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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 2013年 10 月 31 日 北京

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 2013年 10 月 31 日 北京. 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 许超 电话:010-88921021-384 E-Mail: xuchao@sina.com. 1. 目次. 一、版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二、版权制度的基本内容 三、数字时代带来的变化 四、网络保护的三个阶段 五、 P2P 技术经历的三个阶段 六、小结. 2. 一、版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版权制度诞生于1709年 (二)1709年之后诞生的传播手段 (三)版权制度的根本原则 (四)国际著作权条约 (五)我国著作权立法史. 一、版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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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 2013年 10 月 31 日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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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2013年10月31日 北京 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 许超 电话:010-88921021-384 E-Mail: xuchao@sina.com 1

  2. 目次 一、版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二、版权制度的基本内容 三、数字时代带来的变化 四、网络保护的三个阶段 五、P2P技术经历的三个阶段 六、小结 2

  3. 一、版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一)版权制度诞生于1709年 • (二)1709年之后诞生的传播手段 • (三)版权制度的根本原则 • (四)国际著作权条约 • (五)我国著作权立法史

  4. 一、版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版权制度诞生于1709年 (二)1709至今经历了铅字印刷、留声机、摄影、电影、广播、电视、卫星、有线、复印、缩微、家庭录制、CD、无铅印刷、互联网、手机、IP电视、三网合一 4

  5. (三)版权制度的根本原则未变:不经许可,不得使用;原因:版权视为财产权(三)版权制度的根本原则未变:不经许可,不得使用;原因:版权视为财产权 产生版权制度的两大条件:技术条件和思想条件 思想条件-英国工业革命,法国思想革命 技术条件-活字印刷术及以后的各项技术 5

  6. (四)国际著作权条约 1、1886年《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150左右成员国 2、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100左右成员国 3、1961年《罗马公约》,60余成员国 4、1971年《录音制品公约》 5、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6、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CT、WPPT 7、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7. (五)我国著作权立法史 • 1、大清著作权律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 2、1990年以前的情况 • 3、2001年著作权法的修改 • 4、2010年著作权法的修改

  8. 二、版权制度的基本内容 • (一)狭义著作权法 • (二)邻接权 • (三)著作权合同法 • (四)集体管理组织 • (五)法律责任与执法措施

  9. (一)狭义著作权法 • 1、客体 • 2、主体 • 3、权利 • 4、归属 • 5、继承与转移 • 6、保护期 • 7、限制与例外

  10. 1、客体 • (1)著作权保护思想的表现,不保护思想 • (2)作品的四要素(人的创作、可被感觉、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劳动成果、独创性)

  11. 到处逢人说汉斯案,源自唐-杨敬之"平生不解藏人善,到处逢人说项斯"到处逢人说汉斯案,源自唐-杨敬之"平生不解藏人善,到处逢人说项斯" 美特斯邦威“不走寻常路” 李宁“一切皆有可能” 特步“飞一般的感觉” 安踏“我选择,我喜欢” 森马服饰“穿什么就是什么” 爱登堡服饰“男人,简单就行” 印刷电路板案 字形设计案

  12. 倩体 秀英体 12

  13. 第二條規定,受保護之type faces,須屬整組之設計(sets of designs)。且是否具有原創性或新穎性,尚須由其型態及整體表現加以觀察,必要時,應由有權限之職業團體認定之. 保護方式不限於著作權,亦包含專利或其他保護法律。 第八條第四項規定,取得typeface之人,在創作文本(composition of texts)之通常過程中,作成typeface之質素,不加以禁止。 1973年WIPO「印刷用字體之保護及其國際保存維也納協-The Vienna Agreeme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Type Faces and their International Deposit 13

