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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歐障礙福利 與智障者居住與獨立生活服務

北歐經驗分享. 陽明大學 衛生福利所 周月清 教授 June 15, 2010. 北歐障礙福利 與智障者居住與獨立生活服務. 【 國科會短期研究心得報告 】2009.7-2010.2. 前言─北歐國家. 芬蘭. 瑞典. 冰島. 挪威. (2005 年已參訪 ). 丹麥. 北歐國家的共同特色 ( Gustavsson et al., 1996 ). ( 1 )人口少 ( 2 )高度工業化發展 ( 3 )地方政府政治角色強悍. 北歐社會照顧有三種特色. (1) 普及式 (Universal) 社會照顧是地方政府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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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歐障礙福利 與智障者居住與獨立生活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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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北歐經驗分享 陽明大學 衛生福利所 周月清 教授 June 15, 2010 北歐障礙福利與智障者居住與獨立生活服務 【國科會短期研究心得報告】2009.7-2010.2

  2. 前言─北歐國家 芬蘭 瑞典 冰島 挪威 (2005年已參訪) 丹麥

  3. 北歐國家的共同特色(Gustavsson et al., 1996) • (1)人口少 • (2)高度工業化發展 • (3)地方政府政治角色強悍

  4. 北歐社會照顧有三種特色 • (1)普及式(Universal)社會照顧是地方政府的責任。 • (2)視服務使用者為公民,而非特殊的「案主」或「弱勢族群」。 • (3)服務使用是權利,而非政府的德政。

  5. 智障者社區居住與生活發展

  6. 大綱 • 瑞典 • 障礙福利政策與服務 • 居住服務 • 丹麥 • 障礙福利政策與服務 • 居住服務 • 日間服務方案 • 冰島 • 障礙相關法案 • 居住服務 • 芬蘭─參觀訪問 • 總結

  7. 瑞典(SWEDEN)

  8. 一、障礙福利政策與服務

  9. 瑞典的福利措施是建立在「非家庭」責任(defamilization)(Esping-Anderson, 1990)的基礎上,視為是政府的責任,每個人有平等價值及權利 • 在1990年的改革,福利國家(Welfare State)轉型為福利地方政府(Welfare Municipality),朝去中央化、福利地方化發展 • 中央政府負責法案、計畫、分配及社會保險;地方政府(muncipality)負責日常所需之社會服務;區域政府(即縣)負責健康照護 • 以27歲的Dolf為例

  10. 瑞典政府分為三個層級

  11. 以25歲的Dlof為例 • 就讀小學時,學校因為他的需要,修改必要設施 • 完成高中後,他希望到一般職場就業以及搬出來自己居住 • Dolf和一般人一樣有權利住在自己的公寓,這是地方政府責任 • 他可以到法院申請其個人權利是否被適度維護:1994年通過的法案 • Dolf現在從過去傳統住在教養院搬到自己的公寓 • 他有個人助理(personal assistance)

  12. 個人助理(PA)津貼 • 源自1994年,是最新的保險給付 • 目的在促使重度障礙者在經濟支持可聘僱個人助理,支持其可以日常生活。 • 2008年,每小時為$237(SEK),約新台幣1,039.3元 • 若有特殊需要者,每小時的給付可以提高,目前最高為每小時$265(SEK),約新台幣1,162.1元 • 地方政府(鄉鎮區)付每週20小時,如果不足需要,超出部分由中央的社會保險支付 • 沒有限制,視需求而定

  13. 誰可以申請PA津貼? • 發展障礙、自閉症及相關障礙,智障、腦傷、生心理障礙者;且此損傷影響日常功能行使。 • 若住在團體居住單位或護理之家者不可以申請,除非有特別需要。 • 每週協助洗、穿、吃、溝通及移動。 PA哲學是障礙者為雇主,可以雇用一個人以上,雇用家屬或來自組織或機關單位的介紹。 (Forsakrings Kassan,2008)

