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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際信託之趨勢談 臺灣公益信託的發展. 報告人 : 洪孟啟 2007.6.22. 從國際信託之趨勢談 臺灣公益信託的發展. 壹 . 前 言 貳 . 信託之性質與特徵 參 . 國際公益信託的發展 - 以英、美、日為例 肆 . 英、美文化公益信託舉隅 伍 . 國際公益信託趨勢 陸 . 臺灣公益信託之發展 柒 . 結 語. 壹 . 前 言. 我國信託法 (85.1.26) → 共 86 條 . 69 條 : 稱公益信託者,謂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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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際信託之趨勢談臺灣公益信託的發展 報告人: 洪孟啟 2007.6.22
從國際信託之趨勢談臺灣公益信託的發展 • 壹.前 言 • 貳.信託之性質與特徵 • 參.國際公益信託的發展-以英、美、日為例 • 肆.英、美文化公益信託舉隅伍.國際公益信託趨勢 • 陸.臺灣公益信託之發展 • 柒.結 語
壹.前 言 • 我國信託法(85.1.26)→共86條. • 69條:稱公益信託者,謂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 • 70條: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其受託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 • 71條:法人增進公共利益,得經決議對外宣言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並邀公眾加入為委託人。 • 85條:公益信託之許可及監督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貳.信託之性質與特徵 • 一.信託之性質: • (一).以財產為中心的法律關係。 • 1.委託人 (Trustor):移轉財產之人。 • 2.受託人 (Trustee):代管或處分受讓財 • 產之人。 • 3.受益人 (Beneficiary) • 4.財產移轉後受託人之權利、義務依委 • 託人之意旨行事。 • 5.公益信託:受託人接受委託人之意旨,為一般大眾利 • 益作營運、管理。
貳.信託之性質與特徵(續) • (二).以信任為基礎之法律關係。 • (三).信託之效果出於當事人(委託人)之信託 • 本旨。 • (四).信託是委託人為達成特定經濟、社會目 • 的所行為之法律手段。 • (五).受託人無處分或管理信託財產之絕對權 • 能。
貳.信託之性質與特徵(續) • 二.信託之特徵: • (一).以財產權為對象:貨幣、證券、債券、 • 動產、土地及定著物、土地及租賃權。 • (二).受託人:具財產代理權,但非實際占有 • ,所有權仍屬委託人,因此不會成為負 • 債人。 • (三)受託人之處分權、管理權僅限於信託目 • 的範圍。
參.國際公益信託的發展-以英、美、日為例 • 一.英國之公益信託 • (一).設立型態: • 1.信託(Trust)與法人(Corporation),二 • 者僅法律構成上之不同,實質皆同。 • 2.以慈善部門(charitable sector)為主。 • 3.此主體亦構成英國NPO之特質。
參.國際公益信託的發展-以英國為例(續) • (二).12世紀以捐獻教會為主,因此具宗教 • 性與地域性色彩。 • (三).16世紀受新教改革影響,濟貧取代宗 • 教目的。 • (四).1601制定『用益權法』(Statute of • Charitable Uses/ Elizabethan Act) , • 具體明示公益目的,一則防止公益信 • 託被濫用,再則保障公益推展。
參.國際公益信託的發展-以英國為例(續) • (五). 『用益權法』訂公益目的為十項: • 1.救濟老、殘、病、貧。 • 2.扶助傷病士兵。 • 3.維護學校設施。 • 4.修護橋樑、港灣、道路、教堂、堤 • 防。 • 5.協助孤兒入會、就業。 • 6.濟助感化院。 • 7.濟助貧困子女結婚。 • 8.救濟勞工。 • 9.釋放、救濟犯人、戰俘。 • 10.濟助貧民繳納稅賦。
