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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 教学目的 ] : 掌握票据结算之外的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银行卡。了解支付结算概述、结算纪律与责任;了解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 教学重点 ] :. 支付结算的特征,四种结算方式,结算责任和六种银行帐户的设立条件及用途。. [ 教学难点 ]:. 汇兑的退汇,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的拒绝付款,信用卡,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的责任,六种银行帐户的用途等等。. [ 教学内容 ]:.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第二节、票据结算之外的结算方式 第三节、结算纪律与责任 第四节、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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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 [教学目的] : • 掌握票据结算之外的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银行卡。了解支付结算概述、结算纪律与责任;了解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教学重点] : • 支付结算的特征,四种结算方式,结算责任和六种银行帐户的设立条件及用途。 [教学难点]: • 汇兑的退汇,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的拒绝付款,信用卡,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的责任,六种银行帐户的用途等等。
[教学内容]: •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 第二节、票据结算之外的结算方式 • 第三节、结算纪律与责任 • 第四节、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制度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 本节主要学习了解以下两大问题: • 一是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 二是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 •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 (二)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 •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二) •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 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的原则;(旨在维护存款人对存款资金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保证其对资金的自主支配权) • 3、银行不垫付原则;(旨在保护银行对银行资金的所有权或经营权,也有利于促使单位和个人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直接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划清银行资金和存款人资金的界限)
第二节、票据结算之外的结算方式 • 本节主要学习了解以下两大问题: • 一是汇兑 • 二是托收承付 • 三是委托收款 • 四是银行卡
一、 汇兑(一) • (一)概述 •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方式。信汇是以邮寄方式将汇款凭证转给外地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而电汇是指以电报方式将汇款凭证转发给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后者的速度比前者快,汇款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 • (二)汇兑的程序1、汇款人按要求签发汇兑凭证; • 2、汇出银行受理,审查无误,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 • 3、汇入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付款手续,并向开立存款帐户的收款人发出收帐通知。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一、汇兑(二) 如果收款人转帐支付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但该帐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帐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帐户。如果转汇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信、电汇凭证,并由本人交验身份证。 (三)汇兑的撤销与退汇 1、汇兑的撤销是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向汇出银行申请撤销的行为。但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 2、汇款的退汇,是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申请退回汇款的行为。
一、 汇兑(三) (1)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 (2)对在汇入银行未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其正式函件、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退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 (3)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 (4)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二、托收承付(一) • 托收承付,亦称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 (一)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1、使用该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 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 3、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凡办理托收承付,必须同时符合上述两项规定。
二、托收承付(二) • (二)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金额起点:1万元 • (三)托收承付的适用条件1、在合同中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2、如果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 (四)承付期 •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自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通知次日起计算;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计算。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的,视为承付。
二、托收承付(三) • (五)逾期付款赔偿金的计算1、逾期付款赔偿金为每天万分之五; • 2、赔偿金实行定期扣付,每月计算一次,于次月3日内单独划给收款人; • 3、付款人开户银行必须及时扣划逾期未付款项和赔偿金; • 4、对三次拖欠货款的付款人,停止办理托收; • 5、付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未付的托收凭证,负责进行扣款的期限为3个月。3个月期满时,付款人应在两日内退汇单证,否则第3日起,银行按未付清欠款金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区分赔偿金)。
二、托收承付(四) • (六)拒绝付款的理由(正当理由)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合同未订明以托收承付方式结算; •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需要该项货物; • 3、未按合同约定的到货地址发货; •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 •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与合同规定不付; • 6、验货付款,发现货物与合同约定或发货清单不付; •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 • 另:外贸部门托收进出口款,质量问题不能提出拒绝付款,应向外贸部门提出索赔
三、委托收款(一) •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 (一)委托收款的适用范围1、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2、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二)签发委托收款凭证的格式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2、确定的金额;3、付款人名称; • 4、收款人名称;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名称;6、委托日期;7、收款人签章。
三、委托收款(二) • (三)付款人应当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 (四)银行在办理划款时,发现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如果债务证明留存付款人开户银行的,应将其债务证明连同未付款通知书邮寄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四、银行卡(一) • 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 (一)银行卡的种类 • 银行卡的种类依据不同的划分方式有不同的分类。如: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等;从发卡银行是否给予持卡人信用额度来分,银行卡可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 • (二)银行卡的发行主体 • 发行银行卡的主体为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并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
四、银行卡(二) •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发行银行卡的商业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1、开业3年以上,具有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基础; • 2、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监控指标,经营状况良好; • 3、相应的管理机构; • 4、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 5、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特别是已就该项业务建立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明确的内部授权审批程序; • 6、必要的电信设备和营业场所,并具有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
四、银行卡(三) • 7、发行外币卡还需具备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和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水平; • 8、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三)银行卡的计息标准1、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和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存款,按照央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2、发卡银行对贷记卡、储值卡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四、银行卡(四) • (四)银行卡的收费标准 • 重点掌握:POS跨行交易商户结算手续费1、对宾馆、餐饮、娱乐、珠宝金饰、工艺美术品类的商户,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1.4%,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2%。2、对一般类型的商户,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0.7%,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1%。 • 3、特殊行业的优惠政策 (1)对房地产、汽车销售类商户:发卡行收益每笔最高不超过40元,银联网络服务费最高不超过5元。 (2)对航空售票、加油、超市类商户: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0.35%,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05%。 (3)对公立医院和公立学校,发卡行和银联暂不参与收益分配。
