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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海上人命救助、遇險船舶救援與港內警急事故

第十三章 海上人命救助、遇險船舶救援與港內警急事故. 第一節 遇險船舶人員之救助. 當 無急迫危險時,最好待至日間才展開救援作業。 援救 船與被援救船及各援救船之間應建立良好通訊。當時間許可時,各船皆應對於 救援 計劃取得共識。 當 海面狀況許可時 ,當應用救 難艇( Rescue Boats) 或馬達救生艇( Motor-Lifeboat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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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海上人命救助、遇險船舶救援與港內警急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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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十三章 海上人命救助、遇險船舶救援與港內警急事故

  2. 第一節 遇險船舶人員之救助 當無急迫危險時,最好待至日間才展開救援作業。 援救船與被援救船及各援救船之間應建立良好通訊。當時間許可時,各船皆應對於救援計劃取得共識。 當海面狀況許可時,當應用救難艇(Rescue Boats)或馬達救生艇(Motor-Lifeboats)。 利用救難艇或馬達救生艇於救援工作時,不需使用之裝備應予移除。而代之以救生衣(Lifejacket)、救生圈(Lifebuoy)、毛毯(Blanket)及輕便特高頻無線電(Portable VHF Radio)、擴音喊話器(Louder Speaker)、拋繩器(Line Thrower)甚至再添加一組急救器材(First Aid Gear)等。

  3. 援救船應查勘水域,以了解是否有危及援救用小艇之障礙物。援救船應查勘水域,以了解是否有危及援救用小艇之障礙物。 惡劣天候下,援救船與被援救船應使用鎮浪油,以方便援救作業之進行。 由救援小艇上接回生還者於援救船上,應分組準備工作,包括:駕駛台組、船邊組、下水組、醫療照護組。

  4. 救生/難艇下水(Launch Boat)應注意之事項: 落放小艇下水應選用下風舷之小艇。惡劣天候應使用鎮浪油。人員全應穿著救生衣、安全工作帽並專人檢查艇底塞塞好。足夠碰墊應備便,貨網備便。在小艇落放下至水面以前即應將小艇引擎起動運轉,以使小艇於落放下水後能迅速運轉離開船邊。在小艇艇底落放離水面極近或微微接觸水面時,使用緊急脫離裝置將前、後吊艇鉤同時脫解以避免小艇翻覆危險。 在小艇落放前即先用繩索分別繫住前、後吊艇纜底端滑車,並安排一位艇員在救生艇甲板上分別拉住繩索保持微微吃力,一俟小艇脫鉤即分別利用此繩索 將吊艇纜底端滑車拉離小艇,以避免小艇組員被吊艇滑車擊中頭部嚴重受傷。 小艇脫鉤之同時使用離岸(母船)舵並加大引擎油門,使小艇於落放下水後能儘速離開船邊,以減少擦碰。

  5. 小艇接近沉船並救起遇險者之方法: 當落放小艇下水欲接近沉船以救起遇險者時,在荒天時的海面上,不易操控小艇,一不小心使小艇橫向對浪,很容易遭致翻覆。若有巨大的側浪朝小艇襲來,應小心的操舵,使小艇艇艏對正浪頭,以避免小艇橫向對浪。 應避免小艇與沉船直接接觸以免小艇艇殼受損,若小艇需要直接接觸沉船亦不可由上風舷為之。 欲將小艇繫泊在沉船的下風側,以接駁遇險人員時,可以艇艏對著沉船用繩索繫住艇艏,沉船的遇險人員可由此索下滑至小艇。並有專人持刀斧等器械戒護此繩索,當遇到需立即脫離沉船之緊急狀況時,可立即砍斷繫艇索以倒車駛離沉船。

