一点,在国际私募过程中,尤其突出。 • 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境外直接上市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方可上市。由于中国证监会对境外发行上市的审批时间一般较长,并不易预计和把握。 • 境外直接上市的股票,除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流通股外,其余股份一般不能在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流通。 联盟世界经济技术办公室 Aweto

  10. Red Chip Model红筹通道

  11. 红筹股的定义 • 按照业务范围来定义:如果某个上市公司的主要业务在中国大陆,其盈利中的大部分也来自该业务,那么,这家在中国境外注册、在海外上市的股票就是红筹股。 • 国际信息公司彭博资讯所编的红筹股指数就是按照这一标准来遴选的。 • 按照权益来定义: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大部分直接来自中国大陆,或具有大陆背景,也就是为中资所控股,那么,这家在中国境外注册、在海外上市的股票属于红筹股之列。 • 1997年4月,恒生指数服务公司着手编制恒生红筹股指数时,就是按这一标准来划定红筹股的。由于恒生的实用性,后一种划分方法被更广泛的使用。 • “红筹模式”是指非国有企业的投资者(或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或公司名义在境外注册一个海外控股公司(通常是在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成立的税收豁免型公司或香港公司),通过跨境换股并购或资产并购或增资扩股的方式将企业权益(包括股权或资产)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注入该海外控股公司,然后将该海外控股公司在国外股票市场通过IPO或是买壳等方式实现上市融资。以“红筹模式”上市的公司和股份俗称“红筹股”。 • 红筹企业以红筹模式海外上市 • 对非红筹企业以红筹模式海外上市 联盟世界经济技术办公室 Aweto

  12. Red Chip Model红筹通道 • “红筹股”是指涉及境内权益或境内业务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直接上市的股票或公司。 • 境内企业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或公司名义通过在海外注册控股(壳)公司(如,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 、百幕大或是美国、香港等),通过跨境换股并购或资产并购或增资扩股的方式把境内公司资产或权益装进境外的控股(壳)公司中,然后将该境外控股公司在国外股票市场通过IPO或是买壳等方式实现上市融资,这种方式俗称“红筹模式”或“红筹通道” 。以“红筹模式”上市的公司和股份俗称“红筹股”。。 • “红筹模式”因可以实现全流通,便于投资退出和企业设立期权而备受欢迎; • 从法律框架上看, “红筹模式”符合中国的法律(商务部等六部委2006年8月8日颁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和国家外管局2005年10月21日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红筹股”是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股份公司,适用于公司注册地和上市地的境外法律,中国法律对其不适用(H股,境外发行外资股的中国的股份有限公司是纯粹的中国公司,只是一部分股票在境外上市,中国的法律适用于它。); • 从监管的角度,如果涉及境外企业并购境内资产或股权需要获得商务部和证监会的批准( 根据六部委2006年8月8日颁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 从实际效果看,符合各境外股票交易所的规定; • 境内外投资者认可; • 诸多成功案例,确实给中国带来了资金。 • “红筹模式”是民营企业海外上市的主流方式。 • 按照以前惯例需要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函,但2003年《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后,已经无须证监会出具意见。这样变革的后果是,2003年和2004年有大批中国企业在海外上市,尤其是2004年。但商务部等六部委2006年8月8日颁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重新要求报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红筹上市”从法律的角度上讲是境外企业并购境内资产或股权。按照商务部等六部委2006年8月8日颁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和国家外管局2005年10月21日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红筹上市”需报商务部和证监会审批,并在外管局登记。 联盟世界经济技术办公室 Aweto

  13. Red Chip Model红筹模式 联盟世界经济技术办公室 Aweto

  14. 红筹公司的优势 • 企业本身在香港或海外设有海外机构,可考虑以 “红筹股”形式上市。 • 国务院于1997年6月20日发出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一般称之为《红筹指引》,国务院21号文件 )。 • 必须注意的是,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并不一定涉及红筹指引。就此证监会于2000年6月9日发出了《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72号),为有关问题提供了指引。 • 事实上,从香港法律的观点,以香港注册公司形式上市,较直接将企业在内地注册成立的公司在香港上市(即 “H股”公司),在某几个方面可能更有优势: • 法律上优势: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坚持执行“一国两制”的方针,因此,香港的原有法律,除非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所抵触,均得以保留。香港在政治上是中国的一部份,而在法制上仍然保持与国际其它金融中心的联系,这就使香港的商业法律能够为内地企业提供独有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基础。由于有关公司的注册成立地是香港,其行为受香港公司条例所管辖;而香港公司条例与美国、英国及许多英联邦国家的公司法有许多共通之处。必然会得到国际投资者较大程度的认同。 • 在发行新股方面有较大灵活性,在香港,上市公司的董事如得到股东大会的一般授权,可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20%的公司股份。而其中较常见的集资方法是由上市公司大股东向机构投资者出售股份,再同时由公司利用一般授权向大股东分配同等数量公司股份。这项授权无疑可以加强上市公司日后集资的灵活性; • 在设立员工股份认购股份计划或股份回购计划方面,在香港成立的公司,也较H股公司拥有更大的弹性。 联盟世界经济技术办公室 Aweto

