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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確申報稅則號別 ~兼介紹 2012 年 HS 調和制度

如何正確申報稅則號別 ~兼介紹 2012 年 HS 調和制度.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陳仁敦 課長 101 年 4 月 25/27 日 ( 對外講習版 ). 大綱. 稅則分類之重要性 2007 版 HS 結構 基本規則 - 解釋準則 零件之 分類 稅則申報正確方法 空運貨物特性 2012 版 HS 修訂 Q&A. 稅則分類之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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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何正確申報稅則號別~兼介紹2012年HS調和制度如何正確申報稅則號別~兼介紹2012年HS調和制度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陳仁敦 課長 101年4月25/27日 (對外講習版)

  2. 大綱 • 稅則分類之重要性 • 2007版HS結構 • 基本規則-解釋準則 • 零件之分類 • 稅則申報正確方法 • 空運貨物特性 • 2012版HS修訂 • Q&A

  3. 稅則分類之重要性 • 我國海關與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共用之「海關進口稅則暨分類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即俗稱稅則本)於78年1月1日開始採用WCO編纂之HS調和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中文名稱定為「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 • 我國雖非WCO會員,亦非HS公約簽署國,惟一向遵守HS制度之相關規範,稅則前6碼(即目別) 與世界各國一致。目前使用2007年版。

  4. 稅則分類之重要性 • HS係將各項貨品以6位碼(目別)的邏輯排列方式進行分類編號,如腰果為第0801.31目;香水為第3303.00目;電視機為第8528.72目等。其中農產品為第1至24章,工業產品為第25至97章,是一種多用途的國際商品分類制度。 • 目前約有5052項之6位碼貨品目別,幾乎涵蓋100%的國際貿易商品,並以解釋準則、類註、章註、目註等規則來實現統一分類。現有超過200個國家和經濟體使用了該制度,即使非HS公約會員亦絕大多數均已採用該HS制度。

  5. 稅則分類之重要性 • 我國海關是依關稅法第3條規定,按進口稅則徵收關稅及代徵營業稅、煙酒稅、貨物稅等。所有通關案件包括進出口、快遞、保稅、事後稽核、旅客行李、郵包…等,以及輸出入貿易管理,均與稅則分類息息相關。 • 稅則分類牽涉關稅核課、貿易、統計、運輸及主管機關委辦業務(即輸出入規定),為海關分估之核心工作。

  6. 稅則分類之重要性 • 關稅法第18條第1項︰為加速進口貨物通關,海關得按納稅義務人應申報之事項,先行徵稅驗放,事後再加審查;如有應退、應補稅款者,應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6個月內,通知納稅義務人,逾期視為業經核定。(即「先放後核」) • 海關於通關線上發現廠商C2、C3報單稅則申報錯誤,除改列正確稅則重新計稅外,如非屬顯然錯誤者,依關稅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調閱6個月內相同案件之報單予以發單補稅。

  7. 稅則分類之重要性 • 關稅法第65條︰短徵、溢徵或短退、溢退稅款者,海關應於發覺後通知納稅義務人補繳或具領,或由納稅義務人自動補繳或申請發還,以1年為限;前者自稅款完納之翌日起算;後者自海關填發退稅通知書之翌日起算。並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或發還。 • 所稱稅則顯然錯誤,非分類見解之變更,指: 1、節、目、款之名稱已明確規範而錯誤者 。2、有關之類註、章註、目註明確規定者。3、同樣或類似貨物經海關或行政救濟程序確 定,同一進口人再次申報錯誤者。

  8. 稅則分類之重要性 • 不服海關核定之稅則號別: • 申請復查:收到稅款繳納證之翌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向海關申請復查(關稅法#45)。 • 提起訴願:收到海關復查決定書之翌日起30日內(訴願法#14)。 • 提起行政訴訟:收到財政部訴願決定書後2個月內(行政訴訟法#4)。

  9. 舉例︰電暖被 • 寢具(被褥)(第9404節) • 家用電熱器具(第8516節) • 電毯(第6301節) • 稅則歸類? 有填充物之電暖被

  10. 舉例︰薰衣草精油(LAVENDER ESSENTIAL OIL) • 精油(第3301節) • 室內薰香除臭劑(第3307節) • 稅則歸類? Essential oil put up in packings of a kind sold by retail

  11. 舉例︰汽車燃油泵 • 機動車輛零附件﹙第8708節﹚ • 引擎零件﹙第8409節﹚ • 液體泵﹙第8413節﹚ • 稅則歸類? A fuel pump is a essential component on a car or other internal combustion engined device.

