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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â—‹ 一二年度水利系统人事统计. 水利部人æ‰èµ„æºå¼€å‘ä¸å¿ƒ 二 â—‹ 一二年å二月. 直属å•ä½å¡«æŠ¥. 所有å•ä½å‡éœ€å¡«æŠ¥. 地方水利部门填报. 5 ã€æ°´åˆ©ç³»ç»Ÿäººæ‰é˜Ÿä¼è°ƒæŸ¥ç»Ÿè®¡æŠ¥è¡¨ 6 ã€æ°´åˆ©ç³»ç»Ÿé«˜å±‚次人æ‰å册 10 ã€äºŒâ—‹ä¸€äºŒå¹´æ°´åˆ©ç³»ç»ŸèŒå·¥æ•™è‚²åŸ¹è®æƒ…况统计报表 11 ã€èŒå·¥æ•™è‚²åŸ¹è®ç»Ÿè®¡æŠ¥è¡¨ï¼ˆä¼ä¸šå•ä½å¡«æŠ¥ï¼‰. 1ã€äº‹ä¸šå•ä½å·¥ä½œäººå‘˜ç»Ÿè®¡æŠ¥è¡¨ 2ã€å…¬æœ‰ç»æµŽä¼ä¸šç»è¥ç®¡ç†äººæ‰ã€ä¸“业技术人æ‰ç»Ÿè®¡æŠ¥è¡¨ 3ã€äºŒâ—‹ä¸€äºŒå¹´äº‹ä¸šã€ä¼ä¸šå•ä½å„类干部统计报表 4ã€å‰¯å¤„级以上领导干部å册 7 ã€æœºå…³ã€äº‹ä¸šå•ä½å·¥ä½œäººå‘˜å·¥èµ„统计报表 8 ã€æ°´åˆ©éƒ¨äºŒâ—‹ä¸€äºŒå¹´åŠ³åŠ¨å·¥èµ„统计报表(直属å•ä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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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度水利系统人事统计 水利部人才资源开发中心 二○一二年十二月
直属单位填报 所有单位均需填报 地方水利部门填报 5、水利系统人才队伍调查统计报表 6、水利系统高层次人才名册 10、二○一二年水利系统职工教育培训情况统计报表 11、职工教育培训统计报表(企业单位填报)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报表 2、公有经济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统计报表 3、二○一二年事业、企业单位各类干部统计报表 4、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名册 7、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计报表 8、水利部二○一二年劳动工资统计报表(直属单位 9、水利部二○一二年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地方水利部门) 2012年度人事统计工作任务
1、上报的电子文件和报表,要用水利部统一制发的统计软件汇总填报,避免出现用excel统计甚至手填纸质表格的情况。1、上报的电子文件和报表,要用水利部统一制发的统计软件汇总填报,避免出现用excel统计甚至手填纸质表格的情况。 • 2、要注意审核各套报表表表内、表间的数字、逻辑关系,防止错统、漏统,出现特殊情况的要加以说明。 • 3、上报报表要经单位领导审批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 4、各统计报表中数字统计截止时间为本年度的12月31日。其中增加、减少和晋升等动态数字的统计起止时间为本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5、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统计工作文件上的要求时间上报。今年所有报表上报时间均为2012年2月28日,分析报告和总结报告的截止日期为2012年3月29日。请大家排好工作时间表,在截止日期之前上报。5、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统计工作文件上的要求时间上报。今年所有报表上报时间均为2012年2月28日,分析报告和总结报告的截止日期为2012年3月29日。请大家排好工作时间表,在截止日期之前上报。 • 6、各单位人事、劳动、教育等部门要互相沟通,将所填报表数据互相对应。 • 7、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下属单位的工作指导,避免出现只是简单复印文件甚至告诉只是下属单位网址的情况。 • 8、请各单位通过两年数据对比,认真审核变化较大的情况。 • 9、所有指标解释及说明仅限于本年度人事统计工作时使用。
2010年,为贯彻落实好《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提高人才工作科学化水平,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才资源统计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0]27号),对人才资源统计的指标体系、统计方法、责任分工和信息发布等作了明确规定。2010年,为贯彻落实好《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提高人才工作科学化水平,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才资源统计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0]27号),对人才资源统计的指标体系、统计方法、责任分工和信息发布等作了明确规定。 统计背景
反映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基本状况的专项指标。反映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基本状况的专项指标。 反映人才发展整体水平和主要发展目标的综合性指标。 人才队伍建设指标 国家人才发展主要指标 重点领域人才资源指标 国家人才发展监测与评价主要 指标 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人才资源状况的专项指标。 衡量人才发展整体水平的综合评价指标。 国家人才资源统计指标体系
党政人才 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主体人才队伍统计 专业技术人才 高技能人才 农村实用人才
1、 党政人才资源 公务员 -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中已登记和暂缓登记人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工作人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中已登记和暂缓登记人员。