  15. 红筹上市较境外直接上市的优点 • 适用法律更易被各方接受 • 因为红筹上市的主体是海外控股公司,因此,该公司本身应适用离岸公司登记地法律,即以离岸地法律为上市主体的属人法。而操作中通常选择的离岸地均为原英属殖民地,其法律原属英美法系,与美国公司法同源,与中国法律相比,更容易被国际投资人、美国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理解和接受。 • 对国际投资人而言,如果上市主体能够适用同属英美法系的离岸地法律,同时受英美法系制度下有关法院的司法管辖,将使其对投资安全性的顾虑消除,有利于企业在境外进行融资和上市。 • 全流通 • 在红筹上市过程中,海外控股公司的全部股份,经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的合法注册登记程序或根据美国证监会(SEC)《144规则》的规定进行有限出售,均可实现在交易所的流通。 联盟世界经济技术办公室 Aweto

  16. 红筹上市较境外直接上市的优点 (继续) • 股权运作方便 • 红筹上市在实践中最为突出的优点,当数股权运作的方便。由于股权运作全部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完成,而海外控股公司股权的运作实行授权资本制。包括发行普通股股票和各类由公司自行确定权利义务的优先股股票、转增股本、股权转让、股份交换等的大量股权运作事宜,均可由公司自行处理,并可授权海外控股公司董事或董事会决定,因而具有极强的灵活性。 • 海外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在设立时仅需认购,不需实缴,使公司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特别适合资本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尚未完全放开的中国企业。 • 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上,股东和私募中外部投资人的出资及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均可由各方自由协商确定,这在吸引和引进海外资本时,极具灵活性,对在企业融资过程中灵活满足包括股东和私募投资人在内的各方的要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 税务豁免 • 海外控股公司最广为人知也是最易引起争议的,是离岸地政府对海外控股公司除收取有关注册、年检等费用外,不征收任何税收,这样,就使上市主体将来进行各类灵活的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税收的豁免,也是红筹上市得以运作的重要原因之一。 联盟世界经济技术办公室 Aweto

  17. 中国证监会对海外上市的监管

  1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英文简称CSRC)负责监督管理中国大陆的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办公地址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 • 1990年代初,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证券市场正式建立。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是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的主管机构。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 • 1995年3月,国务院正式确定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但依然是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监管执行机构。此时证券经营机构仍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 • 1997年8月,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统一划归中国证监会监管。当年11月,中国政府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对全国证券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原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证券经营机构划归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 • 1998年4月,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证券委合并,中国证监会成为正部级事业单位,专司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职能。 • 中国证监会在中国大陆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共设有36个派出机构。证监会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 派出机构统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某地监管局”,简称“某地证监局”。例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简称“甘肃证监局”。 联盟世界经济技术办公室 Aweto

  19. 中国政府对境外上市的态度 • 中国企业到国外战略投资,走国际化之路。在美国上市直接展示中国改革开放形象 •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十周年回顾和展望”论坛上公开表示支持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境外上市作为我国吸引外资的一项长期政策,是我国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政策的一个重要内容。证监会在大力发展内地证券市场的同时,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进入国际资本市场融资。” 联盟世界经济技术办公室 Aweto

  20. 红筹通道的历史 • 第一阶段:早期没有明确规定的时代(1994年8月以前) • 第二阶段: “红筹指引” 下宽松的红筹上市时期(1994年8月-2000年6月) • 第三阶段:“无异议函”下的“路条”时代(2000年8月-2003年4月) • 第四阶段:红筹上市黄金时期(2003年4月-2006年9月) • 第五阶段:商务部报批阶段(2006年9月- ?) 联盟世界经济技术办公室 Aweto