  12. 舉例︰磁力項圈(Magnetic Necklace) • 矽膠﹙第4016節﹚ • 釹磁鐵﹙第8505節﹚ • 仿首飾﹙第7117節﹚ • 稅則歸類? 矽膠包覆 內層磁鐵 可當手環、腰鍊、項鍊或腳鍊使用

  13. 舉例︰聚氨酯製之研磨墊 • 半導體機台之零件(第8486節) • 塑膠製品(第3926節) • 稅則歸類? 半導體化學機械研磨機台(CMP)用晶圓表面平坦化之研磨墊片

  14. 舉例︰Silicon Microphone(mobile phones專用) • 手機零件﹙第8517節﹚ • 微音器﹙第8518節﹚ • IC﹙第8542節﹚ • 稅則歸類? The Silicon Microphone consists of two chips ( MEMS chips ASIC chip)combined in a single package.

  15. 舉例︰無線簡報滑鼠(Presentation Mouse) • 無線簡報遙控器(第8526節) • 無線滑鼠(第8471節) • 雷射指示器(第9013節) • 稅則歸類? 遙控器 滑鼠 簡報 接收器 雷射指示

  16. 舉例︰緊急求生器( Survivor) • LED手提燈﹙第8513節﹚ • 警報器﹙第8531節﹚ • FM收音機﹙第8527節﹚ • Compass﹙第9014節﹚ • 充電器﹙第8504節﹚ • 時間顯示器﹙第9105節﹚ • 稅則歸類? 收音機 手提燈 Compass時間顯示器 警報器 充電器

  17. 2007版稅則結構 • 6解釋準則(General Rules of Interpretation) • 21類(Sections) • 96章(Chapters),名義上為97章,其中第77章為空章 • 1,221節(Headings)-4位碼 • 5,052目(Subheadings)-6位碼 • 8,730款(Division)-8位碼

  18. 2007版稅則結構 • 第1章-活動物 • 第2章-肉及食用雜碎 • 第3章-魚類、甲殼類、軟體類及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 • 第4章-乳製品;禽蛋;天然蜜;未列名食用動物產品 • 第5章-未列名動物產品 第1類 活動物;動物產品

  19. 2007版稅則結構 第2類 植物產品 • 第6章-活樹及其他植物;球莖、根及類似品;切花及裝飾用葉 • 第7章-食用蔬菜及部份根菜與塊莖菜類 • 第8章-食用果實及堅果;柑橘屬果實或甜瓜之外皮 • 第9章-咖啡、茶、馬黛茶及香料 • 第10章-穀類 • 第11章-製粉工業產品;麥芽;澱粉;菊糖;麵筋 • 第12章-油料種子及含油質果實;雜項穀粒、種子及果實;工業用或藥用植物;芻草及飼料 • 第13章-蟲漆;植物膠、樹脂、其他植物汁液及萃取物 • 第14章-編結用植物性材料;未列名植物產品

  20. 2007版稅則結構 第3類 動植物油脂及其分解物; 調製食用油脂;動植物蠟 • 第15章-動植物油脂及其分解物;調製食用油脂;動植物蠟

  21. 2007版稅則結構 第4類 調製食品;飲料;酒類及醋 ;菸類及已製菸類代用品 • 第16章-肉、魚或甲殼、軟體或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等之調製品 • 第17章-糖及糖果 • 第18章-可可及可可製品 • 第19章-穀類、粉、澱粉或奶之調製食品;糕餅類食品 • 第20章-蔬菜、果實、堅果或植物其他部份之調製品 • 第21章-雜項調製食品 • 第22章-飲料、酒類及醋 • 第23章-食品工業產製過程之殘渣及廢品;調製動物飼料 • 第24章-菸(包括菸葉及菸類)及菸葉代用品

  22. 2007版稅則結構 • 第25章-鹽;硫磺;土及石料;塗牆料,石灰及水泥 • 第26章-礦石、熔渣及礦灰 • 第27章-礦物燃料、礦油及其蒸餾產品;含瀝青物質;礦蠟 第5類 礦產品