參.國際公益信託的發展-以英國為例(續) • (六).1853制定公益信託法(Charitable Trusts • Act) ,由政府設置慈善委員會監督慈 • 善團體。 • (七).1891重定義慈善組織之四大原則: • 1.救濟貧困(貧、病、殘、老) 。 • 2.提升教育。 • 3.促進宗教。 • 4.其他有利社區之目的。 • (1980年代又將促進種族和諧納入)
參.國際公益信託的發展-以英國為例(續) • (八).1885Sir.Howard Vincent提案設立受託 • 人公署,未獲通過,仍努力不懈。 • 1906通過『公設受托人法案』與『公 • 設受托人收費規章』(Public Trustee Act. Public Trustee Fees Order) 。 1908成立純法人組織之『公設受托人公署』 (Office of Public Trustee )→編列整理基金(consolidated fund)→彌補信託財產不足時之損失→業務重點: 1.管理千鎊以下小額信託。 2.保管證券及重要文件。 3.管理依遺囑或契約信託之信託業務,並擔任一般受託人。 4.擔任官派受託人。 5.管理犯罪及充公之財產。
參.國際公益信託的發展-以英國為例 • (九).二次大戰後,不屬慈善範圍或目的之新 • 社團出現,乃另以『自願服務性部門』 • (voluntary sector)補之,其設定標準: • 1.為公益而非為私利所設。 • 2.聘用不支薪義工。 • 3.支薪職員薪資應低於行情。 • 4.盈餘不得分配會員。 • 5.組織事務由不支薪理事負責。 • 6.資金來自不同單位。
參.國際公益信託的發展-以英國為例(續) • (十).1960訂『慈善法』(Charities Act): • 1.慈善之公益信託組織亦包括戰後新起 • 之法人組織。 • 2.原官方監督單位併入政府設置之慈善 • 委員會,將監督體系一元化。 • 3.實施登錄制。 • 4.擴大適用『香水原則』(Cy-Pres • Principle/ Cy Prés Doctrine)=可及之遍 • 似或力求切近原則。 • 5.為保障公益慈善工作,成立『公營保管信託者』 • (Official Custodian)及『公營公益基金會』(Charities • Official Investment Fund) 。
參.國際公益信託的發展-以英國為例(續) • (十一).70年代末地方政府縮減補助,促使多 • 數公益信託組織轉往對外募款,美式 • NPO模式逐漸融入, 其特質為: • 1.以義工服務為主。 • 2.地方性。 • 3.開辦新服務項目-諮商、研發。 • 4.分權,去官僚層級架構。 • 5.效率性。 • 6.創新性。
參.國際公益信託的發展-以英國為例(續) • (十二).NPO類型 • 1.註冊登記之組織→受內政部與國稅局 • 管理→英格蘭、威爾斯屬同一行政區 • (蘇格蘭、北愛爾蘭則另有機關、法令) • →至1998.8.英格蘭、威爾斯登記有 • 187,000個組織。 • 分4大類: • (1).慈善信託(charitable trusts) • (2).互助會(friendly societies) • (3).有限公司所設(limited companies by guarantee) • (4).工商貿易公司所設(industrial and provident societies)
參.國際公益信託的發展-以英國為例(續) • 2.註冊登記類特點: • (1).可以公開使用名稱。 • (2).易於獲得政府補助。 • (3).可以擁有財產權。 • (4).可以社團組織名義與員工訂貸款契 • 約。
參.國際公益信託的發展-以英國為例(續) • 3.未登記之組織: • (1).短期性、收入有限、無專職人員、 • 事務由會員分擔。 • (2).規定:不能擁有財產→財產登記於會 • 員名下→一旦破產不受法律保護。 • (3).以自願性服務社團為主。
參.國際公益信託的發展-以英、美、日為例 • 二.美國之公益信託 • (一).信託法源承接英國。 • (二).有別於英國處: • 1.不以教會為中心,信託與法人並 • 存。 • 2.公益活動透過地方自治組織型式運 • 作及管理。 • 3.不以慈善救濟為重點,主要以公共 • 建設與維護為目的。 • 4.由公共建設觀念逐漸擴大至生活文化面 • (圖書館、美術館、劇場、運動場) 。