四、银行卡(五) • (五)银行卡的申领与使用 •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单位卡和个人卡的申请与使用不尽相同。 • 1、单位卡 • (1)单位卡的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帐存入,不得缴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2)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 2、个人卡 • (1)个人卡在使用过程中仅限于合法持卡人使用,不得转借或出租。个人卡的持卡人可以在银行支取现金,其在支取现金时,应将银行卡和身份证件一并交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
四、银行卡(六) • (2)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持卡人用银行卡提取现金的,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取款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制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 (六)银行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时有关问题的处理: • 1、特约单位审查发现银行卡有问题时,应及时与签约银行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对止付的银行卡,应收回并交还发卡银行; • 2、特约单位不得通过压卡、签单和退货等方式支付持卡人现金 • 3、持卡人要求退货的,特约单位应当使用退货单办理压(刷)卡,不能退还现金。
四、银行卡(七) • (七)银行卡的风险管理 • 是指针对银行卡中的信用卡的持有人可能滥用信用额度,给发卡银行造成损失的情况所进行的风险管理。主要包括: • 1、信用卡持卡人的资信审查: • 2、信用卡的风险控制指标: • (1)单位卡的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2)单位卡的同一账户透支余额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其综合授信额度的3%; (3)个人卡的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 (4)个人卡的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四、银行卡(八) • 3、发卡银行对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 • 具体说来,应当建立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对不同级别内部工作人员的授权权限和授权限额;应当建立对止付名单的管理制度,及时接受和发送止付名单;对持卡人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应当及时采用适当的方式予以追偿,即: • (1)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置抵押物和质物; • (2)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 (3)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索等。
第三节、结算纪律与责任 • 本节主要学习了解以下两大问题: • 一是结算纪律 • 二是结算责任
一、结算纪律(一) • (一)单位和个人的结算纪律: • 1、不准套取银行信用。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支票和远期支票以及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 • 2、不准无理由拒付,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 3、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帐户; • 4、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 (二)银行结算纪律: • 1、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 2、不准在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 3、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帐户; • 4、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 5、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
一、结算纪律(二) • 6、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 7、不准超额占用银联汇差资金、转嫁资金矛盾; • 8、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款划项和清算大额银行汇票资金; • 9、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 10、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二、结算责任 • 1.企业拖延支付的法律责任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的,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 2.银行拖延支付的法律责任 • (1)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其处于0.7‰的罚款 • (2)按延压结算金额每天0.5‰向客户计付赔偿金 • 3.签发空头支票的支票的法律责任 • (1)按票面金额处以5% ,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 (2)同时处以2%的赔偿金,赔偿收款人。
第四节、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制度 • 本节主要学习了解以下两大问题: • 一是银行结算帐户的定义、特点和分类 • 二是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制度 • 三是违反银行帐户结算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概念、特点和分类 • (一)概念:银行结算帐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帐户。 • (二)特点: • 1、办理人民币业务; • 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 3、是活期存款帐户。 • (三)分类: • 1、基本存款账户; • 2、一般存款账户; • 3、专用存款账户; • 4、临时存款账户; • 5、个人存款账户; • 6、异地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制度(一) • (一)基本存款账户: • 1、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 2、基本存款账户主要办理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 3、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 • (二)一般存款账户: •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的数量没有限制。 • 2、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无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 3、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二、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制度(二) • (三)专用存款账户: • 1、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范围:下列资金可开立:(1)基本建设;(2)更新改造;(3)财政预算外;(4)粮、棉、油收购;(5)证券交易结算;(6)期货交易保证金;(7)信托基金;(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11)住房基金;(12)社会保障基金;(13)收入汇款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15)其他需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 2、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程序:①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应当经中国人民银核准。②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之外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二、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制度(三) • 3、不同专用账户的使用范围:①单位卡专用账户不得存入现金,也不得支取现金;②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③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④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⑤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制度(四) • (四)临时存款账户 • 1、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情况:①设立临时机构;②异地临时经营活动;③注册验资。 • 2、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 3、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 4、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二、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制度(五) • (五)个人存款账户 • 1、个人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结算和现金存取。 •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三项功能:①活期储蓄功能 ②普通转账结算功能③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 • 3、哪些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工资、奖金收入;(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5)个人贷款转存;(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7)继承、赠与款项;(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9)纳税退还;(10)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11)其他合法款项。
二、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制度(六) • 4、使用个人帐户的注意事项: •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当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关付款依据。 • (2)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应当提供相关付款依据。 • (3)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者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的,银行应当拒绝办理。
三、违反银行帐户结算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 重点了解:存款人在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让个人银行账户; • 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 3、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 4、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 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者现金存入单位卡账户。.
本章思考题 • 1、简述票据结算之外的结算方式。 • 2、简述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 • 3、托收承付的适用条件。 • 4、试述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 • 5、银行卡的风险控制指标都有哪些?
本章参考文献 • 1、梁英武主编,《支付交易与反洗钱》,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版。 • 2、祝雪红主编,《结算实务》,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4年版。 • 3、屠光绍主编,《结算系统:运作与趋势》,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 4、陈跃雪, 卓小苏编著,《结算与法律实务操作》,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