  21. I:早期没有明确规定的时代(1994年8月以前) • 国务院、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国内企业海外直接上市和红筹企业上市的监管态度是一贯的,即国内企业或国内控股企业必须取得中国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目前,中国证监会采取的是成熟一家、批准一家的鼓励政策。 • 1993年12月29日通过、1999年12月25日和2004年 8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85条、155条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公开募集股份,股票可以境外上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 • 公司法出台后,国务院并未就国内企业海外上市立即作出特别规定。当时,一方面因为国内企业境外上市尚属新生事物,另一方面也因为没有明确的政府机构受理海外上市审批,因此,海外上市如何报批并不明朗。 • 1994年2月4日,中国证监会在关于海外上市审批程序的函件中也表示,“境内企业利用境外设立的公司的名义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情况复杂,目前尚没有确立的标准和足够的案例可作为是否须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审批的依据”。函件中要求:“律师在就某一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是否需经国务院证券委审批提供法律意见时,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询问”。 • 1994年4月9日,针对一些境内企业未经批准,自行联系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出《关于批转证监会〈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存在的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并指出以上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的,应加以制止”,同时,“再次重申,今后凡是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均应事先报证券委审批”。 联盟世界经济技术办公室 Aweto

  22. II:“红筹指引” 下宽松的红筹上市时期(1994年8月-2000年6月) • 1994年8月4日,国务院根据《公司法》第85条、第155条制定和发布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 “红筹指引”:1997年6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即通常所说的“红筹指引”。 • 1999年7月1日生效、2004年8月28日修正的《证券法》第29条中明确规定:“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2000年以前的境内企业海外上市并无太明确的规管政策,直至2000年,北京裕兴电脑绕道英属维京群岛(BVI)和百慕大注册壳公司,准备在香港创业板上市之前,突然接到中国证监会通知要求其暂停上市,并提供材料进行审核。 联盟世界经济技术办公室 Aweto

  23. 《红筹指引》 • 国务院于1997年6月20日发出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一般称之为《红筹指引》,国务院21号文件 )。 • 根据《红筹指引》 • 在境外注册的中资非上市公司{“中资非上市公司”指中方股东(间接或直接)股权合计所占比例最大的境外公司,通常“中资”指中国企业的投资}和中资控股的上市公司,以其拥有的境外资产和由其境外资产在境内投资形成并实际拥有三年以上的境内资产,在境外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依照当地法律进行,但其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事先征得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其不满三年的境内资产,不得在境外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如有特殊需要的,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后,由国务院证券委审批; • 凡将境内企业资产通过收购、换股、划转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转移到境外中资非上市公司或者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以及将境内资产通过先转移到境外中资非上市公司再注入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内企业或者中资控股股东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事先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后,由国务院证券委按国家产业政策、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年度总规模审批。” • 据此,红筹股通常实际需要获得国务院的批准。 联盟世界经济技术办公室 Aweto

  24. 是否适用《红筹指引》的若干重要标准 • 根据我们的了解和理解,有关部门审查境外上市时,通常特别关注:是否有将境内资产(含股权)转出境外。目前有关监管部门判断是否适用有关红筹上市的政策法规,即是否涉及国务院审批的主要标准为: • 如拟上市公司的股东(包括最终股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则其对拟上市公司的投资为其合法取得的境外外汇收入或经批准汇出境外的境内外汇,且拟上市公司未在境内进行投资,则适用,但无须获得国务院的审批; • 如拟上市公司的股东(包括最终股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中国全体股东的股权合计不为拟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对拟上市公司控股,该企业对拟上市公司的投资为其通过收购、置换等方式出境的境内资产或权益,则不适用; • 如拟上市公司的股东(包括最终股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中国全体股东的股权合计为拟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对拟上市公司控股,且该企业对拟上市公司的投资为其通过收购、置换等方式出境的境内资产或权益,则适用,且需获得国务院的审批。 联盟世界经济技术办公室 Aweto

  25. 涉及境内权益境外上市的审查重点 • 所谓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上市,指境外拟上市公司的资产(包括股权)包含境内权益的情况。 •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前述拟上市公司上市时,中国律师需对该公司及该公司直接关联公司之股权结构、股东背景(最终权益持有人)、拟上市资产构成、从事业务及境内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演化过程进行说明并发表法律意见,并将法律意见书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将结合《红筹指引》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的最终股东或股权实益所有人情况及该公司所在中国从事的营业进行审核,主要为: • 该公司最终股东或股权实益所有人(包括信托受益人)是否包含中国(境内)公民; • 该公司境内资产的形成是否涉及境内资本外流,即其境内资产是否通过公平正当交易取得; • 该公司所在中国从事的营业是否符合有关外商产业政策。 • 其他相关问题 • 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 如前所述,目前关于红筹上市及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之规定较为模糊,中国证监会在审查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上市时,主要依靠审核人员的经验判断,其重点为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上市是否有资本流出,有意规避法律之行为。所以在审查时,审核人员的审核标准受届时国家宏观政策、国内外证券市场的变化的影响,可能发生细微变化。 • 股权结构变化 • 香港联交所的有关规则规定,拟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在其上市前24个月不应发生重大变化。根据我们的理解,重组一方面需满足境内审批之需要,另一方面需尽可能符合前述香港联交所有关股权变动之要求。 联盟世界经济技术办公室 Aweto