2、 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资源 出资人代表 -出资人任命或推荐任职的董事、监事。 经营管理人员 -具体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人员,包括各级经理人以及具体从事规划计划、人力资源、市场营销、资本运营、财务审计、生产管理、法律事务、质量安全环保、行政管理等业务工作的人员。 党群工作者 -主要从事党务、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老干部、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的人员。
3、专业技术人才资源 4、高技能人才资源 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或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在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 -在生产或服务等领域岗位一线的从业者中,具有精湛专业技能,关键环节发挥作用,能够解决生产操作难题的人员。包括取得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技工职业资格及相应职级的人员。 5、农村实用人才资源
报表变化情况 • 修改了《水利系统支援中西部地区及签署省部备忘录省份人才工作情况统计表》中的部分指标。
相关指标解释 • 1、中共党员:包括中国共产党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 中共党员同时又是民主党派成员的,按“中共党员”统计。 • 中共党员同时又是共青团员的,按“中共党员”统计。 • 2、博士、硕士:指教育机构根据学生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而授予的学位称号,以经国家学位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学位颁发权力的机构所颁发的博士、硕士学位证书为凭证。 • 学位清理后认定的学位统计。 • 有两个及以上学位的,按取得的最高学位统计;取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位的,仍填报在对应的同等学位栏。
3、学历:指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毕业学历证书为凭证。3、学历:指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毕业学历证书为凭证。 • 获得两个及以上不同学历的,按最高学历统计。 • 获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历的,仍统计在对应的同等学历栏。 • 在校学习及参加不脱产的夜校、业余学校、函授、自学考试等成人教育学习尚未获得新的学历的,按原有学历统计。 • 获得高中、中等技工学历的,统计在“中专及以下”栏。 • 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而未获得研究生学历的,按原有学历统计。 • 4、年龄:指统计截止日期时的实足年龄(周岁)。 • 5、非领导职务:指公务员现任职务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等非领导职务。担任两个及以上不同层次职务的,按较高职务统计。
填报注意事项 《水利系统职工队伍基本情况统计表》 • 1、原则上由职工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统计。 • 2、本表统计单位在岗职工的队伍情况。 • 3、水利系统党政人员指水利部机关、部直属单位和地方水利部门的公务员及参公管理的人员,不包括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 • 4、担任两个及以上不同层次职务的,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按较高职务统计。 • 5、厅局级、省部级的党政人员中,为非中共党员的要报包括人员名单及职务情况等信息的报表说明。
6、要注意审核县处级及以上级别的党政人员中学历为“中专”、“高中及以下”的人员情况。6、要注意审核县处级及以上级别的党政人员中学历为“中专”、“高中及以下”的人员情况。 • 7、要注意审核厅局级及以上级别的党政人员中年龄为“35岁以下”的人员情况。 • 8、职称情况按照资格统计,聘与未聘均统计,此项报表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统计在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中。 • 9、要注意审核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学历为“中专”、“高中及以下”的人员情况。 • 10、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学历为“高中及以下”的人员要报人员名单。 • 11、要注意审核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年龄情况为“35岁以下”的人员。 • 12、要注意经营管理人才中董事、监事,经理人,党委(党组)负责人中学历情况为“高中及以下”的人员。
13、要注意审核工勤技能人员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13、要注意审核工勤技能人员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 • 14、要注意审核工勤技能人员职称情况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工勤技能人员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要报具体人员名单。 • 15、要注意审核高级技师、技师中年龄情况为“35岁以下”的人员。 • 16、要注意审核55以上的人员,特别是工勤技能人员年龄情况为“55岁以上“的人员。 • 17、要注意与其他报表数字的对应关系,《水利系统职工队伍基本情况统计表》中的党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等指标数据与《水利系统职工教育培训情况统计表》中的党政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技能人才等对应指标数据应一致。 • 18、部直属单位应注意党政人员各级别指标数据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表》等报表中的对应指标数据应一致。
《基层水利职工队伍基本情况统计表》 • 1、此表为表(一)的其中项,不应出现对应数据大于表(一)的情况,基层单位需同时填写表(一)、表(二)两张表。 • 2、本表统计基层单位在岗职工的队伍情况。 • 3、党政人员要求同表(一),不包括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 • 4、要注意审核县处级的党政人员中学历为“中专”、“高中及以下”的人员情况。 • 6、要注意审核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学历为“中专”、“高中及以下”的人员情况。 • 7、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学历为“高中及以下”的人员要报人员名单。