參.國際公益信託的發展-以美國為例(續) • (三).19世紀中葉以後『去英國化』潮流退 • 潮→承認被廢除之英國式公益信託法 • 律效力→1893紐約州因Tilden Act承認 • 英國法律效力而影響態度改變。 • (四).以法人形式經營公益活動→形成大富豪 • 將鉅額財產或遺產設立基金會投入公益 • 事業→養成美國國民捐助及參與社會公 • 益團體之傳統。
參.國際公益信託的發展-以美國為例(續) • (五).20世紀初基金會紛紛成立,影響美 • 國社會公益觀念之建立頗深,其犖犖 • 大者如: • Carnegy Foundation(1911) • Rockfeller Foundation(1913) • John A Hartford Foundation(1929) • W.K.Kellog Foundation(1930) • Ford Foundation(1936)
參.國際公益信託的發展-以美國為例(續) • (六).1941Ohio之Cleveland創設地方性公益 • 團體→依各街區成立地方性公益需要之 • 委員會→1985有250個地方性公益團體 • →影響社區觀念,有助社區營造及公民 • 社會之推動。 • (七).1985全美有25,000個地公益團體,其 • 中2/3採法人形式,1/3採信託形式。
參.國際公益信託的發展-以英、美、日為例(續)參.國際公益信託的發展-以英、美、日為例(續) • 三.日本之公益信託 • (一).1923(大正11年)制訂信託法→對公益信 • 託之設定採認可主義: • 1.信託法66條明訂公益信託為:『以祭 • 祀、宗教、慈善、學術、技藝及其他 • 公益信託為目的之信託。』其觀念與 • 民法34條一致。 • 2.68條:『受託人受託經主管機關許可』→ • 主管機關有充分之裁量權→例如募款籌設 • 圖書館、捐助大學獎學金亦於信託法下授予 • 一定之空間。 • 3.公益活動分二類 : • (1).專業執行類 : 公益法人 • (2).財產給付類 : 公益信託 • (3).以上二類形成互補制度
參.國際公益信託的發展-以日本為例(續) • (二).信託法制定後,直至1977(昭和52)方 • 有第一筆公益信託設定案,究其原因: • 1.在許可主義立法原則下,主管機關扮 • 演主動角色,但卻遲未訂定施行細則 • 或申請辦法。 • 2.信託法立法原旨,大藏省置重點於商 • 務信託,於大正7、8年間之草案均無 • 公益信託內容,至大正10年於向國會 • 報告時才急就章補列。
參.國際公益信託的發展-以日本為例(續) • 3.大正11年受軍國主義發展影響,政府無 • 心亦無力處理快速工業化所形成的貧困問 • 題,公益條文形同虛設。 • 4.傳統觀念上民間以公益事業應由官方負 • 責,且民間無從事公益活動之風氣。 • 5.日本屬大陸法系,係採財團法人制,公 • 益活動以財團法人辦理,學者亦主張公 • 司僅宜辦理商務信託,不贊同辦理公益 • 信託。
參.國際公益信託的發展-以日本為例(續) • (三).60年代以來日本工商發達,民眾生活 • 水準提高,開始注意公益信託之推展 • ,亦注意到公益法人在經營管理上之 • 弊病。 • (四).1971年佐藤政府順勢推動,於當年12 • 月完成公益法人調查報告,並成立公益 • 法人監督事務聯繫協調會報及公益法人 • 協會。
參.國際公益信託的發展-以日本為例(續) • (五).1973年公益法人協會綜合英、美考察 • 意見主張: • 1.公益信託與公益法人是推動民間公益 • 活動之主要工具。 • 2.應早日採用公益信託制。 • (六).1977年『公益信託實用化』出現,即 • 藉由稅制改革以誘導信託業務與公益 • 信託制的推動。
參.國際公益信託的發展-以日本為例(續) • (七).1977-91年公益信託件數約300餘件, • 信託財產額約200餘億,值得注意的趨 • 勢是金額逐漸走向大宗。 • (八).公益信託集中於學術、教育、振興藝文 • 活動、美化生活環境及國際合作交流。 • (九).在『許可主義』精神下,許可及監督乃 • 成為重要政策誘導工具。
參.國際公益信託的發展-以日本為例(續) • (十).70年代基於鼓勵民間參與,促進民間 • 公益活動之發展,對於財團法人(事業 • 執行型)採取比較消極態度。 • (十一).80年代逐漸藉稅制誘導公益法人(事 • 業執行型)推動社會工公益建設與活動 • ,例如: • 1.公益法人免繳所得稅、公司稅,既使 • 其所從事業務與公益目的無關。 • 2.公益法人營利稅採低稅率,既使其營利活 • 動與公益無關。
參.國際公益信託的發展-以日本為例(續) • (十二).1986琦玉縣越谷市率先設立『築街 • 基金』,繼而出現超過10億日圓的『 • 國土保綠基金』。 90年代以來更日趨 • 多元化及社區環境關懷面向。此外, • The Asian Community Trust (ACT)之 • 成立,亦逐步趨向國際化。