  23. 2007版稅則結構 第6類 化學或有關工業產品 • 第28章-無機化學品;貴金屬、稀土金屬、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之有機及無機化合物 • 第29章-有機化學產品 • 第30章-醫藥品 • 第31章-肥料 • 第32章-鞣革或染色用萃取物;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顏料及其他著色料;漆類及凡立水;油灰及其他灰泥;墨類 • 第33章-精油及樹脂狀物質;香水、化妝品或盥洗用品

  24. 2007版稅則結構 第6類 化學或有關工業產品(續) • 第34章-肥皂,有機界面活性劑,洗滌劑,潤滑劑,人造蠟,調製蠟,擦光或除垢劑,蠟蠋及類似品,塑型用軟膏,(牙科用蠟)以及石膏為基料之牙科用劑 • 第35章-蛋白狀物質;改質澱粉;膠;酵素 • 第36章-炸藥;煙火品;火柴;引火合金;可燃製品 • 第37章-感光或電影用品 • 第38章-雜項化學產品

  25. 2007版稅則結構 • 第39章-塑膠及其製品 • 第40章-橡膠及其製品 第7類 塑膠及其製品 ;橡膠及其製品

  26. 2007版稅則結構 第8類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製品;鞍具 及輓具;旅行用物品、手袋及其類似 容器;動物腸線製品(蠶腸線除外) • 第41章-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 • 第42章-皮革製品;鞍具及輓具;旅行用物品、手提袋及類似容器;動物腸線(蠶腸線除外)製品 • 第43章-毛皮與人造毛皮及其製品

  27. 2007版稅則結構 第9類 木及木製品;木炭;軟木及 軟木製品;草及其他編結材料 之編結品;編籃及柳條編結品 • 第44章-木及木製品;木炭 • 第45章-軟木及軟木製品 • 第46章-草及其他編結材料之編結品;編籃及柳條編結品

  28. 2007版稅則結構 • 第47章-木漿或其他纖維素材料之紙漿;回收(廢料及碎屑)紙或紙板 • 第48章-紙及紙板;紙漿、紙或紙板之製品 • 第49章-書籍,新聞報紙,圖書及其他印刷工業產品;手寫稿、打字稿及設計圖樣 第10類 木漿或其他纖維素材料之紙漿 ;回收(廢料及碎屑)紙或紙板; 紙及紙板及其製品

  29. 2007版稅則結構 第11類 紡織品及紡織製品 • 第50章-絲 • 第51章-羊毛,動物粗細毛;馬毛紗及其梭織物 • 第52章-棉花 • 第53章-其他植物紡織纖維;紙紗及紙紗梭織物 • 第54章-人造纖維絲 • 第55章-人造纖維棉 • 第56章-填充用材料、氈呢、不織布;特種紗、撚線、繩、索、纜及其製品 • 第57章-地毯及其他紡織材料覆地物

  30. 2007版稅則結構 • 第58章-特殊梭織物;簇絨織物;花邊織物;掛毯;裝飾織物;刺繡織物 • 第59章-浸漬、塗佈、被覆或黏合之紡織物;工業用紡織物 • 第60章-針織品或鉤針織品 • 第61章-針織或鉤針織之衣著及服飾附屬品 • 第62章-非針織及非鉤針織之衣著及服飾附屬品 • 第63章-其他製成紡織品;組合品;不堪用衣著及不堪用紡織品;破布 第11類 紡織品及紡織製品(續)

  31. 2007版稅則結構 第12類 鞋、帽、雨傘、遮陽傘、手杖、 座凳式手杖、鞭、馬鞭及其零件;已整 理之羽毛及其製品;人造花;人髮製品 • 第64章-鞋靴、綁腿及類似品;此類物品之零件 • 第65章-帽類及其零件 • 第66章-雨傘、陽傘、手杖、座凳式手杖、鞭、馬鞭及其零件 • 第67章-已整理之羽毛、羽絨及其製品;人造花;人髮製品

  32. 2007版稅則結構 第13類 石料、膠泥、水泥、石棉 、雲母或類似材料之製品; 陶瓷產品;玻璃及玻璃器 • 第68章-石料、膠泥、水泥、石棉、雲母或類似材料之製品 • 第69章-陶瓷產品 • 第70章-玻璃及玻璃器

