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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 江丙坤 博士 2010 年 7 月

ECFA 的內涵. 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 江丙坤 博士 2010 年 7 月. ECFA 堆積木方式逐步完成. 1.ECFA 的定位 ECFA 是大三通 ( 通郵、通航、通商 ) 最重要的 一項架構協議. 貨品貿易 協議、服務貿 易協議、投資協議 、爭端解決協議、早期收 獲清單、經濟合作 ( 智慧財產 權保護、海關合作、產業合作等 ) 後續協議如科技、衛生、能源合作等 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標準計量 檢驗認証合作、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共同打 擊犯罪及司法互助、金融合作、食品安全、空運 ( 客運、貨運 ) 、海運、郵政、旅遊、週末包機等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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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 江丙坤 博士 2010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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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CFA的內涵 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 江丙坤 博士 2010年7月

  2. ECFA 堆積木方式逐步完成 1.ECFA的定位 ECFA是大三通(通郵、通航、通商)最重要的 一項架構協議 貨品貿易 協議、服務貿 易協議、投資協議 、爭端解決協議、早期收 獲清單、經濟合作(智慧財產 權保護、海關合作、產業合作等) 後續協議如科技、衛生、能源合作等 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標準計量 檢驗認証合作、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共同打 擊犯罪及司法互助、金融合作、食品安全、空運 (客運、貨運)、海運、郵政、旅遊、週末包機等協議 1

  3. 本著世界貿易組織(WTO)基本原則 • 考量雙方經濟條件 原則 • 逐步減少彼此間貿易與投資障礙 • 創造公平的貿易與投資環境 手段 • 加強和增進雙方之間的經濟、貿易和投 • 資合作。 • 促進雙方貨品和服務貿易進一步自由化 • ,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捷的投資及 • 其保障機制。 • 擴大經濟合作領域,建立合作機制。 目標 2.ECFA的基本精神 2

  4. 3.WTO的基本原則 (1)公平貿易─非歧視原則包括 Ⅰ.最惠國待遇(會員對其他會員之產品所 給予之待遇,不得較對他國之優惠為 低)。 Ⅱ.國民待遇(貨品一旦進入本國市場,在 內地稅及其他貿易措施上,即應享受與 同類國產品相同之待遇)。 3

  5. (2)自由貿易-透過多邊與雙邊,推動全球自 由貿易化 Ⅰ.GATT-共進行8回合談判推動自由貿易 第8次烏拉圭回合:全面降低關稅(工業產品降 低45%,農產品降低24〜36%),取消農產品進 口管制,開放服務業並保護智慧財產權。 Ⅱ.WTO-杜哈談判中斷 因印度、中國大陸、美國在農產品「特別防 衛機制」(SSM)的歧見,造成杜哈回合破 局,推動全球貿易自由化受阻-區域經濟整 合風起雲湧。 4

  6. Ⅲ.WTO會員得依GATT1994第24條(及1994年GATT第24 • 條釋義瞭解書)成立關稅同盟或自由貿易區;或依 • 授權條款(Enabling Clause)簽署開發中國家間之區 • 域貿易協定;或依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第5條簽署 • 以促進服務貿易自由化為目的之經濟整合協定。 • GATT與自由貿易協定(第24條)-簽署FTA條件 • a.對區內需促進貿易;對區外不增加貿易障礙。 • b.對內絕大部份貿易產品(substantially all the • trade)應消除關稅並消除限制性之商業法規。 • c.對外不得提高關稅及商業法規不得更具限制性。 • d.合理期間內應消除貿易障礙。 • 服務貿易自由化(GATS第5條)-允許會員間簽署服務貿 • 易協議,該協議應包含大多數的服務業部門 • (substantial sectoral coverage),並應消除現有 • 的歧視性措施與禁止新的或更多的歧視性措施。 5