8、要注意审核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年龄情况为“35岁以下”的人员。8、要注意审核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年龄情况为“35岁以下”的人员。 • 9、要注意经营管理人才中董事、监事,经理人,党委(党组)负责人中学历情况为“高中及以下”的人员。 • 10、要注意审核工勤技能人员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 • 11、要注意审核工勤技能人员职称情况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工勤技能人员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要报具体人员名单。 • 12、要注意审核高级技师、技师中年龄情况为“35岁以下”的人员。 • 13、要注意审核55以上的人员,特别是工勤技能人员年龄情况为“55岁以上“的人员。 • 14、要注意与其他报表数字的对应关系,要求同表(一) • 15、专业情况指各类人员的所学专业中为“水利”、“非水利”,不是指所从事的专业工作。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基本情况统计表》 • 1、要注意与去年的情况进行对比,出现领导人数大幅度变化的要有报表说明 • 2、要注意审核省(市、自治区)水利(务)厅(局)领导、地(市)水利(务)局领导、县(市)水利(务)局领导中学历情况为“中专”、“高中及以下”的人员 • 3、要注意审核省(市、自治区)水利(务)厅(局)领导、地(市)水利(务)局领导、县(市)水利(务)局领导中为“35岁以下”的人员;省(市、自治区)水利(务)厅(局)领导中出现“35岁以下”人员要报人员名单。
《水利系统支援中西部地区及签署省部备忘录省份人才工作情况统计表》《水利系统支援中西部地区及签署省部备忘录省份人才工作情况统计表》 • 1、只统计本单位派出人员,中西部地区不统计支援本地区的人员 • 2、要注意审核级别情况为“司局级”的人员,此处指人员本身,不是指派出人员的单位级别。 • 3、要注意审核年龄情况为“55岁以上”的人员。 • 4、举办培训班情况,由主办单位统计。一个培训班培训的人员包括多个地区的,可以在主要针对地区处填写。
填报注意事项 • 1、高层次人才:指具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组部直接联系的专家、全国勘察设计大师、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5151人才工程部级人员、全国水利青年科技英才、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等荣誉称号的人才。 • 2、按照高层次人才所获得的荣誉称号分类填写,具有多个称号的人才,在各类别中分别填写。 • 3、日期格式按照“yyyy.mm.dd”的格式填写,如1998.03.06。 • 4、专业技术职称、人才称号等填全称,例如“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 5、2012年度报送各单位全部高层次人才情况,以后每年报送各单位高层次人才变动情况。因“辞职”等原因减少的人员,在备注中注明原因。
报表变化情况 • 修改了“知识更新培训”等指标
相关指标解释 • 1、学历、学位教育:指经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由单位(个人)出资到高等学校进行提高学历、学位(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教育的培训。 • 2、参加培训总人次:指本年度内本单位参加培训的人员人次数,一名职工一年内参加几次培训,就作几人次统计。 • 3、“学历教育情况”和“培训情况”指的是从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始参加学历教育、培训的职工人数。不包括本年度1月1日以前开始参加学历教育和培训,现仍在学习的职工,以及本年度1月1日以前开始举办,现仍在进行中的培训班。
4、“长期培训”:指是培训时间在3个月及其以上的培训;“短期培训”指的是培训时间在2天以上,3个月以下的培训。4、“长期培训”:指是培训时间在3个月及其以上的培训;“短期培训”指的是培训时间在2天以上,3个月以下的培训。 • 5、“干部选学”:指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培训机构提供专题和课程设置、参训干部自主选择学习内容的培训。 • 6、“培训学时”指统计时间范围内参训职工累计培训学时之和。以天数为单位统计的,按1天6学时进行折算。人均学时=总学时/总人数。 • 7、“人均投入金额”指本单位为各层次职工培训投入的人均费用(不包含差旅费),单位“元”。 • 8、达标人数: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8]22号)和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73号)文件中,县处级及以上干部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10学时,处级以下干部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00学时,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72学时(双肩挑的人员按照100学时)的达标要求进行统计。
填报注意事项 • 1、 “人才队伍合计”:统计各单位的在岗职工人数,应与劳资统计中的在岗职工的总数一致。 • 2、要注意审核国外学历教育的人数,要注意区别学历教育和培训,出现人数较多的需报送报表说明。 • 3、要注意审核“参加国外长期培训”的情况,此项有数字,需报送报表说明。 • 4、出国出境情况:不管是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还是业务部门组织的,只要是以培训团的名义出去的,都要统计。要注意区分“考察团”和“培训团”。 • 5、要注意“党政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技能人才”等各支队伍的人数与其他报表的对应关系。 • 6、参加水利部要求的书目选学,按照培训项目统计培训人次数,不按照所学书目的数量统计。