  14. (1)下列行为不侵犯由字形设计构成之艺术作品的版权--(a)在普遍的打字、排版、铸字或印刷过程中使用字形,(b)为如此使用字形之目的而占有一物品,或者(c)实施与如此使用字形而产生之材料相关的任何行为;即使所使用之物品为作品之侵权复制件亦没有关系。(1)下列行为不侵犯由字形设计构成之艺术作品的版权--(a)在普遍的打字、排版、铸字或印刷过程中使用字形,(b)为如此使用字形之目的而占有一物品,或者(c)实施与如此使用字形而产生之材料相关的任何行为;即使所使用之物品为作品之侵权复制件亦没有关系。 英国版权、外观设计与专利法第54条 14

  15. (2)关系到制作、进口或处分专门设计或改进用以生产用于个别字形之材料的物品者、或为处分之目的而占有这些物品者时,如果第(1)款所涉及之材料的生产侵犯了由字形设计构成之艺术作品的版权,则须适用本编以下各条之规定--第24条(二次侵权;制作、进口、占有或处置为制作侵权复制件用的物品);第99条以及第100条(移交或扣押权的命令);第107条第(2)款(制作或占有此类物品的违法行为),以及第108条(在刑事诉讼中的移交命令)。(2)关系到制作、进口或处分专门设计或改进用以生产用于个别字形之材料的物品者、或为处分之目的而占有这些物品者时,如果第(1)款所涉及之材料的生产侵犯了由字形设计构成之艺术作品的版权,则须适用本编以下各条之规定--第24条(二次侵权;制作、进口、占有或处置为制作侵权复制件用的物品);第99条以及第100条(移交或扣押权的命令);第107条第(2)款(制作或占有此类物品的违法行为),以及第108条(在刑事诉讼中的移交命令)。 (3)第(2)款所涉及的“处分”一物品系指出售或出租,或者提议或公示欲出售或出租该物品。” 15

  16. 美术作品同文学艺术作品一起位于版权法第3条和第4条,而字形设计则位于第54条。紧挨第54条的第51-53条,是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的规定。这部分内容,其实就是“工业版权”保护,即工业品设计特别是外观设计达到一定艺术创作高度时,给予的一种类似于邻接权(也可以称为特殊法(sui generis))的保护。这种保护在某些方面与版权保护相似,例如注重复制权,在某些方面不同于版权保护,例如可登记,保护期短,尤其是权利范围很窄,不包含文学艺术作品一般具备的二次利用(改作、翻译)权、公开传播(表演、广播)权,特别是精神权利等。 16

  17. 众议院1976年:“字体”可以界定为一系列字母、数字或者其他象征符号,系通过不断重复使用某一符号系统中的设计要素而形成,其目的则是体现在具有内在的实用性功能的物品上,用来形成文本或者其他可以认知的符合结合体。委员会认为,依据本法案的含义和第101条所划定的分界线,字体的设计,正如所界定的那样,不属于可获版权保护的“绘画、图形和雕刻作品”。[ H. R, Report No. 1476, 94th Cong., 2d Session. 55 (1976).] 美国 17

  18. 1973年加入維也納協定,1981年訂定保护印刷用字體之法律,規定字形如果具有新穎性、原創性,根据外观设计法加以保護。新穎性及原創性依形式或全體的印象決定之。保護期10年,可延長,最長至25年。事實上,法院對字形是否具有原創性,嚴格加以審查,多數不具原創性。聯邦法院曾拒絕歐洲郵政所主張的,實際上主要透過廣告產生的書寫字體提供保護;科隆州立高等法院曾拒絕為德國ARD電視台的ARD字體提供保護。1973年加入維也納協定,1981年訂定保护印刷用字體之法律,規定字形如果具有新穎性、原創性,根据外观设计法加以保護。新穎性及原創性依形式或全體的印象決定之。保護期10年,可延長,最長至25年。事實上,法院對字形是否具有原創性,嚴格加以審查,多數不具原創性。聯邦法院曾拒絕歐洲郵政所主張的,實際上主要透過廣告產生的書寫字體提供保護;科隆州立高等法院曾拒絕為德國ARD電視台的ARD字體提供保護。 德国 18