肆.英、美文化公益信託舉隅 • 一.英國文化公益信託 (一).以『遺產』(Heritage)為核心觀念。 (二).國民信託(National Trust / The National Trust for Places of Historic Interest or Natural Beauty) 1.1895.1.12.由Octavia Hill, Robert Hunter, 與Canon Hardwicke Rawnsley創設。
肆.英、美文化公益信託舉隅(續) • 2.於推動上早期以Charles Eliot, Kyrle • Society及Duke of Westminster 貢獻頗 • 鉅, • 3.以保護英國歷史及自然遺產為目的, • Alfriston Clergy House為其第一宗保護 • 案。 • 4.至2005年擁有會員340萬,為世界最大會員組織。 • 5.於2006.2.28統計其總金額為337.2萬英鎊,其中31%為會費收入;26%為資產收入;13%來自遺贈;9%為投資所得。
肆.英、美文化公益信託舉隅(續) • 6.擁有土地62.3萬英畝(多位於鄉間),佔地 • 相當英格蘭、威爾斯與北愛爾蘭的 • 1.5%。 • 7.在運作上採取螞蟻雄兵方式,英國民眾 • 多以自動成為會員或義工為樂。 • 8.以市場行銷策略多元化經營(禮品店、餐 • 廳、圖書出版、假期套裝旅遊、假日民 • 宿等),估計2004-05有2605萬人次參觀其 • 521處(263處收費)開放建築物。
肆.英、美文化公益信託舉隅(續) • (三).蘇格蘭國民信託(The National Trust for • Scotland) • 1.1931年成立。 • 2.保護蘇格蘭歷史遺產及自然景觀,目 • 前保護點超過100個。 • 3.對考古遺址作登錄,收錄於:Sites and • Monuments Record。 • 4.對歷史建築每5年進行一次調查。 • 5.運作上大致和國民信託相似,另於歷史遺產 • 活化再利用的教育推廣上頗佳。
肆.英、美文化公益信託舉隅(續) • (四).清教徒信託(The Pilgrim Trust) • 1.1930年紐約Edward S. Harkness捐助 • 200餘萬英鎊設立。 • 2.以保護教會歷史建築及歷史建築活化 • 利用、科技研究為主。 • 3.近年來亦置重心於協助青少年防毒害 • 、防酒害公益活動。
肆.英、美文化公益信託舉隅(續) • (五).市民信託(Civic Trust) • 1.1957年由Duncan Sandy成立。 • 2.目的在結合地方文化資產維護團體,共同推 • 動歷史建築環境改善工作,並提昇其水準。 • 3.辦理教育推廣(如每年9月的古蹟開放日)或競 • 賽(如已辦理49屆之Civic Trust Award)以影 • 響都市更新及社區經營。 • 4.目前結合有750個地方性文化工益團體,會 • 員25萬餘。 • 賽(如已
肆.英、美文化公益信託舉隅(續) • (六).地標信託(Landmark Trust) • 1.Sir. John Smith夫婦於1965年成立。 • 2.修復古老或歷史建築,給予新生命使 • 轉化為渡假民宿。 • 3.目的在民眾由實際生活中體驗歷史, • 以激發其尊重與支持保護歷史資產之 • 行動。
肆.英、美文化公益信託舉隅(續) • (七).建築遺產基金(The Architectural • Heritage Fund) • 1.1976年設立,以低利貸款支助保護區 • 之小型公益遺產信託。 • 2.補助其資金以修繕或購置古老建築。 • 3.私宅及仍使用中的則不在其目。
肆.英、美文化公益信託舉隅(續) • 二.美國文化公益信託 • (一).美國主要以非營利組織(NPO)模式運作 • ,其考量點為: • 1.非營利組織可以將資源(公共及私人) • 作公平而有效的處理。 • 2.非營利組織可以避免政府藉意識形態 • 或黨派私利,箝制文化藝術創作自由 • ,侵犯人民權益。 • 3.補正政府可能的財政偏差。
肆.英、美文化公益信託舉隅(續) • (二).國家藝術基金會 • National Endowment for the Arts • 1.1965年國會撥款700餘萬設立,預算 • 每年經國會審核通過,最高時期每年 • 約1億7千餘萬,1996以來平均約9600 • 萬(1996刪減1995預算1億6231萬1千 • 的40%→9947萬→以2.6億人口計平均 • 美國國民每人支付36分予NEA)。