  26. III:“无异议函”下的“路条”的时代(2000年8月-2003年4月)III:“无异议函”下的“路条”的时代(2000年8月-2003年4月) 联盟世界经济技术办公室 Aweto

  27. 中国证监会对非红筹企业(国内民营企业)红筹模式海外上市的监管政策演变的过程——“无异议函”的诞生。中国证监会对非红筹企业(国内民营企业)红筹模式海外上市的监管政策演变的过程——“无异议函”的诞生。 • 1997年以前出台的各项政策,大多是针对国企而制订的。1997年的《红筹指引》并未对国内企业大股东(通常为自然人)转为境外身份,成立境外公司,进而收购或置换境内资产,实现境外公司以境内资产及业绩上市的并无明确规定。当时,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对非国有企业红筹模式上市的监管态度也并不明朗。 • 97年后,特别是1999年开始,几十家境内企业(以民营企业居多),采取这一方式“绕道”上市。 • 1999年12月的“裕兴事件”爆发后,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高西庆表示,只要本质是大陆企业,其境外上市就必须获得中证监批准。香港联交所高级执行总监霍广文随即作出表态:如大陆企业不符当地法律,联交所不会批准其上市。 • 2000年2月18日,中证监对作为裕兴事件主角的中国律师做出处理。 • 2000年6月,中国证监会向各律师事务所发出《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72号文),, • 该通知重申了“红筹指引”的精神, • 对不属于红筹指引规范的海外上市情形,要求国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需要对中国境内机构或公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境外公司的股权权益的形成及其演变过程及其合法性、境外公司涉及境内权益的形成过程及其合法性以及外资市场准入合法性等方面发表意见, • 该通知明确指定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负责受理境内律师事务所拟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若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对法律意见书“如没有进一步意见,则在收到法律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法律部函复律师事务所”,即通常所说的“无异议函”。 • 依据该通知,各律师事务所只有在取得“无异议函”后,方可无后顾之忧地对外出具法律意见书。 • 无异议函成为企业海外间接上市企业最大的不确定因素。 联盟世界经济技术办公室 Aweto

  28. 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 (No Comment letter)之来龙去脉 • 早在2000年,由于个别红筹公司赴港上市后可能牵涉套汇和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内地监管部门要求拟赴境外上市的内地企业就资本外逃以及资产转让定价等焦点问题进行解释并提供相关证据。 • 裕兴是无异议函的始作俑者 • 1999年12月,北京金裕兴电子有限公司绕道海外,避开国内的审批程序,采取了以境外公司的形式在香港上市,被中国证监会叫停。后在国务院授权下,中国证监会同意其上市,但必须补交申请,并于2000年1月17日出具无异议函。裕兴是第一家通过香港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聆讯并成功完成路演后却被中国证监会叫停的,也是第一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到港上市的企业 • 针对裕兴事件和以类似方式在境外上市的情况,中国证监会希望把相类似为回避证监会审批的内地民企纳入监管范围,无异议函应运而生。据称,民企申请无异议函得到回复的时间最长达两年之久。 • 2000年6月9日,中国证监会对境内各律师事务所发出了《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72号)。按照72号文件的精神,那些不受国务院21号文件(“红筹指引”)管辖的境内民营企业,如果希望通过海外重组而上市,必须聘任中国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上报中国证监会,以取得无异议函。 • 裕兴电脑上市以后,港交所要求所有内地非国营企业在提出赴港上市申请时均须出示中国证监会开出的“无异议函”。这是上市申请的第一道槛,每年均有几十家内地企业由于无法及时过关而被迫放弃境外上市计划。 联盟世界经济技术办公室 Aweto