  14. Dolf 25歲以前,和母親同住,母親因為照顧他,只能有兼職工作,因此得到政府50%薪資的照顧津貼(care allownce)作為工作所得的補償 • 照顧津貼 • 源自1964年,針對父母照顧有重病或障礙子女者 • 目的在促使子女被照顧及減輕父母的負擔 • 津貼大約每月$7,896(SEK),約台幣34,543元

  15. 障礙者津貼 • 源自1975年,針對有需要協助行使日常生活功能損傷者(19到65歲) • 有三種層級:36%、53%或69% • 每個月大約$1,137-$2,179(SEK),約台幣4,963.5-9,512元

  16. 年金 • 有兩種:短期、長期 • 短期年金是有時限的,提供給因醫療因素而未能工作的障礙者(16至64歲) • 有四種程度:完全給付、四分之三、二分之一及四分之一 • 自2003年,另包括所得相關疾病補償(到30歲),所得相關的活動補償(19到29歲) • 目的在促使年輕人在社會保險系統下得以增加其自立及活動參與,以增加自我效能。

  17. 二、居住服務

  18. 由於獨立生活運動及倡議服務使用者的自主權及自由的影響,瑞典對智障者的居住服務,也都以獨立生活自主、隱私性及和一般人一樣為服務提供原則。由於獨立生活運動及倡議服務使用者的自主權及自由的影響,瑞典對智障者的居住服務,也都以獨立生活自主、隱私性及和一般人一樣為服務提供原則。 • 如年滿18歲搬出父母的親生家庭,可以申請地方政府的住宿服務 • 我們參觀的一個住宿單位─團體家庭 • Uthamra Housing Center • 每個人有其寢室、客廳、廚房、浴室及無障礙的設施 • 空間很大,佈置舒適,有自己的電視、冰箱及各種個人喜好的裝設 • 不需要和人共用上述各種場域,就像一般人在社區租一個個人的公寓 • 白天有交通工具接送到日間活動中心,參與各種日間活動,可能是職業方面或各種休閒、體育活動等;下午五點回到居住的地方。

  19. 訪問住在Uthamra Housing Center的父母 • 父親65歲,母親64歲,快要退休 • 結婚36年,兩個小孩都有障礙,其中一位已過世,父親芬蘭裔。 • 他們的女兒Anica沒有語言能力 • 父母表示Anica和父母一起住時,有父母和她互動,但現在住Group Home,沒有人互動,從日間中心回來,就一個人回到自己的公寓,吃飯、看電視,都在自己的公寓,被isolated • 父母表示,每個人都有特別需要,而Anica這種情況,沒有語言及活動能力,獨立居住這個方案,對她而言,太孤立了

  20. 如果此位母親不是住在瑞典而是在台灣,有兩位障礙子女,可能有全職工作嗎?如果此位母親不是住在瑞典而是在台灣,有兩位障礙子女,可能有全職工作嗎? • Anica小的時候(1980年代),曾使用過exchange program • 那時母親有全職工作 • 母親對健康照護服務不滿意 • 他說醫生一個月來一次,但也只是很規律性,也沒做什麼 • 他們沒有申請PA • 因為他們不認為Anica可以單獨和PA相處 • 除非使用PA時,母親就在旁邊 • 目前Anica有障礙年金及房屋津貼,大部分年金付房租、食物及日用品 • 母親認為來自政府的經濟補助不是很夠用,有時候他們還是要自己付一些

  21. 台灣的父母,如果他們不是低收入戶 • 可能有來自政府的經濟補助嗎? • 可能有她們這種支持服務嗎? • 能如此在工作人員面前抱怨嗎?

