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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總量管制之配套子法說明

實施總量管制之配套子法說明. 環科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實施總量管制法源依據. 壹. 修訂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 貳. 研訂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參. 肆. 產業因應總量管制之準備作業. 伍. 總量管制制度諮詢服務. 簡報目錄. 壹、實施總量管制法源依據. 一、總量管制法源依據與架構. 壹、實施總量管制法源依據. 二、主管機關權責分工 (一)環保署權責 公 告總量管制區 ( 高屏優先實施 ) 訂定總量管制計畫 發布總量管制配套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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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總量管制之配套子法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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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實施總量管制之配套子法說明 環科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2. 實施總量管制法源依據 壹 修訂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 貳 研訂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參 肆 產業因應總量管制之準備作業 伍 總量管制制度諮詢服務 簡報目錄

  3. 壹、實施總量管制法源依據 一、總量管制法源依據與架構

  4. 壹、實施總量管制法源依據 • 二、主管機關權責分工 • (一)環保署權責 • 公告總量管制區(高屏優先實施) • 訂定總量管制計畫 • 發布總量管制配套子法 • 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100.6.24) •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100.7.6) • (二)縣市政府(環保局):訂(修)空氣污染防制計畫 • (三)經濟部:環保署會同分期分區實施公告。 空污法第八、九、十條 空污法十一條 空污法十二條

  5. 壹、實施總量管制法源依據 三、總量管制推動程序 已完成 進行中 下階段 工作重點

  6. 壹、實施總量管制法源依據

  7. 貳、修訂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貳、修訂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 一、已於100年6月24日發布修訂準則。 認可排放量之目的主要是作為查核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內,既存之固定污染源指定削減之目標年排放量達成情形,及申請計算削減量差額比較基礎。 二、認可準則修正緣由: 1.原認可準則排放量計算方式繁瑣,且恐錯估實際排放量。 • 舊版準則:認可排放量=年活動強度×排放係數×(1-符合排放標準之最低控制效率),此計算方式過於寬鬆。 • 修正改採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排放量或污染物申報排放量為認可排放量,並取申請日前七年內完整操作年度之最大年排放量。 2.修改適用既存固定污染源對象。 • 修正改採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記載之空氣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達下列規模之一者:NOx達5公噸以上者;SOx達10公噸以上者;VOCs達5公噸以上者;TSP達10公噸以上者。修正後管制對象多。

  8. 貳、修訂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貳、修訂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 三、修訂重點: 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內,公私場所具有中央主管機關依空污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指定公告之既存固定污染源者。 適用對象 1.硫氧化物(SOx)、氮氧化物(NOx)及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量計算: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規定 2.粒狀污染物(TSP)排放量計算: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規定 3.業者對於前述申報資料有疑義者,得提供相關證明資料依個案方式向主管機關申請(如:空污費申報資料有誤者,重新依收費辦法審核後結果認可之)。 排放量 計算方式 簡化行政流程 基於簡政便民,簡化原條文公私場所申請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檢具文件及相關佐證之規定。

  9. 貳、修訂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貳、修訂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 三、修訂重點(續): 增訂申請補正日數 增訂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排放量認可申請,該公私場所之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排放量認可文件記載事項 包含:記載全廠(場)及個別污染源之之空氣污染物種類、認可年份及其認可排放量。 為鼓勵其他未納入排放量認可之既存固定污染源自願減量,增訂非屬空污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指定公告之既存固定污染源自願參與排放量認可之規定。 自願參與規定

  10. 一、法源依據 (第一條) 二、適用對象及污染物種類(第二條) 三、排放量認可依據(第三條) 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 修正 四、排放量認可申請具備文件(第四條) 五、排放量認可審查流程與認可文件核發(第五條) 六、排放量認可文件記載事項(第六條) 七、排放量認可文件之撤銷(第七條) 八、自願參與排放量認可之規定 (第八條) 九、發布施行日(第九條) 貳、修訂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 四、本準則修正條文為9條

  11. 貳、修訂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貳、修訂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 五、排放量認可作業流程 環保局受理業者個案申請,並進行線上審查 公私場所於管理平台線上申請 線上審查通過或補正 管理平台 排放量認可文件 地方主管 機關核發