  33. 2007版稅則結構 • 第71章-天然珍珠或養珠、寶石或次寶石、貴金屬、被覆貴金屬之金屬及其製品;仿首飾;鑄幣 第14類 天然珍珠或養珠、寶石或次 寶石、貴金屬、被覆貴金屬之金屬 及其製品;仿首飾;鑄幣

  34. 2007版稅則結構 第15類 卑金屬及卑金屬製品 • 第72章-鋼鐵 • 第73章-鋼鐵製品 • 第74章-銅及其製品 • 第75章-鎳及其製品 • 第76章-鋁其製品 • 第78章-鉛及其製品 • 第79章-鋅及其製品 • 第80章-錫及其製品 • 第81章-其他卑金屬;瓷金;及其製品 • 第82章-卑金屬製工具、器具、利器、匙、叉及其零件 • 第83章-雜項卑金屬製品

  35. 2007版稅則結構 第16類 機器及機械用具;電機設備;及其零 件;錄音機及聲音重放機,電視影像、聲音 記錄機及重放機,上述各物之零件及附件 • 第84章-核子反應器、鍋爐、機器及機械用具;及其零件 • 第85章-電機與設備及其零件;錄音機及聲音重放機;電視影像、聲音記錄機及重放機;以及上述各物之零件及附件

  36. 2007版稅則結構 第17類 車輛、航空器、船舶及有關運輸設備 • 第86章-鐵路或電車道機車、車輛及其零件;鐵路或電車道軌道固定設備及配件與零件;各種機械式(包括電動機械)交通信號設備 • 第87章-鐵路及電車道車輛以外之車輛及其零件與附件 • 第88章-航空器、太空船及其零件 • 第89章-船舶及浮動構造體

  37. 2007版稅則結構 第18類 光學、照相、電影、計量、 檢查、精密、內科或外科儀器及器具 ;鐘錶;樂器;上述物品之零件及附件 • 第90章-光學、照相、電影、計量、檢查、精密、內科或外科儀器及器具 • 第91章-鐘、錶及其零件 • 第92章-樂器;與其零件及附件

  38. 2007版稅則結構 第19類 武器與彈藥;及其零件與附件 • 第93章-武器與彈藥;及其零件與附件 • 第94章-家具;寢具、褥支持物、軟墊及類似充填家具;未列名之燈具及照明配件;照明標誌、照明名牌及類似品;組合式建築物 • 第95章-玩具、遊戲品與運動用品;及其零件與附件 • 第96章-雜項製品 • 第97章-藝術品、珍藏品及古董 第20類 雜項製品 第21類 藝術品、珍藏品及古董

  39. 解釋準則(General Interpretative Rules) 4位碼 節名(Headings) 6位碼 目名(Subheadings) HS 輔助規範 法定規範 類章註(Section Notes, Chapter Notes) 目註(Subheading Notes) HS註解(Explanatory Notes) HS分類意見(Classification Opinions) HS分類索引(Alphabetical Index)

  40. 一:主要分類依據為節名、類註、章註。 二:(甲)節內包括具完成完整貨品主要特性之未 完成或不完整貨品;(乙)節內包括純材料或物質 ,及混合物或組合物。 三:(甲)節名最具體之節優先於節名一般之節; (乙)混合物、組合物及零售成套貨物歸入構成主 要特性之材料或組件之節;(丙)歸入各節中位列 最後之節。 解釋 準則 6位碼 4位碼 四:歸入性質最類似之節。 五:(甲)及(乙)包裝容器與所包裝貨物同時 進口, 歸列同一節。 六:目下貨品之分類應依照目名、目註,並準用前 述各準則為之。

  41. 基本規則-解釋準則 • 國際貿易交易之貨品多達數千萬種,不可能逐一羅列。 • WCO(世界關務組織,舊稱關稅合作理事會)為確保各國海關分類一致性,爰編纂HS分類制(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並訂定6條解釋準則(Gener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簡稱GRIs)作系統性歸類。 • 另訂類章註、目註等做概括性或排除性分類規定,以求分類之精確性、完整性與唯一性。