7、参加单位组织集体学习、理论学习讲座,按照培训项目统计培训人次数,不按照讲座举行的次数统计。7、参加单位组织集体学习、理论学习讲座,按照培训项目统计培训人次数,不按照讲座举行的次数统计。 • 8、省部级领导参加培训情况,需报送详细报表说明。 • 9、要注意审核“技能能人才”中参加“干部选学”的情况 • 10、要注意审核“党政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中参加“技能研修”的情况 • 11、培训类别中的“其他”项,填有数字,需报送报表说明。 • 12、培训学时按照每天6个学时进行折算,达标人数要按照人事司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核。要注意达标人数的情况,出现全员达标等特殊情况要有文字说明及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 13、培训投入中不包括差旅费,要注意总金额的单位。要注意对比两年的人均受训学时与人均投入金额情况,如果出现较大差距,要有书面说明。
相关指标解释 • 1、博士研究生,指经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博士学位或学历的研究生。 • 2、硕士研究生,指经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硕士学位或学历的研究生。此套表的“硕士研究生”包括硕士学位研究生、研究生班毕业、第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 • 3、中等职业教育,包括中专、职业高中、技校教育。 • 4、高级技师,是指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种(专业)范围、任职条件和考核标准,经考评组织考核合格的技师可被聘任为高级技师。 • 5、技师,是指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种(专业)范围、任职条件和考核标准,经考评组织考核合格的技术工人可被聘任为技师。 • 6、高级工,是指达到国家颁布实施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规定的高级知识要求和技能要求,并经相应的工人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的技术工人。
7、中级工,是指达到国家颁布实施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规定的中级知识要求和技能要求,并经相应的工人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的技术工人。7、中级工,是指达到国家颁布实施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规定的中级知识要求和技能要求,并经相应的工人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的技术工人。 • 8、初级工及以下,初级工是指达到国家颁布实施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规定的初级知识要求和技能要求,并经相应的工人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的技术工人。初级工以下指学徒工,即是年满16周岁以上,经企业招聘录取后,在一定培训期限内,按照师徒培训合同,结合生产进行培训的后备青年工人。 • 9、岗位培训,包括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和适应性培训。资格培训主要是指按照岗位规范要求取得上岗、转岗、任职、晋级资格的培训;适应性培训主要指根据本岗位生产(工作)发展需要而进行的各种应急的、专项的培训。
10、非学历继续教育,系指对专科及以上或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进行的补充、扩展专业知识和新技术的教育。10、非学历继续教育,系指对专科及以上或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进行的补充、扩展专业知识和新技术的教育。 • 11、其他培训,包括再就业培训、职业道德培训、政治学习、法基培训或无法归类的培训。 • 12、表四中的职工教育总经费,指企事业单位用于职工教育培训的总支出。 • 13、培训机构,指企事业单位的各类培训中心,如管理人员培训中心、技能培训中心、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中心等。 • 14、职工教育专职管理人员,指主要工作是从事职工教育的管理人员
填报注意事项 • 1、职工人数指本单位的在岗与非在岗的人数,统计各企业单位全部从业人员,应与劳资统计中的单位从业人员年末数相等。 • 2、文化结构中“专科”包括了“高职”。要注意报表中学历情况与其他报表标准不同。 • 3、职工在职学历教育统计表:按人次统计,同年的“在学”人次包括同年的“毕业”和“结业”人次。即:在学 ≥ 毕业 + 结业。 • 4、《职工参加培训情况统计表》中的各栏均按人次统计。 • 5、《职工教育专职人员、机构、总经费情况统计表》中“总经费”的“实际支出”和“工资总额”以万元为单位,要求保留两位小数。工资总额应与劳动工资统计中的工资总额相一致。要注意小数点的位置。
6、要避免表内的逻辑错误: • 1)女性不能大于对应的人数。要注意审核“女性”全为0或者女性与总人数相等的情况。 • 2)“职称结构”小计不能大于单位总人数。 • 4)“毕业”、 “结业”人数之和不能大于“在学”人数。 • 5)“培训人数”不能大于“培训人次”。 • 6)《职工参加培训情况统计表》中“工人”对应的“继续教育”数据,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相比,数字不宜太大。 • 7)《职工参加培训情况统计表》(表3)的培训人数不能大于《人力资源基本情况统计表》(表1)的对应人数。尤其注意“工人”数不能大于“技能等级结构”数。 • 8)表4的“教育管理人员”、“专职教师”数不能大于《人力资源基本情况统计表》的总人数。 • 9)分母不能为0。如果《职工教育专职人员、机构、总经费情况统计表》(表4)避免出现教育经费不为0,而工资总额为0的错误。 • 10)要注意审核培训率为100%的数据,尤其是在汇总表里出现的这些数据。
报表变化情况 • 《水利部二○一二年劳动工资统计报表(直属单位)》修改了“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表中的部分指标, • 《水利部二○一二年劳动工资统计报表(直属单位)》增加了“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情况”表;
相关指标解释 • 1、单位数:单位需要填报本报表数据所包括的法人单位个数。 • 2、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指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不包括: •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 (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 • 3、非全日制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人员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其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的人员。非全日制人员不包括不定时工作制人员,如:老师、编辑等不坐班人员。