  6. 小艇接近沉船並救起遇險者之方法:(續) 若風浪過大,為避免擦碰損傷小艇無法太靠近上下起伏之沉船,此時小艇只得以艇艏對著風浪灑下鎮浪油由海中營救遇險者。利用強度足夠之漂浮式救生索連結救生圈,繩索一端固定於艇上,另一端拉於沉船以來回逐個將遇險人員營救至小艇。 另一種方式乃利用強度足夠之繩索繫於營救船,由營救船自沉船上風使營救小艇順風飄至沉船邊,營救小艇只要二至三人拉控繩索及艇舵,即可運用此小艇往返於營救船與沉船邊接駁遇險人員。在使用此一方法時,營救小艇與營救船一定要保持良好之訊息溝通,若營救船漂流速度大於沉船時,營救船需利用車舵以保持其與沉船之距離。 有時在採用上述方法時利用橡皮救生筏取代小艇可更為安全。營救沉船上遇險人員的方法,可視狀況不同採用不同方法。

  7. 人員落水處理程序 (SOLAS 1974)附錄第五章第10條規定:行駛在海上船舶之船長,自任何來源收到船舶、飛機,或救生筏艇在遇難中之信號時,負有以全速前進以救助遇難中人員之義務,如可能時,並通知該遇難人員,彼即將前來救助,如船長不能前往,或於該事件之特殊情況下,認為前往救助為不合理或不必要者,必須將不能前往救助遇難中人員之理由,記入航海日誌內。對於得知它船有人員落水時,該人員落水處附近水域航行船隻應特別加強水面瞭望。若航線逼近可能之落水點附近時,應考慮減速航行,一但發現落水人員可即時救助。

  8. 人員落水處理程序(續) 對於本船人員落水,船長一定要展開搜救,並向附近船隻及最近岸台通報,以增加該落水人員之獲救機率。船長於獲報船上有人員失蹤時應立即採取行動,首先應立即對船內廣播展開全船搜索以儘速確認該員是否仍在船上某角落亦或已然落水。當無法確知該員仍在船上時,水上搜救作業應即展開。搜索範圍最少應沿原航線一直搜索至該員最後一次在船為人所見時之船位。所有初報、作業行動、時間、位置、天候等相關資料皆應詳實記入航海日誌內。

  9. 人員落水處理程序(續) 對於不良天候中全速行駛(Proceed by Sea speed)的船來說,對於人員落水施救採用:威廉遜迴轉法(Williamson Turn)、單迴轉法(One turn, Single Turn, AndersonTurn)、斯契諾迴轉法(Scharnov Turn)等大舵角迴轉的操船法時,應審慎考慮是否可能遭致嚴重傾側或重大損傷船體的危險。操船迴轉應視當時環境、海況及本船特性及狀況儘可能的在安全範圍內為之,減速後迴轉或採用較小舵角迴轉的操船方式亦可考慮靈活運用。

  10. 一、本船人員落水可分為三類情況: 立即採取行動情況(Immediate action situation):駕駛台當值人員發現本船人員落水並立即採取行動。 延遲行動情況(Delayed action situation):人員落水由本船目擊者發現並報告駕駛台當值人員致採取行動稍有延遲。 人員失蹤行動情況(Person-missing action situation):本船人員察知船上有人行蹤不明,並報告駕駛台當值人員有人失蹤後再展開搜救之行動。

  11. 二、一旦察覺本船有人員落水之可能時即應立採行動,營救該員。二、一旦察覺本船有人員落水之可能時即應立採行動,營救該員。 三、最初的行動視當時環境、海況及本船特性及當時狀況: (一)影響施救速度之因素如下: 船舶操船特性。 風向與海況。 船員經驗與培訓程度。 主機性能。 事故位置。 能見度。 發現技巧 獲得其他船舶協助之可能性。

  12. (二)在目視範圍內發現落海之人員,最初應採取之行動:(二)在目視範圍內發現落海之人員,最初應採取之行動: 從船舷丟出救生圈,儘量接近落水人員。 以船上汽笛鳴放三長聲,並高聲喊叫〝人員落水〞。 依下列所述開始救人操船。 注意及船位、風速與風向、時間。 告知船長與機艙。 派瞭望人員盯位落水人員。 施放染色劑或浮煙信號。 通知無線電操作人員,繼續更新位置。 主機備便。 準備救生艇俾可能下水。 分發輕型特高頻無線電話以供駕駛台、甲板與救生艇之通信。 繫好引水梯以協助救起人員。