  29. 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 (No Comment letter)之来龙去脉 • 欧亚农业就是无异议函的终结者: • 自从欧亚农业爆出假账丑闻后,保荐其上市的某投资银行家突然提出人人都有责任,提出无异议函的证监会亦应负上责任。这件事加速了证监会取消有关函件的决定 。 • 而事实上,为了躲避监管,不少内地民企赴港上市前均选择在百慕达等地注册,并将大部分资产注入其中。业内人士认为,内地有关部门对于这类企业的监管实际上难以到位。因此,“无异议函”的存在意义已不大。 • 上市难度增大,上市成本增加 • “无异议函”的取消,内地企业赴港上市可能会出现新趋势,即采用H股方式上市。这种做法已有先例,比亚迪、浙江玻璃等近10家在香港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内地民企均属此类。 • 民企H股上市的审批过程相对复杂,皆因其审批项目与国企股基本无分别。鉴于民企H股是以内地为公司注册地,公司必须首先遵从内地《公司法》等法例,即使日后前往香港上市,也要同时受到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的双重监管。以H股形式上市会给予市场较具公信力的信号,同时还可预留日后返回内地A股集资的可能性。 • 2003年4月1日,中国证监会在宣布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及改变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时,宣布取消了“无异议函”。这让民营企业的红筹之路阳光灿烂,迎来了海外上市高潮;2004年,蒙牛、盛大、携程、空中网、灵通、E龙、前程无忧等公司的成功上市更是鼓舞了很多内地民营企业。 联盟世界经济技术办公室 Aweto

  30. IV:红筹上市黄金时期(2003年4月-2006年9月) • 非红筹企业以红筹模式海外上市不监管阶段 • 2003年4月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及改变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通告》。根据该通告,自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包括根据《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中国律师出具的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的审阅”。 • 至此,除了保留对国有控股企业境外红筹上市进行审核外,可以认为中国证监会对非红筹企业(国内民营企业)以红筹模式海外上市不再实施监管。从而掀起2004年国内企业红筹上市热潮。 联盟世界经济技术办公室 Aweto

  31. 《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7月21日 证监发[2004]67号 • 上市公司有控制权的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上市公司在最近3年连续盈利。 • 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对所属企业的出资申请境外上市。 •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所属企业的净利润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 •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所属企业净资产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 • 上市公司与所属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且资产、财务独立,经理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 上市公司及所属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员持有所属企业的股份,不得超过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前总股本的10%。 • 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联盟世界经济技术办公室 Aweto

  32. “Provisions on Acquisition of Domestic Enterprises by Foreign Investors” by Ministry of Commerce商务部等六部委《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 2006年8月8日发布,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 对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做了规定,其中尤其对特殊目的公司制定了特别规定 • 第11条: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 • 第15条:并购当事人应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说明,如果有两方属于同一个实际控制人,则当事人应向审批机关披露其实际控制人,并就并购目的和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解释。 • 第39条: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 特殊目的公司为实现在境外上市,其股东以其所持公司股权,或者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的,适用本节规定。 • 当事人以持有特殊目的公司权益的境外公司作为境外上市主体的,该境外公司应符合本节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相关要求。 • 第40条: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联盟世界经济技术办公室 Aweto

  33. 一年内不能完成境内公司股权结构必须恢复 • 第36条: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加注的批准证书和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境内公司预先提交的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文件核准变更登记,使境内公司股权结构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 • 并购境内公司增发股份而未实现的,在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前款予以核准变更登记之前,境内公司还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减少相应的注册资本并在报纸上公告。 • 境内公司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 第45条:商务部对本规定第44条所规定的文件初审同意的,出具原则批复函,境内公司凭该批复函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申请上市的文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于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准。 • 境内公司获得核准后,向商务部申领批准证书。商务部向其颁发加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股,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字样的批准证书。 • 并购导致特殊目的公司股权等事项变更的,持有特殊目的公司股权的境内公司或自然人,凭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商务部就特殊目的公司相关事项办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变更核准手续,并向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 • 第47条:境内公司应自特殊目的公司或与特殊目的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境外公司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部报告境外上市情况和融资收入调回计划,并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同时,境内公司应自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境外上市情况并提供相关的备案文件。境内公司还应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融资收入调回计划,由外汇管理机关监督实施。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后,应在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外汇登记证。 •   如果境内公司在前述期限内未向商务部报告,境内公司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境内公司股权结构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并应按本规定第36条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联盟世界经济技术办公室 Aweto

  34.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海外上市的监管

  35. 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年1月24日发布的《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1号文件”) • 2005年4月21日出台的配套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29号文件” SAFE Circulars 29) • 应对日益严重的资本外逃和逃税现象而施行的强化外汇管理手段 The two notices were intended to close offshore loopholes for “round-tripping” of money. • 它在一定程度上堵住了民营企业境外上市的“红筹通道” • “11号文件”内容要点: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确保跨境资本合规有序流动,就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境内居民境外投资直接或间接设立、控制境外企业,应参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 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境内居民为换取境外公司股权凭证及其他财产权利而出让境内资产和股权的,应取得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未经核准,境内居民不得以其拥有的境内资产或股权为交易对价取得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在办理由外资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时,应重点审核该境外企业是否为境内居民所设立或控制,是否与并购标的企业拥有同一管理层。对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企业并购境内企业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将其外汇登记申请上报总局批准。 • 对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企业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并已办理外汇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列出详细名单,对该类企业的验资询证、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股东贷款登记、利润汇出、利润再投资、股权转让等情况实施重点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查处。 联盟世界经济技术办公室 Aweto