4、单位负责人 指在单位及其职能部门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包含同级别及副职)、单位内的一级部门或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包含同级别及副职),特大型单位可以包括一级部门内设的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包含副职)。具体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组织负责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事业单位负责人、企业负责人。。 • 5、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岗职工还包括: • (1)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 • (2)处于试用期人员; • (3)编制外招用的人员; • (4)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 • 在岗职工不包括: • (1)本单位使用的且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的劳务派遣人员,应统计在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指标中; • (2)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由承包劳务的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
6、劳务派遣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 注意: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 • 7、其他从业人员:指本单位中不能归到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此类人员是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等,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 8、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季度或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
9、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指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一号令)进行修订,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之和。 •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 各单位在填报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四项构成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对应项目;如不能确定调整项,可扣减基本工资项。
10、基本工资:也可称为标准工资、合同工资、谈判工资。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工作的劳动报酬。各单位给个人确定的底薪可作为基本工资。包括工龄工资(年功工资)。基本工资不含定时、定额发放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也不包括补发的上一季度或上一年度的基础工资。10、基本工资:也可称为标准工资、合同工资、谈判工资。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工作的劳动报酬。各单位给个人确定的底薪可作为基本工资。包括工龄工资(年功工资)。基本工资不含定时、定额发放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也不包括补发的上一季度或上一年度的基础工资。 • 11绩效工资:也可称为效益工资、业绩工资。指根据本单位利润增长和工作业绩定期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奖金;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值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如年度、季度、月度等)、全勤奖、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和其他名目的奖金;以及某工作事项完成后的提成工资、年底双薪等。但不包括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的钱和各种资本性收益。
12、工资性津贴和补贴:指本单位制定的员工相关工资政策中,为补偿本单位在岗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津贴,以及为保证其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物价补贴。具体包括:补偿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如:过节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不休假补贴、无食堂补贴、单位发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以及上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上述各种项目均包括货币性质的,也包括实物性质的和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卡(券)等。12、工资性津贴和补贴:指本单位制定的员工相关工资政策中,为补偿本单位在岗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津贴,以及为保证其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物价补贴。