  13. 四、施救落水人員之操船法: 對落水人員緊盯瞭望,使其保持於視線中,船長對船舶的操縱應考慮當時海象,停車時間之估計,與求生者之距離,盡速駛回救人員落水地點且保持落水人員於下風處。營救落海人員的船舶操縱,常以單轉法(One turn, Single Turn, Anderson Turn)、威廉遜迴轉法(Williamson Turn)、雙迴轉法(Double Turn)、或斯契諾迴轉法(Scharnov Turn)為之,唯利用此等操船法並不易將船駛回原落水地點,應視當時環境、海況及本船特性及狀況。

  14. 1單迴轉法(One turn, Single Turn, Anderson Turn) 於人員落水立即採取向人員落水之一舷作大舵角旋轉,待艏向與原航向相差250度時,正舵,停於原起始處。

  15. 2威廉遜迴轉法(Williamson Turn) 此法是向左或向右作大舵角旋轉,待艏向與原航向相差60度時,立即駛反方向大舵角旋轉,直至快要與原航向成180度之反方向時,再穩舵慢行,此際落水人將在新航向(與原航向成180度之反方向)前方左右,此法尤其適用於夜間。

  16. 3雙迴轉法(Double Turn) 於人員落水時立即向人員落水之一舷作大舵角旋轉,使艏向與原航向相差180度時繼續全速航駛,直至人員落水處在本船正橫偏後3點(約34度)再度向人員落水之一舷作大舵角迴轉,使艏向回至人員落水時之原航向後減速,接近至人員落水之上風處停車。

  17. 斯契諾迴轉法(Scharnov Turn) 向人員落水之一舷作大舵角旋轉,待迴轉至艏向與原航向相差240度時,改用相反一舷之滿舵,當航向與原航向相反尚差20度時正舵,則船舶繼續迴轉至與原航向相反之方向。

  18. 施救落水人員常見之操船 • 1立即採取行動情況(Immediate action situation): • 單迴轉法可最快速將本船駛回救落水人員地點。 • 威廉遜迴轉法及雙迴轉法需時較長。 • 斯契諾迴轉法不適合使用。

  19. 施救落水人員常見之操船 • 2延遲行動情況(Delayed action situation): • 威廉遜迴轉法及雙迴轉法可將本船駛回救落水人員地點。 • 除非已知人員落水及採取行動時間,否則無法有效使用斯契諾迴轉法及雙迴轉法將本船駛回救落水人員地點。

  20. 施救落水人員常見之操船 3人員失蹤行動情況(Person-missing action situation): 威廉遜迴轉法及斯契諾迴轉法皆可將本船駛回原航跡。使用斯契諾迴轉法時比威廉遜迴轉法航距較短而節省時間。

  21. 六、人員落水船舶救生部署編組分駕駛台組、船首組、小艇組、船邊組、下水組、醫療照護組。並準備必要之救生器材、設備、船艇與通訊裝備。六、人員落水船舶救生部署編組分駕駛台組、船首組、小艇組、船邊組、下水組、醫療照護組。並準備必要之救生器材、設備、船艇與通訊裝備。

  22. 七、海上救生注意事項: 1船長於當時海象下,估計正確停車時間與距離,使救落水人員保留在下風處,如人員在救生艇上,該艇漂流常比大船快,需稍動車接近之,而白天或夜間救回落海人員的船舶操縱,以「單迴轉法」救生操船或「威廉遜迴轉法」救生操船為主。 2放下繩梯或貨網,往往放出太短,應在水面下約六呎深。 3擲下之撇纜或救生圈(應有自燃燈或浮煙信號者),切勿擊中生還者頭部。 4在風浪中小艇接近大船時,十分危險,一不小心往往艇破人員受傷,故切要注意(灑下鎮浪油,有助於現場情況之控制)。 5生還者在海浪中,目標太小不容易看清楚,故要特別注意瞭望尋找,如派游泳者下水救人,應預防被抓住不放,注意自身安全。