  42. 類、章及分章之標題,僅為便於查考而設; 其分類之核定,應依照各節所列之名稱(terms of heading)及有關類或章註(section or chapter notes)為之, 此等節或註內未另行規定者,依照後列各準則規定辦理。 解釋準則一 節名、類註及章註為分類之主要依據 • 海關進口稅則貨品之分類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 一

  43. 解釋準則一 • 準則一案例 1 • 節名-車用防盜器組 (Car Alarm Set) • 第8531節 (防盜器或火災警報器及類似器具) • 第8531節節名已載明「電音響或視覺信號器具,第8512或8530節除外」 • 第8512節 (…機動車輛用信號設備)下之第8512.30目「音響信號器具」

  44. 解釋準則一 • 準則一案例 2 • 類註- 車用鋼鐵製螺栓、螺帽組 (Steel Bolts w/Nuts for Car) • 第8708節 (機動車輛用之零附件) • 第17類類註2﹙乙﹚規定第17類貨品之零附件不包括「第15類類註2所稱一般用金屬製零件」 • 第7318節 (鋼鐵製螺釘、螺栓、螺帽…及類似品)下之第7318.15目「其他螺釘、螺栓」

  45. 解釋準則一 準則一案例 3 章註- 耶誕節用蠟燭(Christmas Candle) • 第9505節下第9505.10目 (耶誕節用品) • 第95章章註1﹙甲﹚規定第95章貨品不包括「蠟燭﹙第3406節﹚」 • 第3406節 (蠟燭及類似品) 註-「打火機用之O型橡膠墊圈」(O-ring) • 按打火機之零件歸屬第9613節下,惟第96章章註並未規定排除第40章貨品之適用;此時,依解釋準則三(甲)規定,歸列第4016節下之「硫化橡膠墊圈」較第9613節下之「打火機零件」合適。

  46. 某節中所列之任何一種物品(article),應包括該項物品之不完整(incomplete)或未完成(unfinished)者在內,惟此類不完整或未完成之物品,進口時(as presented)需已具有完整或完成物品之主要特性(essential character)。 該節亦應包括該完整或完成之物品(或由於本準則而被列為完整或完成者),而於進口時未組合(unassembled)或經拆散(disassembled)者。 解釋準則二﹙甲﹚ 節可包括完成完整品及有主要特性之未完成未完整品 • 二(甲)

  47. 解釋準則二﹙甲﹚ • 具有完整或完成物品之主要特性須︰ • 具相當程度之製作 • 僅欠最後加工 • 已具成品近似形狀或外觀(如毛胚) • 未組合或經拆散之貨品藉固定用之螺釘或铆接或焊接即以簡單工具、簡單操作即可裝配完成。(不得再作進一步加工)

  48. 解釋準則二﹙甲﹚ • 準則二(甲)案例(前段) • 「無座墊及輪胎之腳踏車」已具備成品之主要特性,歸入第8712節(二輪及其他腳踏車 • 「CD 換片機(CD Changer)之機構部分」(Machenism)已具備成品之主要特性,歸入第8519節(錄音或聲音重放器具) • 準則二(甲)案例(後段) • 「載客用車身、引擎、傳動機構、轉向裝置、車軸、車架等」拆散同批進口,已具備整套完整品之主要特性,歸入第8703節(載客機動車輛)

  49. 某節中所列之任何材料(material)或物質(substance),應包括是項材料或物質與其他材料或物質之混合物(mixtures)或組合物(combinations)在內。某節中所列之任何材料(material)或物質(substance),應包括是項材料或物質與其他材料或物質之混合物(mixtures)或組合物(combinations)在內。 其所稱以某種材料或物質構成之貨品(goods),則應包括由全部或部分是項材料或物質構成者在內。 凡貨品由超過一種以上之材料或物質構成者,其分類應依照準則三各款原則辦理。 解釋準則二﹙乙﹚ 節列之材料、物質及貨品其構成可為單一或混合

  50. 解釋準則二﹙乙﹚ • 準則二(乙)案例 • 材料(material) • 第7219-7223節之「不銹鋼半製品、扁軋製品、條、桿、型、線」等,其材料包括鐵、碳﹙1.2%以下﹚、鉻﹙10.5%以上﹚等。 • 物質(substance) • 第1901節之「調製奶品」包括添加巧克力、糖、果汁、DHA等物質之奶品。 • 貨品(goods) • 第4814節「壁紙」包括紙及覆蓋之塑膠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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