  7. 4.兩岸關係特殊情形-雖同為WTO會員, • 但未照WTO規定處理 • 中國大陸對台灣 • (1)中國大陸於2001年加入WTO後基本上對台灣提供 • 最惠國待遇。 • (2)中國大陸透過國共論壇提供台灣零關稅優惠, • 如2006年4月第一屆國共論壇宣布開放甘藍、花 • 椰菜、絲瓜、青江菜、小白菜、苦瓜、洋葱、胡 • 蘿蔔、萵苣、芋頭、山葵等11種臺灣主要蔬菜品 • 種檢驗檢疫准入,並實行零關稅,及對鯧魚、鯖 • 魚、帶魚、比目魚、鯡魚、鱸魚、蝦和貽貝等8 • 種台灣水產品的進口採零關稅;2006年10月以兩 • 岸農業合作為主題的第二屆國共論壇擴大水果營 • 銷種類及開放台灣部分蔬菜零關稅。 6

  8. 台灣對中國大陸-關係特殊與經濟條件差異 • (1)我對大陸產品採取負面表列,尚有2249項產品禁 • 止進口,490項產品有條件開放進口。 無進口管制1379項 有條件開放55項 禁止進口876項 (政府已宣佈不開放進口) 農產品2310項 10888項 (中華民國貨品分類10位數) 無進口管制6770項 有條件開放435項 禁止進口1373項 工業產品8578項 農工合計已開放進口8149項(74.8%) 有條件開放進口490項(4.5%) 禁止進口2249項(20.7%) (2)以正面表列方式開放陸資來台,目前開放103項: 製造業64項、服務業28項(細類129項)、公共建設 11項。 7

  9. 5.亞洲區域整合概況 目前向WTO報備的RTA/FTA共有277個,亞洲有58個協定 資料來源:國際貿易局 8

  10. 東協—中國大陸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定(2002.11簽署、2004.1東協—中國大陸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定(2002.11簽署、2004.1 生效)、貨品貿易協定(2004.11簽署、2005.7生效)、服務貿易 協定(2007.1簽署、2007.7生效)、投資協定(2009.8簽署、 2010.2生效) 東協-韓國經濟合作架構協定(2005.12.簽署)、貨品貿易協定 (2006.8簽署、2007.6.生效)、服務貿易協定(2007.11簽署、 2009.5生效)、投資協定(2009.6簽署) 東 協 + N 東協-日本綜合經濟夥伴架構協定(2003.10簽署)、東協-日本 綜合經濟夥伴關係協定(2008.4簽署、2008.12生效) 東協-印度綜合經濟伙伴關係架構協定(2003.10簽署) 、貨品 貿易協定(2009.8簽署、2010.1生效) 東協-澳、紐自由貿易協定(2009.2.簽署2010.1生效) 東協加三(中、日、南韓)自由貿易協定:討論中 東協加六(中、日、南韓、澳、紐、印度)自由貿易協定:討論中 6.東協與各國洽簽FTA之現況 9

  11. 東協與各國簽署FTA關稅減讓概況 10

  12. 東協與各國洽簽FTA及降稅期程對照表 11

  13. 7.東協+3對我的威脅 • 東協+1、東協+3對台灣總體經濟影響(動態分析) 資料來源:中經院2009.06「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之影響評估」 12

  14. 「東協+中國大陸」的衝擊 • 2005年東協-中國大陸FTA開始降稅,大陸自東協進 • 口值首度超越台灣 • 大陸自台灣及東協10國進口分析 資料來源:中國商務部進出口統計 13

  15. 台灣與大陸、韓國、日本在東協五國市場佔有率台灣與大陸、韓國、日本在東協五國市場佔有率 • 單位:% 註:1.東協五國為泰國、馬來西亞、菲律賓、印尼、新加坡。 2.東協與中國、韓國、日本之貨品貿易協定分別於2005年初、2007年中、2008年底生效。 資料來源:國貿局「國際貿易情勢分析」 14

  16. 8.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 協議文內容概要(先簽署架構協定,再逐項協商 • 後續相關協議)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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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篩選原則 • 具有降稅急迫性(我與東協國家稅差較大),且在 • 中國大陸市場重要性高之項目優先 • 早期收穫 • (1)製造業早期收穫計畫 • Ⅰ.我方要求清單(陸方降稅) 17