  23. 八、海上救回落海人員之方法: 首先拋出一救生圈,或救生索圈,在落水人員上風附近;該救生器具以配備浮煙信號或救生自燃燈為最佳,注意拋擲時切勿擊及落水人員頭部。 如使用馬達小艇馳往救生,應倒車退向落水人員,把小艇處在下風,落水人員置在上風,以免小艇撞碰落水人員。 如在駛帆之艇上,應速落帆用槳駛近,同樣將落水人員置在上風處。 將槳伸出艇邊,並拋撇纜或救生衣,以便人員易於接近,或派游泳人員下水救助,在人員靠近艇邊時,要用軟繩圍繞綁住胸部,以免滑跌受傷。 夜間使用探照燈搜索。 人員上船後,立刻給予更衣保暖,視情況給予醫藥治療及施以清水漱口及流質補充,切忌急於施以固體食物造成腸胃絞痛。

  24. 第二節 港內緊急事故所採取之行動 一、當本船失火時所應採取措施,特別是與岸上單位之配合 (一)船舶失火時應發出火警信號: 火警信號-鳴汽笛或警鈴至少連續十秒鐘。 艏部失火-鳴汽笛或警鈴一長一短聲。 舯部失火-鳴汽笛或警鈴一長二短聲。 艉部失火-鳴汽笛或警鈴一長三短聲。 機艙失火-鳴汽笛或警鈴一長四短聲。

  25. (二)船舶失火時之處理步驟: 船上發出失火警報及採滅火部屬,同時透過各種管道通知消防單位及港務當局。 通知船公司或船務代理公司作緊急處理。 視需要由港務局通知引水人辦事處、港務局配合進行該船或鄰近船舶之移泊。 由船舶交通管制中心利用電話廣播知會港內航行中船舶迴避災害現場;並視需要請求船舶救助中心支援。 對於所採措施及時間等重要事項應摘要記錄。

  26. (三)本船失火時所應採取措施: 與岸上消防隊的聯繫與協調 與它船的聯繫與協調

  27. 二、當船舶或港埠設施失火時應採之行動: • 當船舶在港內停靠碼頭期間發生火災時,除按海上滅火程序進行滅火外,還應針對港內失火的特點,在應急程序上予以補充。 • 所以船舶在港內發生火災後的滅火程序是與海上滅火程序略微不同,以下是港內發生火災後的滅火程序。 • 發生火災後,應立即向港口消防隊報警。 • 在滅火過程中,船上應進行以下工作: • 與港務當局、港口警察保持隨時聯繫。 • 船長仍對船舶滅火負有主要責任。 • 查清所有在船人員。 • 隨時做好離港的準備。

  28. 二、當船舶或港埠設施失火時應採之行動:(續) 船舶一旦發生火災事故即應: 船員發現火災,應立即發出失火警報,就近使用滅火器材滅火,並報告值班駕駛員。船長聞警應立即上駕駛台指揮。 全體船員聽到警報信號後(除固定值班人員外),應按應變部署表的分工,攜帶規定的消防器材迅速趕到現場,按分編三組(滅火組、救護組兼支援組和機艙組)集合,並作好滅火的一切準備工作。 現場指揮大副應率領滅火組和救護組兼支援組,迅速查明失火部位、火災特性、火場情勢、火場周圍約有關物品等,立即報告船長確定滅火方案。 船長和大副指揮各組人員按滅火方案投入撲救,還應根據火災情勢發展,即時調整部署。

  29. 三、為安全原因船舶應離港之理由: 船舶為安全原因應離港之理由一般有下列幾點: 火災或爆炸。 颱風為安全考量船舶必須緊急出港。 其他因特殊情形,必須移讓者。