  19. 日本有無保護印刷字體,學說不同。在日本曾經發生三個較著名的字形設計(typefaces)的案例。 日本 19

  20. 日本上述三判決,前二判決均以印刷用字體(typeface),係具有實用性質之應用美術,依日本著作權法,美術著作僅保護純美術及美術工藝品,不保護美術工藝品以外之應用美術為理由,而否定對typeface加以保護。後一判決,則承認typeface亦得以美術著作加以保護。但美術著作有一定之原創性要件,系爭著作不具備該美術著作原創性(即獨創性)之要件,因而不予以保護。日本上述三判決,前二判決均以印刷用字體(typeface),係具有實用性質之應用美術,依日本著作權法,美術著作僅保護純美術及美術工藝品,不保護美術工藝品以外之應用美術為理由,而否定對typeface加以保護。後一判決,則承認typeface亦得以美術著作加以保護。但美術著作有一定之原創性要件,系爭著作不具備該美術著作原創性(即獨創性)之要件,因而不予以保護。 20

  21. 1992年台(81)內著字第8184002號公告「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於第二項第四款「美術著作」,規定:「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即「字型繪畫」,係一種「美術著作」。1992年台(81)內著字第8184002號公告「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於第二項第四款「美術著作」,規定:「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即「字型繪畫」,係一種「美術著作」。 台湾 21

  22. 內政部1996年、1998年函: 「『字型繪畫』亦屬繪畫之一種,係指一組字群,包含常用之字彙,每一字均具有相同特質之設計,而表達出其整體性之創意,例如印刷上經常使用之無著作權之明體字或宋體字,故字型繪畫是指整組字群整體性之繪畫,係以整組字群之文字為素材所為之藝術創作。」 短句寫成的藝術字,原則上非字型繪畫 22

  23. 台湾著作權法有關美術著作,其立法亦採日本模式,即僅保護純美術與美術工藝品,而不保護美術工藝品以外之應用美術著作,民國八十一年著作權法第五條立法時,受立法委員影響,主管機關承諾「字型繪畫」以著作權法加以保護,本即思慮未周。蓋字型繪畫係典型之應用美術著作,在國外極多國家不以著作權法加以保護,或僅以短期加以保護之情形下,台湾立法明文以著作權法加以保護,乃倉卒下所作之決策。而當時立法委員僅希望加以保護,而對應以何法律加以保護方屬適當,並未討論。且以電腦字體以著作權法加以保護,並非當時立法委員之共識。台湾著作權法有關美術著作,其立法亦採日本模式,即僅保護純美術與美術工藝品,而不保護美術工藝品以外之應用美術著作,民國八十一年著作權法第五條立法時,受立法委員影響,主管機關承諾「字型繪畫」以著作權法加以保護,本即思慮未周。蓋字型繪畫係典型之應用美術著作,在國外極多國家不以著作權法加以保護,或僅以短期加以保護之情形下,台湾立法明文以著作權法加以保護,乃倉卒下所作之決策。而當時立法委員僅希望加以保護,而對應以何法律加以保護方屬適當,並未討論。且以電腦字體以著作權法加以保護,並非當時立法委員之共識。 23

  24. 字体如风格-style,风格不受保护,即使今人新创的风格,亦不受保护。字体如风格-style,风格不受保护,即使今人新创的风格,亦不受保护。 书法不同于美术作品,后者禁止模仿,前者不禁止模仿;前者的创作离不开字的结构,而结构不受著作权保护,后者的创作不受任何类似字的结构的框架限制。 因此,书法虽为美术作品,但受保护的范围可能较窄:仅限于制止原样复制。 字体字形-typeface, fonds 24

