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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现代人工生殖技术 Modern Technology of Artificial Reproduction

第九章 现代人工生殖技术 Modern Technology of Artificial Reproduction. 第一节 人工生殖技术概述. 一、人工生殖技术的概念 人工生殖技术,又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利用现代医学的最新成果用人工的手段代替自然生殖过程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技术。 关键词: 人工手段 代替 自然生殖. 二、人工生殖技术的分类. 同源人工授精. 人工授精. 有性生殖. 异源人工授精. 体外受精. 人工生殖技术. 代孕母亲. 无性生殖(克隆). 三、人工授精( Artificial Insemination, A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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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现代人工生殖技术 Modern Technology of Artificial Reprod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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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第九章 现代人工生殖技术 Modern Technology of Artificial Reproduction

  2. 第一节 人工生殖技术概述 一、人工生殖技术的概念 人工生殖技术,又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利用现代医学的最新成果用人工的手段代替自然生殖过程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技术。 关键词: 人工手段 代替 自然生殖

  3. 二、人工生殖技术的分类 同源人工授精 人工授精 有性生殖 异源人工授精 体外受精 人工生殖技术 代孕母亲 无性生殖(克隆)

  4. 三、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AI) (一)概念: 人工授精,是指用人工方法将精液注入女性 生殖道内,以使其妊娠的技术。 早在1785年,意大利生物学家 斯帕兰扎尼 (Abbe Lazarro Spallanzani ),就对动物进行过人工授精。

  5. (二)分类: 标准:根据精液来源的不同 1.同源人工授精:精液来自丈夫(AIH) “试验外科学之父”英国医生 约翰•亨特(John Hunter) 进行了人类首例同源人工授 精手术并获得成功。

  6. 2.异源人工授精:精液来自供体(AID) 19世纪末,罗伯特• 迪金森(Robert L. Dickinson)最早 开展了异源人工授精试验。

  7. 四、体外受精(In Vitro Fertilization, IVF) 从女性体内取出卵子→在器皿内培养 →加入技术处理后的精子→形成受精卵 →在营养液中继续培养→形成早期胚胎 →移植到母体子宫着床→发育成胎儿 →分娩

  8. 罗伯特• 爱德华 1978年7月25日,世界上第一例试管婴儿 —路易斯∙布朗诞生。2004年7月25日将欢度她的24岁生日 帕克里特• 斯特普托

  9. 五、代孕母亲(Surrogate Mother ) 代孕母亲,是指代人妊娠的妇女,其分娩后 将孩子交给委托人抚养。 代孕方式: 1.将他人的受精卵植入自己的子宫 2.用自己的卵子人工授精后妊娠

  10. 六、无性生殖(Cloning) (一)定义:克隆是指不经过雌雄两性生殖细胞的结合,只用一个单一细胞内的反应来生育后代的方式。 (二)克隆海胆 1896年,德国胚胎学家奥斯卡 • 赫特维希(Oskar Hertwig)在含有海胆卵子的海水中加入番木鳖硷(一种兴奋剂)和三氯甲烷(一种麻醉剂),在没有与任何精子接触的情形下,那些卵子开始细胞分裂。

  11. (三)克隆蛙 生物学家罗伯特 • 布里格斯 (Robert Briggs)和托马斯• 金 (Thomas J. King)创造了两栖 类细胞中进行核移植的技术,从 而克隆出了新的青蛙。

  12. 核移植技术的图解(显微镜下拍摄)

  13. (四)克隆羊 1997年2月24日,英国《泰晤士报》披露了一条惊世骇俗的重大科技消息:世界上第一只通过无性繁殖培育的“克隆羊”7个月前就已经诞生了。 Dolly与它的“父亲”——罗斯林研究所伊恩•威尔穆特博士。

  14. (五)克隆人 美国《时代》杂志封面

  15. 克隆人的方式: 从被复制的人身上任意一个部位取出一个细胞 →电击方式将该细胞内的基因与一个已剥去基 因的卵细胞结合→在实验室里长成胚胎后→ 移植到一个母体子宫内→长成一个与被复制品 一模一样的人

