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0 likes | 736 Views
香港人壽保險從業員協會 僱員補償研討會 2004 年 3 月 23 日. 大綱. 《 僱員補償條例 》 簡介 個案研討. 條例適用範圍. 受保障的僱員 根據僱傭合約或學徒訓練合約受僱的全職或兼職僱員 公務員 與在香港經營業務的僱主在本港簽訂僱傭合約的僱員,在本港以外地方工作時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受傷,也受保障. 「 工傷 」 的定義. 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或 患上 《 僱員補償條例 》 所指定的職業病。. 不論過失的規定.
E N D
香港人壽保險從業員協會僱員補償研討會2004年3月23日香港人壽保險從業員協會僱員補償研討會2004年3月23日
大綱 • 《僱員補償條例》簡介 • 個案研討
受保障的僱員 • 根據僱傭合約或學徒訓練合約受僱的全職或兼職僱員 • 公務員 • 與在香港經營業務的僱主在本港簽訂僱傭合約的僱員,在本港以外地方工作時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受傷,也受保障
「工傷」的定義 • 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或 • 患上《僱員補償條例》所指定的職業病。
不論過失的規定 • 僱員若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即使僱員在意外發生時可能犯錯或疏忽,僱主在一般情況下仍須負起本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職業病 • 僱員補償條例的附表二列明 46 類可獲補償的職業病。 • 患上指定職業病的僱員須在喪失工作能力前的法定期間內,受僱從事某類工作,並因該工作的特質引致患上指定的職業病才可獲補償。
在工作期間以外發生的工傷 • 僱員如在下列情況下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則一律被視作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引致: 1. 僱員以乘客身份乘搭僱主安排或提供的交通工具,往返工作地點途中受傷 (公共交通工具除外)。
在工作期間以外發生的工傷 2. 僱員因工作關係,駕駛或操作由僱主安排或提供的交通工具,往返住所與工作地點的直接途中受傷。 3. 因往香港以外地方工作,乘坐僱主准許的交通工具,在往返香港途中或外地與其他地方途中受傷。
在颱風或暴雨警告訊號下的保障 • 如僱員在 8 號或以上颱風訊號,或暴雨警告訊號(紅色或黑色)懸掛期間於下列情況下遭遇意外,均被視為因工受傷: • 於當日工作時間開始前的四小時內,僱員以直接路程往工作地點途中; • 於當日工作時間終止後的四小時內,僱員返回住所途中;或 • 法院認為其他合理的情況下。
僱主不須負起補償責任 • 僱員所受的損傷沒有令該僱員因受傷而不能工作賺取正常工資,但引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損傷除外。 • 僱員蓄意自傷。
僱主不須負起補償責任 (續) • 僱員受傷引致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而僱員明知所作聲明是虛假的,曾向僱主聲明沒有或從未受該類損傷 (包括患染條例指定的職業病)。 • 僱員受傷是由於吸毒或飲酒引致,而且傷勢並未造成死亡或嚴重永久喪失工作能力。
僱主的責任 • 呈報工傷
僱主的責任 (續) • 為每名僱員 (全職、兼職) 投購工傷補償保險。 • 在正常發薪日支付按期付款(工傷病假錢)給受傷的僱員。 • 支付僱員在工傷期間的醫療費用 。 • 支付僱員由勞工處評定的工傷補償款項。
僱員的責任 • 在遇到工傷時應盡早通知僱主或直屬主管。 • 將工傷病假紙的正本交給僱主,並自留一份副本。 • 病假期間,未得僱主許可,不得為其他僱主工作。
僱員的責任 (續) • 病假完結後兩星期(如病假超過一個月,於工傷後一個月),前往勞工處的職業醫學組辦理銷假手續。 • [ 依時前往指定醫院接受判傷。]
主要工傷補償項目 • 按期付款 •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 • 醫療費用
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按期付款) • 在暫時喪失工作能力(即工傷病假)的期間,僱主須在正常的發薪日期支付 按期付款(工傷病假錢) 予受傷僱員,款額為僱員正常收入的五分四。 • 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期間是指由註冊西醫/牙醫、普通或特別評估委員會證明僱員因工受傷而必須缺勤的期間。
「按期付款」的支付期限 • 僱員可由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日期起,收取按期付款達 24 個月。 • 如病假超過 24 個月,僱員須向區域法院申請延長 (最多12 個月) 收取按期付款的期限。
重要事項 僱主如沒有合理解釋而沒有在正常發薪日後 7 天內支付按期付款給受傷僱員,可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 永久 完全喪失工作能力: 註:計算補償金額時,每月收入最高以 $21,000為限。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的計算方法 • 永久 局部喪失工作能力: • 永久完全喪失 永久喪失賺取 • 工作能力 x 收入能力 • 補償金額 的百分率
醫療費用 • 僱員因工受傷,除非僱主已向僱員提供足夠的免費醫療,僱主須 付還僱員在工傷期間接受註冊西醫或註冊牙醫的醫療費用。 • 如僱員需要接受物理治療、職業治療或脊醫治療,如那些治療是 由註冊物理治療師、註冊職業治療師或註冊脊醫進行,僱主必須 付還有關的醫療費用。 • 《僱員補償條例》下僱主須付還的醫療費用每天最高限額在2003年4月4日起調整如下: • (一) 門診治療.......200元(二) 住院治療.......200元(三) 同日住院及門診治療..280元 • 在2003年4月3日或之前所接受的治療,每天須付還醫療費用的最高限額為175元。
