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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震安全性评价 》 应用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23 号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 第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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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23号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3.0.3条《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3.0.3条 3 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
江苏省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暂行)(苏震发〔2001〕248号江苏省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暂行)(苏震发〔2001〕248号 工业与民用建筑 1、高层建筑80米以上,以及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贸易、金融、商场、宾馆等公共设施。省市电力调度中心大楼。 2、铁路干线上大型站的候车室和枢纽的主要用房。 3、大功率(200千瓦以上)广播发射台、省级广播电视中心、200米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4、省、市中心长途电信枢纽建筑;邮政枢纽。 5、省、市、县级中心医院主体建筑。 6、6000座以上体育馆(中心),大型展览馆,存放国家一、二级文物的博物(档案)馆
工程1(江阴)-地震动参数【6度(0.05g),第二组,Ⅲ类场地(Tg=0.50s)】工程1(江阴)-地震动参数【6度(0.05g),第二组,Ⅲ类场地(Tg=0.50s)】
反应谱与规范同 工程3 常州(7度,Ⅲ类场地 Tg=0.45s)
工程4 安评8度(0.20g) 规范8度(0.20g),第三组, Ⅱ类场地Tg=0.45s
《安评》50年超越概率63%、10%和2%的场地地表地震动水平向峰值加速度值分别为:0.044g、0.124g和0.210g。
地震动参数的确定: 1、规范和“安评”参数差别:αmax( βmax),Tg,γ,表达式 2、反应谱应用: 小震计算分别按规范和“安评”反应谱计算,取结构底部剪力较大者进行结构抗震验算;中震、大震的结构抗震计算,按规范的设计参数采用; -按《安评》计算:反应谱及形状参数均按《安评报告》确定; -根据《安评》的地震加速度Amax确定αmax,设计谱β最大值取2.25,形状参数按规范确定; 3、最小剪力系数:按所采用的反应谱的0.2αmax (0.15αm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