  12. 空污法第十二條公告實施總量管制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排放量認可申請空污法第十二條公告實施總量管制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排放量認可申請 地方主管機關 (環保局) 貳、修訂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 六、條文說明 • 法源依據 :本準則依空污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適用對象:符合空污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指定公告之既存固定污染源。 空污法第21條第1項指定公告之既存固定污染源 適用對象 粒狀污染物 硫氧化物 氮氧化物 揮發性有機物 公私場所應定期申報各污染物年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

  13. 貳、修訂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貳、修訂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 3.排放量認可原則(單一認可年份) 排放量推估計算方式 污染物種類 依據原則 硫氧化物 氮氧化物 空氣污染防制費 收費辦法 取申請日前7年中完整操作年度之最大年排放量 空氣污染防制費 收費辦法 取申請日前7年度之最大年排放量 揮發性有機物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 取申請日前7年中完整操作年度之最大年排放量 粒狀污染物 • 若污染源因使用天然氣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低污染性氣體燃料,致排放量未納入依收費辦法規定申報之排放量者,以申報辦法規定申報之個別排放量認定之。 • 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但操作未達七年者,得依其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或承諾之污染物排放量為其認可排放量。

  14. 貳、修訂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貳、修訂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 4.排放量認可申請文件 一、申請表。 二、依污染物申報排放量及空污費申報排放量申請者,得免檢具證明文件。 三、污染源因使用天然氣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低污染性氣體燃料者,應檢具排放量計算方式證明文件。 四、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但尚未取得操作許可證者,得依其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或承諾之污染物排放量為其認可排放量。 五、排放量有疑義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以個案方式認可其排放量。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15. 審查(45日內完成) 地方主管機關核發 工廠提出申請 排放量認可文件 審查通過 地方主管機關 (環保局) 不符規定或審查不通過者,退回補正,補正總日數<90天 貳、修訂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 5.排放量認可申請審查流程 •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公私場所排放量認可個案申請後;審查過程若遇疑義,得進行現場勘查。 •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受理排放量認可起45日內完成審查程序並核發排放量認可文件;申請文件或內容不符規定者,應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總補正日數不得超過90天。 • 未依規定申請排放量認可或未依前項規定於期限內補正者,地方主管機關得逕行依歷史排放申報量核定其認可排放量。

  16. 貳、修訂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貳、修訂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 6.排放量認可文件記載 一、全廠(場)之污染物種類、認可年份,及其認可排放量。 二、個別污染源污染物種類及其認可排放量。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記載之事項。 7. 自願參與排放量認可之規定 • 為鼓勵其他未納入排放量認可之既存固定污染源自願減量,增訂非屬空污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指定公告之既存固定污染源自願參與排放量認可之規定。 8.後續管理 • 公私場所申請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文件或資料有虛假不實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原認可文件,並得逕行核定其認可排放量。 • 公私場所涉及短報或漏報與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有關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相關資料者,主管機關依據收費辦法之相關事項辦理之。 • 本準則自發布日起施行。

  17. 參、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參、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一、已於100年7月6日發布辦法。 1.本辦法係88年空污法修法納入總量管制以來首次訂定。 2.本辦法係在建立總量管制區內既存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或交易之運作機制。 二、訂定重點: 1.已取得認可排放量之既存固定污染源,經採行防制措施後之申報排放量低於指定削減量者,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削減量差額。 2.採行防制措施須為採用低污染製程、低污染性原(物)料或燃料;增設防制設施或提升防制效率等。 3.削減量差額展延時指定10%供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使用。 4.排放增量抵換原則:限同總量管制區內、相同空氣污染物種類相互抵換,不同空氣污染物抵換須提出模式模擬或科學評估證據;同法人為1:1,不同法人為1.2:1。 5.公私場所因關廠、歇業或解散,可於事實發生後六十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削減量差額認可。

  18. 參、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參、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三、本辦法條文為16條 一、法源依據與專用名詞(第一~二條) 二、適用對象及污染物種類(第三條) 三、削減量差額申請條件、認可時間與認定依據 (第四~六條)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四、削減量差額認可申請、受理審查、證明核發及登錄(第七~九條) 五、削減量差額保留(展延)、抵換、交易、異動管理(第十條~第十三條) 六、關廠、歇業或解散之削減量差額管理(第十四條) 七、削減量差額證明之撤銷(第十五條) 八、發布施行日(第十六條)

  19. 公私場所採行防制措施後申報排放量低於目標年排放量公私場所採行防制措施後申報排放量低於目標年排放量 削減量差額認可申請 環保局受理業者個案申請及審查 申請 累積至少二個 完整季申報量 後提出申請 地方主管機關 (環保局) 必要時得現場勘查 審查通過 管理平台 登錄排放量 認可資訊 • 削減量差額證明 地方主管 機關核發 參、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四、削減量差額認可作業流程 資料補正