收入的計算方法 • 「收入」包括: • 現金工資 • 任何可用現金計算的權益,例如伙食或住宿等 • 經常性的超時工作補薪 • 特別收益,如花紅、津貼等(交通津貼除外) • 習慣上應得的小賬
每月收入 每月收入: • 僱員在意外發生前一個月的收入;或 • 過去 12 個月的平均每月收入 • 以對僱員較有利的計算方法為準。 • * 計算按期付款時,每月收入最低以 $3,490為準。
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評估 • (判傷)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評估(判傷) • 兩級制評估委員會: • 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 • 僱員補償(特別評估)委員會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評估 (判傷) 普通評估委員會由兩名註冊醫生及一名勞工事務主任組成,並根據《僱員補償條例》,評估受傷僱員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及須缺勤的期間 。 若普通評估委員會鑑於受傷僱員的特別情況,認為普通評估不足以反映其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程度,可將個案轉介予特別評估委員會。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評估 (判傷) (續) • 特別評估委員會是由職業健康醫生、高級勞工事務主任及勞工事務主任組成。 • 完成評估後,評估委員會將發出「評估證明書」(表格7或8)予僱主和僱員。任何一方若不滿委員會的決定,須於 14 天內或在勞工處處長認為適合的較長期間內以書面提出。
評估的準則 • 普通評估委員會根據《僱員補償條例》附表一所列出各類損傷的百分率,評估受傷僱員的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如損傷非列於該表內,補償比率亦盡可能參照該表予以評估。 • 特別評估委員會會考慮僱員的特殊情況,如資歷、過往的訓練和受傷前從事工作的性質,作出適當評估。
解決工傷補償的途徑 • 直接支付補償 • 直接協議解決 • 補償評估證明書 • 法院裁決
直接支付補償 • 涉及的工傷病假不超過 3 天 • 僱主須於僱員的正常發薪日支付按期付款 (即工傷病假錢)及有關的醫療費用。 • 受傷僱員毋須到勞工處辦理銷假判傷手續。
直接協議解決 • 凡病假超過 3天 但不超過 7天 及 沒有 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 • 僱主須根據受傷僱員的病假日數,協議支付補償金額以直接解決補償事宜。 • 受傷僱員毋須到勞工處辦理銷假判傷手續。
補償評估證明書 • 勞工處處長會發出一份「補償評估證明書」,列明補償款額。 • 僱傭任何一方如不滿意評估結果,須於14日內以書面向勞工處處長提出,並把反對書送交另一方。
《重要事項》 • 如僱傭雙方均不反對有關評估結果,僱主須在證明書發出後 21天內,給僱員支付補償款額或未清付的餘額,否則須額外支付附加費。 • 僱主如無合理解釋,拖欠補償款項或有關的附加費,可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
法院裁決 • 任何工傷個案,如不能以直接支付補償、直接協議、補償評估證明書等方式解決,均須交由區域法院裁決。 • 除非獲法院批准,否則法院有權不受理意外發生超逾 24 個月才入稟法院的工傷案件。
禁止解僱工傷的僱員 如無勞工處處長同意,僱主在下列情況下解僱工傷僱員或以通知形式終止其僱傭合約,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10 萬元: 1. 僱員受傷引致暫時喪失工作能力不超過 3 天 ﹥在工傷病假完畢及僱主付清補償款項前
2. 僱員受傷引致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超過 3天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 • ﹥勞工處處長發出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五)前;或 • ﹥勞資雙方達成直接解決工傷補償的協議前;或 • ﹥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簽發「評估證明書」(表格七或八)或「覆檢評估證明書」(表格九或十)前; • 上述三種情況,以最早發生者為準。
強制工傷補償保險 • 所有僱主,無論僱用全職或兼職的僱員(包括兼職家務助理),都必須為其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以承擔僱主在《僱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下的補償責任。 • 最低投保金額如下 :
保險通告 • 投購工傷保險後,僱主必須在工作地點的當眼處張貼一張保險通告,上面以中英文清楚列明保險單的細則。
《重要事項》 若僱主不依照法例的規定持有有效的工傷補償保險單,可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 10萬元及監禁兩年。
普通法賠償 • 如僱員因工受傷是由於僱主疏忽或過失引起,僱員除可索取工傷補償外,亦可提出民事訴訟,索取普通法損害賠償 (common law damages)。 • 已支付的工傷補償款項須於賠償總額中扣除。
法庭案例 個案詳情: B先生受僱於香港一間玩具公司,擔任其東莞廠房的生產部經理。B先生星期一至六均須在東莞工作。合約訂明公司除提供住宿外,亦安排車輛接載B先生和其他僱員往返深圳火車站及東莞廠房;如B先生星期六須加班工作而未能乘坐公司安排的車輛返回深圳,他可僱用計程車返回深圳,有關車資可獲僱主發還。意外發生當日是星期六,B先生正是因加班工作需自僱計程車由東莞返回深圳與女朋友會面,但途中在深圳市郊發生致命交通意外,B先生不幸身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