  19. 堅決不納 入之範圍 可同意納 入之範圍 • 屬產業生產所需原料部分可考量納入 • 國內較無生產之下游產品可考量納入 • 陸方同意我方早收要求項目可對等開放 • 農產品不納入 • 我方納入輔導中之17項產業不納入 • 我方敏感性傳統產業不納入 Ⅱ.陸方要求清單(我方降稅) 18

  20. (2)農業早期收穫計畫 • 為維護我農業利益,ECFA諮商我國未給予中國大陸任何一項農產品早收優惠 • 大陸給予我方18個稅項農漁產品零關稅優惠 • 農產品(涵蓋13個稅項,8種產品):文心蘭、金針菇、香蕉、柳橙、檸檬、哈密瓜、火龍果、茶葉 • 漁產品(涵蓋5種稅項,5種產品):其他活魚、其他生鮮冷藏魚、其他冷凍魚、其他凍魚片、生鮮甲魚蛋 • 18個稅項協商前平均稅率13.3%,將分期降為零關稅 協 商 結 果 19

  21. (3)服務業早期收穫計畫 • 早期收穫清單協商結果 20

  22. (4)雙方早收清單項目及金額比較表 兩岸納入早收項目金額之比例達1:4.84 ,項數比例達1:2.02 21

  23. (5)協商主要成果 • 在「主權獨立、平等互惠」的原則下,與中國大陸進行協商。 • 「不進一步開放大陸農產品進口」及「不開放大陸勞工來台」的承諾,維持不變。 • 陸方同意將我方18項農漁產品列入其早期收穫免稅項目 • 我方17項易受貿易自由化損害產業的相關產品不列入早期收穫計畫。 • 我方已取得陸方同意將我傳統產業較具競爭力的產品列入其早期收穫降免稅項目。 • 陸方與我方的貨品早期收穫計畫,產品項數比1:2.02 (約267項比539項),金額比約1:4 .84(約28.58億美元比138.38億美元),這個比例與目前兩岸貿易額的比例相當。 22

  24. (6)民意調查 • 高達近8成(79.3%)的民眾支持透過兩岸制度化的 • 協商來處理兩岸交流問題,不贊成者15.9%。 • 超過6成以上(61.1%)的民眾滿意「兩岸經濟合作 • 架構協議」(ECFA)協商成果,不滿意者達30.0%, • 另有8.9%表示沒意見。 • 對於「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的效益, • 有62.6%的民眾認為有助於與其他國家洽簽自由貿 • 易協定(FTA);並有59.2%的民眾認為對台灣經濟 • 長期發展有好的影響,20.8%認為有不好的影響。 • 大多數民意肯定簽署ECFA協議,有維護台灣的利 • (66.8%),同時沒有矮化國家的主權(58.9%)。 資料來源:大陸委員會委託中華徵信所調查(2010.7.2〜4) 23

  25. 過渡性協議 主要協議 (推動自由貿易) 主協議(FTA) GATT24條規定 1.合理期間內應消除貿易障礙 2.取消商務性限制 3.實質多數產品零關稅 貨品貿易協議 生效後6個月內展開協商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逐步減少或消除彼此間實質多數的關稅與非關稅貿易障礙 WTO入會談判承諾表為基礎 GATS第5條規定 服務貿易協議 生效後6個月內展開協商 逐步減少或消除彼此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增進雙方在服務貿易領域的合作等 投資協議 生效後6個月內展開協商 智慧財產權保護與合作、金融合作、貿易促進及貿易便捷化、海關合作、電子商務合作、產業合作布局、中小企業合作、經貿團體互設辦事機構等 建立投資保障機制,提高投資規定的透明度,逐步減少雙方投資限制,促進投資便利化等 經濟合作 ECFA • 後續協議─WTO規定與ECFA 24