  36. SAFE Circulars 11“11号文件” • 一句话,就是“红筹模式”要“应取得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 • “红筹上市”必须通过商务部、发改委、外管局三部委核准同意。 • 外管局旨在规避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 国有资产流失。通过设立BVI 公司,然后反向收购的安排中确实存在一部分人把国内资产转移到境外; • 规避税收流失,通过这种股权转移境外上市后所产生的巨大资本增值收益在境内无法课税,所以存有严重的税收流失问题; • 外汇管制问题。因为通过这种途径可以使一些外资利用这个管道使外汇流进国内,而政府很难控制,对外汇管制增加了难度。 • SAFE Circulars 11 and 29 have severely curtailed VC investment in China since their promulgation • According to a survey by VC research firm Zero2IPO, venture investment in China topped $1.2 billion in 2004. But it was down in the first half of 2005 by 8.1 percent from the first half of 2004, and down 13.8 percent from the second half of 2004. • 清科创业投资研究中心的调研统计数据显示,文件发布后的一季度,中外创投机构的投资额合计1.65亿美元,比2004年第4季度大幅下降43%,和去年同期相比也下降了24%。 联盟世界经济技术办公室 Aweto

  3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5年10月21日发布,75号文件,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同时,11号文和29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 “特殊目的公司”:境内法人或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 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加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专用章。 • 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境内居民可以根据商业计划书或招股说明书载明的资金使用计划,将应在境内安排使用的资金调回境内。 联盟世界经济技术办公室 Aweto

  38. 红筹上市的海外重组

  39. 红筹上市的海外重组 • 海外重组是红筹上市的基本步骤。海外重组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对企业的权益进行重组,将企业的权益转移注入海外公司,即将来的上市主体。 • “尚德”案例: • 通过成立由施正荣控制的BVI公司—Power Solar System Co., Ltd.,并通过该BVI公司直接或间接收购了中外合资企业“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无锡尚德)原有股东的全部股权,从而使该BVI公司成为实际持有“无锡尚德”100%权益的股东。 • 此后在上市进程中,又在开曼群岛成立了“尚德控股”,通过以“尚德控股”的股票与该BVI公司股东的股票进行换股,实现了“尚德控股”间接持有“无锡尚德”100%的权益,从而完成了境内企业的权益进入海外上市主体的目标。 联盟世界经济技术办公室 Aweto

  40. 海外重组所适用的法律 • 由海外控股公司收购内资企业进行海外重组,应当适用商务部10号令《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 • 在境内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下,海外控股公司对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重组,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资股权变更规定》”)的规定。 •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对外资投资企业在海外重组中进行股权转让的有关定价及其支付问题,并无专门规定。尽管《商务部10号令》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外资股权变更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商务部10号令》办理,但是,外商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所持有股权并购的定价及支付期限,应当根据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并不能当然适用前述《商务部10号令》关于定价及支付期限的规定。 联盟世界经济技术办公室 Aweto

  41. 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购境内企业的定价问题 • 海外重组过程,涉及到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权益的收购,因而涉及到价款的确定和支付的问题。在此方面,因境内企业性质的不同,其价款的确定和支付有所不同。 • 在定价方面,根据《商务部10号令》,海外控股公司和境内企业应聘请资产评估机构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双方不得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对评估定价原则,《商务部10号令》没有给出例外的规定。 • 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海外重组过程中,除国有股权的转让须经资产评估,并按照不得低于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外,海外控股公司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海外重组的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并经其他投资人同意即可,不需进行评估。 联盟世界经济技术办公室 Aweto

  42. 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购境内企业的支付期限问题 • 在对价款支付期限方面,根据《商务部10号令》,海外控股公司应于并购后之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完毕(“一次性支付”)。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展期支付”)。因此,海外控股公司的上述并购,应当实际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价款。在所转让权益生效期间方面,根据《商务部10号令》,在展期支付的情况下,外商对被并购企业的权益,应当根据按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 对外资企业的海外重组,还有一个不同于内资企业海外重组的特点,在于根据《外资股权变更规定》,其股权转让生效的时间,在有权外商投资审批部门审批并核发或依法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即生效,与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与否无关。因此,只要海外控股公司对外资企业原投资人股权的收购,经外商投资审批部门批准后,海外控股公司即合法取得了对其所收购股权的合法权利。此点,对于在审计中确定收购生效时间具有较大的影响。 联盟世界经济技术办公室 Aweto