  16. 第二节 人工生殖技术引发的法律问题 一、人工授精引发的法律问题 (一)受精卵的法律地位 自从路易斯∙布朗出世以来,生育技术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关于受精卵的道德和法律地位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17. 案例 1981年,居住在美国洛杉矶的里奥斯夫妇想要一个孩子,他们乘飞机去澳大利亚墨尔本一家著名的不孕症诊所就医。医生经过这对夫妇的同意,从妻子埃尔沙体内取出三个卵子,然后与当地精子库的精子进行了体外受精。其中一个受精卵移植进埃尔沙的子宫,另外两个受精卵被冷冻起来。不幸的是第一次移植手术失败了。就在这对夫妇重返澳大利亚接受第二次受精卵移植之前,夫妻双双死于坠机事件,澳大利亚的两个受精卵突然间成了“孤儿”。由于里奥斯夫妇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出现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这两个受精卵能像“人”一样继承财产吗?这两个胚胎是应保留还是破坏他们?等等。为此,澳大利亚专门成立了一个国家研究委员来解决这个问题。1984年,该委员会建议破坏这两个冷冻胚胎。与此相反,墨尔本所在的维多利亚州议会则决定将胚胎植入代理母亲的子宫中,待孩子出生后继承遗产。1987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家法院裁决,在澳大利亚的两个受精卵没有继承财产的资格。

  18. (二)AIH子女的法律地位探讨 1.探讨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丈夫由于夫妻关系不和、长期分居等原因不再同意妻子采用AIH的方法怀孕,而妻子一意孤行,坚持用冷藏的精子怀孕并生下孩子,丈夫是否还是孩子的父亲?他能不能对这种亲子关系加以否定?所生子女还是不是婚生子女?如果允许丈夫否认这种亲子关系就会损害妻子的生育权和子女的利益;如果不允许其否认似乎又对丈夫的生育权以及其对自己精子的支配权产生了侵害。

  19. 2.探讨二: 夫妻离婚之后,妻子未经授权,使用前夫的冷藏精子人工授精,此时,妻子的前夫能否否认AIH子女和自己的亲子关系?他还是不是孩子的父亲?所生子女是不是婚生子女? 3.探讨三: 丈夫死亡但又没有留下遗嘱同意妻子在其死后利用自己的冷冻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妻子利用丈夫遗留下的冷冻精子受孕,其所生子女是否是其前夫的婚生子女?

  20. (三)AID的法律问题 1.夫妻关系的问题 案例 1998年12月29日,美国纽约市理查德夫妇(双方均为白人)经过人工授精生下了一对双胞胎,但令人意外的是这对双胞胎中一个是白人一个是黑人。白人夫妇怎么会生出来一个黑人小孩呢?原来医院在给理查德夫妇作人工授精的同时还为一对名叫罗杰斯的黑人夫妇做过手术,但是术后罗杰斯夫人并没有怀孕。经过DNA测试,医生告诉唐娜(理查德夫人)可能把罗杰斯夫妇的受精卵植入了她的子宫。听到这个消息的唐娜尽管觉得意外,但还是决定把孩子生下来。尽管一对孪生兄弟黑白分明,但理查德夫妇还是格外高兴,没有对两个孩子区别对待,而是把他们都看成是自己的亲生骨肉。但当罗杰斯夫妇得知自己的孩子要别人生养时,决定要回自己的儿子。1999年3月16日,他们将理查德夫妇和三位医生告上了法庭。起初,理查德夫妇拒绝应诉,经过法庭反复辩论,案情发生了戏剧性变化,理查德夫妇在一份书面声明中说:“假如通过DNA鉴定,罗杰斯夫妇的确是孩子生物学上的父母,我们决定交出孩子。因为我们爱他,一切从孩子的最佳利益出发。但是我们有权探视孩子,让孩子长大后知道他还有个孪生兄弟。”罗杰斯夫妇听到这个消息兴奋不已,同意理查德夫妇有权利和责任去探视孩子,并可以优先享有孩子的福利待遇。