  26. 逐步減少或消除彼此間實質多 數的關稅與非關稅貿易障礙 目標 • 關稅減讓或消除模式:分立即零關稅 • 、分階段降稅、例外或其他產品三類 • 原產地規則 • 海關程序 • 非關稅措施 • 貿易救濟措施:包括補貼及平衡措施 • 協定、防衛協定 內容 (1)貨品貿易協議 在「貨品貿易早期收穫」基礎上,6個月內展開 磋商 25

  27. 已開放進口969項 未開放進口615項 (政府已宣佈不開放進口) 農產品1584項 已列入早收268項 (無農產品及弱勢產業) 目前零關稅:2634項 農:已開放259+未開放34=293項 工:已開放1963+未開放378=2341項 待協商項目5824項 依協議第3條:協議生效後6個月內展開磋商並將貨品分為下列三類 (1)立即實現零關稅 (2)分階段降稅 (3)例外或其他 8726項 已開放進口5656項 未開放進口1486項 工業產品7142項 註:未開放進口=禁止進口+有條件開放進口 • 大陸貨品進口管理(8位數海關稅則)-雙方 • 同意以HS海關稅則分類為兩岸協商基礎 農工合計已開放進口6625項(75.9%) 未開放進口2101項(24.1%) 26

  28. (2)服務貿易協議 在「服務貿易早期收穫」基礎上,6個月 內展開磋商。磋商內容: Ⅰ.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 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 Ⅱ.繼續擴展服務貿易的廣度與深度。 Ⅲ.增進雙方在服務貿易領域的合作。 27

  29. (3)投資相關協議-列入第六次江陳會 在協議生效後6個月內,針對不限於 下述各事項展開磋商。 Ⅰ.建立投資保障機制。 Ⅱ.提高投資相關規定的透明度。 Ⅲ.逐步減少雙方相互投資的限制。 Ⅳ.促進投資便利化。 28

  30. (4)爭端解決協議 • 雙方應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6個月內就建立適 • 當的爭端解決程序展開磋商,並儘速達成協 • 議,以解決任何有關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 • 爭端。 • 在上款所指的爭端解決協議生效前,任何關 • 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應由雙方 • 透過協商解決,或由根據本協議所設立的「兩 • 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適當方式加以解決。 29

  31. (5)經濟合作 • 雙方同意加強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合作, • 並儘速展開協商具體計畫與內容 • 智慧財產權保護與合作。 • 金融合作。 • 貿易促進及貿易便捷化。 • 海關合作。 • 電子商務合作。 • 研究雙方產業合作布局和重點領域, • 推動雙方重大項目合作,協調解決雙 • 方產業合作中出現的問題。 • 推動雙方中小企業合作,提升中小企 • 業競爭力 • 雙方經貿團體互設辦事機構。 30

  32. 9.結 語 ECFA的簽定是兩岸關係發展的里程碑,也是台 灣經濟發展脫胎換骨,蛻變為亞太經貿樞紐的 一個關鍵契機,因: (1)這項協議「跨出3大步」:第一、是台灣突破經 濟孤立的一大步,讓台灣走出經濟被邊緣化的威 脅;第二、是兩岸經貿走向互惠合作的一大步, 可以在制度化的架構下為台灣創造更多商機且增 加更多就業機會;第三、是加速亞洲經濟整合的 一大步,今後台灣的價值會受到亞太地區與國際 社會更大的重視,台灣很可能將成為各國企業進 軍大陸市場的跳板。 31

  33. (2)配合台灣甫通過「產業創新條例」對內正力求(2)配合台灣甫通過「產業創新條例」對內正力求 創新研發,及優良的租稅環境(遺贈稅降至10% 、營所稅降至17%);復加上大三通後對大陸的 直航,降低往來的時間與成本、簽署ECFA爭取 在大陸市場與東協產品的公平競爭待遇,並領 先日、韓等競爭對手佈局大陸等等。在內外條 件與配套措施兼備的情況下,再加上台灣本身 就具有地理、語言、文化、經濟自由度與法制 等各方面的優勢,台灣非常有機會達成馬總統 所揭櫫的「全球創新中心」、「亞太經貿樞 紐」、「台商營運總部」與「外商區域總部」 願景,再創台灣的第二次經濟奇蹟。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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