肆.英、美文化公益信託舉隅(續) • 2.NEA主席由總統提名,經國會通過後任 • 命,任期4年。主席每年應對總統提出 • 諮詢報告。 • 3.NEA之目標: • (1).藉藝術界參與決策,避免官方介入, • 維護文化創作自由精神。 • (2).藉由公共財支援藝術家,促進藝術發 • 展。 • (3).培養對美國傑出藝術表現的鑑賞力,以實 • 踐文化共同體精神。
肆.英、美文化公益信託舉隅(續) • 4.工作重點: • (1).專業人才培植。 • (2).專業團隊培植。 • (3).開發新藝術與新科技跨域合作。 • (4).藉資訊技能強化文化藝術之記錄及保 • 存。 • (5).藉6個分區平衡城鄉差距。 • (6).與各州立機構合作推廣和普及藝術教 • 育。
肆.英、美文化公益信託舉隅(續) • 5. NEA另設國家藝術委員會(National • Council of Arts)為諮詢性質,由基金會 • 主席主持,委員會成員20名總統提名, • 參院通過後任命,任期6年。 • 6.委員會由於對基金會之政策方向、管理 • 、案件審查、資助目標和類別、預算分 • 配以及全國藝術議題均有建議權,因此 • 在實質上頗具影響力。
肆.英、美文化公益信託舉隅(續) • 7.1994年聯邦政府於芝加哥舉行第一次全 • 美藝文會議,NEA提出 "ART21- Art • Reaches into the 21th Century " 議題 • (1).藝術家與社會。 • (2).藝術教育的終身學習。 • (3).藝術與科技。 • (4).聯邦藝文獎助的新觀念。
肆.英、美文化公益信託舉隅(續) • 8.1989.7.26荷姆斯修正案(Jesse Helms. • P.L.101-102)開啟國會對NEA事務的插 • 手: • (1).荷姆斯修正案規定NEA: • A.不得補助具宣傳、散播或製造淫穢 • 下流不雅之素材,類如同性戀、未 • 成年兒童不宜或個別涉及性活動。 • B.涉及詆譭事物或特殊宗教及非宗教 • 信仰者。
肆.英、美文化公益信託舉隅(續) • (2).1995.1Graham主張痛下決心平衡政府預 • 算,1996有NEA must go之聲,1997更 • 出現It’s time for the NEA to say good- • by的裁撤論。 • (3).1997.9.18兩院聯席會議決議: • A.預算9800萬之40%專款凍結,交各州 • 運用。 • B.NEA委員由26減為20,其中6席為國 • 會議員(4席多數黨,2席少數黨)
肆.英、美文化公益信託舉隅(續) • C.維持1996案,不得補助個別藝術家。 • D.補助款不得轉介(sub grants) ,不得 • 贊助以季為單位之活動。 • E.凍結NEA行政管理預算於1997額度。 • F. NEA贊助額必須依地域、人口數作主 • 要標準。
肆.英、美文化公益信託舉隅(續) • (三).國家人文基金會 • The National Endowment for the • Humanities • 1.1965年依 National Foundation on the • Arts and the Humanities Act 成立。 • 2.依該法案『人文』包括:語言、語言學、 • 文學、歷史、法律學、哲學、考古學、 • 比較宗教、倫理學、藝術學(歷史、批判 • 及理論) 、應用史學以及社會科學方法。
肆.英、美文化公益信託舉隅(續) • 3.宗旨:為美國政府之獨立獎助機構,旨在 • 支持有關人文的研究、教育、保存及推 • 廣。 • 4.獎助對象包括博物館、文物(檔案)館、 • 圖書館、大專院校、公共電視、廣播電 • 台以及個別學者。 • 5.2007年預算1.4億,其中包括1千520萬 • 之 We the People計畫。
肆.英、美文化公益信託舉隅(續) • 6.We the People 計畫重點在對美國人文 • 歷史作系列研究、教學、典藏與推廣, • 分列於核心計劃、56個州人文委員會、 • 美國歷史文化地標、國家數位報紙、公 • 共圖書館、終身學習及挑戰性補助等七 • 項子計畫。
肆.英、美文化公益信託舉隅(續) • 7.2007年之計畫目標為: • (1).強化各級學校人文教學與學習。 • (2).獎助人文領域之基礎研究。 • (3).提供人文學科終身學習機會。 • (4).促進各州人文委員會之計畫與活動。 • (5).強化人文學科基礎體制。 • (6).支助非主流人文研究計畫。 • (7).補助行政經費促發機構效率、效能。