  30. 四、為避免他船因拖錨而移向本船時可採取之措施:四、為避免他船因拖錨而移向本船時可採取之措施: (一)國際公約當值規定: 如船長認為必要時,錨泊時亦應保持連續的航行當值。在錨泊情況下,負責航行當值之航行員應: 盡速測定船位,並將之標於適當的海圖上。 如情況許可時,應經常每隔適當時間,利用固定航行標識或岸上容易辨認之標的測定方位,以查核船舶是否仍繫於原錨地。 確保保持有效之瞭望。 確保定時巡視全船。 觀察氣象與潮汐之情況,及海況。 如船舶走錨,通知船長,並採取一切必要之措施。 根據船長之指示,確保主機與其他機器處於備便狀態。 如能見度惡化時,通知船長。 確保船上顯示適當之燈號及號標,並依所有可適用之規則施放適當之音響信號。 採取防止船舶污染環境之措施,並符合可適用之防止污染規則。

  31. 四、為避免他船因拖錨而移向本船時可採取之措施:(續)四、為避免他船因拖錨而移向本船時可採取之措施:(續) (二)避免他船因拖錨而移向本船時可採取之措施: 立即報告船長或其他甲板部高級船員。 通知機艙備便主機,以便隨時用車。 通知值更船員準備碰墊。 連鳴五短聲,以警告拖錨之他船儘早注意避讓。 如該船隻確有碰及本船舶首之危險時,應及早鬆出錨鍊相互避讓。 如附近有較安全之錨位時,應由船長或大副儘量移泊以策安全。 萬一不得以之情況下被他輪撞及時,應將經過立即記入航海日誌並將損害部位請他輪派人前來察看,以便辦理賠償。

  32. 四、為避免他船因拖錨而移向本船時可採取之措施:(續)四、為避免他船因拖錨而移向本船時可採取之措施:(續) (三)港內靠泊時他船因拖錨而移向本船之應急: 港內靠泊時,當他船因拖錨而移向本船之時,除需採取上述之應急措施外,還需緊急通知港務當局,並請求拖船協助。 船上之人員應立即備便主機,並於駕駛臺、船首及船尾緊急備便,並視情況應變,適當調整繫纜與動車配合,以避危急。

  33. 五、當海底電纜被錨拉起所採之行動與注意事項:五、當海底電纜被錨拉起所採之行動與注意事項: 在起錨時,發現於錨剛出水面時,附著了舊的鋼纜或舊錨鍊等,偶而錨鏈也會糾絞。在錨固置於錨座以前,應予清除;而錨纏海底電纜時則必須以繩索或鋼纜穿過海底電纜下方加以繫固於船首,然後鬆放錨機使海底電纜與錨脫離,然後再鬆開繩索或鋼纜將海底電纜拋入海中,必須注意其如可能具有高壓電流,非常危險,不可使用鋼纜吊掛。 海底電纜之區域位置,在航行用海圖上都有標出,該區城是遠離繁忙錨泊區外。如起錨時損及海底電纜,且已斷裂則務必通報公司之代理行及港務當局,並告知發生地點之確切位置,及本船之船名、呼號及船舶識別碼,並請示港務當局是否需留置於現場,及後續之處置方式。

  34. 六、錨標之製作與脫卸船錨: 因上述原因,無法起錨或起錨可能造成更大之損害時,則需考慮棄錨。 如要進行此項作業,應盡量縮短拋入海中之錨鍊長度。將錨鍊卸扣環之接環拆開,以一段繩索繫在欲拋棄之錨鍊上,長度應大於水深;另一端則以船上之浮標或任何易浮之物質作為錨標,錨標做好之後先拋錨標再鬆錨鍊入水,並將確實位置記下,以便將來尋覓打撈。 當起錨機無動力時,可使用甲板滑車或甲板起重吊桿協助起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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