具体包括:补偿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如:过节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不休假补贴、无食堂补贴、单位发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以及上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上述各种项目均包括货币性质的,也包括实物性质的和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卡(券)等。 • 13、其他工资:指上述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三类工资均不能包括的发给在岗职工的工资,如补发上一年度的工资等。 • 14、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指实际用工单位(派遣人员的使用方)在一定时期内为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而付出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用工单位负担的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以及各种津贴、补贴等,但不包含因使用派遣人员而支付的管理费用和其他用工成本。 • 15、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
16、技术工人:指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中编入的工种的工人。16、技术工人:指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中编入的工种的工人。 • 无等级人数:指没有取得任何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数。 • 其中当年获证:指本统计年度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技术工人数。 • 获资格人数:指取得劳动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师(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技术工人数。 • 受聘人数:指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人数中被用人单位聘任了相应职务的技术工人数。 • 特有工种人数:指水利行业32个特有工种人数之和。 • 其他工种人数:指水利行业32个特有工种以外的其他工种技术工人数。
填报注意事项 《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表》 • 1、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统计原则上以填报基层年报表(I102-2表)的单位作为计算单位数的依据。有些单位的工资统计报表采用由主管部门整体上报,主管单位需要填报本报表数据所包括的法人单位个数。合计行单位个数不允许为空。出现单位性质由事业转变为企业,或者行业性质发生变化的情况,需报送报表说明,要注意两年的对比。“其他”中填写的单位,需报送报表说明,报送单位名录。 •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如有混编的情况,只填事业单位的单位个数。 • 3、要注意相关指标的逻辑关系,在岗职工加上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是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单位从业人员包括了全部人员,一般不会出现单位从业人员与女性、非全日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指标一致的情况。 • 4、要注意在岗职工的变动情况,出现变化幅度较大的情况,需报送报表说明,说明具体原因。 • 5、今年新增加了“单位负责人”指标,各单位统计时要注意。
6、要注意年平均人数的计算,不能直接填报期末人数甚至为了调整年平均工资而随意更改年平均人数。6、要注意年平均人数的计算,不能直接填报期末人数甚至为了调整年平均工资而随意更改年平均人数。 • 7、要认真按照工资总额分类中的各项指标填写,不能简单只填报基本工资和其他工资。要注意和工资报表、104表、工资计划等的对应关系。 • 9、目前水利行业各单位为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各单位自行发放的“绩效工资”统计在“其他工资”。 • 10、要注意审核年平均工资的情况,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出现有两年工资有较大增长或降低的特殊情况要有文字说明。不允许出现平均工资为0的情况。 • 11、要注意审核不同类别人员的平均工资,出现其他从业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平均工资比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的情况,需报送报表说明
《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情况》 • 机关、事业单位要注意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计报表》中的离退休人员待遇相对应。 《工人情况统计表》 • 1、统计各单位从业人员中的工人情况。要注意与人才队伍情况统计中的工勤技能人员的对应关系。 • 2、要注意各等级工人的变动情况,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变动情况,出现较大变动的要有文字说明。 • 3、要注意32个特有工种的各工种的变动情况,避免因填错行等原因出现错误。出现大的变动需报送报表说明, • 4、要注意获证人数和当年获证人数的关系,避免出现获证人数小于当年获证人数这类逻辑性错误。
填报注意事项 《人事部门干部专项统计表》 • 1、统计各单位人事部门的干部情况,不包括单位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 • 2、要注意学历、年龄和职务的关系,出现低学历、低年龄高职务的人员要注意审核并报送报表说明。 • 3、要注意审核各单位人事部门中非中共党员的情况 《人事部门干部专项统计表》 • 1、按照专业技术职称的资格情况进行统计,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统计在正高级职称。此套表不用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人才资源统计表相对应。 • 2、各单位存在的高资低聘的情况,按照实际情况统计,并报送报表说明 • 3、填写时要注意,不能漏填年龄总和指标,特别是汇总单位要注意审核下级单位未填写年龄的情况,避免出现高资格低年龄的情况 • 4、一般各单位专业技术干部中不应在“其他”情况,此栏目填写数字的,要报送文字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