  21. 2.父母子女关系问题 • 不同国家的规定: • 美国 制定人工授精的32个州规定接受人工授精的妇女的丈夫是孩子的法定父亲;其中17个州特别强调捐精者不是孩子的父亲。其他州没有规定。 • 法国 法国民法改正委员会关于亲子关系的修正案第14条规定:根据丈夫的书面同意,以人工授精方法受孕者,无论以任何方式加以证明,均不得否认。 • 瑞典 根据1985年《瑞典受精法》和修改的《瑞典亲子法》规定:妇女之人工授精若曾得其丈夫或永久同居者的同意,而子女之受孕和出生为该人工授精只可能结果时,则该子女视为婚生子女。 • 中国 法律尚无规定。在上海的两例AID子女纠纷案中,一家法院是以拟制血亲关系按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另一法院则承认其为婚生子女,认为存在父母子女关系。

  22. 3.精子提供者与异源受精子女之间的关系 在美国,每年通过人工授精出生的婴儿约有3万名,其中只有10%被告知真相。伦敦大学心理学家汉弗莱博士在对200对夫妇进行调查后说,揭露秘密将加剧家庭中现存的紧张,使得丈夫倍受伤害,另一方面,AID出生的孩子也痛苦万分,经常会表现出强烈的好奇心,想要知道自己根系何方并千方百计地寻找自己的生身父母。

  23. 二、体外受精的法律问题 在体外受精的情况下,存在着四种类型的母亲:遗传学母亲(卵子提供者)、孕育母亲(子宫提供者)、契约母亲(契约要约人)和心理母亲。由于心理母亲与孩子发生感情上的联系,三种具有实际区别的当事人——卵子提供者、子宫提供者和契约要约人,都可以被称之为心理上的母亲。从理论上讲这些母亲的利益可以有12种不同的情况。由于上述当事人都有充当母亲的资格,在出现利益冲突的时候,应将他们放于同等地位予以考虑。

  24. 三、代孕母亲的法律问题 (一)孕母尤其是供卵孕母有没有交出婴儿的义务? 委托和受托双方接受和交出婴儿的义务和亲子关系的法律规定是密切相关的。在早期的英美判例中,法官倾向于把婴儿判给有血缘关系的代理母亲。这种判决更多的基于伦理地考虑而不管法律是否要保护公民之间合法正常的信用关系。当代理母亲被广泛承认后,法院的态度才有所改变,但在法国、澳大利亚、瑞典等国法律规定代理母亲协议是非法的,生下孩子的母亲才是孩子的合法母亲。

  25. (二)委托者有接受婴儿的权利,但这也是义务吗?(二)委托者有接受婴儿的权利,但这也是义务吗? 委托人接受婴儿的权利可以得到于民法上委托合同关系人权利相同的理解,即这一权利本身就包含着内容相同的义务。当孩子有缺陷时,问题复杂起来。找到问题的瑕疵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如果婴儿的缺陷是由代理妊娠者的疾病或不良是好或工作、生活环境所造成,代理孕母有义务抚养孩子;当这个缺陷来自委托人、其他供体或不可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外界环境因素时,代孕母亲可以依此抗辩,委托人仍有接受义务。

  26. (三)代孕母亲有权决定终止妊娠吗? 代理妊娠是依合同而产生的,怀孕者应尽一切注意之义务,以保证婴儿能正常发育一直平安降生。但怀孕是一件特殊的事情,而在法律上也关涉妇女的人身权利——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和生育自由权。如果代孕母亲因各种不同的理由决定终止妊娠,那她是否要对此承担民事责任呢?一般来讲,诚信是每一合同潜在的必备因素,应保证妊娠不因单方愿望而终止。但如果代孕母亲找到合理缘由(如身体健康等原因)而终止的,法律对合同的保护应当让位于对妇女健康权和自决权的尊重,特别是当妇女本身又是供卵人时。

  27. (四)合同的标的及对价是什么? 关于合同的标的没有一致的观点,尽管此问题不会给审判带来麻烦,但却有助于立法及对立法的理解。合同的标的不是劳务,劳务是可以给付对价的,根据法律和一般的伦理规则,代理妊娠合同是不可以给付对价的;合同的标的更不是婴儿,从纯法律层面上,如果婴儿是标的,那么代理妊娠合同即变成了婴儿赠与合同,而赠与合同在合同履行前,赠与人是随时可以撤销赠与的,也就是说代孕母亲可以保留婴儿,这显然与合同订立的目的不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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