  43. 现金并购还是股权并购? 联盟世界经济技术办公室 Aweto

  44. 重组资金来源的主要解决方法 • 非国有企业在进行海外重组过程中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用于收购境内企业权益的价款的资金来源问题。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原股东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如何筹集海外重组所需要的大量资金,是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实际问题。 • 由于中国对于资本项目外汇实行严格管理,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对外支付,均需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银行办理售付汇。根据上述规定,境内企业的股东(包括实际控制人)将其现金资产跨境转移至境外控股公司的名下,就必须办理境外投资审批手续,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方可对外支付。同时,由于境内企业股东现金资产大量以人民币的形式存在,需首先转换为外汇,而中国对境内居民资本项下购汇使用予以严格限制,因此,对境内企业至股东而言,凭借自身的资产,合法完成上述海外重组中的重组价款的支付,较为困难。 联盟世界经济技术办公室 Aweto

  45. 重组资金来源问题 • 在红筹上市的实践过程中,为解决上述问题,在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两种解决方案。 • 第一,境外过桥贷款的方式。即由境外合格贷款机构向海外控股公司及其股东个人提供境外贷款,用于海外重组中收购价款的支付。此种方式所筹集的资金,通常仅用作海外重组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 第二,境外发行可转换优先股的方式。即由海外控股公司以完成收购为条件,进行私募,向境外投资人发行可转换为海外公司普通股的优先股(通常称之为“优先股”)。海外控股公司股东和新私募投资人在海外控股公司之间的股权比例,由双方协商约定。此种优先股,可以在重组完成后,或在公司上市完成后,按照约定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此种方式,既可用于筹集海外重组股权转让价款,也可作为海外控股公司定向发行股份,筹措经营所需的运营资金。 • 以上两种方式的取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对投资人的吸引力。公司业务及经营业绩有爆发性增长,公司经营业绩对投资人具有足够的吸引力,海外重组的资金需要完全可以通过发行优先股的方式来筹集,海外公司原股东和新投资人之间的股权配比,由双方根据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协商解决。 联盟世界经济技术办公室 Aweto

  46.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对海外重组及其财务后果的影响 •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对海外重组及其财务后果的影响主要是关于企业合并的FASB 141(“FASB”系美国Financial Accounting System Board,即“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简称)和关于可变利益实体的FIN 46(指FASB Interpretation 46)。 • FASB 141的主要影响在于,对海外重组采用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将直接影响到海外重组完成后上市主体的财务报表。在美国通用准则下,对海外重组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即购买法(Purchase Accounting)和权益结合法(Pooling Accounting)。购买法将海外重组视为海外控股公司购买了境内企业,因而将其作为一个与原企业不具有持续经营关系的新的主体,要求购买企业(海外控股公司)按取得成本(收购价格)记录购买企业(境内企业)的资产与负债。与此同时,购买法引进了市场公允价格(Fair Market Value,即“FMV”)的概念,要求对购买企业净资产的市场公允价格进行评估,并将取得成本与该市场公允价格之间的差额确认商誉,并进行摊消。权益结合法将企业的海外重组的主体,即海外控股公司视为境内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延续,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按原来的账面价值记录,不确认商誉,即认为海外控股公司仅系境内企业的延续。 • 购买法和权益法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对海外控股公司的财务影响不同。在购买法下,海外控股公司的资产与负债必须以公允市场价值反映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成本与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商誉摊消。权益法下则不存在此问题。由此,对上市主体在将来会计期间的收益会产生较大差异,从而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热情。由于两种方式下对企业的不同财务影响,美国会计准则对权益结合法的选择,一贯持限制态度,并于最近取消了在企业合并过程中权益结合法的应用,仅在重组存在共同控制,并满足特定标准和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适用权益结合法。因此,如何能够结合FASB 141的要求进行海外重组,特别是私募,对上市主体的财务后果具有直接的影响。 • 由于海外重组的具体情况不同,重组前后企业的财务结果可能大相径庭。为避免由于上述财务处理而使公司的经营业绩出现较大的变化,进而影响上市进程,在海外重组方案的策划和实施过程中,我们建议应积极引进精通美国会计准则并具有实务经营的财务顾问参与策划并形成海外重组方案。 联盟世界经济技术办公室 Aweto