  22. 另一個住宿單位─Sörgarden Housing • 此為要搬入前述團體家庭獨立居住前的中途訓練住所 • 使用者為年輕人,來自搬出父母家者 • 有工作人員24小時服務;共有五個公寓 • 訪問一位住民─Helenne

  23. Helenne(女性,30歲) • 父母為希臘裔,可以說流利的英文 • 有語言能力,很主動 • 可以自備早餐、買食物、去餐廳 • 會游泳、跳舞、唱卡拉OK • 有男友,有性生活、有避孕 • 平常日的早上九點走路去日間中心,下午回到這裡 • 周末會去拜訪父母,和朋友出去,或和男友約會 • 住在這裡四年 • 她的公寓是客廳、餐廳及臥房在一起,另有盥洗浴室;她說房間的床、浴缸是父親送的 • 不知道房租多少 • 工作人員表示,她剛來時和現在很不一樣,過去三年很辛苦,如果她一直像現在這樣,就可以搬去獨立生活的公寓

  24. 丹麥(DENMARK)

  25. 一、障礙福利政策與服務

  26. 丹麥的障礙政策 • 政府的責任要促使障礙者平等被對待,以及各個部門必須負責,促使障礙者生活改善 • 主要是依據社會服務法(the Act on Social Services) • 於2009年簽署遵從及落實UN的障礙權利憲章 • 內政及社會部成立一個「障礙委員會」(Disability Councils),以增加和地方政府政策的對話,在地方得以落實 • 障礙政策的原則 • 平等機會(equal opportunities) • 穩定(solidarity)—服務是來自於稅收 • 公共服務單位責信(sector accontability)—政府單位必須負責所有服務是接近的,包括住宅、交通、勞動市場、訓練、教育及健康單位

  27. 丹麥政府分為三個層級 • 政府提供兒童及成人障礙者津貼,購買車輛以方便移動。 • Ex. Dr Frank Bylov • 18歲以下的兒童少年在家照顧津貼,用來支付特殊飲食、藥物、衣物、盥洗、休閒等等。 • 另外的支出協助—藥物、休閒的交通、工作交通、求學交通、相關課程、衣物、日常生活協助、租屋及其他。 公民的主要公部門

  28. Ihave two tour guides. • Dr. Frank Bylov • University College Capitol, South & West的senior lecturer(相當我們的助理教授) • 最近因為截肢,需要坐輪椅 • 如果地方政府評估其有需要車子,則自己只要出一半的購車費用,也不需納稅(丹麥的車稅很高,幾乎相當於購買一部車) • Jan Jakobsen • 中央身障委員會的記者 • 工作時間是同事的一半,但領一樣的薪水; 有收入,不領障礙年金

  29. Jan Jakobsen & Merton(PA) Merton(PA) 28歲,單親,有一個女兒 英文很好,可以幫我翻譯 一週為Jan工作36小時 Jan Jakobsen 因工作需要有兩位助理(PA):協助開車、推輪椅及用餐、用咖啡

  30. 可收放輪椅的車子 購車的一半費用來自政府,由地方政府評估是否有需要,但錢由中央政府支付。六年可換車 PA 薪水由地方政府支付,每周若超過20小時,則於由中央支付

  31. 二、居住服務

  32. (一)Ribe─Mosevej 74 • 屬於丹麥地方政府的方案 • 房舍是屬於LEV(家長團體),LEV租給地方政府,住民再跟地方政府租 • 有五位工作人員,他們提供的服務都是免費

  33. 這裡的房舍住有6個人(4男2女),每位住民有他自己客廳、臥室、廚房、浴室及傢俱這裡的房舍住有6個人(4男2女),每位住民有他自己客廳、臥室、廚房、浴室及傢俱 • 這些住民是較可以獨立的 • 與我交談時,他們有問必答 • 工作人員不干預其生活,他們有很高的自主性 • 問所有住民快樂嗎?假如從0到10。他們都回答:很快樂,可以拿10分!