  25. 为什么书法是美术作品,书法演变的字形就不是美术作品?为什么书法是美术作品,书法演变的字形就不是美术作品? 字形与书法的区别:前者是工业设计,是印刷、广播、上网等传播文字的媒介;后者是美术作品,是观赏、艺术品收藏的对象;前者通过销售印刷设备、电脑字库安装传播;后者通过出版、广播、上网等方式传播;前者不可能通过零星字形取得全部字库;后者的取得与字数无关;前者是标准化产品,后者是具有作者个人痕迹的创作;前者是工业设备的组成部分,后者是独立创作的作品 我国学者疑惑 25

  26. 工业设计图纸反映的是科学之美,美术雕塑包括草图反映的是艺术之美,前者只保护到图纸和模型,后者保护到实物、图纸和模型。工业设计图纸反映的是科学之美,美术雕塑包括草图反映的是艺术之美,前者只保护到图纸和模型,后者保护到实物、图纸和模型。 字形不同于其他工业产品,前者的设计图和产品本身都是平面体;后者通常表现为平面设计图,立体产品,但不改变字形的属性,即使字形直接脱胎于书法。书法需获得美术作品保护的,应避免成为字形。 26

  27. 1、客体 • 著作权法不适用于: •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专利公报) • (2)时事新闻;(通讯社惯例) •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28. 范冰冰婚纱照案 法院一审:原告享有“婚纱照”的著作权,但被告将其他媒体刊登的“婚纱照”及相关新闻报道文章,一并刊登于自己的网站上,属新闻转载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时事新闻不属作品,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8

  29. 被告刊登的“范冰冰黄少祺...写真唯美动人”等两文,从表述内容看,是对范和黄拍摄婚纱照事实进行报道,故为新闻事实报道。该文所附照片是新闻事实的再现与引证。作者为了报道新闻事实,采用附加婚纱照片的方式加以说明、评价,并将婚纱照片作为评论的依据,该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部分融为一体,共同构成“范冰冰黄少祺...写真唯美动人”这一新闻。其重点不是展示上述婚纱礼服的照片,而是对范和黄拍摄婚纱艺术照这一事实的介绍、报道。且附加的照片数量与原告拍摄的全部照片相比,只占一小部分,并未对权利人的利益造成不当损害。被告刊登的“范冰冰黄少祺...写真唯美动人”等两文,从表述内容看,是对范和黄拍摄婚纱照事实进行报道,故为新闻事实报道。该文所附照片是新闻事实的再现与引证。作者为了报道新闻事实,采用附加婚纱照片的方式加以说明、评价,并将婚纱照片作为评论的依据,该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部分融为一体,共同构成“范冰冰黄少祺...写真唯美动人”这一新闻。其重点不是展示上述婚纱礼服的照片,而是对范和黄拍摄婚纱艺术照这一事实的介绍、报道。且附加的照片数量与原告拍摄的全部照片相比,只占一小部分,并未对权利人的利益造成不当损害。 29

  30. 法院判决 被告刊登的文章及照片均分别来源于“幸福婚嫁网”、“新浪(大连)网”,属新闻转载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时事新闻不属作品,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因此,被告转载文章及所附照片具有合法性,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著作权没有法律依据,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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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2、主体 (1)作者 (2)其他公民 (3)法人及其他组织 (4)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根据国际条约,无论是否出版 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 在公约成员国同时出版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34. 3、权利 • (1)人身权 • 发表权 • 署名权 • 修改权 • 保护作品完整权

  35. (2)财产权 复制权(全部与部分、原样与变相、直接与间接,与工业产权的交叉) 发行权,出售或赠与方式,出版权涉及复制权和发行权(发行权用尽和进口权的关系) 出租权,限于电影作品和电脑程序 展览权,限于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 表演权(现场与机械,欧盟诉美国案) 放映权,限于美术、摄影、电影作品

  36. 景阳岗酒厂的广告

  37. 刘继卣先生的作品

  38. 广播权(电台与酒店) 信息网络传播权 摄制权 改编权(教科书与教辅读物) 翻译权 汇编权 财产权的许可与转让

  39. 4、归属 (1)个人作品(刘春华案) (2)合作作品 (3)演绎作品(武汉地图案) (4)电影作品 (5)计算机软件 (6)法人作品 (7)职务作品(金銮宝座案、报关手册案) (8)委托作品(自传、悬赏、照片)