  47. FIN46是FASB对在无法根据传统的投票表决权方式来决定财务报表合并与否的情况下,关于如何通过确定可变利益实体(VIE),并据此将其合并到母公司财务报表的情况。如果一个实体,尽管与另一个实体不存在股权上的控制关系,但是, 其收益和风险均完全取决于该另一实体,则该实体构成另一实体的VIE,双方报表应当合并。VIE的确定,通常应满足如下两个标准:第一,VIE的风险资本明显不足,即其所有的资本如果没有合并方(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另外提供财务支持,企业经营将无以为继;第二,VIE的股东仅为法律名义上的股东,并不能享有实际上的投票表决权,同时,其对公司的亏损也因合并方的承担或担保而得到豁免,其对公司的经营效果没有真正股东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对VIE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也不享有分配权。在符合上述两种条件的情况下,该公司应当与实际控制它的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 在红筹上市过程中,通常将FIN 46作为对境内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属于特许行业,不能由外商直接控制情况下海外重组方案的会计基础。由于海外控股公司作为外商不能直接进入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全资或控股该境内企业,因此,通常由原股东名义上持有境内企业,同时,由海外控股公司通过自己直接或在境内设立外资企业,垄断该境内企业的全部经营活动,控制境内企业的全部收入和利润。除有极少的利润留存在公司外,其余全部收入和利润通过各种经营安排,流向海外控股公司。 • 同时,境内公司董事会全部授予海外控股公司指派的人控制,海外控股公司并对境内公司原有股东股权设定质押,以实现对境内公司股权和董事会的绝对控制。通过上面的一系列安排,虽然在法律上境内企业仍然视作独立的内资企业,不会违反关于外资转入限制的规定,但是,该公司实际上一切经营及其相应的资产、收入和利润均归海外控股公司,并由海外控股公司实际控制。 • 在此种情况下,境内企业满足了上述VIE的标准,即该VIE应合并进入海外控股公司的报表范围。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互联网企业,如盛大、搜狐等,均是通过VIE的方式完成海外重组的。 联盟世界经济技术办公室 Aweto

  48. 海外重组的国有股权问题 • 境内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可能存在国有股权的情况。在境内企业准备进行境外红筹上市时,国有股东往往希望能够与其他非国有股东一并参与海外重组,并将其股权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持有海外控股公司的股权。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规定,将国有股权转移到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内企业或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按照隶属关系事先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由国务院按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和年度总规模予以审批。因此,从规则的层面上讲,将国有股权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是可能的,但是,从实务操作上讲,审批程序复杂,耗费时间长,且结果不可控,是该种方案的最大问题。上述问题,直接影响了企业红筹上市的进程和时机的选择。因此,在实践中,上述方案一般不具有可行性。较为可行的方案是,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国有股权通过转让而退出。 • 境内企业国有股权向海外控股公司转让而退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国有产权、资产价格的依据。因此,在海外重组过程中,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国有股权的收购,应当遵循评估、备案的原则和不得低于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 联盟世界经济技术办公室 Aweto

  49. 产业政策对海外重组方案的影响 • 海外重组并不是股东的简单变更。由于海外控股公司属于“外商”范畴,海外重组的结果将导致“外商”全部或实质上持有境内企业的权益,因此,海外重组必须符合中国对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海外控股公司应当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的规定,进行海外重组,以进入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根据企业所在行业对外资的开放程度,确定该行业是否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 • 外商准入问题直接影响到公司海外重组的方案。在企业所在的产业允许外商独资控股的情况下,重组的方案较为简单,一般通过海外控股公司进行返程投资,收购境内企业全部的股权,将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实现海外控股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合并。主营业务为生产光伏电池产品的“无锡尚德”,就属于此种类型。 • “新浪架构” • 在境内企业所在的产业不允许外商独资的情况下,重组则需采用不同的方案。一般的做法是根据美国会计准则下“可变利益实体”(Various Interests Entity,VIE)的要求,通过海外控股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收购境内企业的部分资产,通过为境内企业提供垄断性咨询、管理和服务类和(或)垄断贸易等方式,取得境内企业的全部或绝大部收入。同时,该外商独资企业还应通过合同,取得对境内企业全部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抵押权和投票表决权。通过以上安排,将企业成为海外控股公司的可变利益实体,实现海外控股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合并。在这种方案下,重组应当在具有美国GAAP实践经验的财务顾问的指导下进行。目前中国在美国上市的诸多互联网企业,包括“百度”、“盛大”及“搜狐”等,因涉及的电信增值业务尚未对外商开放,均通过上述类似方案进行海外重组。 联盟世界经济技术办公室 Aweto

  50. 新浪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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