  34. 住民白天有的去前述的庇護花園工作,有的做清潔工作住民白天有的去前述的庇護花園工作,有的做清潔工作 • 他們領有年金,一個月15000丹麥幣(約台幣61600) • 扣掉稅剩11000丹麥幣,付房租約6000丹麥幣,政府會再退ㄧ些房租回來,房租約付5000丹麥幣,付水電、買食物,每個人約剩4000丹麥幣可留用

  35. (二)Ribe ─ 教養院博物館(Museum)及居住服務 • 1907年開始, 丹麥縣政府在這個地方 經營教養院 • 1980年改革時, 逐漸轉型,目前皆 完全改成一般型的獨立居住的服務模式

  36. 此處也留一棟舊的建築物改裝為教養院的博物館此處也留一棟舊的建築物改裝為教養院的博物館 • 資深工作者表示這個博物館很有意義,也隨時在提醒工作人員不要回到過去的服務模式。

  37. (三)Ringsted • 房子是丹麥NGO(家長團體)租給使用者,使用者房租付給NGO • 工作人員薪水來自地方政府 • 住民白天有的去Rainbow日間中心

  38. 三、日間服務方案

  39. (一)Ribe─庇護工作坊(sheltered workshop) • Gartrneriet 'MarketGarden • 1980年改革後,教養院由改建為庇護工作坊 • 由地方政府提供

  40. Gartrneriet 'MarketGarden • 有40位使用者,年齡介於22到72歲 • 使用者都領同樣的年金,如有其他需要,如輔具,可以再提出申請 • 服務提供沒有分障礙等級 • 沒有所謂的評鑑制度 • 強調快樂,而非社會適應 我72歲了!

  41. (二)「Job i Erhverv」方案 • 提供智障者參與及到開放性勞動市場就業

  42. Esbjerg─職業服務中心

  43. (三)角落咖啡(Café Hjornet) • 此地方屬於家長團體(LEV)的財產(由地方政府租來作為使用者可以來餐敘的地方) 傳統的丹麥聖誕餐

  44. (四)Ringsted─庇護工作中心 • Rainbow-work sheltered • 屬於地方政府,是公營的 • 預算及工作人員薪水皆由地方政府支出 • 大部分工作人員為社工(受1980年改革影響) • 使用者八點半來,三點離開 • 活動內容:支持性就業(如:清潔隊)、做木工、DJ、電腦

  45. 冰島

  46. 一、障礙相關法案

  47. 和障礙者相關社福法案主要有三:

  48. 障礙者法案(AAPD) ─共56條 • 此法案目的在使障礙者和一般人一樣平等和生活情境。 • 此「障礙者」含生、心理;如障礙、精障、聽障、視障及慢性病者。 • 成立一個四年一任的委員會,委員包括障礙協會代表、智障協會代表及地方政府。 • 一般服務指由中央及地方政府(指鄉鎮;municipality)提供之教育、健康及社福。 • 支持性服務則指使障礙者可以行使功能住在社區裡及自己的家;服務包括整合、復健、工作、諮詢、社會支持、社會互動、休閒、文化活動等。 • 服務單位包括整合、復健中心、日間照顧中心、庇護工作坊、玩具圖書館、短期寄養之家。 • 居住服務包括社會住宅、保護性住宅、團體之家、住宿機構、兒童之家、中途之家等。 • 個人支持指一對一的支持和協助,由地方政府負責;以支持障礙者的日常生活,而不會住到教養院。 • 復健服務與健康服務整合(健康服務法;Health Services Act);含輔具提供。

  49. 針對父母因照顧18歲以下障礙或慢性病子女而影響就業或就學的經濟協助針對父母因照顧18歲以下障礙或慢性病子女而影響就業或就學的經濟協助 • 對象包括其有一份每個月四分之一的全職工作、自雇者,及有六個月以上75%到100%全職就學者(75%~100%全職學生) • 而這項補助是父母的權益,父母因此可以有80%的薪水的補助 慢性病及重度障礙兒童父母給付法案(APPCISDC) ─共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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