  20. 參、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參、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五、辦法條文說明 1.法源依據 (第一條) :空污法第八條第五項。 2.防制措施係指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之第23條第一項第二款相關事項辦理之

  21. 參、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參、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3.適用之固定污染源條件規定(第三條) • 位於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總量管制區。 • 既存固定污染源: • 已取得排放量認可文件之既存固定污染源。 • 依當地主管機關空氣品質需求指定之目標與期限削減(即為目標年排放量)。 • 經採行防制措施後,實際削減量較目標年排放量為低。 • 申請種類為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揮發性有機物。 • 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 • 排放量符合「新(增)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規模」者。

  22. 參、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參、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4.削減量差額計算公式 • 削減量差額=目標年排放量-採行防制措施後排放量 • 削減差額計量單位:公斤/年(四捨五入至個位數) • 同一固定污染源再次申請削減量差額認可時,應扣除累計取得削減量差額數量。

  23. 參、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參、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5.採行防制措施後實際排放量認定原則 • 各類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式應與取得之排放量認可文件一致。 • 採行防制措施且至少二個完整季排放量申報資料。 • 拆除或停止使用產生空氣污染設施者,採行防制措施後排放量認定為零。 6. 削減量差額認可申請檢具文件: • 申請表。 • 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 • 固定空氣污染物種類。 • 削減量差額來源說明。 • 削減量差額計算說明相關證明文件 • 削減量差額申請數量。 削減量差額證明 • 核發之地方主管機關登載於指定管理平台 • 削減量差額證明有效期間及文號。 • 基本資料: • 空氣污染物種類。 • 採行之防制措施。 • 削減量差額數量。 • 削減量差額異動紀錄。 • 削減量差額申認可申請得合併操作許可證異動辦理。 • 部分核發之削減量差額證明之承諾事項應登載於操作許可證「參、其他規定事項」,如:削減量差額相關資訊、操作條件等。

  24. 參、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參、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7.削減量差額證明保留及展延規定 • 削減量差額證明有效期限依當期所訂總量管制期程,到期得展延。 • 每次展延時,地方主管機關應指定總削減量差額10%用途,僅供其他新增或變更固定污染源增量抵換用。 • 前述指定用同之削減量差額,經交易方式提供新增或變更固定污染源增量抵換,銷售金額由原持有之既存固定污染源所有。 • 削減量差額證明 • 90%保留 • 10%指定用途(僅限供他廠交易用) 保留有效期限 核發並 登載於 管理平台 地方主管機關 (縣市環保局) 3~6個月 削減量差額證明 申請展延

  25. 參、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參、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8.削減量差額抵換規定(第十一條) • 僅限總量管制區內,達一定規模之新增或變更固定污染源增量抵換用。 • 相同空氣污染物種類排放增量之抵換。 • 抵換比例: • 同一法人抵換比例為 1:1。 • 非同一法人抵換比例為 1.2:1。 • 例外 • 不同空氣污染物種類具有相同空氣品質維護效益,且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查許可抵換者,不在此限。 • 公私場所依前項條件抵換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報空氣品質模式模擬結果或相關科學評估證據。

  26. 參、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參、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9.削減量差額交易規定 • 交易對象:僅限空污法第八條第三項所稱固定污染源之公私場所。 • 申請轉移削減量差額權證之公私場所應於完成交易後,檢具申請表及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固定污染源因抵換或交易,致削減量差額證明有異動者,應填具異動申請表並繳回原削減量差額證明,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異動

  27. 地方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保留之削減量差額證明地方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保留之削減量差額證明 一、未持續採行防制措施。 二、未達承諾之防制效率。 地方主管機關 (縣市環保局) 三、排放量申報虛偽不實。 參、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10.關廠、歇業或解散削減量差額認定方式: • 公私場所因關廠、歇業或解散,得於事實發生後六十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排放量認可,逾時未申請者,由地方主管機關收回。 • 削減量差額認可結果,地方主管機關應登載於管理平台。 11.削減量差額證明於有效期間內因毀損、滅失或其記載之基本資料有異動者,公私場所得於事實發生後60日內,應填具削減量差額轉移或異動申請表,及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28. 肆、產業因應總量管制之準備作業 一、既存固定污染源 • 公告第一、二批應進行排放量申報之既存固定源應申請排放量認可,地方主管機關依總量管制計畫所定指定削減原則指定前述對象於目標年達成污染減量。 1.進行全廠排放量清查與確認,依資料庫申報結果直接認可: •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SOx、NOx、VOCs •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TSP • 若過去有申報錯誤者,應儘早與地方環保局提出補申請作業或修正說明。