  40. 5、继承与转移 • (1)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著作权的转移,美术作品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 (2)著作财产权依继承法转移 • (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著作权由承受权利义务人享有,没有承受人的,归国家

  41. 6、保护期 • (1)自然人作者,作者终生加50年,合作作者按最后去世的计算(两地书案、黄河大合唱案) • (2)法人和其他组织 ,发表后50年 • (3)电影作品、摄影作品,发表后50年(MPA案)

  42. 7、限制与例外 • (1)三步检验标准, • 第一,任何限制和例外必须是特例 • 第二,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利用 • 第三,不得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43. (2)合理使用 为个人学习、研究 为介绍评论目的引用 为报道时事新闻再现 媒体发表有关政治、经济、宗教性文章 媒体报导公共集会上的讲话 为教学或者科研

  44. (2)合理使用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 图书馆等保存版本 免费表演 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品 翻译成少数民族 盲文出版

  45. (3)法定许可 • 为实施义务教育编写教科书 • 报刊转载 • 将已合法录制成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 以上作者声明不得使用的,不得使用 • 广播已发表的作品,电影、录像除外

  46. 三、数字时代带来的变化 2012年新闻出版产业分析报告 全国出版、印刷和发行服务营业收入16635.3亿元,较2011年增长14.2%; 书、报、刊营业收入2333.9亿元 电子出版物营业收入9.2亿元 数字出版营业收入1935.5亿元 印刷复制营业收入10360.5亿元 出版物发行收入2418.7亿元 46

  47. 欧美数字出版概况 在美、英、日以外的市场规模比较小 电子书在美、英、德、法、西比例:31%、15%、2%、3%和0.5%。 英国是目前欧洲最大的电子书市场,其智能手机的覆盖率约为27%,且有望5年内升至75%。 电子阅读器的保有量越高,电子书的销量就会越大。亚马逊Kindle、苹果iPad 47

  48. 2017年美国电子书将超过纸质书达到82亿美元,纸质书会减少一半以上。2017年美国电子书将超过纸质书达到82亿美元,纸质书会减少一半以上。 目前,我国电子书的市场规模还无法与美英等国相比,但出版产业数字化转型是一个大趋势,网络传输方式取代了大部分的纸质仓储发行业务,电子阅读装置则取代了大多数的纸质印刷产品,传统产业的出版、印刷和发行三大支柱产业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特别是“80后”“90后”已成为消费市场的主导,基于数字化的主题按需阅读习惯已成为社会内容消费的主流方式。 48

  49. 2012年全国出版物发行单位数量较2011年减少4900余家,其中个体经营户减少4100余家;出版物发行实现营业收入2418.7亿元———仅占出版总营业收入的约八分之一。2012年全国出版物发行单位数量较2011年减少4900余家,其中个体经营户减少4100余家;出版物发行实现营业收入2418.7亿元———仅占出版总营业收入的约八分之一。 2007年以前,图书销售额年增长幅度几乎都在10%以上,但2008年降到不到5%,2012年首次出现负增长1.05%。 2011年“风入松”倒闭,2013年北师大东门的“野草”关门,10月“纸老虎”即将关闭 2007年以来,中国民营书店减少了1万家。 北京一年两次的书市难以为继。 49

  50. 大时代的到来,总会无情地带走一些曾经让人依恋的东西,例如柯达胶卷、有线电话、自行车、缝纫机、电子管收音机……大时代的到来,总会无情地带走一些曾经让人依恋的东西,例如柯达胶卷、有线电话、自行车、缝纫机、电子管收音机…… 传统出版产业如不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借助数字出版技术,快速成为主题性、规模性和集成性的内容供应商和内容运营商,则会随着生产技术和产品的转移,重蹈音像和光盘产业的覆辙。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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