  29. 肆、產業因應總量管制之準備作業 2. 排放量認可申請作業 • 公私場所可參考「排放量認可申請技術手冊指引」,進行管理平台線上排放量認可申請: Step1.使用管理平台系統帳號及密碼,直接進入「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確認及審查作業系統」: • 與「固定空氣污染源管理資訊系統」一致。 • 若無帳號密碼權限,須先向環保局進行申請。 同步連結系統 帳號及密碼 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管理平台 固定空氣污染源管理資訊系統

  30. 肆、產業因應總量管制之準備作業 Step2.登入管理平台 • 進入空保處總量管制資訊網頁,連結至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管理平台,並以固定空氣污染源管理資訊系統帳號及密碼登入。 Step3.依不同申請對象進行申請 • 主要區分為屬採申請日前七年之年申報排放量者註2或採環境影響評估案件者(二擇一),進行申請排放量認可。 管理平台登入網頁 空保處總量管制網頁註1 排放量認可 環評排放量認可 OR 註:1.空保處總量管制網頁網址:http://air.epa.gov.tw/Public/control.aspx 2.非屬指定對象者選擇申請日前七年之年申報排放量申請方式。

  31. 肆、產業因應總量管制之準備作業 Step4.依系統帶入歷史申報量,選取最大年申報排放量後,完成排放量認可線上申請作業 • 經選取年申報排放量後,鍵入申請之認可排放量、上傳排放量佐證資料、選取申請說明內容,點選「確認」完成申請。 • 若依環評承諾量進行排放量認可申請者,應提供環評案號、環評審查公告日期、環評承諾值,並上傳證明文件至系統中。 排放量認可申請 選取年申報排放量

  32. 肆、產業因應總量管制之準備作業 Step5.寄送排放量認可申請表或排放量佐證資料至環保局 1.於管理平台認可系統上傳檔案補正 ,或 2.寄送補正後排放量佐證資料 有誤 檢具排放量認可申請表或排放量佐證資料註 寄送 審查 通知 地方主管機關 (環保局) 領取排放量認可文件 無誤 註:若排放量佐證資料複雜,應併同申請表以郵寄方式寄送

  33. 肆、產業因應總量管制之準備作業 一、既存固定污染源 3.案例分析 • 設高屏地區某石化廠NOx認可排放量為647公噸/年,為0%,則目標年排放量為647公噸/年。 • 該廠因大型燃油鍋爐提升防制效率(更新選擇性觸媒還原防制設備觸媒),致NOx實際排放量低於目標年排放量,經審查可申請最大NOx削減量差額為496噸/年。 最大可申請削減量差額 = 目標年排放量-採行防制措施後排放量 = 647 -151 = 496 (公噸/年) 目標年排放量=認可排放量*(100-0)% 指定削減

  34. 肆、產業因應總量管制之準備作業 二、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 • 符合一定規模者,經採行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並取得足供抵換污染物增量之排放量。 1.依「新(增)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規模」,確認是否符合一定規模。 2.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 • 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 • 取得足供抵換污染物增量之排放量 • 同一法人者,需提供相等增量之抵換量; • 不同法人者,需提供1.2倍增量之抵換量。

  35. 肆、產業因應總量管制之準備作業 三、削減量差額認可申請作業 • 經取得排放量認可文件後,經採行防制措施累積至少二季排放量申報資料,若實際排放量低於目標年排放量,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削減量差額。 • 拆除防制設備者,實際排放量得視為零。 • 若關廠、歇業及解散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十天內提出申請。 寄送削減量差額認可申請表及佐證資料 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管理平台 登錄 領取 削減量差額證明 地方主管機關 (環保局) 公私場所進行 削減量差額認可申請 經環保局完成審查 查詢削減量差額認可

  36. 伍、總量管制制度諮詢服務 • 總量管制制度相關資訊或文件下載,請逕自環保署空保處網站之「總量管制制度」查詢。http://air.epa.gov.tw/Public/control.aspx • 或洽環科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負責同仁

  37. 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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